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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生育水平下的我國生育保障制度改革分析

2016-12-01 16:25韓靜
智富時代 2016年12期
關鍵詞:改革

韓靜

【摘 要】計劃生育政策實行以來,我國人口實現了基本穩定甚至有下降的趨勢。在目前低生育的水平下,為了避免以后人口的縮減,有必要對我國生育保險制度的改革進行研究。本文從我國生育保險制度的問題出發,通過研究如何在低生育水平下改革我國現有的生育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我國的生育水平。

【關鍵詞】生育保險;生育保險制度;改革

一、生育保障制度概述

(一)生育保險的含義

生育保障通常以生育保險的方式來做出制度安排。生育保險是指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國家和社會通過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為生育的職工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1]。生育保險制度的實行可以保障女職工的身體健康和勞動能力的恢復、為企業公平競爭和婦女平等創造條件、也有利于延續后代,提高人口素質,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以及保證國家人口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生育保險的內容及特征

生育保險主要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服務、生育補助、生育休假、其他待遇。生育津貼是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間對生育者的工資收入損失給予的經濟補償;生育醫療服務是提供孕期、分娩和產后所需要的各種檢查、咨詢、助產、住院等一系列的醫療保健和治療服務;生育補助是對生育保險對象及家屬的生育費用給予經濟補助,還有“嬰兒津貼”和“保姆津貼”等,其標準低于生育津貼[2];生育休假包括產假、父育假、育兒假;其他待遇是指除上述費用以外的其他生育社會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子女補助費、難產補助和假期等。生育保險具有保險對象的特定性、對象的合法性、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固定的產假要求、產前產后都享有、保險對象的確定性等特征。

二、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

(一)我國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支付

我國生育保險基金管理方式實行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管理。在籌資模式上,我國生育保險基金均直接來源于企業,按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1%征繳比例,大部分地區控制在0.6%~0.8%之間。各地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二是按照職工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工資支付;三是按照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支付等[3]。支付期限一般在3~6個月之間,醫療費支付大部分采取定額支付,少數實報實銷。

(二)我國生育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立法落后,覆蓋范圍窄。自1994年《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頒布以來,涉及到生育保險的立法規定很多,這些法律的制定為完善生育保險制度邁出關鍵一步。但與其他四種險種相比,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依然不夠完善。法律條文中關于女性生育保險的規定只是寥寥幾條,其內容還有待于細化。而且相關法律雖然對生育保險支付范圍做了表述,但過于泛泛。目前參加生育保險的主要是國有企業,各種非公有制企業、集體企業參加的較少。這一規定下,享受待遇的人群必定有限。此外,在全國建立生育保險的31個省份中,有的省份只是頒布或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并未在全省范圍內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來執行。

統籌層次低,生育保險意識淡薄。在統籌方面,現階段在我國很多的地區還是沒有相應的保障機制促進統籌層次的提高,只有一些省、直轄市以及自治區實現了統籌,在整體上看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在統籌上水平都是相對較低的。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也表現出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現象,該問題主要的原因是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人們收入的不同,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人們的觀念問題。

生育保險基金少,享有率也較低。我國的生育保險基金在收入上與其他保險類別相比較是明顯偏低的。例如,根據中國統計局網站數據顯示,2014年我國的生育保險的基金是446.1億元,養老保險的基金收入是25309.7億元,這可以明顯看到我國的生育保險基金在收入上是較少的。此外,我國生育保險制度上規定生育婦女享受90天的產假,在實踐操作中,很多的婦女是無法享受這么長的假期的。而且在薪資待遇上,較好的企業或者是事業單位,給予生育婦女在產假時期較高的薪資待遇,城鎮的生育婦女可以享受到70%的薪資待遇,但是在很多的農村地區的生育婦女只可以享受到39%的薪資待遇。

三、低生育水平下的我國生育制度改革研究

(一)完善法律法規建設,擴大生育保險覆蓋范圍

在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實踐中,我國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詳盡且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作為維護婦女就業權益的法律依據。只有通過法律形式,規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社會統籌生育保險模式,做到一切行為有法可依,增強法律的強制性,才能有力地推動和促進生育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

在目前低生育水平的情況下,根據各地具體情況,更應加快擴大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而不應僅僅局限于“城鎮企業及其已婚女職工”,應當逐步將非正規就業的婦女,以及各種非公有制企業、集體企業、鄉鎮企業中的從業女性均納入到保險范圍之中,使女性都能夠享受到社會保障帶來的福利。此外,各地區也應嚴格規范和實行生育保險規章政策,而不能將其作為表面工作來應付和看待。

(二)促進經濟協調發展,提高生育保險意識

針對促進區域間經濟平衡發展,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①在中央政府與各級地方政府中設立區域管理機構;②盡快組織力量,明確標準經濟區與問題區域劃分;③明確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制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戰略,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完善的區域政策工具與程序;④促進東部地區與東北地區傳統產業轉移,進一步完善中西部地區的起飛條件。

提高人們的生育保險統籌意識。加大宣傳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宣傳生育保險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參加生育保險對國家、企業及職工的重要意義,提高職工對生育保險的認知度,糾正重養老、醫療、工傷,輕生育的偏見觀念,加強對企業法人及企業勞資人員的宣教和培訓力度,使其了解和掌握生育保險的政策法規,消除其對生育保險存在的偏見,避免逃避參保以及其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情況的發生。

(三)構建合理的基金管理體系,提高生育保險的保障水平

要建構科學合理的生育保險基金管理體系。首先應加強生育保險基金的市場化和社會化管理水平,加強生育保險基金管理機制體制創新;其次要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提升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效率,多方籌集生育保險基金,拓寬保費的來源渠道,擴大基金的資金來源;最后是要加強生育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

在提高生育保障水平上,一方面,企業或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規章及投保規定,保證參加生育保險的人能夠依法享有生育保險的待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證任何符合生育保險的生育婦女的待遇的平等權利,不能因地域的不同或個人經濟水平的高低,私自增加或減少生育保險待遇。另一方面,在當今低生育率的環境下,我國更應該提高生育保險的待遇標準,更好的實現與國際接軌,適當提高產假天數。從國外的現行標準來看,60%以上的國家達到3個月,20%以上達到4個月到半年,某些發達國家,如瑞典和德國則達到了1年半。此外,還應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父育假”,提高父育假的天數,以家庭為單位發放生育津貼,給予生育孩子的家庭一定的獎金,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促進人們進行生育行為。

【參考文獻】

[1]劉英.我國生育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研究及對策研究[J].陜西理工學院學報,2006(4):28-31

[2]劉明輝.女性勞動和社會保險權利研究[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5:228.

[3]曲天娥.現行生育保險制度亟待解決的問題及改進對策[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3)

[4]李鑫.我國生育保險制度與婦女就業問題的思辨[J].改革與戰略,2011(3):17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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