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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法學的體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

2016-12-15 11:44徐建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摘 要 我國的行政法學體系蘇雖然經過了多年的發展,但是至今還無法形成自身的理論體系,其主要原因有三個,分別是具體行政行為已屬于法律概念,被解釋,行政法學體系中沒有具有統領性的抽象概念,原有法學概念不適合法學的發展,現行的行政政策無法在原有的法學框架中達到目的。本文就以中國行政法學體系產生困境的三個原因進行簡單的分析,并提出中國行政法學體系發展的新方向,為中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提出參考意見。

關鍵詞 中國行政 法學體系 法學行政 關聯領域

作者簡介:徐建,吉林省社會科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58

中國行政法學涵蓋的學術任務較多,有自身的理論體系構建任務,還有對各個具體行政領域的理論歸納任務。無論是哪種任務對于行政法學來說都是尤為重要的。其中關于中國行政法學自身理論體系的構建任務在學界會方面的爭議較大,因為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在實際情況中還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找到問題的突破點,建立新的法學體系,促進中國行政法學體系的發展是目前學界的重要任務。

本文就中國行政法學體系構建中存在的困境進行了簡要的分析,并大膽提出中國行政法學體系的構建策略,為中國行政法學體系構建提供參考性的思路。

一、困境一:缺乏統領性的抽象概念

(一)抽象的行政行為

中國行政法學的外形發展和發展源頭都與德國行政法學相似。德國行政法學創立了行政行為,并將其中衛德國行政法學的核心概念,德國的行政法學體系的構建就是建立在這個核心概念之上的。在德國的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中,行政行為概念是一種被高度抽象化的概念,但是這種抽象化的概念促使行政法形式化,能用于判斷法律形式要件,并且可以實現法治國家憲政的目的。德國的行政法學體系具有清晰的概念和體系,因此德國的行政活動都較為規范,并且行政司法化 。

我國的行政法學理論與德國的法學相似,我國的行政行為概念如同德國行政法學理論中的概念,作為學理概念出現,但并不是實定法中的概念。我國的行政法學體系的構建深受德國行政法學體系構建的影響,基本上是以奧托·麥耶的構架為基礎形成的。

(二)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的行政法學體系建設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它與德國法學中的行政行為類似,并且是統合行政活動,而且具有內在邏輯學術思維。雖然具體行政行為核心概念對整體法學體系的構建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還屬于半抽象的法學概念。

具體行政行為是在《行政訴訟法》等相關的法學條款和框架理論中,是作為一種法學概念出現的,它是一種被解釋的對象概念,也是一種具體的實定法律概念,并非是一種抽象的法學概念,它始終是作為被法學解釋和研究的具體法學概念使用的。但是具體行政行為并沒有完全處于具體實定法律概念之中,在部分法律使用的范圍中,其作為基本特征概念出現,此時的具體行為又具有了抽象概念,是一種法學概念 。因此具體行政行為既可以被結束為實定法律概念,又可以被當作抽象性的法學概念使用,這種雙重屬性的概念阻礙了中國行政法學自身理論體系的形成。就具體行政行為目前在行政法學教科書中的位置,其無法支撐起法學的邏輯體系,它與行政行為類似,無法與德國法學中的行政行為一樣具有相同的功能。

二、困境二:既有概念無法統合新問題

在上述討論中具體行政行為概念并不能作為我國行政法學體系化的任務出現,但是我國的行政法學體系的構建要以中國的目前實際情況為基礎,不能一味的堅持使用麥耶法學方法?,F階段我國的行政法學正在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的變化著,因此核心概念的行政法總論體系也需要不斷的完善,才能構建出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發展的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在構建新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過程中,必須要考慮到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一)原來法學方法延長線上的發展變化

傳統的行政法學理論體系是建立在立憲主義基礎之上,主要是為了體現出自由的治國理念,因此關注的是國家的高權性行為形式,但是現行的行政法學體系是以權力和非權力為縱軸,以法律行為和非法律行為為橫軸所形成的框架中運行的,德國的行政行為在前后都發生了延伸的行為,并且在實定法中獲得了定型和定位,但是這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法適應我國行政法律制度在現階段的需求,主要是由于兩方面的改變。首先是新制度產生形成的新概念。近年來,行政法的立法過程中產生了一系列與實定法緊密相關的概念,但是這些概念無法直接納入到具體的行政行為中,并且現代復雜和連續的行政活動并不具有行政程序構成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無法將其簡單化和片段化,再將其納入到單個的具體行政行為要求中,即難以將以上的行政活動納入到權利與非權利、法律行為與非法律行為的框架中。其次是新形態對應新作用。歐美國家的行政是由秩序行政進入到福利行政,再到保障行政或擔保行政 。在這種行政發展的歷史中,主要體現的是法治國家的治理理念,對應的是自由等消極權利,保障行政的開始也就結束了福利行政的目的。雖然中國的具體行政行為概念中也含有這兩方面的內容,但是在現階段的制度運行中無法在理論層面區分擔保行政和福利行政的差異,并且目前我國由于社會的發展不均衡,三種行政方式實際上是共同存在同一空間的,在這樣的法制中,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更為復雜,所能承擔的范圍早已超過原有的概念屬性。

