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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涉軍法律制度中軍方離婚權的研究

2016-12-15 11:50趙立趙澤宇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趙立 趙澤宇

摘 要 我國目前涉軍婚姻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抗戰時期政策的沿用,涉軍離婚制度往往對軍人一方格外照顧,非軍人一方的離婚自由權難以保障。本文以我國涉軍婚姻制度為立足點,參照了國外的涉軍婚姻制度,意在表達我國涉軍離婚制度應逐步消除軍人在離婚訴訟中的特權以實現軍婚中的主體雙方平等、婚姻自由。

關鍵詞 軍婚 婚姻法律制度 離婚權

作者簡介:趙立,新疆師范大學法學院;趙澤宇,新疆師范大學。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62

我國的軍人婚姻制度近年來引發越來越多的爭議,爭論的觀點主要是認為《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迸c民法的主體之間相互平等、意思自治、公平原則相沖突,應進行補充完善,逐步實現軍婚與非軍婚的平等,保障非軍人一方的離婚自由與婚姻自主權。

一、我國軍婚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涉軍婚姻的離婚制度最早出現在地方工農政權中,盡管當時根據地的法律和政策都承認婚姻自由,但是實踐是不允許涉軍婚姻雙方離婚的,如果要離婚須征得軍人的同意。

”1950年5月1日,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第19條規定“現役軍人與家人有通訊關系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同意?!蔽覈F行《婚姻法》第33條與第一部《婚姻法》相比去除了“現役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這一條件。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其具體適用作出解釋:“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59條:“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F役軍人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到法律保護?!庇纱丝梢?,立法機關對涉軍婚姻離婚的態度由解放前的嚴格限制轉變為解放后有條件的允許,現役軍人與家庭有無“通訊關系”不再是涉軍婚姻離婚的前提,這一變化與我國解放后社會發展、立法技術和科技的進步密切相關。

如前所述,《婚姻法修正案》第33條也作出類似規定,只是增加了“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一規定以限制涉軍婚姻中軍人一方的否決權?!痘橐龇ㄐ拚浮返?3條“但書”理論上的意義在于限制了軍人一方在涉軍婚姻中的單方面否決權,一是盡管軍人一方不同意,法院調解無效時仍可準予離婚;二是有重大過錯的軍人一方按照《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承擔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全國人大法工委組織起草并于2002年底公布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對《婚姻法》修正案第33條的保留就會出現“現役軍人一方無過錯又不同意離婚”的情況。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意見》對具體適用該條款做出了上文中所述的規定。

二、我國涉軍離婚制度的缺陷

(一)違背民法基本原則

民法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斷設定自己的權利義務,法律尊重這種選擇?!痘橐龇ㄐ拚浮返?3條中“須得軍人同意”的規定違背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也打破了民事主體雙方權利義務平等的法律地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3條規定的“軍人一方重大過錯”僅包含《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不包含第4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以及第5項兜底條款。部分學者認為《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4項納入“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的范圍有些過于苛刻,理由是涉軍婚姻中夫妻雙方長期兩地分居是常態。

主張涉軍婚姻中應給予軍人離婚訴訟特權的學者認為:離婚制度中軍人一方的特權制度是為彌補涉軍婚姻在自然狀態下難以維持的現狀而設定的,導致軍婚在自然狀態下難以維持的原因是軍人職業所具有的高度組織紀律性、危險性。夫妻雙方長期分離,再加上部分軍人處于戍邊或連續作戰的狀態,而軍人配偶卻身處大千世界,接觸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故軍婚具有更大的不穩定性?!侗鄯ā穼⒎燮谟?年改為2年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已婚義務兵婚姻雙方長期分居的問題,而一部分志愿兵已經解決了其配偶隨軍工作和子女受教育的問題并且大多數軍官已經解決了夫妻雙方兩地分居問題。駐守邊海防、高海拔地區等特殊環境的下級軍官、部分已婚志愿兵以及少量志愿兵的婚姻才是真正存在困難的婚姻,由此看來,將軍婚認定為“難以維持的婚姻”的觀點是有疑問的。退一步講,依據“難以維持的婚姻”就應受到保護的觀點,除軍職外還有許多存在夫妻雙方長期分居情況的社會職業(如地質勘探、考古研究、遠洋航運等)從業者的婚姻也應受到特殊保護,然而這種特殊保護從未發生過。這種對軍婚與非軍婚明顯的差別對待,在當今已經明顯不適宜。

(二)未嚴格執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判斷標準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兜底條款未納入“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否準許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認定標準,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以婚姻的基礎、婚后感情狀況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進行綜合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要求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級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依照執行,并在執行中注意總結經驗??梢姟痘橐龇ā返?2條第3款第5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列入“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是不合理的。

