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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優先股在我國的實踐探析

2016-11-30 10:17冼曉莉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優先股投資融資

冼曉莉

摘 要:由“一行三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制定并發布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中再一次提出“鼓勵創新,加快建設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著力完善股票市場,探索建立優先股制度?!睉撜f探索研究優先股制度,在相關法律中明文規定股份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將優先股引入我國資本市場,已是各方共識。本文主要探討了我國若引入優先股制度,那么它對資本市場有哪些影響,可以在多大范圍內先行先試,對優先股的發行審核和交易監管如何開展,以及投資者權利的司法保護等問題。

關鍵詞:優先股;投資;融資;監管

一、優先股概述

優先股票與普通股票相對應,是指股東享有某些優先權利的股票,如優先分配公司的盈余和剩余資產,是特殊股票中最重要的一種。一方面與普通股一樣,它代表著對公司的所有權,但它不具備普通股票股東所享有的某些基本權利,如表決權;另一方面,優先股又兼有債券的若干特點,在發行時事先確定固定的股息率,在公司有盈余時按照事先確定的支付條件,獲得固定的股息。

二、優先股對我國資本市場的影響

(一)優先股的投資優勢

優先股的引入之所以再一次在學術界和資本界引起熱烈討論,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金融危機后,很多行業陷入衰退,產能過剩,不再需要社會資本的注入,導致大量的社會閑散資金集中投向某些經濟領域,比如房地產開發等,使得政府的很多宏觀調控政策大打折扣,某些經濟領域泡沫化等嚴重經濟問題。這就需要找到一種能吸收大量社會閑散資金,而不與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相違背的投資渠道。于是滿足這一條件的優先股此時又再次進入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視野。

由于優先股票兼具普通股票和債券的特點,使得其收益比國債等債券要高,但風險卻比普通股小很多,這種特點對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的中小投資者是特別具有吸引力的。如果我國通過立法將優先股的法律地位明確下來,并配套完善相關制度,使其有法可依,對投資者的權利有很好地保護和救濟,那么優先股一定是中小投資者愿意選擇的一種投資產品。優先股在美國、歐盟等資本市場成熟的國家已有很長的歷史,其對完善資本市場的產品結構,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結構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優先股的融資優勢

因為優先股的特殊性,它的存在對股份公司具有重要意義。對股份公司而言,發行優先股可以籌集到長期穩定的公司資本,其股息率固定,可以減輕利潤的分派負擔。公司發展需要的資金來源有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自身的盈余留存,一種是外部融資。自身盈余留存受公司盈利能力、經濟環境、股利分配政策的限制,總是不能滿足公司成長、擴大產能、提高研發能力等日常經營需求,更不能滿足為擴大規模進行收購兼并等大額資金的需求,這時就需要從外部籌措資金。在我國先行的金融體制下,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很容易取得銀行大額中長期貸款的;發行普通股的條件又特別嚴格,必須經過證監會等部門的嚴格審核批準,且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發展前景等都限制著公司通過無限制地發行普通股這種方式籌措資金。

優先股的發行成本沒有普通股那么高,因其風險相比普通股票低的原因,對發行主體的財務、經營條件也沒有發行普通股票高。優先股的股東一般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和重大決策,沒有提案、表決、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可以避免公司經營決策的改變和分散,是公司的原始股東和各利益相關者均能接受的最佳外部融資方案之一。

三、優先股可以先行先試的范圍

(一)允許先行先試的股份公司范圍

我國擁有525個產業門類,各行各業公司眾多,滬深兩家交易所上市公司數量已接近三千家,不能整齊劃一地讓所有公司都立即參與優先股的發行和交易,主要是我們沒有實踐經驗,市場機制不健全,監管跟不上,投資者的理性程度不夠,投機性投資盛行。所以先小范圍試點,然后再推開的做法仍被各方認為是較為穩妥的辦法。

1.上市公司

筆者認為應首先選擇已上市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都比較好的上市公司作為試點的公司范圍。由于這些公司已有比較長的經營時間,公司治理機制健全,發展戰略明確,財務和經營狀況又比較好,發行優先股主要是為了籌措營運資本,調整優化公司的資本機構,滿足公司進一步發展的需要。這樣不會出現太大的市場風險,也可以給市場投資者熟悉優先股的過程,防止對我國相對脆弱的資本市場帶來較大沖擊。之后,可以在慢慢積累經驗的情況下,允許所有已上市公司均可申請發行優先股。

2.新設立的股份公司

新設立的公司,在募集設立時是否允許發行優先股,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因為優先股的固定股息是以公司的盈余作為支付后盾的,新設立的公司不具備這一基礎。另外,從財務和管理的角度看,在公司設立之初就大量發行優先股無疑讓公司過早地背上了沉重的債務負擔,考慮到違約等對公司信譽的影響,可能會影響新公司戰略的選擇和后續發展。對公司的發起人而言,若通過大量發行優先股籌措公司的設立資本,其只有少量出資,會誘發道德風險和更大的代理成本。

基于以上原因,筆者建議暫不放開新設立的公司發行優先股。若允許發行,則必須在數量,募集資金占設立資本的比例,股息的首次支付時間,投資主體的適當性方面加以限制,讓新設立公司發行的優先股主要由比較成熟的機構投資者持有為宜。

(二)優先股試點時間的選擇

縱觀近兩年資本市場的制度建設成果,新制度不可謂不多,但是卻沒能起到提振投資者信心的作用。中國的資本市場尤其是股票市場,無法起到經濟形勢晴雨表的作用。一方面跟全球經濟形勢不樂觀的判斷有關,另一方面也跟我國資本市場制度建設不完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弱以及不正確的投資理念有關。

若此時推出優先股,則相當于向資本市場提供了一種風險和收益都比較適中的中間產品。它不需要投資貨幣市場那么高的資金門檻,也不需要承受投資普通股票那么大的市場風險,其面對的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都相對較低,既適合投資經驗豐富的機構投資者,也適合投資經驗相對貧乏但有富余資金的自然人投資者,為資本市場注入了新活力。其現實意義不僅在有利于培育成熟的資本市場,更有利于培育成熟的監管層和投資者,或者說為這兩方面都提供了新的渠道和視角。

參考文獻:

[1]王佐發.優先股融資的法律思考[J].新金融,2014(03):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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