(二)研究方法和視角的變化

中國的行政法學體系與麥耶體系具有同構性,其體系的構建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基礎,并通過司法審查的手段保障國家法律的合法性,達到依法治國的目標。但是近年來出現了以行政本身過程和法律對規制方式和實效方面為主的學術研究,忽略了具體行政行為線管的司法審查,因此改變了原有注重行政法律要件的研究,更加注重行政活動的目的,這樣導致原有的法學兩個屬性受到質疑。

同時,經過行政領域復雜分割的行政過程,在研究的開始就已經沒有在法學方法體系的框架內進行,而是在其他的具體行政領域范圍內,行政法學的發展路徑導致現階段中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化建設出現了新的困境。

三、困境三:形式框架難以容納政策目的

行政法學體系是一種抽象的學術性理論,正是因為學術體系與行政領域中的法制度相分離,才會存在一定的價值,因此如果將學術置入具體的行政領域法制度中,具體行政法制度中的事件會受到體系理論的影響,因此抽象的行政法學體系在具體的行政領域法制度中會影響到行政法學體系的構建。

(一)體系中政策目的的定位困境

行政法學體系化就是實現行政法學總論的體系構建,但是在行政法學體系化的過程中,具體的行政領域中的法律問題必須要被解決,中國行政法學體系化的關鍵就是解決具體行政領域中法制度與抽象化總論之間的關系。與早期的行政目的與法技術相結合而形成的類型不同的是,現代的行政活動中,行政法學體系構建逐漸朝多元化發展,但是發展的核心仍然是行政目的 。

(二)我國的現狀

所有的構建方法都是以政策目的為中心構建而成,而我國政策目的具體化和類型化的相關基準不夠清晰,同時我國相關的直接以行政法學論為主的教科書或體系著作較少,并且在構建學術活動中,將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抽象方法作為了特定領域行政活動的統合,這樣建立起來的行政法學總論僅僅使用于該領域的發展,僅僅是行政行為形式的改變,而中國行政法學體系的構建應該是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行為兩者的結合作為統合。

四、中國行政法學的體系化突破方向

(一)關聯領域及交互影響關系

在構建中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過程中,要顧及中國對法學已有的思考方法,因此在構建過程中要關注中國行政學是否能獲得普遍的承認和遵守,同時也要將具體的問題納入到政策目的的討論中,中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應該兼容法解釋功能和承擔政策目的的制度設計功能,因此在構建中國行政法學體系時,應將各個具體行政領域中的法制度之間的關系進行交互影響關系理解,將行政法學體系置于動態的交互影響關系中,雖然這種交互關系不能成為中國行政法學體系構建的起始,但是必將成為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基礎,對行政法總理倫結構的變革起到積極的作用 。同時交互影響關系能避免缺乏實定法而存在的理論,建立能與實定法中新問題理論相適應的框架,完善自身的建設。

(二)可選的核心概念和關聯領域

理論體系的構建首先要確定行政領域中的關聯領域,同時要確定其基本概念。德國行政法中存在一系列的關聯領域,中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也可以從基本的相關領域出發,通過相關領域之間的交互影響關系推進理論體系的構建 。在中國行政法理論構建與發達國家的構建又是不同的,中國現階段的法治國家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在出發點上需要更高的立場,也就是憲法在基本權利體系方面出發,要從多個角度對解釋論和立法政策論等進行分析。中國行政法中存在部分的結構性問題,因此在導入行政任務概念時,需要積極的導入,在確定行政任務概念定位時,要從自身所處的歷史階段尋找出使用于法治主義時形式要件的行政結構,避免行政法制建設脫離法治國家基本目的走向,是目前行政法學研究者關注的重點。

五、結語

中國行政法學發展的歷史較短,至今才短短的二十多年,因此在理論體系建設中整體仍處于初始的探索階段,與發達國家縝密邏輯和學歷充實的體系相比而言,雖然僵硬化,但是依靠法學的外部知識仍然可以突破。以這樣歷史形成的中國行政法學體系沒有傳統的體系可以依憑,也不會受到太多框架的限制,具有較大的自由性,同時現代學術的成熟和框架的成熟,也可以為中國行政法學體系的構建起到推進的作用,隨著今后學識研究的不斷深入,理論框架必然會越來越完善、越來越縝密。以關聯領域和基本概念形成的理論框架在新學術的探討中繼續構建,其內容也會與中國法律制度歷史問題等相結合,在內容上也更具有中國特色。

注釋:

朱芒.中國行政法學的體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清華法學.2015(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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