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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商法在警察執法中的地位及運用對策

2017-01-21 01:43范高斌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人民警察民商法行政

范高斌

摘 要:當前我國在民商法立法、司法以及執法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績,然而仍有部分基層公安機關對于民商法的精神內容依然了解不足,意識理念依然較為薄弱。在一些基層警察執法活動過程當中,基層民警應當加強對民商法原理與準則的合理應用。本文分析了民商發在警察執法中的地位與作用,其中主要就包含了合理應用民商法的原理與準則,正確行使執法權,并構建起服務型的執法觀念,不斷加強對法律職業思維的培養,進而提出了民商在刑偵執法、經濟犯罪偵查、開展群眾工作等警察執法活動中的具體應用策略。

關鍵詞:民商法;警察執法;地位;應用

只有確立了完善的民商法體系,方可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民商法的重要價值不單單體現于其對市場經濟關系的有效調節作用中,同時還體現于其針對法治社會的構建所帶來的巨大影響價值。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量實踐與理論研究之中,民法主要是指財產法與人身法,而商法則主要包括企業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諸如此類法律所共同構成的民商法體系是確保我國社會公民權益的核心基礎。在我國當前社會的發展形式之下,警察工作的主要職能不僅包括有正確的執法管理,其同時還承擔了更多的角色定位服務,加強對民商法的學習與理解,能夠促進廣大的人民警察會更好的服務于人民。

1民商法在警察執法中的地位與作用分析

(一)正確應用行政執法權

警察所具有的行政執法權必須擺脫各種利益的束縛,直接與責任相關,促進權力與責任間的平衡性,行政執法行為的失當或是出現違法行為則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我國傳統的警察執法過程中應行政自由裁量權力過大,各類違法違紀收受賄賂的行為時有發生,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人員利用人民所賦予的權利謀取私利,執法不公情況屢見不鮮,對于公安機關的社會形象以及法律威嚴產生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這不但會導致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信任程度的下降,同時也會使得所制定出的各項行政法規難以有效的推行下去。在行政權利與民事權利的關系當中,若無法做到科學、正確的處置,導致行政權力肆意破壞市場準則,市場混亂情況也就難以避免,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發展自然也就無從談起。對此,國家行政部門應當樹立起正確的執法掛念,在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時要能夠從人民群眾的利益出發,正確應用行政執法權力。

(二)樹立服務型執法觀念

民商法的制定是為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個人利益以及人身權利。公安機關應不斷增強對民商法的學習與理解,樹立起服務型的執法觀念,促使人民警察隊伍轉變傳統的行政命令與處罰式管理方式,正確應用公權力來開展群眾服務。在現代社會生活當中,同人權關聯最為緊密、直接且廣泛的行政權力便是警察執法權力,加強對民商法的學習能夠有效的保障警察樹立起正確的價值觀念,革除自身的管理者思想,轉變高高在上的工作態度,倡導為民服務的意識,構建起服務型的行政單位,重點突出行政權力來自于民,并要將之用之于民。借助于對民商法學習活動的大力宣傳,能夠增強廣大人民警察的人權觀念,促使其能夠更加切實的改進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效率,并最終構建起務實、高效、廉潔的警察隊伍形象,加強對服務型執法理念的落實。

(三)法律職業思維的培養

民商法的制定即為了處理具體的民、商問題,并且通過加強對民商法的學習還能夠促使廣大人民警察養成良好的法律思維意識。警察這一群體應當具備大量的法律背景知識、思維理念、職業訓練方法等,并基于此來促進廣大的群體成員能夠在思想上產生凝聚力量,并最終構建起其獨特的職業思維模式,借助于相同的法律思維及觀念來促進彼此間的溝通與寫作,這將極大的促進廣大人民警察對法律精神的正確解讀,循序漸進的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在日常的警察執法活動當中盡管不會直接應用到民事法律,但是民商法在警察執法活動中所產生的作用價值是間接體現的,并且其影響與作用也是極為深遠的。因此,提升廣大人民警察的執法水平,對他們加強民商法理論的普及、宣傳工作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與歷史價值。

