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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數字模型的獨創性認定

2017-01-13 20:56田國慶
現代商貿工業 2016年24期
關鍵詞:數字模型獨創性設計者

田國慶

摘要:數字模型的價值隨著3D打印技術的普及不斷凸顯。3D打印數字模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有一定的爭議,但從其本質上應認定為作品,則其獨創性判斷就甚為關鍵。數字模型是數字技術的產物,與3D打印技術相結合使之獨創性認定增加了很多不確定性因素。技術因素與數字模型的來源對數字模型的獨創性認定具有重要影響。設計者獨立設計完成的數字模型不僅要滿足“獨”的要求,也要滿足“創”的要求。而以他人知識產權基礎上演繹的數字模型,則因不同的演繹方式,對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進行再創作,獨創性認定有一定差異。

關鍵詞:3D打??;數字模型;作品;獨創性

中圖分類號:TB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4.100

1引言

隨著3D打印技術的大眾化,任何個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設計的模型,在家就能打印出現實所需的物品。Gartner研究公司預測:到2023年左右,幾乎所有人都會采用3D打印技術。3D打印技術的普及被英國《經濟學人》雜志譽為即將到來的“第三次產業革命”。然而3D打印就像一把雙刃劍,技術革新在給我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會給制造業帶來巨大沖擊并涉及到嚴重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幾乎涉及版權、商標、專利等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侵權的規模和范圍以及侵權人的數量前所未有的廣泛。)。要實現3D打印,首先必須要設計出符合格式要求的數字模型,然后根據數字模型通過3D打印機打印出相應產品。3D打印數字模型是指利用CAD(Computer Aided Design)軟件設計或掃描已有的產品并加工制作而成的虛擬三維立體造型。作為3D打印的核心要素,3D打印數字模型既是打印物理實體的前提和藍本,也是連接創意和現實的橋梁,其價值日益凸顯。因而數字模型也隨著3D打印技術的普及而價值大增,大有“一人得道雞犬升天”之勢。一個名為Defense Distributed的組織在其網站公布了3D打印數字模型,引起了廣泛關注??梢灶A見,未來數字模型也會像市場上其他商品一樣被人們所售賣。

然而,由于3D打印數字模型是數字技術與掃描技術相結合的產物,因此對其是否構成作品以及其獨創性認定增加了很多不確定性因素,立法與司法審判實踐并未在短時間內做出回應。本文主要對3D打印數字模型上述問題進行探討。

23D打印數字模型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圍

學界對于3D打印數字模型是適用著作權法還是專利法有不同觀點。但是,從數字模型這一智力成果的本質出發,將其納入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更具有合理性。理由在于:著作權注重表達而非思想,帶給人的更多是精神享受,只要滿足一定的獨創性,自作品完成時起自動獲得著作權;而專利權注重思想內容而非外在形式,更多的給社會創造物質財富,而且需要滿足“專利三性”的要求(“專利三性”包括:實用性、創造性與新穎性),以國家機構審核授予的形式獲得。3D打印數字模型一般具有特定的數字表達形式,是創意的一種外在表現,具有一定的藝術性。然而,盡管數字模型可能被用于3D打印而具有潛在的實用可能性,但是其本身為一種三維的虛擬畫面,并非實際物品。按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定義,要將數字模型作為一種技術方案進行保護必須要以特定產品為載體,對產品具有依附性,而數字模型則可以以數字形式獨立存在。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對作品的進一步解釋,3D打印數字模型應該屬于圖形作品或模型作品。所以,應當將3D打印數字模型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疇。

3獨創性認定的一般理論

獨創性認定需要將“獨”與“創”兩個方面拆分開來,“獨”主要是指“獨立創作、源于本人”,由作者獨立完成,并非抄襲他人的作品?!皠摗笔侵缸髌繁仨毦邆湟欢ǔ潭鹊膭撛煨?。不同國家或地區,獨創性認定標準不同。英國獨創性標準是“獨立完成+足夠的創作投入”,而美國獨創性標準為:“獨立完成+最低限度的創造性”。1992年《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將獨創性解釋為:表現在作者所創作作品上的反映作者個性的標記。而在德國,不同的作品類型對創作高度的要求不同,不同類型的作品只要求適度的創作水準。而我國著作權法采大陸法系獨創性標準,傾向于要求作品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

