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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對建筑業稅負影響研究

2016-12-26 12:45王蕊
現代商貿工業 2016年21期
關鍵詞:建筑業稅負營改增

王蕊

摘要:2016年5月1日“營改增”政策在建筑業全面推開,引起了建筑業納稅人的高度重視,稅制改革后,建筑業企業的稅負實際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成為眾多建筑業納稅人關注的焦點,也成為稅負課題的研究焦點。為此,就建筑業“營改增”政策施行后對建筑業稅負將產生何種影響進行了重點研究,從“營改增”含義出發,分析了“營改增”對建筑業稅負的影響,進而提出了應對這種影響的相應措施,以期為建筑業稅負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導性意見。

關鍵詞:營改增;建筑業;稅負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1.072

1“營改增”含義概述

“營改增”全稱為營業稅改征為增值稅,于2016年5月1日在建筑業內全面推開。2016年3月《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營改增”政策要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這將意味著“營改增”政策將為建筑業納稅人帶來新一輪紅利?!盃I改增”稅制改革從深層次講,其不單單只是稅制的轉換,而是推進經濟結構調整、產業轉型的重要措施,它能有效地減輕企業負擔,淘汰落后產能,促進工業轉型、服務業發展和商業模式的進一步創新。是一項利國利民的良策。

在“營改增”政策中所指的建筑業納稅人,主要是指在境內提供建筑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建筑服務包括工程、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建筑服務等?!盃I改增”后建筑業納稅人將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及其他符合規定的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及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征收率則為3%。

2“營改增”對建筑業稅負的影響

2.1稅負只減不增

在“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從事建筑行業的企業或個人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其中一般納稅人是指年銷售收入超過500萬元以上的及其他符合規定的納稅人。改革后制度規定,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及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的征收稅率為3%。盡管稅改前制度中規定,建筑業納稅人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但這并不意味著稅改后征收稅負會有所增加。首先,小規模納稅人及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征收稅率為3%,但由于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在計稅時,只按照不含稅價計算增值稅,同等條件下,實際稅負只有291%。按照這樣的計稅方法來算,建筑業企業每取得1萬元應稅銷售收入,“營改增”之前需繳納營業稅300元,而“營改增”之后則只需要繳納增值稅291元。同時,月銷售額在3萬元及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則免征收增值稅。其次,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營改增”之前營業稅是按照其所有收入全額征稅,但“營改增”后增值稅應納稅額是當前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按照這種計稅方法,建筑業企業在繳納增值稅時是可以進行進項稅抵扣,如:某建筑企業在某月共取得施工價款600萬元,期間購買石灰用去351萬元。則其“營改增”后繳納增值稅為,而其“營改增”前所繳納的營業稅為。由此可見,不管是哪種形式的建筑業納稅人在“營改增”后其所繳納稅額只減不增。

2.2納稅地點發生變化

“營改增”之前,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地為勞務發生地,即在哪里施工,則在哪里繳納營業稅。而“營改增”之后,增值稅的納稅地則變為機構所在地,即公司總部在哪里,則在哪里繳納增值稅。這就意味著今后除了個人提供建筑勞務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可以在勞務發生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所有建筑業發票必須在機構所在地進行自行開具。這種規定對于跨區域提供建筑服務的企業而言,一方面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按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等,按期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的稅款后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還要嚴格按照制度的規定,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2.3新增預繳模式

“營改增”政策的施行時間緊迫,涉及面廣,內容多責任大。為了維護原來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的平衡,對建筑業征收增值稅采取預繳模式,即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以其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和余額進行預繳。對一般納稅人在施工當地進行預繳時,是總包減分包,按2%進行預繳,預繳完后,向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對小規模納稅人及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則按照總包減分包的3%在施工當地進行預繳。小規模納稅人及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在施工當地預繳后,向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即可,無需再度繳費。

2.4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負

“營改增”制度規定,可采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部分稅額。這項制度在理論上對建筑業而言能夠極大地減輕建筑業納稅人稅負,但在實際工作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卻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在建筑業中,材料采購成本是主要成本之一,但目前的建材市場票據管理還尚不規范,使得很多建筑企業無法及時獲得合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而影響建筑業的進項稅抵扣問題。第二,租賃設備成本也是建筑企業的主要成本之一,目前建筑業設備租賃公司大多為個人或合伙組成的小型租賃公司,這種公司通常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影響了建筑業進項稅的抵扣。第三,建筑業的特點是項目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相分離,項目核算采取報賬制。而在很多大型工程項目中,往往存在結算延遲的現象,這樣則使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及時取得,在稅負抵扣時間又嚴格要求的情況下,也給建筑業企業的進項稅抵扣造成了不小的影響。

3建筑業對“營改增”政策的應對措施研究

3.1培養稅務人才,做好稅收籌劃

面對“營改增”政策在建筑業內的執行,建筑業企業應提前作好積極的應對措施,儲備稅收籌劃人才,做好“營改增”政策的研究工作,并合理進行稅收籌劃,以便在政策執行后,能迅速熟悉政策的各項細節,了解改革后的稅收方法,盡量減少企業稅負支出。對“營改增”政策的研究,主要從增值稅的特點出發,認真研究新政策的相關規定,并特別掌握針對本行業的特別規定,了解進項稅的抵扣范圍,了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途徑及在獲取專用發票過程中可能存在哪些問題,并對這些問題做好提前預案措施。同時,對企業的全體員工進行“營改增”相關知識培訓,特別要注重培訓員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意識、識別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法和途徑等,讓企業在“營改增”稅制后能順利開展財務工作,保障企業的順利運轉。

3.2改造財務管理

建筑業財務管理人員應仔細研究“營改增”的各項規章制度,詳細分析企業支出中的可以用于抵扣的項目,做到應抵盡抵。同時提前做好供應商的選擇和管理,盡量選擇正規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定價方式是否含稅、發票開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應盡量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對于施工現場所使用的水、電、氣等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物質,應提前在合同中進行說明等,確保在施工過程中盡量及時取得專用發票,減少企業所應繳納增值稅稅額。

3.3及時做好風險防控

“營改增”后涉稅風險進一步加大,增值稅稅制是違法違規處罰在所有稅種中最嚴厲的一種。國家對稅制進行改革,目的之一也是為了整頓稅收問題。而“營改增”制度的出臺能較好地遏制非法轉包、分包、掛靠經營等現象。在實際的建筑業工作中,有些企業在承包工程后將全部工程轉包他人,這是建筑法所明確禁止的。稅制改革后,在工程全部轉包的情況下,作為第一承包人的建筑企業應按從發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結算收入和價外費用計算確定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從第二承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其進項稅額,從其財務處理中能夠發現沒有可供抵扣的外購材料,從而很容易判斷出工程全部轉包的交易實質。因此,建筑業納稅人應高度重視掛靠經營、轉包、分包等問題,仔細研讀“營改增”政策,做好相應稅收管理及風險防控。

4結束語

綜上所述,“營改增”政策對建筑業的稅負影響主要為只減不增,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建筑業在稅負繳納、稅負計算等方面會有相應的改變,建筑業納稅人應積極組織企業財務人員對新政策進行仔細的研究,熟練掌握新政策的各項細節與措施,并及時組織專項培訓,對財務人員、業務人員及管理層進行重點培訓,使其認識到增值稅法規對企業管理的重要性,確保企業能夠享受到國家政策的紅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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