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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模式探析

2016-12-01 14:32郝冠揆
智富時代 2016年12期
關鍵詞:立法模式食品安全犯罪

郝冠揆

【摘 要】通過對域外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模式與我國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模式進行敘述敘述,指出食品安全犯罪采用附屬刑法模式的理由,提出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模式

一、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模式的域外考察

從世界范圍來看,刑法的淵源基本上不外乎這幾種:刑法典、單行刑法、附屬刑法和判例。單行刑法是指在刑法典以外頒布的規定某一類(種)犯罪的法律;附屬刑法一般是指規定在行政法、經濟法等法律中的刑法規范的總稱,并非指行政法或經濟法本身,而是刑法規范的總和。多數大陸法系國家采用的是混合型的立法模式,整個刑事法律體系由刑法典與附屬刑法和單行刑法組成;英美法系國家由于其不成文法的歷史傳統則更多的采用了刑法判例加附屬刑法的立法模式。主流國家的立法模式中基本都存在著附屬刑法,而且越是社會管理較為完善的國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附屬刑法的數量就越多。還有一些國家如日本,還將某些特定類型的犯罪規定為單行刑法,如《關于防止配偶的暴力及保護被害人的法律》、《關于防止兒童虐待等法律》等。具體到食品安全犯罪而言,多數大陸國家采用的是刑法典與附屬刑法混合的立法模式,而英美法系國家多采用判例與附屬刑法的模式,采用單行刑法的比較少,完全由刑法典單獨規制的則更少。

二、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模式概述

在97刑法實施之前,我國曾經有過為數不少的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但是在“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將刑法實施17年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刑法的修改補充規定和決定研究修改編人刑法;將一些民事、經濟、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改為刑法的具體條款”i的立法思想的指導下,在97刑法生效之后,我國停止了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的制定,將其內容基本上并入了97刑法之中,目前依然生效的只有《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一部單行刑法,其余的都已經退出了歷史舞臺。對于目前有些法律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由于沒有規定罪刑內容,我們不認為這屬于附屬刑法,充其量屬于一種提醒性規定。

應當說,在制定97刑法的歷史社會條件下,一部大而全的刑法典有其合理性,主要是因為之前我們的立法水平比較低,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制定的過多、過散,水平參差不齊,造成了一定的沖突與適用上的困難,而且長久以來我國的法律文化也一直傾向于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刑法典,所以在當時這樣做是合適的。但是社會總是在不斷的發展之中,近二十年翻天覆地的發展已經大大超出了當時立法者的想象,特別是互聯網的產生顛覆了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也產生了一系列新的社會矛盾,新型的犯罪層出不窮,有些在以前社會危害性不那么嚴重的犯罪重新“煥發了生機”,這些犯罪的身上都具有新時代深深的烙印,用傳統刑法典中寥寥幾條的概括性規定已經無法有效的進行規制。傳統刑法典在新的社會條件下已經顯現出了無奈,如果此時我們還一味的堅守大而全的、統一的刑法典的立法模式的話,未來對犯罪的打擊會越來越捉襟見肘。因此,我們應當調整思路,改變原有的立法模式,重新審視附屬刑法的價值。

三、食品安全犯罪采用附屬刑法模式的理由

從立法模式上來看,由附屬刑法來規定食品領域的犯罪是比較合適的,理由如下:

首先,有利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從理論上說,食品犯罪屬于行政犯,入罪時首先需要的是行政機關的管理和查處,在司法程序上也需要行政處罰的前置程序才能夠進入到刑事程序。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其實是行政權來決定刑罰權的啟動。某種食品違法行為是否屬于犯罪是需要行政機關來進行判斷的,這雖然是司法權向行政權的妥協,但也是現代社會管理所必須。另外,現代社會是一個高速發展、變化的社會,新生事物層出不窮,與之相伴隨的是新的違法犯罪行為也不斷出現,而刑法的穩定性要求我們無法頻繁的修改刑法以適應社會的需要。但如果我們在刑法之外的法律中規定刑法規范的話,既可以對新的犯罪行為迅速作出反應,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持刑法的穩定性。

其次,有利于法律內部的統一。由于受刑法典篇幅所限,目前我國的刑法中真正直接規定食品犯罪的只有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單單依靠著兩個條文來規制現實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食品犯罪行為是極為困難的,因此我們便制定了大量的與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一些重要的概念均規定在諸如《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之中,這些法律規章分屬不同部門,調整不同的法律關系,其間不乏一定的沖突和矛盾,在進行行政管理時這種沖突的危害還不是特別嚴重與明顯,但在涉及犯罪時這種危害就十分明顯了,直接造成了入罪標準的不統一。同樣的行為有的無罪處理,有的定罪處刑。另外,由于刑法對食品犯罪的規定過于簡單和籠統,使得我們不得不將大量的犯罪構成要件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出來,包括“足以造成嚴重事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對定罪有極為重要作用的標準的解釋均是由司法解釋來規定的,這樣等于變向的由司法機關進行了立法,司法解釋變成了立法解釋,而這些完全應當由附屬刑法規定的內容完全由司法解釋所代替,嚴重影響了我國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最后,有利于刑法典本身的科學與穩定。法律必須是穩定的,刑法尤其如此。而現實社會又是高速發展和變化的,法律必須及時對新生事物包括新型犯罪做出反應,這二者存在著一定的矛盾。尤其是對于行政、經濟等類型的犯罪來說,其中許多的入罪標準是和許多行業標準、技術標準一致的,而這些行業、技術標準的變化往往比較快,在刑法典中不可能進行規定和解釋,由附屬刑法進行規定是比較合適的。此外,附屬刑法還可以規定一些刑法典中無法規定但對該類犯罪比較重要的內容,比如食品犯罪中的追訴時效、因果關系等。受罪刑法定原則的限制,想將一種新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必須由刑法明文規定,顯然刑法典無法完成這樣的使命,否則刑法典的內容會成倍的增加。

四、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建議

基于以上理由,我們建議重新審視附屬刑法的價值,確定其在刑事法律體系中的應有地位,使其更好地發揮對刑法典的補充作用?;谀壳拔覈称钒踩I域的立法現狀,我們認為首先應當在合適的時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罪刑條款,使其成為附屬刑法,細化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再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在其他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中逐步增加罪刑條款,穩步織密刑事法網。另外,筆者認為附屬刑法以及單行刑法的適用范圍絕不應僅限于食品安全犯罪,還應當包括諸如經濟犯罪、互聯網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和恐怖主義犯罪等,至于何種犯罪采用附屬刑法的模式,何種犯罪采用單行刑法的模式,有的學者進行了區分,“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的宜制定單行刑法:第一,這類犯罪比較嚴重,不適合規定在附屬刑法中。第二,這類犯罪比較復雜,有若干具體犯罪類型,在刑法典中作冗長的規定會有損刑法典的簡短價值。第三,這類犯罪不一定以違反行政法、經濟法為前提,但是又不能僅給予刑罰處罰,還需要規定保安措施、預防策略乃至其他特殊對策,因而在刑法典與附屬刑法中規定都不合適?!眎i因此,恐怖主義、黑社會和毒品類犯罪等較為適合用單行刑法規制,而經濟犯罪、互聯網犯罪和食品安全犯罪等較為適合用附屬刑法規制。這不僅符合世界刑事立法發展的大趨勢,也符合我國社會發展的現實要求。

注釋:

i 王漢斌: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做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ii張明楷:《刑事立法的發展方向》,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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