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反悔權論

2016-12-15 13:13劉臻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權益保護行使消費者

摘 要 為順應網絡消費時代,2013年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迎來了大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大亮點是新《消法》第25條規定了消費者在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商品時,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法律層面上規定消費者反悔權,但是《消法》第25條只是消費者反悔權的抽象規定,而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落實到現實的社會關系及人們的行為中去,需要我們對該條進行深入法律解讀。消費者反悔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應與民事規范相協調,目前從法律解釋上,消費者反悔權應屬于《合同法》第94條第5款之范疇,但在我國未來《民法典》中應對其進行總括性的統一規定。

關鍵詞 消費者 反悔權 正當性基礎 行使 權益保護

作者簡介:劉臻,湖北新理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436

現金,網絡消費時代迅猛到來,網購使消費者足不出戶就可以買到廉價的商品。然而受商家信譽、網絡安全等因素的影響,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的事件屢屢發生。為適應社會的變化,2013年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增訂第25條“消費者在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商品時,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毕M者享有的這種“無理由退貨權利”,學者多稱之為“反悔權”??墒恰断ā返?5條只是一個單一抽象規定,我們亟需對《消法》第25條進行合理規范的解讀。消費者反悔權在一定程度上沖擊了合同自由原則和合同嚴守原則,探析消費者反悔權的正當性基礎,有利于消費者反悔權融入現行私法體系,也有利于我們對消費者反悔權的發展與擴張劃定邊界。

一、消費者反悔權的法律性質

反悔權為民事權利。盡管我國《消法》是被歸入經濟法這個部門法體系之中的,然而消費者保護法本質上還是國家保護公民在消費過程中私的利益的法律,故《消法》的基本性質為民事特別法。

從微觀法條上看,《消法》第25條調整的是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雖然該條對消費者進行傾斜保護,對經營者的利益予以限制,但兩者的法律地位仍是平等的。故綜上《消法》第25條應歸屬于民事法律規范,這是從法條方面來闡釋反悔權是消費者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反悔權的性質尚有爭論,但大多數學者一致認為,反悔權是一種形成權。消費者在反悔權存續期間內,退貨給經營者或通知經營者,是在以自己的行為,單方面促使自己和經營者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發生了變動,反悔權的內容顯然符合形成權的定義。然而有爭議的是反悔權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形成權?這有待我們思考。

多數學者認為反悔權是一種特殊的法定解除權,如劉青云認為反悔權“本質上屬于形成權, 但又不同于其他形成權, 是在前提條件和法律后果上比較特殊的法定解除權”。 然而也有學者對此持否定態度,如王洪亮認為“消費者撤回權并非解除權。解除權針對的是履行障礙之情況,而消費者撤回權針對的是合同成立階段意思實質不自由的情況”。

其實,界定反悔權的性質需要明確三個問題:

一是消費者行使反悔權所指向的對象。

二是消費者行使反悔權之前合同的效力如何。

三是消費者行使反悔權是否具有溯及力。鑒于目前各國對反悔權立法迥異,我們很難將消費者反悔權統一界定為某種形成權。

消費者行使反悔權所指向的對象是要約,是承諾,還是合同,意味著反悔權適用于合同成立之前,還是合同成立之后,還是兩者都包括。對此許多國家的立法都是混亂的。英國1964年《租賃買賣法》第4條規定買方或租用人的撤回通知是對雙方合同的撤銷或對其旨在訂立合同的要約的撤銷。 《德國民法典》第355條規定“消費者在規定的期間內撤回其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則消費者不再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對此條,我們可以理解為消費者撤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要約,也可是承諾,也可是雙方意思表示的合致(即合同)。個人認為,反悔權行使的對象不應為要約或承諾。要約的撤回、撤銷,與承諾的撤回在合同法都有規定, 如果反悔權的行使對象為要約或承諾,會使反悔權性質的問題復雜化。

