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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銀行對公委托貸款業務存在的風險

2016-12-01 12:38成盼
智富時代 2016年12期
關鍵詞:風險形式

成盼

【摘 要】委托貸款是銀行傳統的中間業務產品,傳統的委托貸款業務銀行僅承擔貸款人的職責,屬于較低風險的業務。在金融機構表外業務監管不完善的情況下,委托貸款業務已成為金融機構實現表內資產轉表外通道的重要工具之一,金融機構實質需承擔較高風險。

【關鍵詞】委托貸款;形式;風險;審查要點;風控建議

一、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的概述

(一)委托貸款定義

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并收回的貸款。

(二)委托貸款形式

關聯企業之間委托貸款:關聯企業之間的委托貸款為傳統的委托貸款業務,如母公司給予子公司或資金充裕的公司給予關聯公司。

非關聯企業之間委托貸款:資金充裕的企業為使資金效益最大化,通常會采用委托貸款的形式利用資金獲取利息。

通道類委托貸款:通道類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金融機構,資金一般會通過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成立的下屬子公司作為委托人投向企業。

二、銀行委托貸款業務存在的風險

(一)政策性風險

委托貸款的相關要素不可違反政策法規的要求。受托人需審查委托貸款的對象、用途、項目的合規性,且是否嚴格執行有關委托貸款的期限、利率等規定。

(二)信用風險

雖然委托貸款不占用銀行的授信額度,不增加銀行的授信風險敞口,但在借款企業授信承載能力一定的情況下,委托貸款直接增加了借款企業的負債總量,從而相對降低了借款企業對銀行貸款的償貸能力。

(三)操作風險

在委托貸款的盡職調查、審查審批、法律文本的簽訂、貸款資金使用、貸款本息的收付償還、手續費的收取等具體事項操作中,不按規定和規程辦理造成操作風險。若銀行作為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協議的義務,或在貸前調查、貸款發放、資金用途監控、逾期貸款催收等方面未規范操作,一旦貸款損失,委托人可能以銀行未能盡職為由要求銀行承擔相應責任,引起糾紛。

《委托貸款合同》是銀行、委托人、借款人三方簽署的合同,銀行“背靠背”的分別與委托人和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使委托貸款變成了“自營貸款”,將導致銀行承擔違約風險。

(四)合規風險

資金來源不合規:社保資金、企業年金、財政預算外資金、工會經費、基金會基金等單位作為委托人辦理的委托貸款;委托人有較高的表內融資,委托貸款資金來源是委托人的銀行融資,導致委托貸款的風險向銀行表內業務轉移。委托人是投資公司及有限合伙制的資產管理中心、擔保公司、典當行、資產管理中心和投資基金等金融機構,委托貸款風險可能轉化為影子銀行非法集資風險。委托人非貸款人客戶或為異地客戶,缺乏核實委托貸款資金來源的手段和動力,對資金來源審查不嚴,可能接受洗錢等違法違規資金委托。

資金用途不合規:借款人利用委托貸款向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業或不達標的企業、項目投入資金,受托行對貸款資金使用和支付監控不嚴,導致委托貸款背離合同約定用途甚至被擠占挪用,將導致資金用途不合規。一旦出現問題,商業銀行難辭其咎,要承擔合規和代償風險。另外,若借款人是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存在借道委托貸款方式吸收企業或者個人資金的可能,變向吸收存款,向社會融資。

(五)法律風險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中明確“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貸款協議的受托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在委托貸款中,銀行可能會因為借款人原因而陷入法律訴訟。

雖然根據委托貸款協議,銀行不承擔信用風險,但根據《貸款通則》第七條規定,受托人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貸款的責任。一旦失誤,銀行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的受托銀行對委托人資金來源審查不嚴,接受洗錢等違法違規資金委托,也會造成法律風險。

三、銀行委托貸款業務風險管控建議

(一)加強風險審查

1、審查委托人、借款人及擔保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借款人的資信情況且需具備申請貸款的條件;委托貸款是否需要擔保及擔保條件由委托人確定,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抵押物的價值由委托人確定,銀行在未獲得委托人授權的情況下不得“越權”出具抵押物評估意見,受托人不對抵押物是否有效及足值負責。

3、審查委托貸款資金來源、委托貸款用途、貸款利率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審查項目合規性,監督貸款的使用。受托人不墊支資金,不為委托人介紹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確和沒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貸款。不接受受托人自有信貸資金或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資金直接或間接用作委托貸款。委托貸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確定,但需審查最高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浮動上限。

4、審查委托人是否已審批同意發放該筆委托貸款,委托人、借款人是否在貸款人有授信業務:委托人須出具董事會或股東決議,同意向受托人辦理該筆委托貸款業務的書面文件。審查委托人、借款人是否在貸款人有授信業務,避免貸款人資金直接或間接用于委托貸款。

5、若委托人為上市公司,審查委貸資金來源,避免募集資金變相用于委托貸款;審查借款人是否是關聯方。上市公司通常以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或將募集資金用于置換原項目自籌資金,將募集資金最終轉為“自有資金”,進而用于委托貸款。

6、對于非關聯企業之間的委托貸款,審查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間的關系;是否同時為本地企業法人;是否采用銀行制式文本,且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不分離;委托人的資金來源及現有融資額度,避免借款用于委托貸款。

7、對于通道類委托貸款,審查委托人是否符合貸款委托人的條件;審查委托貸款資金來源及用途,確保委貸資金非貸款人資金,建議可由委托人出具承諾,委托貸款資金來源合法、用途合規,銀行對委托貸款風險及產生的后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二)嚴格把控操作環節

1、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的基本要求進行貸前調查、授信風險評價及貸款支付,建議原則上只辦理集團內的委托貸款。

2、加強委托貸款合同管理。1)委托貸款合同由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簽署。2)在履行委托貸款合同時,如果需要變更委托人的指示,建議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委托人指示的變更,建議要求以書面形式作出,銀行保留相應的書面文件。3)銀行作為受托人,應明確其作為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不應承擔任何因委托人和借款人原因造成的風險損失。

3、在委托貸款發放后,及時告知委托人關于借款人情況變動。建議銀行將從公開信息渠道可獲知的借款人出現的任何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情況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

4、禁止“多對一”模式的委托貸款業務。

5、通道類委托貸款多會采用抵押、保證、質押等擔保方式,貸款人作為債權人,建議由委托人提供明確的擔保方式及明細;在貸款期內解除抵押或質押時,也需由委托人提供書面文件。

6、落實真實有效的面簽手續。

總之,銀行對公委托貸款業務已不再是傳統的中間業務,面對不同形式的委托貸款業務,銀行所需承擔的風險也不一樣,為最大限度的避免委托貸款業務帶來的各種風險,銀行在業務審查環節、操作環節、貸后環節都要加強管理,充分識別風險并控制風險。

【參考文獻】

[1]銀監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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