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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票據抗辯

2017-01-13 20:32喻燕
現代商貿工業 2016年24期
關鍵詞:票據法

喻燕

摘要:票據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是一種重要的信用憑證。票據的法律體系中,抗辯制度顯得十分重要,對債務人的抗辯權進行了規范限制,同時對正確處理票據債務債權問題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票據抗辯;民法抗辯;人的抗辯;物的抗辯;票據法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4.075

20世紀90年代左右,我國票據制度就已經進入了法制化的正軌,也成了我們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為了充分發揮票據作用,根據票據法設計了各種制度。研究票據抗辯,能使人們正確行使自我票據抗辯權,處理因票據抗辯產生的糾紛等,所以對票據抗辯制度的研究是很具有理論和現實意義的。

1票據抗辯概念簡述

我國的票據,是指依法簽訂的、按照約定無條件支付應付金額的一種有價證券,持票人擁有追索權和付款請求權。關于抗辯的理念,在民事法律理論中,一般認為是相對人提出事實和理論依據,否定權利人的要求。它分為權利障礙抗辯和權利毀滅抗辯兩種,都屬于程序法律上的抗辯。而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定義來看,票據抗辯則是: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有權拒絕債權人的相關義務的行為,是債務人保護自我權利的一種手段。而這一切都必須要以《票據法》所規定的“一定合法的事由”為前提。

2關于票據抗辯概念的簡單辨析

票據抗辯權與票據權利相對,它是債務人獨有的一種權利。關于票據抗辯的概念,不同的學者也有著不同的認識。對多位學者相關觀點進行簡要的分析之后,我們發現:一是關于票據抗辯主體問題,是票據債務人,還是票據上記載的債務人,個人認為,既然有票據無效的狀況,由此票據上記載的債務人這種說法顯然更可靠;二是關于抗辯事由的問題,票據抗辯可以分為對物的抗辯和對人的抗辯兩類,對物的抗辯主要指票據本身存在影響票據效力的事由,導致票據無效;對人的抗辯則主要是指產生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據債務人對特定的持票人之間的關系。

3票據抗辯與民法上的抗辯的比較分析

票據抗辯法是以民法中已經存在的抗辯法為基礎,但又有所不同,民法中廣泛存在著抗辯,其中的票據抗辯法則屬于特別法。

(1)從法理基礎上來說,二者有著明顯區別。票據抗辯是因為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而民法抗辯則正好相反,是由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有因性。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不受著原因關系和票據效力的影響。如果是有因的,那么票據受讓第三人的票據權利就處于了不穩定的狀態,對票據的流通產生阻礙。民法上的抗辯有因性是指可以因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等產生。

(2)二者對請求人的權利的規定不同,民法上的抗辯權,只是對請求人的給付請求的拒絕,但并不否認請求人請求權的存在。只是消滅了相關程序權利,并沒有消滅實際的權利。而票據的抗辯權,不僅包含了否認請求權,還包括了否認票據權利而導致了票據的無效,或改變了票據中不可更改的事項而導致無效等情形。

(3)民法上的抗辯具有延時性,而票據的抗辯具有切斷性。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民法上抗辯的延時性意思是指,債權的轉讓,對原債權人無影響,仍舊保持有效作用,并且一直存在。債權雖轉讓,但債務本身內容卻沒有變化,給予民法上的抗辯延續。而憑借抗辯的切斷性,則是不管國內國外都是給予承認的。這樣規定的原因主要是出于既要保障票據的履行又要保障票據的流通的目的。

(4)二者抗辯事由的相關限制不同。相對之下,民法的抗辯權更注重保護債權人,如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權人、抗辯能對受讓人無條件行使。但對于抗辯事由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也有限制。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債務人不能以前手的抗辯事由來對抗持票人,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4關于票據抗辯的傳統分類