消費者行使反悔權之前合同的效力是已經有效還是待定有效,很少有國家對此明確予以規定,不過大多傾向于認定是已經有效的?!兜聡穹ǖ洹返?55條“消費者不再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說明消費者行使反悔權之前合同是有效的,當事人是受其約束的。不生效的合同,當事人是不能請求對方履行的,消費者不能及時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不僅消費者的權益難以維護,也影響交易效率。

反悔權的行使是否具有溯及力,關系到消費合同的終止是指向將來還是指向過去,對此各國意見也不一致。英國2008年的《有關締結于消費者家中或工作場所等地的合同的取消條例》第8條規定消費者作出撤回通知后合同被取消,被取消的合同視為自始無效。 與英國不同,歐盟相關指令中認定反悔權行使后,消費合同的終止僅指向將來。

綜上,反悔權是一種形成權,已達成共識。然而到底是何種形成權,在現有各國立法下,很難有一個統一的界定。

在我國,我們可以確定反悔權是一種法定的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權存在的前提是一個有效成立的合同。根據新《消法》第25條,反悔權行使的對象是合同,并且合同已生效,其行使也具有溯及力。

此外,《關于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的說明》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新《消法》所作的立法解釋,在其中就特別強調,反悔權的實質就是“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在商品交易過程中,退貨就意味著解除買賣合同,將反悔權解釋為一種合同解除權,也符合商業習慣。 合同解除權分為法定合同解除權和約定合同解除權,反悔權是法律強制性地賦予消費者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因而反悔權是一種法定合同解除權。

二、我國消費者反悔權的解讀

如今的世界是迅猛發展的互聯網時代,網購已成為人們生活的一部分。電子商務這種新興的商業模式,正釋放著它強大的生命力。我國新《消法》第25條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顯然其設立對于提振消費者網購信心,對于促使經營者誠信經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消法》第25條的制定僅僅是一個良好的開端。它只是在法律條文上抽象地規定了消費者反悔權的內容,還處于應然狀態。而如何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落實到現實的社會關系及人們的行為中去,將應然狀態的法律轉變為實然狀態,這才是我們應努力的方向。正如美國法學家龐德的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實行”。

《消法》第25條一經出臺,深受消費者期望,然而結果卻讓人失望。經營者各出奇招,紛紛對“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收到商品七日內”等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條文解釋,使得“無理由退貨”制度在實行中的效果大打折扣。面對《消法》第25條在現實中實行的困境,我們亟需對其進行正式的法律解釋 ,來明晰我國反悔權的構成及行使要件。因為只有憑借于國家的權威闡釋,才能杜絕經營者的主觀臆斷,弱勢的消費者才能夠得到最堅實的保護。本節將為我國《消法》第25條的正式解釋提供個人意見。

(一)適用范圍

反悔權的適用范圍一方面受銷售方式的限制,另一方面受商品種類的限制。我國新《消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時,消費者享有反悔權?!暗取弊忠馕吨_放性,似乎反悔權可擴張適用于任何交易領域。然而對“等”的解釋應采有條件的擴張解釋,擴張的交易類型應與網購、電視購物、電話購物以及郵購具有某種同一性。遠程交易有兩個特征:一是在非經營者的經營場所進行的,二是消費者和經營者缺乏面對面接觸。因而,“等”字可包括遠程交易和上門交易,故我國新《消法》第25條適用于遠程交易和上門交易。楊立新教授也是持這種觀點。

另外,行使反悔權是受到商品種類限制的?!断ā返?5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數字化商品及報紙、期刊這四類商品,消費者是不得享有反悔權的。除此之外,該條也補充規定了,“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消費者也不得享有反悔權。

