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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微商代理與傳銷的關系探究

2016-12-15 11:20陳惠敏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摘 要 近幾年來,由于微商代理模式本身的特點與當代傳銷的隱秘性,加之人們對微商代理期求暴富的心理,當今微商代理模式疑似傳銷結構。文章通過微商代理模式與傳銷的性質比較,厘清微商代理與傳銷模式的關系,探究微商去傳銷化的過程,希望為相關領域拋磚引玉,進一步規范微商代理模式,促進微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關鍵詞 C2C微商 微商代理 傳銷 去傳銷化

基金項目:本文系國家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微商C2C運營模式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探究》(201610561086)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陳惠敏,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2014級本科生,研究方向:經濟法。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34

在互聯網+的大背景下,微商作為新的商業熱點備受關注,尤其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以微商為代表的移動終端電子商務規模不斷擴大,微商代理作為微商的基本形態,隊伍逐漸壯大。與此同時,微商偏離商業本質的現象也不斷出現,產品缺陷、虛假宣傳、詐騙等問題開始屢禁不止,一場“微傳銷”危機正在席卷而來。筆者希望通過對C2C模式下微商代理與傳銷之間關系的研究,探討微商去傳銷化的過程,為促進微商行業健康發展提供相關意見。

一、C2C微商代理模式

目前整個微商行業大致有兩種模式:B2C 模式(Business-to-Customer)和 C2C 模式(Consumer-to-Customer)。B2C 模式為企業對客戶的商務活動,通過第三方搭建一個微商管理體系,提供完整的分銷方案,這種模式在我國已經基本成熟,本身的結構比較簡單,管理也相對規范。本文著重研究時下最常見而且爭議較大的 C2C 模式下的微商。

C2C個人微商是微商的一種新型模式,C2C微商即微商中的個人與個人間電子商務的模式,經營者為自然人,即所謂的“草根經濟”。C2C微商代理是通過品牌商找一級總代,由一級總代往下,層層發展代理商銷售產品的模式。 換言之,這種模式不僅僅以終端銷售的盈利為目的,上級還通過發展下級代理,獲取下級代理的利潤,賺取差價。下級代理就是上級代理的客戶,失去一個下級代理,就相當于失去一串客戶源。這些代理商最終形成一個微商圈子,稱為:“微商團”。

二、微商隱現傳銷亂象

微商團隊不斷壯大,如雨后春筍般生長著,但繁盛的同時也伴隨著雜草叢生,近一段時間里,不斷有一些傳銷團伙借著“微商”的外衣重生,微商涉嫌傳銷的案例屢見不鮮。

傳銷又稱多層次直銷,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對傳銷的定義以及第七條規定的三種傳銷行為(即“拉人頭”、 騙取“入門費”、 “團隊計酬”),可以總結出傳銷具備兩個基本特征:金字塔式的結構和詐騙的本質。微商傳銷騙局多種多樣,主要表現為幾個方面:

(一)多級代理,跨級分成

層層代理是當前微商最常見的模式,也是微商淪為傳銷擦邊球最主要的體現。

最初的微商,倡導的是一種生活方式,注重分享而輕營銷。而當前的微商通常多級代理,進行多級銷售,本質上是“以高額返現返利吸引用戶參與、以新人用戶資金來支付原有用戶的返現返利,形成壓層式資金鏈條?!?一級代理拉下線,發展二級代理,賺取二級代理拿貨的差價,以此類推,前面的一定賺的比后面的多,所以上級一般會通過這種方式鼓勵下級盡早成為代理,然后發展次級代理,每個層級代理拿貨價格不一樣,賺層級差價的收入遠大于直接銷售收入,一級級地發展下去,就成為傳銷典型的“金字塔結構”了。

(二)虛假宣傳

原本微商代理這一職業的出現,是當下大眾創業的福利,解決了相當一部分人的就業問題。但因為朋友圈營銷為一種關系營銷,微商招收代理通常是借助微信朋友圈進行關系擴散,一些傳銷團伙趁機潛入,在介紹微商入行時采用欺詐的手段,夸大產品的性能,偽造訂單和轉賬收入,開啟炫富模式,這些都極有可能是傳銷的陷阱。