4影響3D打印數字模型獨創性認定的因素

4.1技術因素

技術的發展對著作權制度的影響具有兩面性。一方面,技術的發展大大加快了信息的傳播和分享速度,使得信息共享減少了時間、空間的限制,極大的方便和豐富了人們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技術的發展也對著作權的認定與保護產生了消極影響。在技術發展的早期,作品主要依靠手工創作,作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設想來制作,其本質上是一種智力活動的過程。而隨著技術的進步,尤其是數字技術的發展,技術取代了人的智力活動而逐漸實現了自動化,而自動化的結果就是“機進人退”,人們只要懂得簡單的操作技術,就能制作出完美的數字模型,設計者不再是創作活動過程中的“主角”。因此,這一類數字模型多大程度上還保留了設計者的獨創性元素,這是我們應該思考的問題。

4.23D打印數字模型的來源

3D打印數字模型的獨創性認定與其來源密切相關。因為3D打印的數字模型多被打印出實際物品,因此除了獨立設計以外,很多是設計者運用掃描技術在他人知識產權基礎上演繹而成的3D打印數字模型。所以,根據其來源可以將其分為設計者獨立設計完成與在他人知識產權基礎上演繹完成的3D打印數字模型。獨立設計的3D打印數字模型必須要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才具有獨創性。而在他人知識產權基礎上演繹完成的3D打印數字模型,不僅需要滿足獨立完成的要求,還需要對創造性進行比較認定,將在下文進一步論述。

5獨立設計的3D打印數字模型

獨立設計的3D打印數字模型是指設計者運用CAD軟件,以公有領域的素材為對象,從無到有而創作的數字模型。CAD是工程技術人員以計算機為工具,對產品和工程進行設計、繪圖、分析和編寫技術文檔等設計活動的總稱。設計者運用共有領域的素材與CAD軟件繪圖工具進行數據建模,在這一過程中如果設計者對色彩、背景、燈光等元素的選擇能夠在數字模型外觀中體現出來,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可以認定3D打印數字模型具有獨創性。設計者還可以對處于公有領域的實用物品、自然生成之物進行掃描,并在后期的制作過程中加入設計者個性化元素,因此而設計的3D數字模型同樣具有獨創性。

6以他人知識產權為基礎演繹的3D打印數字模型

作為3D打印數字模型演繹基礎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處于有效期的商標(既可以是平面商標,也可以是立體商標)、外觀專利、作品(既包括立體作品,也包括平面作品)。從演繹的方式來看,既可以是對三維物體的掃描,也可以是對平面圖像的再創作,還可以是根據文字作品的描述。作品獨創性認定需要綜合考察作品本身與作品創作過程,而且依賴作者的創造性投入,而創造性投入與創作技巧、創作方法密切相關。所以,根據演繹方式的不同,將其分為:掃描三維物體而成的3D打印數字模型,根據平面圖像演繹3D打印數字模型,根據文字作品而制作的3D打印數字模型。

6.1掃描三維物體而成的數字模型

掃描三維物體而成的3D打印數字模型需要經過兩個階段。第一,對三維物體進行掃描;第二,對掃描數據進行加工制作。要認定最終的3D打印模型是否具有獨創性,兩個階段需要進行綜合考察。

6.1.1第一階段

受知識產權法保護三維物體包括:外觀專利、立體商標、立體作品。依當前的技術水平,掃描儀分為自動掃描儀與非自動掃描儀。與自動掃描儀相比,非自動掃描儀賦予了設計者更大的主動權,像the D-Sculptor 和iModeller Pro型號的掃描儀,允許設計者使用數碼相機從不同角度全方位的對三維物體拍照,設計者在拍照過程中可以對角度、背景、光線、位置、姿勢等因素進行調整,進而拍攝的效果會有很大不同。與攝影原理一樣,對上述因素的選擇與判斷體現了設計者的獨創性。如果是使用自動掃描儀,整個掃描過程,設計者只需要輕輕按下按鈕即可完成掃描過程,所以如果采用自動掃描儀,設計者無需更多智力投入,這一過程并未體現設計者的獨創性。以Meshwerks, Inc. v. Toyota Motor Sales U.S.A., Inc.案為例,豐田公司委托G&W來制作所有豐田汽車的數字模型用于電視廣告宣傳,而Meshwerks公司又受G&W委托對豐田公司的所有車型進行掃描并制作最基礎的數字模型。Meshwerks公司所使用的掃描設備就類似于非自動掃描儀,需要Meshwerks公司員工手動掃描,而且由于受到技術限制,車型的很多細節部位(車輪、燈光、門把手、豐田標識)不能準確掃描。嚴格說,這一過程需要設計者一定的智力投入,能夠加入設計者個性化元素。

