張可可
【摘要】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股權眾籌平臺出現并得到迅速的推廣,但由于其現階段仍處于發展的初步階段,在建設和應用的過程中,仍存在規范性差、安全風險高等缺陷,在此背景下,本文針對股權那眾籌平臺的運營模式和風險防范展開研究,為股權眾籌平臺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提供參考。
【關鍵詞】股權眾籌平臺 運營模式 風險防范
眾籌即面向公眾籌集資金,目前其包括捐贈眾籌和股權眾籌兩種方式,所謂股權眾籌即投資者為提升資本為處于種子階段或初創階段的企業注資的行為,但由于我國現行法律中將公眾募集資金的方式限定為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所以我國的股權眾籌平臺與社會公認的股權眾籌平臺存在一定的差別,其更類似于私募或半公開的融資活動。
一、股權眾籌平臺的運營模式分析
用戶注冊成為創業者和用戶注冊成為投資人后會分別向平臺提交融資項目商業計劃書和領頭人申請資料,由家頭網站對項目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資料是否完善、項目模式是否可行等,在兩方面均審核通過后投資人就成為領頭人,而項目也會存入項目庫,投資者在確定項目后會收藏項目、與創業者約談、認投項目,創業者在對領頭人的領頭意向確認后,大家投與融資項目方會簽訂融資居間協議,跟投人開始跟投項目,在項目融資額度被認投滿額后投資人會向投付寶轉賬,至此眾籌成功,線上的流程基本結束,需要進一步進行線下增資擴股手續的辦理,這是股權眾籌平臺運營的基本模式。在平臺運營的過程中,首先,需要注意,對平臺是夠具有融資資金經手的能力進行判斷,現階段“投付寶”被應用的較為廣泛,但其仍存在戶主辨別困難、判斷平臺是否經手困難等缺陷,需要進一步完善;其次,要明確認領人必須符合平臺投資人要求,例如是平臺較為活躍的投資人,而且其必須具備一定的投資經驗,較強的判斷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在行業的影響力也要較為突出,在一年內領頭的項目數量在5個以內,存在1個以上項目推出等。再次,在大家投過程中公布的項目湊滿融資額度后線下手續辦理流程應完善,保證線下的辦理流程可以順利的完成。
結合以上分析可以發現,現階段我國股權眾籌已經形成了較穩定和完善的運營模式,為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的開展提供了條件,但現階段所采用的模式是我國個別平臺探索中形成的,并未得到我國法律的支持,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我國股權眾籌平臺在運行的過程中,面臨著較大的進行風險,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防范,將會直接威脅投資者和籌資者的合法利益。
二、股權眾籌平臺的風險防范
在股權眾籌的過程中,投資者審核、股權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線劃分、項目審核和推薦、資金流、募資的期限和及時性、金額、入資方式等方面均會帶來一定的風險,所以在進行風險防范的過程中,要針對性的進行。
(一)防范投資者風險
我國現有法律中明確指出投資者審核要從其收入、風險識別能力、風險承擔能力和認購金額四方面進行,以此最大的程度保護投資人,這對防范投資者風險具有積極的作用;另外,筆者認為結合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成果將實質審查向形式審查轉變,并通過制定針對性的審查標準,強制性的要求未履行審核責任的平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防范投資者風險,提升審核效率,降低審核成本也具有積極作用。
(二)股權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線劃分風險防范
由于股權眾籌是公募和私募的過渡形式,所以其被成為非法集資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我國應該通過建設相關立法對股權眾籌的條件、人數、規模等方面進行嚴格的限制,并建設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既為平臺運營提供依據,又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三)項目審核和推薦風險防范
在互聯網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既為人們帶來了信息共享的便利,又創造了互聯網欺詐的條件,所以為防止在項目審核和推薦過程中出現欺詐風險,應引導投資人和籌資人在線上接觸、溝通后,進行線下的約談和交流,這不僅可以降低線上欺詐的概率,而且可以提升籌資行為達成的可能性,但這在一定程度上會提升溝通成本。
(四)資金流風險防范
資金流可以被平臺控制、管理,決定資金流可能被平臺挪用,造成投資者和籌資者的損失,所以要防范此類風險的發生,應引入第三方平臺或銀行負責資金的管理,避免平臺參與資金管理過程,而籌資者和投資者按照約定向第三方或銀行給予一定的報酬。
(五)募資的期限、及時性、金額風險防范
為降低因時間產生的安全風險,首先,在籌資前應結合籌資目標、行業發展狀態等確定具體的籌資時間,其次,要結合投資者具體的投資能力以及投資行業的發展狀態等從法律角度對籌資的金額進行限制,保證籌資的規模和投資者需要承擔的風險均在合理的范圍內。
(六)入資方風險防范
現階段我國既希望股權眾籌平臺的入資方式可以有效的創新,又要求其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長信,這就決定在入資方式方面對具體的人數、金額以及行使等方面進行嚴格的限制,避免其面臨法律風險。
三、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我國的股權眾籌受我國法律的限制,并不等同于公眾籌資,其實質上只是以公開廣告宣傳為主要手段的私募,但這種特殊的私募形式具有較大的投資風險,雖然在投資者審核過程作用下可以提供一定的安全保證,但要推動其可持續發展,急需針對其風險類型,建立相關的法律條文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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