各個國家和地區對于票據的抗辯的分類方法不同,這里簡單列舉票據抗辯在大陸法系國家和美國的規定,它們根據票據效力和抗辯對象的不同,把票據抗辯分為物的抗辯和人的抗辯。

4.1物的抗辯

它依據含義又被稱為絕對的抗辯和客觀的抗辯,是指根據票據本身或者與票據密切相關的債務人而產生的抗辯。即使持票人變化,抗辯本身也不會產生影響。從它的含義上可以了解到,抗辯的事由主要因為票據本身已經存在問題,這就使得票據喪失了法律效力,發生糾紛時,便沒法得到法律的保護。由此可見,物的抗辯有著以下的特點:債務人可對抗一切的持票人,事由是票據和記載債務人本身,同時與票據當事人沒有基礎法律關系,具有很強的客觀性。

4.1.1債務人可以對任一債權人行使權利

根據物的抗辯的事由,將其主要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因為票據本身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而導致票據無效。如票據上欠缺當事人的重要簽名、相關印章、簽署的年月日等;記載了不得記載的事項等;欠缺票據種類以及票據金額等;二是票據權利行使的情況。如票據已經完成付款、法院已經做出票據相關權利消除判決、持票人時效超過了票據相關約定等情況。

4.1.2特定債務人可對持票人抗辯

當債務人本身出現問題,如是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甚至債務人是不存在的、被偽造出來的人;債

務人之前已經被法律宣告破產的;債務人是被他人無權或越權代理了的等情況,則特定的債務人可對持票人進行抗辯。

4.2人的抗辯

它是指債務人因為持票人的相關票據權利并不合法,由此享有不履行的權利。人的抗辯依據其含義又被稱為主觀的抗辯或者相對的抗辯。由人的抗辯的相關含義,我們可以了解到,抗辯產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特定的人,這種抗辯只能向相對的人提出,同時這種關系是主要存在于特定的人之間的。

4.2.1任一債務人可向特定的持票人行使權利

根據人的抗辯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當票據中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者出于喪失領取金額的基本能力的情況時;當特定的持票人已經欠缺了領取金額資格的情況時;或者票據根本不符合法律對此的相關規定的情況時。

4.2.2特定的債務人可以向特定的持票人行使權利

當出現以下問題時,如是票據欠缺原因為理由而產生的抗辯;因為原因關系屬于違法的而產生的抗辯;出票人和背書人已經在票據中標注寫明了不能轉讓的情況;當事人之間有特別約定的情況等,則票據特定的債務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這一抗辯權利。

5關于票據抗辯傳統分類的評價

5.1傳統分類的優點分析

對人抗辯和對物抗辯的行使對象是不同的,將票據抗辯形象地分為人的抗辯以及物的抗辯,有利于醒目地使人了解票據權利的行使對象,從而使得特定的債務人和任一債務人可以清晰地行使這一抗辯權利。

兩者有著不同的相關立法。物的抗辯又屬于絕對抗辯,物的抗辯的權利是受到法律的支持與保護的,也就是權利是絕對的;人的抗辯則又叫作相對抗辯,人的抗辯是屬于特定的票據關系中的,權利也是相對的,法律上給予了一定的限制。

5.2傳統分類的缺陷分析

物的抗辯和人的抗辯區分標準是抗辯的相關效力。如對人抗辯前提是承認持票人享有的票據權利,但卻沒有直接否認票據權利。從相關法律效果的實現來看,將票據抗辯簡單分為物的抗辯和人的抗辯,具有其不周延性。

傳統票據抗辯分類中,物的抗辯和人的抗辯界限的區分,一般是進行個別的利益衡量。保護債權人的抗辯分化為人的抗辯,保護債務人的利益的抗辯事由則分化為物的抗辯,其中可見,純粹是以相關利益來進行劃分的。這種分類方式不是以法律的相關條件為前提,而是確定了法律的相關結果,以此來進行衡量。

同時,將物的抗辯作為了絕對的抗辯并不十分合適。傳統的票據抗辯中,認為物的抗辯是絕對的,可以對任一債權人行使的權利,而人的抗辯則只是對特定的人的抗辯。因此,根據對抗的范圍來對對抗對象進行劃分,并且稱之為絕對抗辯和相對抗辯,顯然并不合適,容易導致理論的僵化。

參考文獻

[1]王丹陽.淺析票據抗辯分類理論[J].法制博覽,2013,(5).

[2]韓寧.票據抗辯制度研究[J].鄭州輕工業學院學報(社科版),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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