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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國電子商務案件管轄權研究

2016-11-30 09:24呂曉光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管轄權電子商務

呂曉光

摘 要:迄今為止,無論是在國際層面上還是在國內層面上,我國都還沒有通過或制定專門針對電子商務案件管轄權問題的條約或是法律。對于發生在網絡空間的種種爭議,還只能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權,文章在綜合考慮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法律解釋,并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嘗試提出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案件管轄權法律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電子商務;管轄權;民事訴訟法

一、我國電子商務案件管轄權的法律現狀

1.我國民事案件管轄權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可以將我國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分為以下幾類:級別管轄、屬地管轄、專屬管轄以及協議管轄。其中,有可能被法院應用于跨國電子商務案件的主要涉及級別管轄、屬地管轄以及協議管轄。

首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條及第19條的規定,普通的涉外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了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后,我國還在一定程度上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的法院?!睹袷略V訟法》第242、243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我國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應該說,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權的規定是專門為傳統的民商事交易模式所“量身定做的”,在其制定之初電子商務產業才剛剛“嶄露頭角”,因此有可能發生在這一全新領域的問題還難以進入立法者的視角。盡管,我國《民事訴訟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是還是難以合理地解決電子商務案件中最為關鍵的管轄權問題。

2.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釋

近些年來為解決因互聯網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法律問題,全國人大、國務院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了多部對互聯網活動進行規制的法律法規。但遺憾的是電子商務案件的管轄權問題卻鮮有涉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公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的管轄權作出了規定。

根據該司法解釋第1條的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毙枰⒁獾氖?,該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實施被訴侵權的網絡服務器”所在地,關注向不特定公眾“展示”,省略了傳輸和復制等實施侵權行為的 “過程”。這大大縮小了被訴侵權行為實施地的范圍。然而,在網絡空間中,這樣的規定操作性不是很強。例如,服務器所在地與被告不在同一地域的情形,如被告在國內,服務器在國外;又如,同一網站有若干鏡像節點且分屬于不同地域的服務器。這樣,就造成受訴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均無地域上的聯系,既不便于案件審理,也不便于將來判決的執行,違背了確立管轄的宗旨,這也導致該司法解釋出臺后便備受爭議。

綜上所述,我國的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解決電子商務案件管轄權的問題上還處于探索階段,還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忽視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模式的區別而盲目地擴大管轄權是我們存在的主要問題,而事實上很多國家的立法和司法機關在剛剛接觸到電子商務案件時,似乎都傾向于采取這樣的方式,例如美國法院在最初僅以“對網站進行訪問”為依據就對相關案件行使管轄。我國應該在吸取多方面經驗的基礎上加快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步伐。

二、我國電子商務案件管轄權法律制度完善應堅持的原則

1.開放性原則

開放性原則是互聯網優越性之體現,而該原則所謂的“開放性”涉及到管轄權至少應該包含著兩個方面:一方面指對其他國家和地區有關電子商務法律規則的開放,即注意和其他國家的實踐、國際慣例以及電子商務行業內的慣常做法相協調,和電子商務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相配套,這也是“國際社會本位”法律理念的體現;另一方面指對當事方的開放性,即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發揮好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

2.保護弱勢方原則

保護弱勢方是法律價值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自然取向,在傳統的商務模式下與企業相比消費者明顯處于弱勢的地位,各國法律也都十分注重對本國消費者利益的保護?;ヂ摼W技術的出現創造了全新的電子商務模式,盡管有人認為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力量對比已經發生了變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消費者也可能擁有比商家更加充分的資源。但本文認為,電子商務模式下消費者仍然處于弱勢,仍然需要國家的重點保護,各國已有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

3.國際協作原則

Internet法律問題的最大特點是它的跨國性,Internet的立法模式所依據的價值準則應突破傳統的以國家利益和國家內部的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為出發點的觀念,轉而尋求整個國際社會利益與不同國家利益及個人利益之間的平衡。事實證明國際社會已經意識到了在互聯網尤其是網絡案件管轄權問題上開展合作的重要性。在管轄權問題上,通過多邊談判最終通過一些能夠被整個國際社會所遵從的準則,將是解決電子商務案件管轄權問題的必然選擇。

三、結語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商務模式不僅對傳統的商業交易模式產生了較大的沖擊,也對傳統的管轄權規則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對于如何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案件管轄權法律制度,首先,雖然不能將傳統的管轄權規則機械地套用于網絡空間,但也不能因此就完全拋棄它,傳統的管轄權規則在解決電子商務案件管轄權問題上仍有用武之地;其次,電子商務案件管轄權問題的解決不應該囿于一種模式或是標準,而一個國家最終采取什么樣的模式或標準主要是由一個國家在電子商務中所處的位置——是信息輸入者還是輸出者來決定的。在不久的將來,我國的電子商務產業勢必將以更快的速度發展,為了更好地保護產權,完善我國在電子商務領域尤其是管轄權層面的立法將是我國需要長期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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