(三)商品價值與價格不符

從經濟學上來講,根據價值規律的要求,商品價格應與商品價值相符合,無論線上還是線下,這都是不可違反的規律。當前微商通常發展多級代理,拿貨越多,代理層級越高,有些代理們甚至要拿貨一萬以上。先把產品價格定得虛高,和基礎價格拉開空擋,然后在這空擋之間進行分級代理,一級給一級留一定的空間,例如一盒成本幾十塊的面膜售價上百元甚至上千元。于是,產品的價格和它實際的價值之間會有很大的差距,造成價格體系的混亂,便涉嫌傳銷之虞。

(四)上級代理的關注點異常

微盟創始人兼CEO孫濤勇告訴商報記者,微信的邊界永遠是“用戶體驗”。作為商人,微商的關注點應該是如何將產品本身的質量以及客戶反饋。傳銷是典型的事業導向,不是產品導向。上級只是關注“賣”,而不關注“買”,對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概不負責,產品有缺陷,售后問題追責難。這種只賣概念不賣產品的模式容易讓微商滑向了傳銷的邊緣。

(五)變相收取入門費

微傳銷不收加盟費,而是直接讓代理拿貨,拿貨的數量決定了不同級別,貨越多級別越高,盡管表面無需入門費但拿貨的價格其實就是變相收取入門費,這很可能就涉嫌傳銷。

三、代理商裂變傳銷者的原因分析

微商代理被視為一個欣欣向榮的職業,卻容易滋生傳銷等違法活動,這與其本身的特征、所處的微商環境、以及代理商的心理因素緊密相關。

(一)從微商代理本身特點分析

1.關系營銷:

微商代理孕育于微商朋友圈的“土壤”里,而微商朋友圈是由熟人社交發展而來的關系營銷,信任障礙的天然解決是微商代理發展的優勢,同時也為傳銷發展下線提供了得天獨厚的寄生環境。

2.發展代理成本低操作易:

微信營銷對微商來說最大的利好就是提供一個免費的虛擬的經營場所。招收代理時可以通過在朋友圈推送信息如廣告、心靈雞湯等, 或者利用群發信息,都是免費的,并且操作簡單易上手,傳銷團伙借助高效又便利的宣傳條件開始在朋友圈蔓延。

3.傳播效益快:

在微信上很容易產生聚群效應, 每個人都有許多大大小小的圈子, 各個圈子又互不重疊。 群體信息傳播的速度非???,代理團隊規模隨之不斷擴大,為傳銷發展下線提供了最便捷的方式。

(二)從代理商心理方面分析

流行文化的引爆靠三種因素:個別人物法則、附著力法則和環境威力法則 。微商招代理傾向于高調宣傳,通過群發信息或者朋友圈廣告等特殊的語境,傳播大量的心靈雞湯、微商成功人士事跡,渲染微商創業潮流利好,給微商代理創造了一種“環境威力”。在此環境中,代理商會得到極大的激勵作用,傳銷者則會利用這種強大的激勵環境,鼓吹微商“一夜暴富”,對代理商的心理產生誤導。法國心理學家古斯塔夫·勒龐認為個人一旦進入群體,個性便被湮沒,群體思想占據統治地位。 傳銷以其迷惑性和隱蔽性的特點潛伏在微商圈里,利用關系營銷,扭曲微商群體的價值觀, 導致代理商容易被傳銷分子“洗腦”,抱著快速發家致富的想法誤入歧途。

(三)從監管方面分析

1.監管主體:

從目前的相關法律規范來看,只有《禁止傳銷條例》對傳統的傳銷作出較為全面且權威的規范,但對于微商涉及的新型傳銷,力所不及。同時,微商作為何種法律地位得以存在仍存爭議,沒有直接針對微商的法律,因此由誰來監管,監管權力的范圍多大?并無法律明確界定,導致一系列的查處工作陷入困境。

2.監管客體:

微商仍不是一個成熟的行業,因此微商代理亦處于一種不成熟的狀態,既無法辦理工商登記亦無固定經營場所,不但在經營上無法監管, 即便出現上下線買賣糾紛也難以界定。 同時,微商代理這一類人群分布廣泛,傳銷容易混雜其中,加大監管難度。

