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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急病從家中去醫院后病亡能否視同工傷

2016-12-12 12:29
中國社會保障 2016年5期
關鍵詞:視同社會保險費戶口

突發急病從家中去醫院后病亡能否視同工傷

某職工18點下班回家,19點左右家屬在家中通知120送醫院急救,22點左右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診斷結論為突發性心肌梗塞。后家屬申請工傷認定,主張該職工在下班前就感到身體不適,因此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并提交了一名同事的證言。除該名同事外,其他同事及領導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調查中均表示沒有發現或聽說該職工下班前存在身體不適的情況。該職工之病亡能否視同工傷?

觀點一 該職工之病亡不能視同工傷

理由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視同工傷,關鍵因素是“突發疾病”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該職工從19點發病到22點搶救無效死亡,雖然沒有超過48小時,但是,其發病時已經下班回到家中,其間既不是工作時間,也不是工作崗位,更沒有干與工作有關聯的事情。該職工家屬只提交了一名同事的證言,而其他同事及領導均未發現或聽說該職工下班前存在身體不適的情況,所以,那一名同事的證言,不足以證明該職工下班前存在真正的身體不適,既使發現身體真的不適,應及時到醫院檢查治療。

“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但“突發疾病”的癥狀有“輕”有“重”?!拜p”癥狀可能只是工作中自身感覺不適或他人發現其“神色不太正?!薄澳樕徽!钡?,未及時送醫院治療,而下班途中或回到家后病情突然加重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爸亍卑Y狀則是在工作場所突然失去意識而摔倒或突發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在實踐中,對“重”癥狀“突發疾病”界定比較容易,對“輕”癥狀“突發疾病”的界定則比較困難。本例中職工屬于“突發疾病”“輕”癥狀的類型。如果該職工在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內,非因工作原因發生“輕”癥狀疾病,原則上不應認定為視同工傷。

本案例中的這名職工突發疾病死亡,缺乏視同工傷的前提條件,所以不能視同工傷。

律師點評 我們支持這一觀點。僅有一名同事的證言不足以確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事實;在該事實不能確定的前提下,該種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條件,不應視同工傷。

觀點二 若該職工確實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而出現身體不適的癥狀,其病亡應視同工傷

理由 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使因工作原因受傷的職工獲得及時救治與醫療保障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對職工進行工傷認定最關鍵的因素應是工作原因。該職工若是因工作緊張、工作強度大等工作原因引起身體不適,雖然在單位癥狀不明顯或未加重,回到家中才加重繼而經搶救無效死亡,也應認定為“視同工傷”。這才符合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本意。即便其他同事及領導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調查中均表示沒有發現或聽說該職工下班前存在身體不適的情況,也應認定為工傷。

突發性心肌梗死是冠狀動脈急性、持續性缺血缺氧所引起的心肌壞死。據相關統計,就診的心?;颊咂骄l病4個小時后才到醫院就診,醫院對病人檢查和確認的時間一般需要一到兩個小時,也就是說,患者要在發病6個小時后才接受治療。來院前的這段時間“壓縮”得越短,病人心臟功能的受損程度就能降到越低。心肌梗死治療強調早期診斷,治療的“黃金時間”是發病3小時以內。在此期間使用藥物溶栓和介入手術兩種方法治療,治療效果都是比較好的。本案中,該職工18點下班回家,19點左右由家屬撥打120送醫院急救,22點左右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上述時間及情節的推定,該職工在下班前就有可能已經突發疾病,且有一名同事的證言,證明該職工在下班前就感到身體不適。而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不能排除該職工在下班前已處于發病狀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視同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可以直接認定。本案中有證據證明該職工在工作期間向同事反映身體不適,根據日常生活經驗,高血壓、心臟病從病發、惡化至死亡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從當事者在工作期間感到身體不適、告訴同事、回家告訴家人及至被送醫院診斷搶救至最后死亡,整個過程及后果符合高血壓、心臟病發作具有漸進性、連續性及嚴重危害性的特點,應視為工作時間發病的延續。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正在完善之中,視同工傷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如按照從嚴認定論者的觀點,勞動者病亡之后的家屬將面臨生活水準的巨大下降以及精神情感的極大創傷,相較之下,準確把握法規立法原意、傾斜保護勞動者,才能真正彌合制度縫隙,實現實質公正。

律師點評 我們認為這一觀點并不妥當。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背景、立法條文的整體理解以及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的宗旨等來看,均不存在對突發疾病工傷的從寬適用的“意思”或“原意”。突發疾病死亡其性質為因病死亡,與在其他任何情形下的疾病死亡性質相同,在后一情形不能納入工傷范圍的前提下,對前者納入工傷范圍,并不能體現實質公正。因此從理論上來說,不應從寬而是應當從嚴掌握該種情形的工傷認定。未來應考慮修改完善該工傷條款。