2民商法在警察執法中的具體應用

(一)刑偵執法

1)保護犯罪嫌疑人生命健康權。在民法當中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對此相關的公安部門在開展刑偵執法之時必須要確保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必須不受侵害,在未經法院判決前,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2)保護公民隱私權。在開展刑偵執法的過程當中常常會要進行相關的搜查活動,而這些搜查活動則很有可能會侵犯到公民的個人隱私權,對此警察在進行搜查活動時應當盡可能的確保對公民隱私權利的有效保護,同時要盡可能的確保在對隱私權加以保護的同時還要同時顧及到偵查工作的效率性。

3)不當得利與侵占罪。針對不當得利以及非法侵占行為,通常占有者必須將占有物品原物返還,若占有者將占有物返還則在事實上不屬于刑法當中的侵占罪,而屬于民事當中的債權糾紛問題,對其行為也就應當采用民法進行評判。

(二)經濟犯罪偵查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當中民商法是重要的基礎性法律體系,民商法的確立與實施能夠加強對市場主體的規范化,明確商業貿易的內容,減小商業貿易的風險性,打擊經濟犯罪行為。加強對商法的理論學習,能夠促進對經濟犯罪活動不同犯罪程度的區分。首先,在經濟性糾紛案件當中時常會牽涉到經濟犯罪問題,對此相關的偵查民警應當明確判斷出案件究竟是一般的經濟性糾紛還是經濟犯罪行為。因而,加強對民商法的學習便可有效的提高警察的經濟犯罪偵查能力,這將對于正確處置這兩者間的交叉性問題至關重要。其次,針對商業欺詐與經濟詐騙的罪責認定,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商業欺詐有可能會構成詐騙最,然而由于會存在行為歸于無效欺詐的情況,因此在刑法量刑上不一定會裁量為詐騙罪。而無論是何種非善意的行為,只要其目的是促使人陷于錯誤即為欺詐行為,而依據民商法的規定,這些均可認為是行為無效的依據。

(三)開展群眾工作

相較于公安部門其內部的專業職能工作而言,開展群眾工作是整體公安工作當中至關重要的基礎核心。整體公安部門的各個專業職能工作往往都會與群眾工作存在密切的相關性。這是應公安部門的性質所決定的,由于公共安全工作其本質上就是與人民群眾打交道,服務于廣大人民。而針對公民的財產及人身權利所構建起的民事法律體系則是所有民商法的底層核心。民商法明確了民事權利的具體職責范圍。因而,加強對于民商法的深入學習,可對于警察行政工作的進一步完善與效率提升,并由此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繁榮與發展創造出更加有力的法制環境。在治安管理工作當中,主要是以預防及降低公共治安事件的發生率,基于構建起社會公共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提升社會公共安全管理的整體工作效能。

3結束語

總而言之,法治精神所重點突出的是針對國家、社會乃至于個人權益的尊重與保護,將對于個人的終極關懷最為最終目的;而加強警察基礎工作便是為了實現對公安隊伍懲治犯罪能力的有效提升,并最終為確保社會的穩定以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做好服務工作。因而,不斷增強廣大基層警察對民商法的正確理解與深入學習,將能夠有效的促進警民關系更加趨于和諧化,并最終為保障我國法治社會的良性運轉做出不懈的努力。

參考文獻

[1]朱珍華.民商法在公安工作中的適用實踐研究[J].前沿,2012,(24).

[2]胡寶珍.民商法在公安執法中的地位研究[J].政法學刊,2015,(5).

[3]陳婷.淺談民商法在警察執法中的地位及運用[J].法制與社會,2016,(15).

[4]黃志萍,朱珍華.論公安執法中的私權保護[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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