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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行政檢察之進路

2016-11-30 10:40陳昊博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結構性改革供給側檢察機關

摘 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正式啟動之后,在改革的春風之下,各行各業煥發出新跡象,司法領域之內的諸項改革措施,追根溯源也只不過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在司法效率層面的體現而已,因此,作為行政檢察而言,應當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大背景之下開展一系列創新工作,這樣才能夠提升司法效率,助力經濟社會的發展。

關鍵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檢察機關;行政檢察

一、角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基本要點

2016年初中央財經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目標就是提高生產力,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之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在國內各個領域正式啟動,并形成了以“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為五大任務的改革格局。所謂供給側是與需求側相對應的,即在市場經濟語境之下,供給與需求是相互作用、彼此制約的兩極,位于市場的兩端,實施需求側改革,其核心是要用經濟刺激政策來提高社會總需求,靠內需拉動經濟增長,此種改革在初期無疑是效果顯著的。但是,資源過度浪費、企業過度生產、社會庫存逐漸遞增是需求側改革所暴露出的最大問題。而供給側改革就是要改變以往社會供給中效率低下的狀態,從提高生產能力出發促進經濟增長,其核心目標是要提升供給效率。相應地,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視角出發,司法領域也存在去除無效法律供給、提升法律供給效率的問題,這一問題其實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在司法效率領域內的體現。

二、態度:行政檢察監督執法的立足觀念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總目標是提高社會供給效率,手段是調整經濟結構,即通過調整政府、企業、個人在經濟運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來提升經濟運行效率,當然最為主要的是調整政府在經濟運行中的作用,例如:政府簡政放權、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務,都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提高社會供給效率,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由于檢察機關具有行政執法監督職能,這就決定了檢察機關須要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大背景之下重新界定行政執法監督的觀念。具體而言,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對外層次。對外檢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的行為,檢察機關須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指引來評判行政執法行為,凡是有利于提升政府工作效率、促進經濟發展的具體行政行為,就應當鼓勵,相反,若具體行政行為會阻礙政府行政效率、阻礙經濟發展的,則應當予以糾正。這就為檢察機關的行政檢察指明了方向。二是對內層次。檢察機關內部也應當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為驅動力,以提升司法效率為己任,凡是行政執法監督行為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的,則應當實施。因此,可以說只要有利于促進政府行政效率的提升、促進經濟發展或者有利于自身司法效率的提升,那么檢察機關就應當充分發揮行政檢察職能。

三、維度:行政檢察創新發展的著力基點

從觀念上看,檢察機關行政檢察應當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指引,而從策略來看,行政檢察應當建立“亮點+重點+基本點”的創新發展模式。具體而言:一是以日常行政執法監督為基本點,主要針對政府部門不作為、亂作為等影響行政效率、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違法現象作為監督對象行使職權。二是以重點領域為行政執法監督的重點,要在人民群眾密切關注的、影響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建立常態化重點監督的工作模式,例如:環境執法領域、安全生產領域、食品安全領域等等,都是關乎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領域,對于這樣的領域,檢察機關行政檢察應當給予重點關注。三是以特色監督為行政執法監督的突破口并形成工作亮點。特色化監督是區別于日常行政執法監督的一種新工作模式,主要是充分配置現有行政檢察、行政執法、媒體等社會資源,使之形成特色優勢,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工作創新,以提升行政檢察的社會影響力。例如:在食品安全領域檢察機關可以充分協調食品、工商、畜牧、動檢、質檢等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并整合媒體資源定期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行政執法以及執法監督的成果,這就使行政檢察不僅形成了工作亮點,而且還促進了供給質量、供給效率的提升。做好了上述戰略布局,可以說行政檢察在策略上就找到了著力點。

四、尺度:行政檢察規范運行的現實標準

檢察機關開展行政檢察畢竟屬于新生事物,所以要擺脫以往“抗訴式”思維的限制,即如果檢察機關每一個監督行為都要去找具體法律條文的依據,那么行政檢察將無法開展,因為具體行政行為非常龐雜,其依據也浩如煙海,但是行政執法監督標準卻近乎于零,怎樣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就成了問題。檢察機關既不能成為適用法律的機器,同時在現實中也沒有那么多現成的法律依據等待檢察機關作為行政執法監督的依據加以適用,所以行政執法監督的尺度就是檢察機關行政檢察中的一大難題。既然具體性的法律規范較少,那就應當確立一些標準作為行政檢察的運行依據。筆者認為,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行政檢察的運行應當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升供給效率、推動經濟發展為基本目標,以柔性的檢察建議或者聯席會議等方式來解決具體實際問題,不宜采取較為強烈的、甚至是具有強制性的手段作為保障依據,例如:類似于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手段在刑事偵查程序或者是特定的民事程序中可以采用,而行政執法監督目前尚缺乏具體的程序性規范,因此,檢察機關介入政府部門行政執法管理的尺度不宜過深,可以本著提升政府行政效率、提升供給效率這樣的基本原則提出一些建議性的措施,這樣既體現了檢察權行使的合法性,又體現了實踐操作的靈活性。

五、結語

從觀念上看,檢察機關行政檢察應當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指引,從策略上看應當重點突出、亮點鮮明,這樣才能夠促進供給質量的提升,而從實踐操作來看,行政檢察不宜過分介入政府行政管理之中,要充分尊重行政裁量權,在依法監督的同時盡量以柔性化的檢察建議來解決實際問題,最終實現司法的效率化供給。

作者簡介:

陳昊博(1975.11~),男,漢族,民商法碩士,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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