參與本期討論的讀者有:

山東省金鄉縣人社局張霞、李維雨,汶上縣人社局崔文樂,濟南眾發印務有限公司張慶梅,吉林省永吉縣社保局費維凱,武漢丹楓白露酒店王華容,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葛飛、王偉軍、朱治華,京口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孫晨、趙哲藝、馬銘,溧陽市金達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徐青松。

下期討論案例未實施公務員參保地區能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痹谏形磳嵤┕珓諉T事業單位人員參加工傷地區,能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

來稿請注明姓名和詳細聯系方式,發e-mail至:13641089158@163.com

資訊熱線

達到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工傷責任如何承擔

主持人:

某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因為繳費年限不滿15年,尚未辦理退休手續。其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遭受工作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承擔?

北京讀者 劉先生

劉先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該文件明確了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主體,未就工傷認定問題予以明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類似案件的答復,此類人員遭受工作傷害,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上述文件在肯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前提下,實際上也認可進行工傷認定,因為只有認定為工傷后才可以“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主持人

代替工作受傷能否構成工傷

主持人:

一職工林某系鍋爐工,因為生病不能工作遂由其岳父李某代為燒鍋爐1個月。由于公司管理比較松散,且鍋爐房位置較偏,雖然林某同事知曉其岳父代其燒鍋爐,但公司主要負責人員對此事并不知情。后李某在工作時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江蘇讀者 王先生

王先生:

李某受傷與工作之間的關聯沒有疑義,但問題是其是否具有職工身份——即與該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不成立的前提下,李某受傷不能界定為工傷。

由于公司與李某之間沒有勞動合同,亦沒有招聘、錄用程序,公司沒有聘用李某的意思表示,因此就一般情形而言,雙方并不構成勞動關系。李某可否因其勞動的提供而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主要取決于公司對李某提供勞動是否知曉、默認或承認。從所述情況看,能夠代表公司的管理人員對李某提供勞動一事并不知情,不宜認定李某與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系。在此基礎上,李某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李某可以按照侵權責任向公司主張相應的賠償責任。

主持人

離職當月工資應否計入繳費基數

主持人:

參保人員秦某2012年12月20日與原工作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其工資發放至2012年12月底。2012年12月其工資數額為3010元,秦某認為其2012年12月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應為3010元,其個人養老保險月繳費明細上所載2012年12月繳費基數3476元是其2012年11月工資,其原工作單位未在2013年1月為其申報繳納2012年12月社保費,現秦某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請,要求市社保中心責令原用人單位按有關文件規定在2013年1月為其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市社保中心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答復:(1)關于繳費月份與勞動關系。原單位從1992年1月起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12年12月20日合同終止,社保申報繳費至2012年12月份,共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252個月。因此,單位已足月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2)關于工資申報方式。根據當地《關于社會保險費改由地稅部門征收后社會保險有關業務操作的意見》文件精神,從2000年8月1日起,社會保險費按“上月工資,當月申報,次月征收,記當月賬戶”辦法操作。即繳費單位在每月1日至10日,以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應申報的繳費工資總額,按月到社保局辦理次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申報手續。因此,單位2012年12月份按照上月工資申報繳納當月社保費,符合文件規定。同時,市社保中心一并告知了秦某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秦某對其總繳費月數無異議,但堅持認為原用人單位實際未為其申報繳納2012年12月社會保險費,且社會保險費按“上月工資,當月申報,次月征收,記當月賬戶”的辦法操作欠妥,在每月繳費基數不同的情況下,易引起誤差,對勞動者勞動期限內最后當月工資如何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未提及,故市社保中心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責令用人單位為其補申報繳納2012年12月社會保險費,并完善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操作辦法。請問,秦某主張是否成立?

江蘇讀者 方先生

方先生:

