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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冒名出資問題法律思考

2016-11-30 09:28王婷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名冊工商登記出資

摘 要:冒名出資,是指冒名者以根本不存在的人(如死人或者虛構者)的名義,或盜用真實人的名義向公司出資并注冊登記的行為,屬于隱名出資的一種。冒名者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參與經營者,冒名行使著股權,但其沒有股東名分。被冒名者對冒名行為毫不知情,沒有出資意思和出資行為,只是公司的名義股東。冒名者給被冒名者、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所造成的損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冒名出資問題

一、冒名出資及其引發的法律問題

1.冒名出資的含義與特征

冒名出資,是指冒名者以根本不存在的人(如死人或者虛構者)的名義,或盜用真實人的名義向公司出資并注冊登記的行為。主要有以下特征:①被冒名者不存在或雖存在但對公司的設立、經營等毫不知情,且與冒名者之間沒有借名合意;②被冒名者沒有出資,也沒有設立公司、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享有股權或承擔公司責任等意思表示;③被冒名者在工商登記材料、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等文件上被列為股東;④冒名者實際出資,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享有權利并承擔風險。

2.冒名出資與隱名出資辨析

隱名出資與冒名出資較為類似,所謂隱名出資,是指以一方名義出資但實際由另一方履行出資的出資方式。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形:①掛名出資,即隱名出資人與他人達成合意,使用他人名義在工商登記、股東名冊等進行登記,但由隱名出資人實際出資并親自管理公司,其他股東知曉這一實情;②完全隱名出資,即隱名出資人與他人達成協議,使用他人名義進行工商登記或在股東名冊記載,并由他人經營管理和行使股東權利,公司其他股東并不知曉這一情況;③冒名出資,隱名出資人冒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他人根本不存在或不知情。顯而易見,冒名出資其實是隱名出資的一種形式,二者之間是一種歸屬關系。

3.冒名出資現象出現的原因分析

之所以出現冒名出資,主要有以下原因:①出資者為了規避法律對公司投資方面的限制。如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方投資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公務員不得在企業或其它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等;②有些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經濟狀況而選擇了冒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方式;③我國法律只規定了股東應在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工商登記材料等中記載股東名稱,卻并未規定登記不實時作何處理,且工商部門只對上述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因而導致“名不符實”的現象。

4.冒名出資可能引發的法律問題

就公司外部而言,糾紛主要有對外被視為公司股東的主體資格問題,冒名者以被冒名者名義進行民事行為的效力問題,對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責任歸屬問題,如果是一人公司,還會有公司設立瑕疵的效力問題。在公司內部關系中,主要有冒名者與被冒名者的股東資格認定和股權歸屬問題,以及冒名者在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文件上簽字蓋章的效力問題。如果冒名者出資不實還可能引起公司債權人追究被冒名者承擔補充出資責任的問題。

二、冒名出資關系法律分析

1.冒名者與被冒名者之間的關系

當被冒名者不實際存在時,其不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分析其與冒名者的關系沒有意義,在此不作討論。當被冒名者真實存在時,冒名者未經他人許可而冒用其名義,被冒名者對此毫不知情,二者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冒名者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姓名權,但他們之間并無冒名出資的合意。

2.冒名者與公司之間的關系

冒名者是向公司實際履行出資的人,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行使股東權利,但在工商登記材料、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等外觀公示上,他記載的是被冒名者的姓名。所以,冒名者與公司的關系是,他以被冒名者名義向公司出資,卻沒有股東的名分,但他可以冒名行使公司的股權。

3.被冒名者與公司之間的關系

當被冒名者不存在時,其當然沒有股東資格,如若認定其為股東,則會導致股東缺位現象。當真實存在的被冒名者被登記為股東時,他滿足了作為股東的形式條件,但他并沒有向公司出資和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再加上他沒有實際履行出資,不符合我國法律對股東資格的實質要求,所以被冒名者只能是公司的名義股東。

三、冒名出資具體法律問題研究

1.以被冒名者名義進行的法律行為的效力

在公司內部,如果冒名者以被冒名者名義在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上簽字蓋章,那么該決議除非經過除冒名者之外的其他股東的法定人數或章程規定人數同意,否則應為無效。在公司外部,如果冒名者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或者股權轉讓協議,此類法律行為應為無效。從以下幾點都可以得出此結論:1、我國《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應有希望和別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被冒名者并沒有這一真實意思表示,缺少了合同的必要條件,應認定合同無效。2、冒名行為具有欺詐性,其構成《合同法》第54條所規定的可撤銷條件,一旦對方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獲得法院支持,則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

2.冒名出資相應責任的承擔

從《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九條可知,冒名者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這也包括以被冒名者名義進行的法律行為的責任,雖然行為屬于無效,但受害者可以要求冒名者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甚至可以因欺詐而要求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冒名者是法律規定的負有從業禁止義務的人(如公務員),那么他還可能受到行政處分。如果冒名者出資成立的是一人公司,那么依照法律該公司沒有成立,此時的“公司”應認定為是合伙,冒名者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至于冒名者冒用他人名義的行為,冒名者應承擔侵害他人姓名權的侵權責任。

3.冒名出資股權的最終歸屬

由于冒名出資下的一人公司不認定為公司,所以這里僅討論非一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首先,不存在的被冒名者不會享有股權,因為其不是法律關系主體。其次,真實存在的被冒名者也不能享有股權,因為他既沒有出資成為股東的意思,也沒有出資和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行為,將股權歸屬于他會導致不當得利。最后,對冒名者則應區分情況:其一,當冒名出資并未規避法律禁止出資的規定,且出資的是合法財產,那么冒名者能通過相應程序取得股權;其二,當冒名出資是為了規避法律時又分為,第一,如果出資的是合法財產,應當強制轉讓股權,冒名者可以獲得股權對價;第二,如果出資的財產是非法所得,強制轉讓后所獲對價應沒收或返還原權利人。

作者簡介:

王婷,西北政法大學研究生教育院2015級民商法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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