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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國家所有權的主體

2016-11-30 09:10王曉艷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主體

摘 要:自國家所有權在歷史舞臺上粉墨登場,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可謂飽經滄桑,其演出舞臺之空間時而被拓展、時而遭壓縮,其所經歷的“人生際遇”起起伏伏,也許比民法領域中的任何制度都要顯得千姿百態。而關于國家所有權的主體問題是探討國家所有權的首要問題,學界對此也各自有各自的立足點,導致了對國家所有權主體認識上的不一致,甚至是針鋒相對。

關鍵詞:國家所有權;主體;國家論

長期以來,國家所有權作為我國民法領域所要研究的基本理論和重大實踐問題,在概念、特征、制度架構及價值取向上,均明顯區別于其他司法制度,呈現出高度的一致性。但是,隨著我國物權法學研究的不斷發展,以及立法進程的層層推進,這一局面逐步發生裂變。以我國物權法以及民法典的制定為契機,關于國家所有權的肯定與否定的觀點紛紛涌上前沿。其中,最開始遭到質疑的問題便是國家所有權主體的問題。

一、明確國家所有權主體界定的必要性

有學者認為國家所有權主體的確定并不重要。討論國家所有權僅具有相對意義,而國家所有權的行使最終會落實到具體的代理人身上,過分計較國家所有權主體并無多大意義,僅是形式問題。

然而筆者并不認同這種觀點,國家所有權主體應當予以明確。倘若不確定國家所有權的主體,一旦發生物權的歸屬問題時,就極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國家所有權主體決定了行使國家所有權行使中的意志形成以及國家所有權的利益歸屬問題。所有權上承載著所有者的意志,由于所有者的意志對所有權客體發生作用,才產生了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明確了所有權主體,就明確了行使所有權的意志的來源和形成。

二、關于國家所有權的主體界定

關于國家所有權的主體界定,主要有五種不同的解釋:

(一)全民論

全民論者認為,人民是所有權的主體,而國家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權。我國國家所有權是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全民所有制決定了國家所有權的主體的全民性,故國家所有權的主體為全體人民。法律上,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二)國家論

國家論者認為,國家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在我國,社會主義國家不僅是國家政權的承擔者,而且是國有財產的所有者。國家所有權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它是在全民所有制基礎上,由特定的權利主體“國家”和不特定的義務主體“任何公民和法人”之間組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國家是國家所有權唯一的、統一的所有者,國家所有權屬于國家,任何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或者個人均不能成為國家所有權的主體。

(三)政府論

政府論者認為,國家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權力機關——政府。傳統理論認為,國家所有權的產權主體是明確的,但這是不符合實際的。孫憲忠教授認為,將國家的財產一律規定為國家擁有所有權的想法,本身就不合乎國家的性質。但是,在法學上任何財產權利都是一個具體的主體對一個具體的客體享有一個有具體內容的權利。一個抽象的概念性的主體不能享有民法上具體實在的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所有“國家”的財產權利,只能由一個具體的實體行使,進而孫憲忠教授主張由各級政府作為法律主體,以實現主體明晰化、具體化的要求。

(四)綜合論

綜合論者認為,國家所有權的主體分三個層次來理解:全民作為一個整體,而成為實質意義上的國有資產所有者;國家作為全民的當然代表,而成為形式意義上的國有資產所有者;政府作為全民和國家的法定代表,即實質上代表全民、形式上代表國家,而成為實際操作意義上的國有資產所有者。在法律上,全民、國家、政府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都具有唯一性,并且是一個主體。

(五)缺位論

缺位論者從全民層次,論述國有財產所有者必然缺位,因為法律規定的“全民所有”不過是“名義上的”,因而,“全民所有”是不真實的。就真實的產權關系而言,國有財產并沒有真正的所有者,全體國民并不能行使國有財產所有者的職能。

本文贊同第二種觀點:國家論,即把國家所有權的所有者界定為國家,而全民論、政府論、綜合論及缺位論雖不無合理之處,但均有失偏頗。

全民論將國家所有權的主體定位于全體人民,明顯欠妥。首先“人民”這一概念是特定的,具有歷史的、抽象的內涵,屬于政治學范疇,而非法律概念。其次人民是一集合體不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并非民事主體。在實務中,這一并不具有獨立人格的集合體,自然就無法踐行其所享有的財產所有權。最后,全民論將國有財產界定為全體人民所有,易導致“你有我有全都有的惡果”。

國家所有權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是政府。首先,政府不能等同于國家,就如同法人機關不能等同于法人本身一樣;其次,在我國國家所有權的長期實踐中,將國家所有權等同于政府所有,并以行政方式直接行使國家所有權,會導致國家所有權的權力化,從而引致的弊端非常明顯。

綜合論出于國家所有權主體的唯一性,則將全民、國家與政府作為同一主體以解釋國家所有權之所有者。這顯然混淆了三者各自所具有的獨立意義,邏輯上難以成立,也令人費解。而且,綜合論將全民、國家與政府捆上了同一輛戰車,有使國家所有權主體實際演變為政府的可能,這就與“政府論”殊途同歸。

而缺位論,倘若國有資產不存在所有者,那么何來國有財產流失之談?我們無法在認定某物為無主財產之后,又無中生有地探討其所有者屬性問題。在法律上,任何權利都有其主體。不存在所有者,又何談財產所有權?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國家所有權的唯一主體是國家,由授權的政府機關來代表國家統一行使權利,這一事實決定了國家所有權主體制度的構造中首要的是必須由法律確定由哪一個機關作為國家所有權的主體及必須充分認識并有效地發揮國民在國家所有權行使及監督機制中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2]佟柔主編.《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3]肖瑜.《試論我國國家所有權的主體》,《法學研究》.

[4]孫憲忠.《論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英】簡.萊恩.《新公共管理》,趙成根等譯,中國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簡介:

王曉艷,漢族 ,2015級碩士研究生民商法學;學號:150301052764,籍貫: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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