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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分析與思考

2017-01-21 01:10李清清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民間借貸思考分析

李清清

摘 要:隨著我市經濟的迅猛發展、公民個人收入及社會財富的增加,民間資本日益龐大,流通也日益活躍,加之公民投資意識增強,民間借貸活動日益頻繁,由此引發的民事糾紛也越來越多。本文通過對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案件的分析,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以期對今后的實踐有所裨益。

關鍵詞:民間借貸;分析;思考

1 民間借貸案件基本情況、特點

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日漸增多,且有大額化、高風險的變化趨勢。具體有以下特點:

(一)案件數量居高不下

從統計數據看,近年以來,民間借貸案件呈現出逐年上升趨勢。

(二)調解、撤訴結案方式居多

從結案情況看,民間借貸糾紛的結案方式多以調解或撤訴為主。

(三)被告缺席率較高,缺席審理漸成常態

經調查,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約有3.25%案件的被告不愿出庭應訴,并且還存在被告拒收應訴通知或離家外出的情形,導致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只能作出缺席判決。

(四)涉案金額越來越大

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民間資本的增加及民間借貸主體的多樣化,尤其是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的加入,使得民間借貸案件涉案金額呈現上升的趨勢,且增長幅度較大。

2 民間借貸案件增長的原因

(一)民間資本逐漸增多,融資渠道不暢,而商業資本需求旺盛。隨著經濟的發展,公民手中的財產逐漸增多。但投資渠道有限,且銀行的存款利率不高,這種“投資難”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民間融資的盛行。同時,由于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都有非常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條件,導致中小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困難。于是借款人轉向更為方便、便捷的民間資本,民間借貸得以迅猛發展。

(二)借款人和擔保人風險防范意識不夠。經調查,民間借貸案件借款手續不完備、瑕疵多,有擔保抵押的少。主要表現在:一是出于朋友、親戚關系或礙于面子顧及情面而無欠條,或還款時未及時收回欠條。二是借款合同或借據不規范。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多為親屬關系或同事、同學等關系,往往不簽書面協議或僅僅由借款人出具一張內容簡單的借據。一旦發生糾紛,雙方都很難舉出有說服力的證據。

(三)部分借貸人實際償還能力低。部分民間借貸名為借貸實為詐騙,這是導致民間借貸糾紛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有的當事人不從自己的實際償還能力出發,為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訂立自己無法按期履行歸還義務條款,這些人在借款后以種種理由推托,或不見蹤影,這些都使得民間借貸混亂不堪,從而引發訴訟。

(四)民間借貸市場缺乏管理。在目前的法律法規框架下,民間借貸中介社會準入較低,并不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執照,也沒有資本金要求,更談不上股東準入條件。民間借貸中介服務機構逐漸增多,許多房產中介公司甚至新增民間借貸業務,管理法規卻相對滯后,主體不明確,且從業人員良莠不齊,缺乏相關專業知識、經驗,更加大了民間借貸市場風險。

3 民間借貸案件存在的問題

(一)被告不到庭情況普遍,影響程序公正

相對于其他民事案件,民間借貸糾紛的被告缺席率較高。導致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只能作出缺席判決和公告送達文書,這樣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懲戒了故意逃避債務的債權人。但是也應該看到,缺席審理也存在不可忽視的瑕疵,沒有保證雙方當事人同時享有庭審權利,只能根據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判斷借貸事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公正。

(二)公職人員參與擔保情況嚴重

民間借貸中,熟人間擔保相當普遍,當前尤其應予重視的是,公務員和教師作擔保人現象日益嚴重,頻頻引發家庭糾紛、離婚等情況,造成了嚴重后果。

(三)利用民間借貸掩蓋非法目的導致糾紛增加

在個別案件中,一方為了達到離婚或者多分割甚至獨占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而給另一方隨意寫借條,沒有寫明借錢的目的及用途,數額往往較大,離婚后另一方便持該借條將其訴至法院情況較多。

(四)民間借貸中非法金融活動增多

民間借貸案件中隱藏著具有高利貸性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金融活動,并呈現出跨村、跨鄉、跨地區的趨勢。這主要是因為近年來涉訴糾紛的借據往往只載明借款數額,利率沒有約定或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司法保護幅度,但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均已按高利率先將利息扣除,或以約定本金方式歸還,借條內容上體現不出高利貸的痕跡。即使借款人抗辯存在“高利貸”行為,也難以舉證證明。在債務人欠款不還或無法歸還的情況下,高利貸發放者為追討債務不惜采取暴力催討手段,從而引發刑事案件。

4 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幾點意見和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調整民間借貸行為的法規,司法實踐中只能依據合同法、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來審理,且部分調整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不夠明確,缺乏可操作性,給民是借貸案件的審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因此,應當制定專門的法律指導民間借貸及相關的審判工作。

(二)提高公民的法律常識和維權能力

一是普及宣傳訴訟時效觀念,避免出現超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的情況。二是引導公民訂立規范的借款合同和借據。在出借人在借款時,一定要與借款人簽訂規范的借款合同或讓借款人書寫借據,詳細寫明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時間、還款時間、約定利息、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保證擔?;虻盅呵鍐蔚?,并簽名或捺印。三是引導公民認清利息的有關問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讓更多的人知道約定的利息過高,法院是不予保護過高部分的,對于復利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四是使公民認識到擔保和抵押的重要性。為了降低借貸風險,對于大額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個人或單位來對其進行還款保證,必要時可以讓借款人以存單、有價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與此同時,要完善擔?;虻盅菏掷m,通過行使擔保物權或抵押權來對自己的權益進行保護,避免損失。

(三)提高公民的投資風險意識

相關新聞媒體應通過主動宣傳,向廣大公民宣傳民間借貸的風險,法院通過典型案例的宣傳,提高公民的風險意識,使廣大群眾了解規范的借貸手續及內容。

(四)規范民間借貸市場

及時向工商、稅務、金融、發改委等相關部門提出相關的司法建議,提高民間借貸中介的市場準入,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和運行的監管,構建防范非法融資的良性機制,規范經濟金融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

(五)加強對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效力的審查

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針對案件中涉及高利貸的界定等當前審判工作亟須解決的突出問題,特別要加強對民間借貸合同合法性的審查。在借條存在疑點的情況下,加強對借款事實的審查,強化對證據的綜合分析,必要時應當深入基層和群眾中調查,力求查明案件真相,不能僅憑出借人提供的借條簡單下判,防止出借人通過法院判決將非法利益合法化。同時,人民法院應重視支付令這一特別程序的適用。對于事實比較清楚,數額不大的借貸關系,鼓勵知曉債務人財產狀況的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直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如能成功發揮支付令程序對未于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債務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保證法院依法從速強制執行的司法功效優勢,將極大地有助于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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