3.監管手段:

一是微商的準入門檻低,沒有嚴格的備案審查手段,無法進行資格資質審查,造成微商秩序的混亂。二是由于基于熟人社交的私密性與傳銷的隱秘性,導致取證困難。

四、微商如何去傳銷化

(一)平臺治理

在互聯網技術信息模式下,微信作為服務商,責任體現在“避風港原則”,雖然在大數據時代下責任范圍不能被無限擴大,但是如果有人投訴或舉報平臺存在違法違規信息,在這種情況下不進行治理則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平臺治理的義務應在以下幾點得到體現:

1.審核主體資格資質:

基于虛擬網絡建立的無形經營場所,審查登記應成為平臺的一大監管重點,從源頭上審核好微商的主體資格和資質,才能更好地解決爭議發生后責任的承擔問題。

2.建立黑名單制度:

近日,根據騰訊微信安全風控中心高級總監的鄭立鵬發表微博稱:“微信平臺只允許兩級(包括發展人員本身)分銷模式,三級以上分銷,會停微信支付功能和封停賬號?!?通過分銷模式,依據下線提成,誘導用戶滾動發展人員,但是層級剛好控制在三級,有點兒打傳銷擦邊球的嫌疑。 對此,平臺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將此類用戶納入黑名單,與其個人信用系統相結合,嚴格把控其“重生”的機會。

3.完善平臺相關規范:

《關于整頓非法分銷模式行為的公告》表示,利用微信關系鏈發展下線分銷以盈利或誘導用戶關注的賬號會被永久封號?!段⑿排笥讶κ褂靡幏丁芬幎ㄎ⑿排笥讶Φ娜藬挡坏贸^5000人。微信平臺盡管在技術層面上對分銷代理模式進行規范,但由于微信賬號重新申請難度小,顯然可以避開這些規定,因此,完善有關規范應該成為平臺治理的又一大重點。

(二)微商自律

首先微商在成為微商代理之前,應該充分了解代理產品的性質,該微商團隊的運作模式,正確判斷行業性質,是否涉嫌傳銷。微商代理誤入傳銷通常是因為代理商對代理模式一知半解,期求暴富的心理, 因此選擇的時候應該仔細觀察再做決定。其次,微商代理一旦發現自己所屬團隊涉嫌傳銷,一般會出現兩種類型:忍氣吞聲型和發展下線回本型,這不但不能遏制傳銷,而且只會形成惡性循環,正確做法應當理性處理,及時舉報、投訴。最后,微商代理應當遵守行業規范,保證產品質量,注重用戶體驗,不虛假宣傳,抵制一切傳銷行為。

(三)法律規定

“法律欲把有序關系引入私人和私人群體的交往之中并引入政府機構運作之中的企圖,若沒有規范就無從實現?!?法律必須與日益變化的文明狀況相適應,而社會的義務就是不斷制定出與新的情勢相適應的法律。微商層層代理出現疑似傳銷的亂象,卻處于監管空白和立法空白的境地,關鍵在于法律的滯后?!督箓麂N條例》的規定只是針對傳統的傳銷,對于新型網絡傳銷并無涉及。但是,在我國的法治背景下,微商仍是一種不成熟的行業,專門對此重新制定高位法律似乎顯得不切實際。因此,當前制定統一管制條例更為合理和可行,借此,及早界定微商代理與傳銷的關系,賦予相關主體的責任義務,遏制微商傳銷之虞,讓微商逐漸走向正軌發展。當然,隨著微商的不斷發展成熟,應該盡早納入法治規范,才能保證其長久發展。

注釋:

彭甜甜、陳佳怡.微商野蠻生長并發癥:層層代理,暴力刷屏.第一財經日報.2015-02-04(A12).

《微信公眾平臺關于處理返利返現欺詐行為的公告》.

陳斌、劉炳蘭.微商營銷模式下“傳銷”危機及其法律規制探析.黑龍江工程學院學報.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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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緯輝.微商視閾下的微信傳銷危害及其防控.甘肅警察職業學院學報.2015(4).

張士橫.微信封殺三級分銷.知識經濟(中國直銷).2016(8).

[美]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199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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