6.1.2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主要是將掃描的數據上傳到計算機,運用CAD軟件對數據進行加工處理。這一階段要達到獨創性要求,設計者不能僅僅滿足三維實物本身所體現的獨創性或創造性,而要在其基礎上進行再創作進而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具體來說分三步:(1)對三維物體的獨創性或創造性進行判斷;(2)與之進行對比,3D打印數字模型是否具有某種程度的“改變”;(3)“改變”是非瑣碎的并具有可識別性。這種“改變”一般表現為對數字模型色調、背景、光線、角度等因素的個性化選擇。同樣以Meshwerks, Inc. v. Toyota Motor Sales U.S.A., Inc.案為例,法院支持被告的主張,認為根據委托協議G&W僅僅委托原告制作豐田汽車最基本的線性框架模型,根據思想表達兩分法理論,通過采用“事實過濾”的方法,將該數字模型中的未加修飾的汽車框架過濾掉以后,未留下任何能夠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存在。而根據委托協議,第二個階段的加工制作留給G&W公司自己完成,在顏色、背景、線條搭配以及結構調試方面由G & W自己選擇。所以,Merhworks公司設計的數字框架模型是對汽車造型的復制,并不具有與原作品相區別的非瑣碎的“改變”,不能滿足最低限度創造性要求。

對兩個階段的獨創性認定應當綜合考慮,本案中Meshwerks公司雖然在掃描階段具備一定的獨創性,但是并沒有最終呈現在數字模型的外觀之中;而第二階段加工制作過程Meshwerks公司又未參與。所以,法院最終認定Meshwerks公司制作的汽車數字框架模型不具有獨創性是正確的。

6.2根據平面圖像演繹的數字模型

根據平面圖像演繹的3D打印數字模型是指將單面視覺效果的二維圖像塑造為具有正視、側視、后視、俯視等立體視覺效果的數字模型。平面圖像既包括受著作權法保護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圖形作品,也包括受商標法保護的商標圖案。此種演繹方式的特征在于,從平面到立體的轉換。然而,由平面到立體的轉換也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如何在復制與演繹之間做出區分,是我們認定3D打印數字模型獨創性的關鍵。我國著作權法采取權利列舉與行為規制并行的立法模式?!吨鳈喾ā返谑畻l第一款第(五)項和第(十四)項對復制權和改編權分別作出了規定。復制權是將作品制成有形復制件的權利,所控制的行為包括不加任何改變地使用行為和在原作表述基礎上進行非實質性改動的使用行為兩種情形。改編權則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達的情況下創作出新作品的權利,所控制的行為是在原作基礎上使用另一種獨創性表達、形成新作品并加以后續利用的行為。由此可見,復制權和改編權所控制行為的區別在于對原作品的使用行為是否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所以,根據平面圖像演繹的3D 打印數字模型,只有具備一定的獨創性才能夠構成改編作品,否則屬于對平面圖像的復制。

一般來說,以平面圖形為藍本創作3D打印數字模型具有相當程度的主動性,而并非被動的復制,需要設計者創造性的智力投入,而不僅僅是技藝性勞動。比如:單純的一幅人物肖像畫,平面效果只有其正面、部分側視的畫面效果,而其俯視、后視效果以及顏色、線條等元素的搭配則留給了設計者很大的想象空間,其設計過程必然會融入設計者的個性化的選擇,所以能夠滿足最低程度創造性。然而,如果平面二維圖像構成元素較為復雜精細,抑或圖像配有完整的說明,從而縮小了設計者的創作空間,數字模型不能凸顯設計者的個性選擇,那么數字模型則不能滿足獨創性要求。

6.3根據文字作品而制作的數字模型

能夠作為3D打印數字模型制作參考的文字作品,具有一個共同特征:都是對某一作品或者產品構成特征的描述。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對美術作品、圖形作品等平面作品的描述;二是對產品、模型設計參數的描述。依據兩種不同的描述而制作的數字模型獨創性判斷有一定差異。第一種情形,類似于以平面圖像為基礎而演繹的數字模型,其獨創性認定前面已經論述。第二種情形,嚴格按照參數來設計的數字模型屬于復制,幾乎沒有獨創性可言。

7結語

3D打印數字模型本質上應該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疇,其獨創性認定需綜合考慮設計者所使用的技術因素與創作來源等因素。設計者獨立設計的3D打印數字模型,無論是利用公有領域的素材獨立制作,還是對公有領域的客觀事物掃描,要具有獨創性必須能夠體現出設計者對于顏色、背景、燈光、角度等元素的個性選擇,否則不具有獨創性。以他人知識產權為基礎演繹的數字模型,則要具備區別于原智力成果的獨創性,并體現出設計者在布局、結構、顏色、背景、角度的選擇上需要有區別于原智力成果的特征,從而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才能認定3D打印模型具有獨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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