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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訴訟中的人文關懷價值

2016-11-30 09:39金飛艷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相隱出庭作證親親

一、提出

對于刑事訴訟的價值,目前有兩種代表性觀點:第一種認為,刑事訴訟的價值是指刑事訴訟活動通過滿足社會及其成員的需要而對國家和社會所具有的效用和價值,另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訴訟價值是人們據以評價和判斷一項刑事訴訟程序是否正當、合理的倫理標準。也是刑事訴訟程序在其具體運作過程中所要實現的倫理目標,前者內容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后者則包括外在價值、內外價值和經濟效益價值。但隨著刑事訴訟程序法學的發展,又有學者在第二種觀點的基礎上提出,刑事訴訟的價值還應該包括針對刑事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的和諧價值以及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體現的診療價值。但是隨著筆者加深對刑事訴訟法的研讀,筆者發現,刑事訴訟中還隱藏著另一種刑事訴訟價值——人文關懷價值。

所謂人文關懷,是指對人自由和尊嚴的充分保障以及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特殊關愛。刑事訴訟中的人文關懷,表現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是國家司法機關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人格與尊嚴的真情關懷,對其應有權利的確認和保障。我國刑事訴訟法經過修改后,體現人文關懷價值的地方主要有:①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典中;②為保障證人出庭作證和安全作了一系列規定;③不得強制被告人的近親屬出庭作證[1]。

二、分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睆娭破涞酵?,是指人民法院派法警采取強制手段,將證人帶至法庭。這一款規定,在兩種情況下不能采取強制到庭的措施:一是證人有正當理由,如生病不能出庭,由于不可抗力無法到庭等等。這里的正當理由應有法官判斷是否成立,法官認為不成立的,也可強制到庭;二是證人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這些由于其身份,不宜對其強制到庭,主要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維持和社會和諧的構建。需要注意的是,這里規定的是免于出庭作證,而不是拒絕作證的權利,此款規定并沒有免除其作證的義務,只是規定庭審階段可以免于強制到庭。另外,此處的配偶是指與被告人有夫妻關系的人,不包括事實上的同居關系的人,父母、子女包括依法確立收養關系的養父母、養子女。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直接目地之一是國家通過刑事訴訟活動,在準確及時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礎上對構成犯罪的人正確適用刑法,實現國家刑罰權,但是,刑事訴訟的根本目地是為了維護國家的憲法體制和社會秩序。中國是一個在家庭上最具傳統延續性,人們也最重視家庭和諧和穩定的國家,強迫被告人的近親屬當庭指證被告人所犯罪行,會對社會秩序的穩定性以及社會風俗的淳樸性產生巨大危害。因此,立法者在制定刑事訴訟法律的時候,不能忽視對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人文關懷。

三、比較

從中國傳統上來講,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有“親親相隱”的原則,它是指親屬之間相互隱瞞罪行不論罪或者減免刑罰,當隱而不隱者要定罪處刑的制度。在中國法制史上存在兩千余年之久的親親相隱是儒家倡導的倫理綱常,親倫保護的道德觀念在法律上的反映,它折射出的基于人性的而對家庭親情、人倫的維護以及法律不強人所難,保障人權等理念和精神有其合理的一面。一直以來我國刑事訴訟立法一直倡導大公無私、國家利益、集體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規定只要知道案件情況的人,不論和犯罪嫌疑人有任何關系,都應當作證。在此,親情和人倫相對于查明案情、打擊犯罪和保護社會這一目標而言,其所透露的人文關懷價值利益處于次要地位。

從比較法的角度來講,“親親相隱”的制度并非中國古代法律獨有,也散見于其他國家的刑事法中。如德國在其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以下人員,有權拒絕作證:①被指控人的訂婚人;②被指控人的配偶,即使婚姻關系已不再存在;③與被指控人現在或者曾經是直系親屬關系或者直系姻親,現在或者曾經在旁系三親等內有血緣關系或者在二親等內有姻親關系的人員?!?。又如《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199條規定,被告人的近親屬沒有義務作證,法官應當告知其有回避(拒絕作證)的權利,此規定同樣適用于收養關系,姘居關系,分居的配偶或者同被告人的婚姻關系已經撤銷,解除或者終止的人。另外,法國、奧地利、瑞士、芬蘭、日本、韓國、印度、泰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等國家或者地區的刑事法律中也有關于親親相隱的制度規定。以上這些國家或者地區關于親親相隱制度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可以給我國當代親親相隱制度提供可以借鑒的事實和經驗參考。

四、總結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得強制近親屬到庭作證的立法例,不是對我國古代法律制度中親親相隱制度的繼承,但這二者同樣表達出的對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人文關懷的刑事訴訟價值值得思考,這一規定體現了隨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我國刑事立法理念也隨之進步,打破了我國刑事立法一直以來秉持的冷酷嚴峻壓迫的父權制理念,增添了一絲母性主義視角下的溫情關懷?!叭呗闪?,人事出其中”,當代刑事訴訟立法不能再出現我國法制不健全時期出現的夫妻互相舉報,父子反目成仇的殘忍不人道的司法實踐?!岸Y律之興,蓋本自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來源于“自然”,來源于人情,大義滅親誠然是壯舉,但是法律不應鼓勵更不應該強制這種違反人倫的做法。法律的實施,必須有“情”的照顧方能達到圓滿,“情法兩得”、“情法兩平”、“情法兼到”,國家司法機關追求實現對被告人的刑罰權,這具有不證自明的正當性,隨著科技的進步,現代刑事偵查審判技術比古代探案斷獄手段高明程度有天壤之別,國家公權力機關對待被追訴人理應以更具人文關懷的方式,令人欣慰的是,通過免于強制近親屬出庭作證,我們看到了這一希望,也期待隨著司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各方面的進步,國家公權力機關對待訴訟參與人,尤其是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應該以對待“人”的方式對待——呼吁更多具有人文關懷價值的制度。

參考文獻:

[1]為表達簡潔,故將條文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概括為“近親屬”。

作者簡介:

金飛艷,北京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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