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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破產程序中擔保物權的行使

2016-12-15 11:25錢敏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和解重整

摘 要 設定擔保物權的破產企業財產其性質仍屬于破產財產,其所擔保的債權不但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也優先于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在破產程序中,與破產法所規定的重整、和解、破產清算三種制度相對應,權利人行使擔保物權的條件有所區別。

關鍵詞 破產程序 擔保物權 重整 和解 破產清算

作者簡介:錢敏,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38

一、破產企業設定擔保物權的財產屬性

原《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設定擔保物權的破產企業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上述規定對“破產財產”的概念、范圍作出界定,雖未明確破產企業設定擔保物權的財產的屬性,但并未將其排除于破產財產范圍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苯Y合《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關于“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的規定,應當對破產企業設定擔保物權的財產屬性作出如下界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其設定擔保物權的財產屬于破產財產。

二、設定擔保物權的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企業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對設定擔保物權的破產企業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破產法理論上也稱之為別除權。設定擔保物權的破產債權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當無異議,但其相對于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誰更優先?

《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是:一是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二是破產人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定補償金;三是前項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四是普通破產債權??梢?,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在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中處于優先地位。但《企業破產法》對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設定擔保物權的破產債權之間的清償順序并無明文規定。

《司法解釋二》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后的剩余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痹撘幎鞔_了設定擔保物權的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更優先于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作為特定除外情形的是,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的報酬。該報酬不屬于破產費用,屬于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應優先于設定擔保物權的破產債權受償。

三、破產程序中權利人何時可以行使擔保物權

《企業破產法》規定了重整、和解、破產清算三種制度。在與這三種制度相對應的三種程序中,權利人行使擔保物權的條件有所區別。

(一)在重整程序中權利人何時可以行使擔保物權

重整是《企業破產法》借鑒國外立法例而設立的一項制度,它是指在法定條件下對無償付能力的企業不是立即清算,而是進行重新整頓、調整,由債務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計劃,規定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全部或者部分清償債務,在征求債權人意見并經法院批準后,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繼續經營生產的制度。重整程序有兩種啟動方式:一種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或者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本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另一種是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至人民法院裁定重整程序終止之日為重整期間。在重整期間,債權人能否行使擔保物權?《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备鶕撘幎?,在重整期間原則上應暫停行使擔保物權,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債務人能夠繼續利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使債務人獲得更生,保障重整的順利實現。但以下幾種情況例外:一是擔保物有損毀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的權利的,擔保權人在債務人重整期間可以申請實現擔保權;二是擔保物在債務人重整期間被征收或滅失,債務人由此而取得相應的補償金、賠償金或保險金的,擔保權人可在擔保權范圍內主張權利;三是擔保權人在債務人重整期間基于留置權占有擔保物,經其催告,管理人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未予答復的,擔保權人有權處置留置物優先受償。

(二)在和解程序中權利人何時可以行使擔保物權

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延期償還和減免債務問題達成協議,中止破產程序的一種法律制度。與破產清算、重整制度不同的是,和解只能由債務人本人提出申請,債權人無權提出。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破產前申請和解。

《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債務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睋?,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為權利人可以行使擔保物權之日。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和“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之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債務人提出和解申請,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而作出的裁定,該裁定代表著和解程序的開始。后者是指進入和解程序后,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人民法院表示認可而作出的裁定,該裁定代表和解程序的終止。

(三)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權利人何時可以行使擔保物權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案件通常要經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與債務人交接財產、賬冊,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組織審計,法院對符合破產條件的裁定宣告破產,管理人提出破產財產管理、變價、分配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表決等程序。在整個破產清算過程中,權利人何時可以行使擔保物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币浴拔牧x解釋”法,從該法條的字面內容中得不出權利人應當或可以于何時行使擔保權的結論。但該法條規定在《企業破產法》第十章“破產清算”第一節“破產宣告”中,同位于該章節中的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边\用“體系解釋”法可確定:首先,第一百零九條是位于“破產宣告”章節中的法條,且在第一百零七條關于“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條之后,由此可以作出“擔保權人優先權的行使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之后”的解釋;其次,根據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才被稱為“破產人”,而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的規定中使用了“破產人”的概念,據此也能得出該條規定適用于破產宣告后的結論。綜上,筆者認為,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債權人行使擔保物權原則上應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之后。但以下幾種情況例外:一是擔保物有損毀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的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之前申請實現擔保權;二是擔保物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之前被征收或滅失,由此而取得相應的補償金、賠償金或保險金的,擔保權人可在擔保權范圍內主張權利;三是擔保權人基于留置權占有擔保物,經其催告,管理人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未予答復的,擔保權人有權處置留置物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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