新《消法》出臺以后,針對消費者享有反悔權是受商品種類限制的,國內各大電商如淘寶、京東、當當網、蘇寧易購、唯品會、易迅網等等,紛紛列出自己商品的“負面清單”。 然而,商家不能只專注于列出“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也要明確告知消費者哪些商品不宜退貨,并取得消費者的確認,否則單方面地將商品排除適用反悔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認為,消費者的確認應采書面形式,確認的時間是在購買商品時,購買之后不得確認。在網購中,經營者明示某些商品不適用消費者反悔權,消費者仍點擊鼠標購買的,視“消費者確認”。 未經消費者確認的商品,當然法定的四類商品除外,意味著消費者和經營者未達成約定,消費者仍享有反悔權。

(二)適用條件

反悔權可以使消費者無理由退貨,但無理由退貨,并不代表退貨是無條件的。消費者行使反悔權的條件是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保持完好。然而確定“商品完好”的標準是什么,法律沒有規定,人們對它的理解也不一樣,這使消費者難以順暢行使反悔權。我們對“商品應當保持完好”有三種理解。第一種是商品本身及其包裝、裝潢等全部都要完好,不能有開拆、使用的痕跡。第二種是指商品本身及其附屬的標識、標牌等保持完好,而包裝不屬于商品本身,包裝被拆封或者不完好,不影響商品完好。第三種認定商品完好的標準最低,只要商品沒有特別的改變,即使商品標牌、標識等附屬部分不完好,也屬于商品完好。大多認為《消法》第25條的“商品應當保持完好”應采第二種理解,即商品本身及其附屬的標識、標牌等保持完好。消費者為檢查商品而拆封包裝的,以及合理試用商品的,只要不是由于消費者的原因造成價值明顯貶損的,均屬于商品完好。 “商品應當保持完好”的本質是不影響經營者的二次銷售,這是避免讓經營者承擔過多損失。

(三)權利行使期間

消費者行使反悔權也是有期間限制的,新《消法》第25條規定,消費者行使反悔權的期間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一般認為,這“7日”是消費者行使反悔權的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的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法律規定7日除斥期間,意在督促消費者盡快、及時地行使權利,而怠于行使則將喪失反悔權。這樣也有利于法律關系的穩定、財產的流轉,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然而,“收到商品7日內”也面臨著一個法律解釋問題:如何對其進行解釋?在遠程交易中,商品是用快遞方式運達的??爝f員將商品運達到消費者指定的地點,消費者在快遞單上簽收,就意味著商品已交付,商品所有權轉移給消費者,視作“收到”。

另外,對“日”的解釋也很重要?!白允盏缴唐分掌?日內”中的“7日”不是工作日,而應當是自然日,即包括周末和節假日,起始日是收到商品之日的當天。當然若終止日不是工作日的,則應順延到周末或休假日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四)權利行使方式

在國外,消費者行使反悔權的方式一般采書面通知的形式。與此不同,我國新《消法》第25條規定消費者行使反悔權的方式是退貨。而消費者行使反悔權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何時發生,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反悔權屬于形成權,一般形成權是當享有方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后才發生法律關系變動的效果。 可是由于退貨是反悔權行使的方式,因而消費者行使反悔權的,應是在經營者收到退回的商品時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并且退回的商品到達經營者時還必須保持完好,否則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此外,若商品在退回途中意外滅失,經營者無法收到商品的,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簡言之,消費者以退貨的方式行使反悔權,退回的商品在途中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消費者自己承擔。當然為了避免損失,消費者在退貨時可以進行保價或買保險。

(五)權利行使的法律后果

消費者行使反悔權,經營者要接受消費者退回的商品,這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依照《消法》第25條,經營者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在合同已解除的情形下,經營者若繼續占有商品價款則構成不當得利。要注意是,經營者返還的是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法律并沒有規定經營者要返還商品的運費。因而若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商品的運費(商家沒承諾包郵),消費者收到商品后行使反悔權的,經營者返還的價款中將不包含消費者支付的運費。同樣依據《消保法》第25條規定,消費者行使反悔權,退貨所支出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這也是利益關系衡量的結果。但若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則按約定的方法承擔運費。

