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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電子商務發展的民商法保障

2016-11-30 10:17羅思陽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網絡交易民商法電子商務

羅思陽

摘 要:隨著計算機網絡的迅速擴張,尤其是淘寶網、京東商城、蘇寧易購等網絡電商平臺的崛起,繼而帶動了支付寶、微信錢包等網絡支付平臺的創新與蓬勃發展,電子商務的“版圖”已然從最初的國際貿易、企業貿易范圍擴張至“尋常百姓家”。本文對電子商務發展對民商法的沖擊展開了探討,并進一步分析了當前我國民商法對電子商務的立法現狀、立法缺陷,最終提出了以民商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創新來保障電子商務的發展。

關鍵詞:電子商務;網絡交易;民商法;民商事主體

一、引言

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普及無疑給傳統貿易行業帶來了機遇與挑戰,與此同時,由于電子商務的特征而引發的新的貿易摩擦以及交易安全問題也日趨成為社會各界所廣泛關注的熱點。眾所周知,市場經濟實乃法治經濟,電子商務必須要配以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建設,才能繼續健康茁壯地成長。在眾多法律法規之中,與電子商務發展最為緊密相關的莫過于民商法,因此,為了給電子商務的發展“保駕護航”,民商法的改革與創新便尤為迫在眉睫。

二、電子商務發展對民商法律制度的沖擊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貿易方式,較之傳統商貿而言,衍生出許多新生的特征,由此,它的發展也給傳統民商法律制度帶來了不小的沖擊??傮w來看,電子商務對傳統民商法律制度的沖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新型民商事主體的產生

相比較而言與傳統交易市場中的法律主體不同,在電子商務中存在的民商事主體是指包含了從事配送業務的企業、在網絡提供服務的商戶等等網絡企業,這意味著在法律主體界定上會難免出現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存在于以下層面:一是對于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及其行為的權利義務,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二是可從事電子商務的主體定義不明確,意味著沒有統一的進入標準。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什么樣的主體可以從事電子商務,這點沒有明確的規定,再就是設立流程不完善,如何申請如何運作,尚沒有統一規范的程序操作,因而在現實中就不能對一個電子商務主體的合法性進行判斷。另外,電子商務所特有的虛擬性、多領域性、多層次性、無地域性更是加大了現實中對民商事主體的判斷和區分,這也意味著在發生糾紛時是很難找到準確的評判手段的。

2.新型法律關系的誕生

同時,顯而易見伴隨著的另一個問題是在出現乏力問題時,傳統商業模式與新型電子商務模式有很大的區別,前者是紙質化的,而后者則在于交易的程式關系。因此本文就重點探索對現行法律制度進行完善,針對出現的問題找出更好的解決方法。目前問題主要有:①電子信息的意思自治及其法律效力;②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③電子信息交易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及糾紛;④電子合同訂立的法律效力;⑤電子資金劃撥的安全及權利義務;⑥電子證據的認定標準;⑦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等等。

3.對傳統交易范圍與交易權益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最為顯著的特征便是以網絡為媒介進行信息的溝通、資金的流轉、交易的操作等,同時意味著這些活動極大的依賴于網絡,如果沒有網絡則所有的活動都無法開展,而網絡的虛擬性、無地域性、無時限性,會造成大范圍、寬領域的活動開展,誰能掌握網絡誰就可以控制交易發展,數字化信息的傳播與溝通決定著商務的交易,而一旦發生糾紛,信息安全等問題,就很難得到有效控制,從而合法權益很難得到維護,在發生糾紛時沒有有效的解決渠道。

三、我國現有的電子商務民商法律制度

我國關于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自1994年以來,就在國家和地方層面進行了不少有益的嘗試。尤其是我國《合同法》以合同書面形式的擴展性規定對電子商務中數據電文與傳統書面形式進行了調和,繼而又于2004年頒布了《電子簽名法》等舉措,著實為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制度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具體來看,我國現行《合同法》第十一條明文規定,合同書面形式的范疇包括了電子數據交換等5類數據電文;第十六條第2款確認數據電文為要約形式;第二十六條第2款界定了數據電文承諾的到達時間;第三十四條第2款規定了數據電文形式合同的成立地點。在《電子簽名法》中,則對電子簽名的界定有大篇幅的說明,總共有5章共36條,明確規定了:數據電文、電子簽名等核心詞匯的界定;電子簽名的要件、保管、法律效力;違反電子簽名、電子認證規則的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四、針對電子商務發展的民商法律制度完善

1.加快推進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

近年來,電子資金支付安全、網絡交易信息安全、網絡著作權糾紛等問題層出不窮,且受到了社會大眾的普遍關注,這些對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新問題也逐步引起了我國法學家和立法機關的重視。而對于進行電子商務的專門立法抑或是在現有民商法基礎上針對電子商務的內容進行創新與完善,各界也爭論不一。筆者認為,無論是專門立法還是立法完善,我國在進行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時,都應注意如下內容:①電子商務實乃大勢所趨,因此立法當以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為出發點;②電子商務是國際化的貿易趨勢,因此我國在吸收現有立法成果的基礎上,應充分借鑒國際組織以及國外先進經驗,注意電子商務立法與國際接軌;③電子商務立法屬民商法范疇,應當堅守其私法屬性,著重對平等主體間的交易規則的確定。

2.確立新型民商事主體的法律地位

新型民商事主體法律地位的確立對于電子商務民商事主體權利和義務的明確有著重要意義。電子商務中的民商事主體多為虛擬主體,虛擬主體是主體在網絡平臺上的呈現,其與合格的真實主體區別主要是在于采用電子數據的方式,這給人們準確識別虛擬主體的身份造成了很大的困擾。因而,確立電子商務中新型民商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其關鍵就在于對虛擬主體的民事主體合格性的承認。

此外,對于電子商務主體的認證需要從技術和法律兩個角度同時入手創新,以技術角度對電子身份進行認證,從法律制度角度對電子商務主體身份進行確立。而電子商務平臺的準入機制也應當從中發揮重要作用。嚴格電子商務準入機制不僅是對非法經營主體的限制,同時更是對合法電子商務主體的保護。

參考文獻:

[1]高潔.關于經濟法理念及其價值范疇的幾點思考[J].職工法律天地:下,2015(10):6.

[2]谷丹.經濟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J].商情,2011(51):1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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