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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聯營制度的立法完善

2016-11-30 09:42鄒曉菲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完善問題

摘 要 :聯營制度廣泛的存在于我國的經濟活動中,它是企業間或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一種橫向的經濟聯合的法律制度。聯營制度的出現和實施,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推動著我國經濟的發展。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化、法治的不斷健全,聯營制度也出現了諸多現實問題和不足。本文通過對聯營制度的整體介紹,針對聯營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完善的措施,以期聯營制度的完善和《民法典》主體制度的協調統一。

關鍵詞:聯營;問題;完善

一、聯營的概述

聯營是指企業間或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進行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相關主體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以訂立協議的方式,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固定下來,組成一種的經濟體的制度。我國1986年《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法律的形式將其確定下來,在條文中規定了聯營制度的三種模式,分別是法人型聯合、合伙型聯營、合同型聯營。

二、聯營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聯營主體范圍過窄。該制度成立之初對其主體的限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現已出現企業、事業單位與個體工商戶、各種協會及私營企業等的聯營。這時法律的滯后性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當企業、事業單位與個體工商戶、各種協會及私營企業等的聯營很可能會因為主體的不合法,其利益的不到相應法律的保護。

(2)聯營模式僵化。聯營在《民法通則》中被分為法人型聯營、合伙型聯營及合同型聯營三種聯營的模式,這三種模式的性質是大相徑庭,它們分別屬于不同的法律范疇,強行將它們捆綁在《民法通則》中是非常不合理的,在立法體例中也是不科學的。

(3)聯營投資穩定性不強。法人的注冊資產應固定,這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證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需要。然而聯營制度卻規定聯營各方有權自愿參加或自愿退出,聯營各方有權抽回投資,組成聯營體的一方在聯營期間中途退出的,則應當將退出方的投入的資產返還給退出方。聯營各方隨意撤資,法人資產不穩,不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

三、我國聯營制度的完善建議

(1)整理現行的聯營法規。聯營制度從推行以來,發布了很多的相關的規章和最高院發布相關的司法解釋。這些規章和司法解釋仍然在發揮著作用。但很多相關的規章和制度已然已經不適應現在的經濟環境了,大多都與現在的法律制度相沖突。這些過時的法律法規的存在會導致當前的法律在適用時陷入混亂。因此應當對現行聯營法規進行重新整理。

(2)擴大聯營主體的范圍。聯營制度形成之初,我國是公有制占主導地位,其他經濟成分占很少的比重,個人經濟和私營經濟發展緩慢。就當時而言,聯營主體只規定為法人是合理的,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比重增加,此時聯營的主體應當擴大。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或私營經濟應當可以和法人或事業單位進行聯合。

(3)靈活規定聯營模式。在《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三種不同聯營的模式,法人型聯營、合伙型聯營及合同型聯營,因其異質不宜繼續放在一起。法人型聯營是在本質上屬于公司的設立,其應當由《公司法》調整;而合伙型聯營在本質上是屬于法人合伙性質的,可以將之放入民法中關于合伙的那以章節,同時應規定好各自合伙的相關事宜。合同型聯營,本質上是屬于合同法規制的范疇,它與一般的經濟合同區別不大,可以將合同型聯營規制到《合同法》中去,由《合同法》來調整。

(4)調整合伙型聯營責任承擔形式。合伙型聯營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合伙型聯營是聯營雙方共同出資組成一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聯營體,聯營體的財產不具有獨立性,它是聯營雙方共有的財產,當合伙型聯營體在生產經營時產生了民事責任,首先應當以聯營體的財產來承擔,當聯營體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承擔所發生的債務或責任時,此時聯營各方應當按照出資時的比例,以雙方各自所有的或經營的財產來繼續承擔民事責任。但當有法律規定或有協議規定時,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聯營雙方在合伙型聯營中承擔無限責任,然而又在條文中規定聯營雙方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承擔民事責任的話,這又是一種有限責任。這就同時適用了兩種責任,即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這兩種責任方式是完全對立相反的,如果適用了無限責任則不能適用有限責任否則就會造成法律上的混亂,直接導致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另外,合伙型聯營是以按份責任為原則,連帶責任為例外的。合伙型聯營在經濟活動中是具有專業性復雜性的。對于一般的當事人而言,對聯營體的具體操作是缺乏了解的。當相互之間發生了利益糾紛時,按份責任的承擔形式可能不利于當事人追責。鑒此,為了維護法律的穩定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應當直接規定合伙型聯營承擔無限責任,刪除條文中規定的聯營各方可以按出資比例或協議承擔責任的形式。

參考文獻:

[1]王利民.民法學(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5年4月.

[2]江山,黃勇.論中國企業聯營的集中控制.[J].法學雜志,2012年10期

[3]陳立平.中國百貨店的聯營制研究.[J].北京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05期.

[4]饒愛民.專利聯營概念的探析與界定.[J].電子知識產權,2010年05期.

作者簡介:

鄒曉菲(1993.10~),女,漢族,江西人,碩士,廣東財經大學,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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