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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信息不對稱的法律規制

2017-01-21 01:44姜宇輝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民商法經濟法規制

姜宇輝

摘 要:本文研究對象——信息不對稱,是一個現代社會普遍存在的客觀的現象,目前被人們廣泛接受的解決的辦法主要有兩種,一種就是傳統的民商法,另外的一種就是手段更為靈活多變的經濟法,其靈活性主要表現在不僅僅局限于平等的主體,不僅僅依靠非信息工具,經濟法是在民商法的基礎上的一種延伸和進步,應用范圍更大,下面進行具體的對比說明。

1 信息不對稱的民商法規制

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可以說是隨著人類文明的誕生就隨之產生了,可以說是人類的一種必然的產物,只是正式的提出“信息不對稱”的說法大概是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中期,被人們認為是經濟失衡的一種體現,從此這一概念便長期伴隨人類存在,人類賴以維持市場秩序,規范正常生活的法律法規也在編制初期就思考應該如何對于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進行規定和約束,以最大程度的減少人類各方面的安全風險,我國經濟專業人士都普遍認為只有經濟法才能夠較為有效的規定和約束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其他的法規都不具備約束能力,然而根據經濟活動的不斷延伸不少研究者發現民商法中的一部分相關的制度規定,也能夠針對信息不對的問題產生積極的影響,說的直接一些就是民商法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所以此文就是想要引起人們對于民商法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關注。

2 信息不對稱法律規制的基本原理

信息不對稱法律規制的基本原理主要表現在以下的四個方面,具體如下:

其一,交易成本原理。用以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工具,不論是如何選擇都是具有一定的成本的,這就是所謂的交易成本原理,而與我們一般的經濟社會的認識不同的是,這種交易成本原理往往是不能夠直接的用金錢的多少來比較衡量的,但是往往我們卻可以通過對比的方式進行排列,知道哪一種交易方式是最容易得到和實現的,通常我們所知的這些成本中包含信號發送、信息甄別、多種樣式的社會成本、救濟成本、監督成本、機構運行成本等等,不過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以及通訊水平的提高,現在信息來源更加的廣泛,很多的信息已經達到了資源的共享,所以很多的信息成本實際上是在不斷的降低的。

其二,系統性原理。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解決其實質是一種系統性的工程,不能簡單的按照制度就去直接執行,而往往要經過系統的考量和研究以及當地當時環境的考量,應該使用怎么的工具,要充分的發揮好法律以及相關制度的預測性特點,通過不斷的完善相關的法律來引導人們正確的更加有針對性的去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比如說如何更加全面的去考量信息不對稱的原因,如何選擇最為適宜的工具,如何更好的符合具有地方特點的要求,比如說我們進行二手產品的買賣,有的地方有二手產品買賣的市場,有的地方沒有,有的區域有著很多的固定流程各規定,有的地方還處于失管狀態,有的時間段交易很火爆,而有的時間段卻又異常的冷淡,所以面對不同的情況,就要有系統的考量和安排來解決發生的系列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其三,最優組合原則。通過上述的描述我們都知道,信息的不對稱問題是一個復雜多變的問題,難以考慮難易程度,因此在選擇用什么樣的考量工具的問題上也是有很大的講究的,我們力圖達到工具使用的最優化,可以是信息工具之間的結合,可以是非信息工具之間的結合,甚至可以是信息工具與非信息工具之間的結合,意在最優化。

3 信息不對稱的歷史發展

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可以說是隨著人類文明的誕生就隨之產生了,可以說是人類的一種必然的產物,但是,信息不對稱的進程并不像人類進步的那么迅速??梢哉f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發展的非常的少,幾乎沒有太過明顯的變化,直到工業發展,各種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冒出以后信息不對稱突然間開始了非??斓陌l展工業革命時期企業規模較小還未出現“代理”這一概念。這一時期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還不是特別的顯現,所以人們通常只是使用最為基礎最為簡單的一些制度來面對來處理所面臨的一系列問題。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逐漸的占據市場的主導地位,甚至是獨霸一方,整個局勢變化非常的復雜,企業中的合同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且一度出現了企業自己制定的規定已經嚴重的損害到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基于其壟斷的地位沒有很好的辦法進行約束和控制,緊靠道德的約束已經遠遠的不夠了,所以經濟市場就力圖尋找一種解決這一信息不對稱問題最有效的方法。