(三)軍人保障政策方面的規定不完善

我國現行兵役制度中,如前所述,一部分志愿兵已經解決了其配偶隨軍工作和子女受教育的問題并且大多數軍官已經解決了夫妻雙方兩地分居問題?;橐稣诿媾R挑戰的是駐守邊海防、高海拔地區等特殊環境的下級軍官、部分已婚志愿兵以及少量志愿兵,他們與婚姻中的另一方長期分居兩地,甚至只能依靠信件了解對方的狀況,情感交流成了奢望。由于軍人一方駐地條件艱苦,非軍人一方很難像普通軍人家屬一樣隨軍工作。加上這類真正面臨婚姻困難的軍人一方往往收入較低,非軍人一方又要擔負起照顧整個家庭的重任。以上軍人保障制度的缺陷往往成為雙方離婚糾紛的導火索。

我國涉軍婚姻法律制度存在上述缺陷,彌補這些缺陷并非是一朝之事,在某些方面可以借鑒域外涉軍婚姻制度。

三、其他國家和地區軍婚制度中對軍人離婚的規定

(一)美國

美國各州將婚前指導與教育作為降低離婚率的最主要措施。猶他州于2005年出臺了《婚姻準備教育法》旨在通過講座、集體指導、個別指導等多種方式促使夫妻建立更加穩定、和諧和具有韌性的婚姻家庭關系,規定對自愿接受婚姻教育的夫妻,可以減少申請結婚證費用。美國州法律全國統一委員會(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也對以提高婚姻質量、降低離婚率為目標的婚前指導與教育給予了充分的肯定,該委員會對各州的婚前指導與教育措施進行總結與提煉并于20 03年起草了《示范婚前教育法》。

(二)我國臺灣地區

于1952年公布,現今已廢止的“軍人婚姻條例”第10條規定“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之軍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庇纱丝芍谔囟ㄇ闆r下,不僅軍人配偶且“軍人自己也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這與以往的規定不同?!败娙嘶橐鰲l例”第11條規定:“軍人及其配偶兩愿離婚者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至一千零五十一條?!币虼穗p方自愿離婚可以按照民法有關規定辦理。第12條規定:“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之情形外,應予行政處分后,準許補辦申請手續。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而與人結婚者,其結婚無效?!庇纱丝梢?,該條例中還有關于軍婚無效的條款,這使得法律對軍婚的規定更加完善。

(三) 韓國

中韓兩國的婚姻制度有很多相同之處,比如不實行單一的判決離婚制而規定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兩種形式。但在具體的制度內容上是存在差別的,如對韓國沒有類似于我國《婚姻法》第33、34條對婚姻請求權的限制。依據韓國民法規定:“如配偶有不忠行為,另一方事前同意或事后寬恕,或另一方知道該事由之日起經過六個月或該事由發生之日起經過兩年的,請求權消滅?!笨芍n國規定了離婚請求權消滅的時效。

四、對我國涉軍離婚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 廢除有關軍婚特殊保護的法律規定

由于既有的軍婚特殊保護制度已經明顯與社會發展不適應,因此建議廢除我國《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59條的規定。一旦今后出現緊急情況或爆發戰爭,則可以制定限制軍人配偶離婚自由的緊急法律。

(二)行政機關在婚戀階段的適當干涉

與其賦予軍人單方離婚的特權不如提前防范軍人離婚的事由,進而把干預軍人婚戀的權利適當給予行政機關。這樣做盡管也有悖于民法意思自治原則,但作為一種消滅軍人一方擁有離婚訴訟中的特權向軍婚中男女雙方平等、婚姻自由的過渡手段。軍隊及地方行政機關有義務引導現役軍人樹立正確的婚戀價值觀。由于軍人的社交范圍較窄,接觸的異性數量少,其擇偶方式可等會出現一些問題,從源頭上解決軍人婚后可能出現的矛盾便成為了一種有效手段。我國臺灣地區已廢止的“軍人婚姻條例”第3條規定:“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1)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者;(2)各軍事院、校學生在受軍官、士官教育尚未畢業者,不得限制;其辦法由國務院部定之?!钡?條規定:“軍人遇對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1)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2)外籍人士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者?!?/p>

(三)完善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頒布并于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的《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中要求:“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不斷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和水平?!鄙霞壢肆ι绫>謶ㄆ谧粉檰栃?,細化年對考核。軍隊各級應當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使非軍人一方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社會上對他們實實在在而不是只限于口頭上的關心,以此來增強非軍人一方的自豪感。

同時,由于軍人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的特殊貢獻,即使在和平年代,軍人也應當享受國家給予其的特殊的待遇和利益保護。這一做法不僅能從物質上還能從精神上慰問軍人家屬,穩定軍人的家庭生活,降低離婚概率,解決軍人的后顧之憂。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是通過對軍人及其家屬給予足夠的優惠待遇的方式來實現對軍人職業風險及其付出的補償。

五、結語

軍人家庭的穩定能夠使軍人沒有后顧之憂、軍心穩定。馬克思認為婚姻這一倫理實體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離婚僅僅是對下面這一事實的確定:某一婚姻已經死亡,它的存在僅僅是一種外表和騙局……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的本質來決定婚姻是否已經死亡”。結合我國國防需要與社會發展方向,解決涉軍離婚糾紛的正確方法應該是通過軍地聯合的思想工作軟化和預防涉軍婚姻中雙方的矛盾并逐步消除軍人在離婚訴訟中的特權,最終實現軍婚中的雙方平等、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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