根據目前的實踐,秦某2012年12月應當在原工作單位參保繳費(在原單位最后繳費月)。在秦某對總繳費月數無異議的前提下,這個問題實際并無爭議。由于社保機構將2012年12月繳費計算入總繳費月數,因此秦某對其總繳費月數的認可與其堅持原單位未為其繳納2012年12月社會保險費的主張自相矛盾。秦某的繳費明細表明秦某2012年12月已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其以繳費基數不符合其當月實際工資為由否認原單位已經繳費不能成立。參保人的權益記錄即繳費年限,以社保機構出具的書面文件為準,在社保機構已經確認繳費的情況下,個人仍否認并要求補繳,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秦某的問題實際是對繳費基數有異議。即秦某認為其2012年12月的繳費基數應為其當月工資,而當地社保機構則依據地方文件認為應以其上月工資即2012年11月的工資為繳費基數。目前繳費基數的確定,地方有一定的決定權限,根據地方統一適用的規范性文件,以上月工資作為當月的繳費基數是可以的,從權利的角度,參保人對此無法提出具體訴求。當然這種繳費基數的確定是否科學、合理,可以進一步研究?!秶鴦赵宏P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規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边@一模式是全國普遍實行的模式。從理論上來說,以當月實際工資作為當月繳費基數,既不合理也不具有可行性。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絕大多數企業工資是“下發制”,即在下一個月發放上一個月的工資,例如2012年12月份的工資通常在2013年1月發放(2012年12月離職則會在當月結清)。而2012年12月份的社保費需在該月上旬或中旬繳納,繳費時當月工資既未確定亦尚未發放,故無法以當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主持人

無戶籍人員能否享受養老金

主持人: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規定:“新農?;虺蔷颖V贫葘嵤r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蔽矣袀€親戚已經60多歲,符合這一條件,但是他之前戶口被相關部門給注銷了,也沒有身份證,社保機構不同意給他發放城鄉居保養老金。請問,其能否享受養老金?

吉林讀者 金先生

金先生: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但《居民身份證法》第一條即規定:“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睋Q言之,如果沒有戶口、沒有居民身份證,就無法證明一個人的公民身份,其也就無法享受諸如社會保險待遇等權利。因此,要享受城鄉居保養老金,必須先解決身份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明確指出,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門還存在政策性障礙等因素,部分公民無戶口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不利于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并直接影響國家新型戶籍制度的建立完善,該文件要求“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該文件對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其他無戶口人員的戶口登記問題作了詳細規定。因此,你親戚應當依法要求公安機關為其辦理戶口登記并申領居民身份證,在此基礎上申請參?;蛑苯宇I取養老金就沒有障礙了。

主持人

年休假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主持人: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有觀點認為,如果勞動者無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未安排其休年休假,或者勞動者無證據證明其書面提出過不休年休假的事實,那么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補償就不應當得到支持。亦即,對于年休假問題,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

江西讀者 陳女士

陳女士: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镀髽I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安排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以及在未安排職工休帶薪年休假時給予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作為權利人,勞動者只要提出休帶薪年休假主張或者提出經濟補償的主張即可,用人單位只有在證明其已經履行了法定義務后才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其已經履行了法定義務,則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對于是否安排勞動者休帶薪年休假、勞動者是否休了帶薪年休假、是否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而未休帶薪年休假,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主持人

書面勞動合同與享受失業保險金有無關聯

主持人:

某職工工作近20年,先后在6家企業工作,除了第一家企業沒有為他辦理失業保險外,后面5家企業都為他辦理了失業保險,繳納了失業保險費。最后一家企業與他簽訂了3年期的書面勞動合同,其他幾家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而未給他本人。2016年1月,最后一家企業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未再續簽,該職工失業。在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時,有人表示,只有能夠提供勞動合同的工作時間,才能計算繳費年限;不能提供勞動合同的工作時間,不能計算繳費年限。按照這一說法,其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只有3年,最多只能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而按照實際繳費年限,其最多可以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超過10年)。請問,在計算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時,是否必須提供書面勞動合同?

福建讀者 徐女士

徐女士: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包括:“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的年限確定了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時限。根據這些規定,在確定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時,并未涉及有無勞動合同問題;在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時,亦未要求必須有勞動合同。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可以在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職工繳費憑證和身份證明,到受理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單證的手續。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手續的,應當事先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痹摋l例的規定與《社會保險法》不盡一致??紤]到有的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并不準確,《社會保險法》對此表述為“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更為準確;“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也不妥,因為有的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矛盾,不愿或不會給勞動者出具此證明,事實上只要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在形式上就可以了,不論是用人單位出具的,還是仲裁機構、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都具有同樣的證明效力。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無書面勞動合同對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并無必然關聯。

主持人

高溫補貼能否主張

主持人:

用人單位在夏季高溫時放假并發放防暑降溫物品后,是否還需要支付高溫津貼?

湖北讀者 徐女士

徐女士: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焙笔∪松鐝d等部門《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3]39號)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根據這些規定,高溫津貼是按日計發的,如果放假,則不能享受高溫津貼;如果沒有放假,只是縮短了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則勞動者仍然有權主張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提供防暑降溫物品不能替代支付高溫津貼;勞動者主張高溫津貼,需要證明工作環境符合支付高溫津貼的環境要求,例如露天作業且氣溫超過35℃等。

主持人

(本欄目漫畫作者均為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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