(六)權利救濟的途徑

現實中,反悔權常受到“霸王條款”的限制。例如,有些淘寶店鋪在在自己店鋪的網頁上注明不加入七天退貨,請買家自行斟酌等等類似字樣。消費者如果在這樣的網站上拍下商品,就等于認可商家提出的條件,而商家的這些單方面聲明就會被列入合同條款。合同約定就會更改反悔權的法定內容,使得消費者難以體驗反悔權帶來的保障。

其實,消費者在面對這些聲明時,往往別無選擇,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弱勢的他們缺乏和商家討價還價的能力。針對“霸王條款”,《消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的格式條款、聲明、店堂告示等所含內容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否則其內容無效。

消費者維權的途徑一般有:與經營者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對于管轄地法院,根據《合同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消費者到被告住所地起訴維權成本太高,可選擇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三、我國消費者反悔權的未來展望

(一)我國消費者反悔權的立法模式選擇

法律規范依權利、義務的剛性程度,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強制性規范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

換句話說,強制性規范是國家強制干預的結果,當事人必須遵守。而任意性規范的意義在于它的指引作用,當事人可自由協商排除其適用。

法律強制性地規定反悔權,雖然可以給弱勢的消費者以最堅實的保護,但是它忽視了商業實踐中商家廣泛推出的無因退貨制度,并且也武斷地剝奪了當事人雙方的自由選擇權。同時,強制性地推行無理由退貨制度,也會增加交易成本。國家的強制力也會助長消費者濫用反悔權,沖擊信用評價機制。更有某些惡意買家,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故意多買多退,使商家損失慘重。

因而,未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我國反悔權的立法不應武斷地一律采強制性的立法模式,而應當追求一種更自由的、讓現實中的當事人能依據實際情況有更多選擇權的立法模式,而這種最佳的立法模式便應是任意性規定的立法模式。

其實,立法者在制定新《消法》第25條時,已經考慮到采取強制性規范來規定消費者反悔權的不足。故《消保法》第25條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當事人自由決定的空間,即“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未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市場參與者素質的不斷提高,法治環境的不斷完善,私法領域會將更多的問題交給市場去解決,會賦予當事人更多的自由決定權,而自身多作指引性的規定??梢哉f,任意性規范的選擇應是未來我國反悔權立法模式的發展方向。

此外,我國與外國相比,反悔權的適用范圍相對狹窄,未來應對消費者反悔權的適用范圍進行適當擴張。我們可以通過修定法律或進行司法解釋的方式,在我國《合同法》、《保險法》及《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中采用任意性的規范,規定消費者在消費者信貸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基金買賣合同等復雜的合同中享有反悔權。

(二)消費者反悔權在我國未來民法典中的歸屬

我國目前還沒有《民法典》,反悔權的規定是出現在相關單行法中的, 如2013年新《消法》、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以及國務院《直銷管理條例》等??墒欠椿跈鄬儆诿袷聶嗬?,是一種法定合同解除權,其私法屬性不容忽視。如何將反悔權制度與我國民事規范和民事理論相銜接,有關我國法律體系的協調與統一。

前面我們探討過反悔權的正當性基礎,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即是將反悔權無障礙地融入到私法體系中。我們論述了反悔權是合同自由原則的實質要求,也是合同實質正義的實質要求,這是在理論上將消費者反悔權與民事理論相協調。

從法律解釋上,反悔權應屬于《合同法》第94條第5款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逗贤ā返?4條規定了法律賦予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幾種情形。前4款具體列舉了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可歸納為兩種情況:一為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二為因債務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第5款是兜底條款,作用在于彌補列舉條款規定的不足,彰顯法律規范的彈性,保證法律規范的相對穩定性。消費者享有反悔權既不是因為不可抗力,也不是因為經營者的違約行為,其存在是《合同法》在訂立時無法預見的。故反悔權在《合同法》中的規范基礎是《合同法》第94條第5款。當然也不排除以后修訂《合同法》,在《合同法》第94條之后單獨規定反悔權這種特殊的法定合同解除權。

