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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啟示

2016-12-27 13:40徐曼
科學與財富 2016年29期
關鍵詞: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啟示

摘要: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是研究一個民族歷史文化的重要資料。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盡管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保護政策,但是依然存在不少問題。而日本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方面,歷史悠久,成績顯著,值得借鑒。

關鍵詞:日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啟示

一、我國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1.我國的現代化進程曲折。"五四"以來,中國思想界和知識分子大都把傳統文化看成是現代化的阻礙和對立面,造成了文化意識形態的斷裂和偏見。保

2.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全面普查、深入的實地調查工作和基礎性的學術研究方面,還有很多不足。非物質文化遺產目錄的認定中,不少缺乏嚴謹、有力的依據和證明。

3.我國由于民眾受教育程度的差異性,導致國民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方面發展不平衡。在全民參與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略有不足。

4.許多中國的傳統節日,沒有相應的機構或居民社區組織符合節日內涵的傳統文化活動,而是借由商家炒作,無論大小節日,都變成全民"購物節"。例如端午節,更多的應該是舉辦一些賽龍舟等紀念活動,卻讓不少商家打著幌子變相賣高價粽子;又如七夕節,該是傳達一種鵲橋相會的珍惜情誼,也被某些商家借機炒作。

5.我國的立法水平較為滯后,發現問題難以很快解決。而且,我國的社會發展不平衡,文化遺產在各地面臨的狀況也不一樣,很難用一部法律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所有問題。

二、日本在保護文化遺產方面的做法

1.保護的連續性

日本政府在大力推動現代化進程的同時,積極致力于傳統文化的保護,實現傳統與現代的和諧共生,這個目標自明治政府以來從未改變過,因此日本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具有一貫性。加強對"人間國寶"的認定以及引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登錄制度;被認定為"人間國寶"就有義務將其技藝、技能及其作品等進行公開和傳承給后世,如果拒不外傳,或者因為其他原因不傳承其技能,將被解除或者取消其資格。

2.重視調查和先行研究

日本政府和日本學術界多次組織實施全國規模的農村、山村、島嶼等民族調查,積累了大量可靠的豐富資料。這些調查成果的積累,為日本文化遺產的認定、登錄、保護及運用等,創造了堅實的基礎。

3.全民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發達的國民教育體系,使得日本民眾對自己的文化遺產有高度的危機感和認同感,日本全國各地幾乎都建有保護地方文化遺產的民間組織,這些組織經常會組織民間祭祀活動,例如"祗園祭"、"天神祭"等,參加的街區居民很多,大家各司其職,在祭祀活動之前反復排練,大家把這種文化祭祀當做民眾參與的活動,而不僅僅是政府的行為。此外,根據日本法律規定,文化遺產必須向全體民眾公開,媒體承擔起向大眾宣傳和教育的責任,通過各種形式,向民眾宣傳和介紹日本傳統文化等,如著名的"人間國寶"展演活動、西陣織和服館的和服表演等,在日本國民中形成了濃郁的氛圍。

4.切實發揮傳統節日的文化影響作用

盂蘭盆節是日本國民非常重視的一項傳統祭典。每年一到8月份各地都會大加報道,節日晚上民眾自發穿上"浴衣",前往當地廣場參與盂蘭盆舞蹈活動。家長也會帶自家小孩進行祭祖等,使得日本民眾從小就對這種祭祀祖先活動有深刻認識;七夕節日本各地也會舉辦不同形式的慶?;顒?,或沿街進行舞蹈表演,或進行抬轎子活動,很多地方民眾還把自己的心愿寫到字條然后掛到樹上等。每個節日都有不同的文化慶典活動。

5.立法工作

日本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方面著手早,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剛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之初,已經開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1871年,《古器物保護法》出臺,開始對傳統工藝美術品進行保護;1888年,日本政府專門成立"寶物"調查機構,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1897年,日本頒布《古社寺保存法》,對"特別建造物及國寶"進行認定;1919年,《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頒布實施。1950年《文化財保護法"正式得以討論通過,并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修正與完善。

日本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過程中,堅持文化發展的一貫性,重視文化遺產的調查和深入研究,并廣泛調動民眾參與的積極性,使民眾自發地愛惜和保護自己民族的文化遺產;并加強立法,促使日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斷修改和完善。

三、日本在保護文化遺產方面的做法給予我國的啟示

1.保護和珍愛祖國的文化遺產包括傳統文化,應當是我國一貫堅持的基本國策。政府應該把這方面的工作做細做長,而不能像搞"運動"一樣只是空喊口號,更不能因為其他任何原因致使文化遺產的工作發生中斷。應當把祖國的傳統文化和民間民俗文化作為社會資源和文化多樣性的標志提升到國家的議事日程。

2.雖然我們也做過一些調查,像早年的文物普查,民族民間文藝集成,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歷史調查等,但是相比日本,我們的研究水平還有較大差距。中國的民俗學會、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中國藝術人類學會等學會的會員們,應當真正深入田間地頭、深入實地,進行詳實的調查和研究,而不僅僅做一些呼吁,談一些感想。應當學習日本學者重實踐輕功利的精神,潛心研究某一項具體的項目,積累具體的文化遺產保護經驗。

3.國民受教育程度和文明素質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情況。我國應當繼續通過發展教育,提升全民文明素質和文化素養,形成"文化自覺"現象。讓每個民眾都能有文化遺產的高度危機感和責任感,全員參與到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中,具有文物保護的"主人翁思想"。

4.我國的大眾傳媒也應當承擔一部分文化遺產保護的責任。我們的媒體除了報道一些為了吸引觀眾目光的明星出軌、醫患關系之外,還應當對我們祖國的文化瑰寶大力宣傳,讓更多的民眾了解我國的"昆曲"、"古琴"、"剪紙"、"風箏"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中日文化如出一脈,兩國人民的文化傳統、文化內容和文化形式存在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日本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經驗和做法,帶給我們很多啟發。借鑒日本的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把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發揚并傳承下去,是我們每個人的使命和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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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徐曼(1982.02-)女,漢族,山東濰坊人,山東科技職業學院講師,碩士,主要研究方向為日語教學、中日文化對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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