4 民商法視角下的信息不對稱規制

上面我們已經提到,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是隨著人類的產生就相伴而行的,一起發展的。只是正式的提出“信息不對稱”的說法大概是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中期,被人們認為是經濟失衡的一種體現,從此這一概念便長期伴隨人類存在,人類賴以維持市場秩序,規范正常生活的法律法規也在編制初期就思考應該如何對于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進行規定和約束,以最大程度的減少人類各方面的安全風險,我國經濟專業人士都普遍認為只有經濟法才能夠較為有效的規定和約束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其他的法規都不具備約束能力,然而根據經濟活動的不斷延伸不少研究者發現民商法中的一部分相關的制度規定,也能夠針對信息不對的問題產生積極的影響,說的直接一些就是民商法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所以此文就是想要引起人們對于民商法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關注。

民商法遵循的是自治和平等原則。民商法也一直在試圖去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只是民商法通常采用的都是一些善后的行為,就是問題出現以后進行適當的補救,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主要包括解除、撤銷合同,旨在保護劣勢一方的利益。民商法在解決這一問題的時候原則主要是保險以及善意,就像我國對于“錯誤制度”的相關規定,因乙方的錯誤引起的問題,另外的一方可以選擇不履行相關的合同規定,或者是撤銷合同,以達到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是最少的損失。按照信息不對稱的原因主要可以分為主觀性的不對稱和客觀性的不對稱,主觀是由于自己的理解上的失誤導致的,而客觀是另外一方的不誠信導致的,因此我國法律對于這方面問題的糾紛處理主要的原則就是守護較弱一方的根本利益合同主要是由其中一方擬定,同另一方商定。

5 經濟法視角下的信息不對稱

上面我們已經提到使用經濟法來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實際上是使用民商法的一種升級,是較民商法更為靈活更為有效果的一種方法,主要體現在如下幾點不同:

1、采用的信息工具不同,民商法只是單一的使用非信息工具來處理所遇見的各類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而經濟法的靈活性就顯現出來不僅可以使用非信息類的工具,同時可以使用信息類的工具,這樣一來經濟法的研究就可以利用最優化的原則選擇最佳的工具組合方式。

2、在民商法中公權干預的現象是不會出現的,而經濟法中卻十分的普遍。

3、在面對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處理過程中,民商法主要是善后,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只能是最大限度的減少經濟的損失。而經濟法相比則不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經濟行為的約束。這里做的比較好的典范就是經濟法中對于‘冷靜期制度的相關的規定,這種制度說的更加的通俗易懂一些就是合作者雙方都應當有的一種“反悔權”在某種程度上如果合作的當事人雙方對之間約定好的合同覺得有欠妥當的地方,可以在雙方不協調的狀態下進行單方面的毀約,但是需要對自己的毀約負責,需要交納一定數額的毀約金。這種制度目前普遍應用在市場經濟中的方方面面,取到了不錯的約束市場行為的效果,當然這種制度也不是適應于所有的狀況,應當不斷尋求新的方法。

6 結語

綜上所述,信息不對稱的產生可以說是一個人類歷史的必然問題,只是它的發展有其獨特的歷史性,而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可是因為其太過于變化莫測,而且不確定性太多,所以人們對其了解對其規律的研究掌握的并不多,而然市場經濟的健康快速的發展又要求人們必須更好的掌握這一問題,這就形成了一對研究與被研究的矛盾體,但是人類攻克這一難點的進程已經刻不容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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