未來我國在制定《民法典》時,反悔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應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我們可以借鑒德國立法經驗,將反悔權規定在債法總則中的解除權之后,并將各單行法中的反悔權進行了總括性的規定,明確規定反悔權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解除權,其權利主體限定為消費者,適用范圍是有限的,權利行使之前合同是有效的等一般性問題。

四、結語

現實中,不公平的商業實踐數見不鮮,消費者的意思表示難以自由;交易的日益遠程化、復雜化、專業化,使得消費者的信息劣勢越發突出?,F實要求法律對消費者進行傾斜保護,這便催生了反悔權。反悔權是合同自由與合同正義的實質回歸,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合同自由原則和合同嚴守原則的修正。我國《消法》為順應形勢的變化,于2013年增訂了第25條,這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反悔權。反悔權在我國還是一個新興的制度,應借鑒國外較為成熟的立法理念及前沿的立法技術。

本文為《消法》第25條的解釋提供個人建議,認為《消法》第25條規定反悔權行使的條件為“商品應當保持完好”,且“商品應當保持完好”的標準為商品本身及其附屬的標識、標牌等保持完好。反悔權行使的期間為“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這“7日”是除斥期間,且“日”是自然日,即包括周末和節假日。反悔權行使形式是退貨,并應在經營者收到退回的商品時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等。

此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在私法領域將更多的問題交由市場解決,而法律自身多作指引性的規定,賦予當事人更多的自由選擇權。故我國未來反悔權的立法模式應以任意性規范為主導。未來我國反悔權的適用范圍也可適當擴張,可規定消費者在消費信貸合同、基金買賣合同等復雜的合同中享有反悔權。

最后,反悔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應與民事規范相協調,目前從法律解釋上,反悔權應屬于《合同法》第94條第5款之范疇,但在未來,應借鑒德國消費者撤回權法典化的立法經驗,在我國未來《民法典》中對反悔權進行總括性的統一規定。

注釋:

張嚴芳.消費者保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139.

劉青文.德國的消費者撤回權制度.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09(4).

王洪亮.消費者撤回權的正當性基礎.法學.2010(12).

盧春榮.消費者撤回權制度比較研究.復旦大學2012年博士學位畢業論文.

See Hire-purchase Act (1964),section 4(4),online available at http://www.legislation. go v.uk/ukpga/1964/5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7條、第18條、第27條.

英文文本參見: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si/2008/1816/contents/made.

DCFR Annex, Study Group on a European Civil Code, Research Group on EC Private Law (Acquis Group),Principles, Definitions and Model Rules of European Private Law: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Munich: Sellier 2009, 560.

楊立新.非傳統銷售方式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反悔權及其適用.法學.2014(2).

See Roscoe Pound,Outlines of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Cornell University Library, 2009.

正式解釋是相對于非正式解釋而言的,是指由有權解釋法律的國家機關對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解釋,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

網址:http://news.xinhuanet.com/fashion/2014-04/18/c_126402206.htm.

賈東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109.

梁慧星.民法總論(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1.240.

王澤鑒.民法總則.三民書局.2008.105.

羅昆.形成權的行使規則探析.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5).

柳經緯.民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3.20.

白江.對消費者撤回權立法模式的反思.法學.2014(4).

許中緣、魏韜.論民法典視角下消費者的撤回權.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2).

猜你喜歡
權益保護行使消費者
暫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終止權的國際實踐及其啟示
逾期清稅情形下納稅人復議權的行使
消費者網上購物六注意
知識付費消費者
黨員應如何行使黨員權利?
論FRAND原則對標準必要專利權行使的限制
論我國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制度的完善
談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履約的幾點經驗
城鎮化過程中土地流轉對農民土地權益影響問題分析
悄悄偷走消費者的創意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