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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送達問題研究

2016-12-27 14:16鮑明暉
科學與財富 2016年29期
關鍵詞:法律文書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

提要: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沒有送達問題的專門規定,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作了簡略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的困難和問題,行政訴訟的送達,可以參照民事、商事、涉外民事訴訟和仲裁的送達方式和制度,但最終還得我國的行政訴訟作以詳細的規定,明確規定行政訴訟的送達問題對于完善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十分必要。

關鍵詞: 行政訴訟 送達

新行政訴訟法(根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頒布執行已一年多,成績顯著,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目前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沒有送達問題的規定,本文僅對行政訴訟的送達問題作些探討。

一、行政訴訟中規定送達的必要性。

送達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否則不產生送達的法律后果。行政訴訟送達在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行政訴訟,送達與否,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送達程序在整部行政訴訟法中可能是很小的部分,但是它卻影響整個訴訟程序的進行。行政訴訟中的送達制度應該作為行政訴訟法的重要制度,加以明確規定。

然而,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框架對送達未能引起重視,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共十一章七十五條,沒有就送達問題單獨列明,就送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該司法解釋效力低于法律。并不是行政訴訟送達的法律規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都是全國人大通過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顯然級別要低得多。行政訴訟的送達問題,應該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修訂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

而且本條規定存在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外",因我國行政訴訟沒有行政訴訟送達的規定,所以也就談不上依照可言。第二個問題就是"可以參照……"中的"可以",這是有一個彈性條款,可以參照也可以不參照,而行政訴訟的送達是一定要發生的程序。第三個問題就是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有很大的不同,送達制度參照民事訴訟的送達制度有精簡法律但卻有無法執行之嫌。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是對送達問題的規定,民事訴訟的送達制度的條文第七十七條到第八十四條對送達由詳細規定,第七十七條是對送達回證的規定,第七十八條是對直接送達的規定,第七十九條是對留置送達的規定,第八十條是對委托送達的規定,第八十四條是對公告送達的規定。這些規定對構建我國行政訴訟法對送達問題的規定有一定的參照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章是對民事訴訟送達問題的規定,該意見第八十一、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第九十條對構建我國行政訴訟法對送達問題的規定也有一定的參照意義。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有很大的不同,比如性質不同,前者是民事后者是行政;審判部門不同,前者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后者是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庭;審判方式不同,前者可以采取獨任制,也可以采取合議制,后者只能采取合議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行政訴訟不可以調解……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也有一定的聯系,比如都可以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都可以上訴,都可以申請回避,申請再審,申請訴訟保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是對送達問題的規定,行政訴訟中的送達可以參照。

二、行政訴訟中送達的方式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指送達人員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屬、代收人、訴訟代理人的送達方式。在行政訴訟中,受送達人是行政機關的,往往送達到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蓋章即可。如果行政機關負責收件的人員拒收或阻撓,直接送達不能時,那就得采用其他送達方式。

(二)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時,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或辦公場所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適用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在進行留置送達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作為見證人,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應當向見證人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受送達人拒收的事由和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辦公場所,即產生送達的法律后果。行政訴訟,行政機關是公法人,所以就不涉及住所的問題,住所僅適用于自然人。行政機關有辦公場所,采取留置送達,就應當把法律文書、訴訟文書留置在辦公場所。見證人一般比較難找,或見證人一般都拒絕簽字,送達人員務必記明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到行政機關送達最好有二人以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定,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在司法實踐中,留置送達出現問題最多的就是送達人員沒有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作為見證人到場證明,幾名送達人員自己簽名完成留置送達的行為。

(三)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在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的方式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郵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郵寄送達的前提是在直接送達確有困難。郵寄送達需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的方式,不能是平信,平信郵寄不是郵寄送達,EMS方式送達是郵寄送達。

(四)電話、傳真、短信、電子郵件(E-mail)、即時聊天(如QQ、微信)送達

現代社會科技發展迅猛,人與人之間的交流方式多樣化,所以就有電話、傳真、短信、電子郵件(E-mail)、即時聊天(如QQ、微信)送達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電話、傳真、短信、電子郵件(E-mail)、即時聊天送達顧名思義,就是指通過打電話、發傳真、發短信、發電子郵件、QQ聊天、微信的方式送達。這種方式送達具有即時性、快捷性的特點。但是這種方式也有其缺陷,就是材料不好固定。采取電話、傳真、短信、電子郵件(E-mail)、即時聊天(如QQ、微信)送達必須記入筆錄,由送達人員簽字確認,如有必要或可行,受送達人也應在在筆錄上簽字確認。我國的合同法,關于承諾的生效時間,采用到達主義。行政機關都有電話、信箱、郵箱,有的已經公開化,所以采取電話、傳真、短信、電子郵件(E-mail)、即時聊天(如如QQ、微信)送達更方便,有利于節省訴訟資源。

(五)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以登報、張貼公告等方式告知受送達人訴訟文書的內容或通知其領取法律文書或訴訟文書。公告送達的前提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不能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送達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而不得以而為之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的公告期為60天,公告期限屆滿,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視為送達。公告送達的受送達人有可能知道了公告內容,也有可能不知道公告內容,但在法律上推定其知道,視同為知悉。行政訴訟中的公告送達的受送達人不能是行政機關。因為行政機關不存在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形。

三、行政訴訟送達的效力

行政訴訟送達的效力,是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送達后產生的法律后果。行政訴訟送達的效力有以下幾方面的表現:

1、有關的訴訟期限開始計算。例如,一審判決書送達后,當事人上訴期限從送達的第二日計算。如一審判決2010年6月1日送達,當事人上訴期限從2010年6月2日計算。

2、判決書的效力開始發生。比如二審法院的判決書送達后,判決書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知曉應在何時參加某一訴訟活動,若不參加,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例如,原告接到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接到傳票傳喚,無不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如果必須到庭而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

4、標志著有關訴訟法律關系的產生或消滅。例如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在人民法院和被告之間就形成了訴訟法律關系。

5、一個程序的終結另一個程序的開始。

6、關于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書的送達

涉外行政訴訟案件司法文書的送達,是指我國法院向境外當事人送達司法文書的方式。我國法院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都不能單獨向境外送達司法文書。如果按照兩國之間簽訂有司法協助協定,那么就按照司法協助協定中約定的方式送達。在這里要強調的是,我國接受司法協助的機關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外,還有司法部,根據兩國司法協助協定約定的機關而靈活選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解取證以及其他訴訟行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受送達人所在國允許郵寄送達的,人民法院可以郵寄送達??梢娚嫱庑姓V訟與國內行政訴訟送達方式的不同。涉外行政訴訟送達征對的不是國內的行政機關而是境外的行政相對人。大陸向臺灣、香港、澳門送達司法文書和國內送達也有區別,具體送達方式參照大陸向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送達司法文書的相關規定和協定。

四、其他設想

行政訴訟的送達,可以參照民事、商事、涉外民事訴訟和仲裁的送達方式和制度,但最終還得我國的行政訴訟作以詳細的規定,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規矩"如果不詳盡,不具有可行性,如果法官無法操作或無法可依,那將會導致執法混亂,輕則導致冤、假、錯案,重則導致社會的動蕩,所以完善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行政訴訟的送達問題就迫在眉睫。

參考文獻:

1.陳桂明《民事訴訟法通論》中國政法大學1999年版,第199頁。

2.呂鶴云、黃新民《法學概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09頁。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法發[2006]5號

作者簡介:

鮑明暉、男、1969年12月1日、民族:漢、籍貫:武漢市、學位:碩士、職稱:教授、工作單位:武漢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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