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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民商法基礎研究

2017-01-21 01:47張昊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變遷整合價值

張昊

摘 要:本文重點就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民商法基礎,展開了相關的研究工作,首先分析民商法的歷史演變歷程及缺陷,并就現代經濟法的產生做了詳細的說明,還原了其本質。進而重點探討了民商法同經濟法的價值互補性,以及經濟法與民商法在制度演變進程中的整合問題。最終希望通過本文的研究工作能夠引起更為廣泛的討論與交流,并為相關的民商法基礎研究工作提供一些可供參考的內容。

關鍵詞:現代經濟法;民商法基礎;價值;變遷;整合

當前針對經濟法的獨立性地位已經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可,然而在民商法的界線問題上依然存在一些較為含混的情況。對此,部分學者認為經濟法本身便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而也有學者認為應當由具體的概念、調整方式、歷史淵源以及價值取向來著手就針對經濟法及民商法其自身的有關特點及差異性因素展開具體的分析與探討,分別就此兩者的獨立性予以論證。然而民商法與經濟法的界線之所以含混不清,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這兩者間存在有密不可分的關聯性。對此本文將基于這一點就展開具體的分析與闡述,就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關聯性做以詳細的說明,以期能夠論證這兩者各自的法律地位。

1 民商法的歷史演變歷程及缺陷分析

在商品經濟的發展初期,民法即為公民自治的基礎思想理念,并逐漸演變成為了社會基礎法,而商法則正是民法當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一類基于歷史演變過程當中所逐漸產生出的人們所普遍接受的認可的規則,其的出現及演變是基于約定俗成的共同認同基礎之上,在商品經濟的發展初期有力的推動了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發展。商法主要是將群體性的利益作為核心指導,此即表明了商法是經由人為性的設計,然而個人自身的認知能力是極為有限的,此種特性也決定了商法原本的限制性情況是無法回避的。

基于整體社會市場的巨大繁榮,大規模的勞動生產以及壟斷行為的出現均使得原本市場經濟體制便存在的矛盾問題被激化。經濟體制基于宏觀視角之下運行的盲目性愈發凸顯,市場競爭也面臨失控的危險,并由此也就到時市場經濟體制向著越來越嚴重的惡性循環方向發展。在發展到這一階段之時僅憑市場本身的力量已經難以達到預期調控的目的,因此民商法也便應運而生。民商法是基于誠實守信以及公序良俗的原則基礎之上針對私有法律制度做出適當的限制性約束,從而逐漸的促使私法向公法的演變。這一演變過程本身便表明了商法本身便具有重大的優勢特性,這也便是其自身的自主更新與創造能力的體現,為了不被其它法律體系所超越,此種優勢以及特點邊促使整體私法秩序取得了多元化的跨越式發展。但是一項法律其根本性的內涵是無法轉變的,商法的根本性內涵即為私法,是借助于個人利益的獲取與缺失來進行發展指導的。僅憑此一點也便表明了其具有極強的應變能力,然而卻難以打破私法的底層框架。即就是人們不可能在民商法的原有框架體系之下來探尋解決市場缺陷問題的策略。

2 現代經濟法的產生

被人們所廣泛認同的是社會關系不但是形成法律條款、拓展法律體系的根本因素,并且社會關系在法律的調整方面同樣具有著決定性的價值與意義。在歷經了上百年的發展與演變,目前的經濟法概念已經由邏輯層面上的虛擬性轉變為了更具真實價值,同時被人們所廣泛接受以及應用。美國是全球最為發達的市場經濟,其商法體系最為完備。同時現代經濟法也源于此地。在現代經濟法當中,市場機制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方式策略被人所廣泛認同,然而這并不代表著市場機制能夠在資源配置的過程之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價值。這主語是由于市場經濟除了日常的經濟發展與建設外,有時還會因為戰爭與政治的需要必須進行相應的調整。據此也就表明法律體系并不完全是整體社會經濟改變的結果體現,而更加準確的描述應當是整體經濟改變的一項構成內容。

此外,伴隨著資本主義國家經濟危機的出現,由于經濟問題所引發的各類社會矛盾逐漸被放大,并同時還產生出了大量新的社會危機,基于此人們突然驚醒市場經濟并非萬能。例如,市場經濟一項最為明顯的特征即逐利性,被動性及滯后性等。因而人們將解決社會矛盾的希望更多的寄托在了國家政府的身上。因此,為了最大程度的減少市場競爭的負面影響,預防組織的擴張,便由此產生出了反壟斷法等有關新型法律。經濟法的產生實現了對于民商法的有效補充,并且也有力的實現了對市場經濟負面影響的有效糾正。

3 民商法同經濟法的價值互補性探討

在民商法體系之中重點核心是個人權利,由此也可以窺見民商法的私利性質,然而經濟法則是以整體社會的利益為重,其所關心的是整體社會經濟的發展。形式上的平等是民商法的核心追求與外在體現,其能夠促使每一個個體能夠擁有完全相等的競爭機會,并在經過自身的努力后來取得相應的匯報;而經濟法則重點關注于人們在獲取最大化的經濟效益時,還應當對于全社會承擔起一定的責任與義務。

如果將民商法與經濟法視作為互為獨立的兩部法律,則其價值的體現則僅能夠體現在對其他法律的配合當中。民商法和經濟法在許多方面均體現出了明確的關聯性特征,這主要是由于此兩者均完全實現了對于市場經濟發展機制的發展需求的滿足,此兩者共同構建起了社會經濟生活當中的核心法律體系建設。此兩者之間的共同影響也恰如“二元互補體系”,是將滿足于人類社會經濟生活的各項需求為目標。

4 經濟法與民商法在制度演變進程中的整合

由歷史發展的角度來進行觀察,對于法律制度的建設由最初的空無到如今的日趨完善,也正是法律制度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經濟的繁榮,甚至是人們思想觀念與認知體系的轉變而帶來的結果。如民商法與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之中的整體與重新夠構建便是經濟法律制度發生演變的核心內容。

伴隨著經濟體制對商品經濟的調整與改革,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的互相協同作用,直至當今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于經濟法的調整愈發明確,在促使其發揮出應有的價值作用之時,還應當逐步的縮減行政因素對于國家經濟的干預,促使經濟法能夠回歸其最初的本質。鑒于我國所采取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之路,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存在有許多的不同之處,因此就針對我國現代法治環境演變過程當中所遭遇的具體問題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具體的分析處理,目前的實踐結果表明由政府主導所大力倡導的推進型經濟發展模式更加符合于我國的實際情況。然而,受制于某些特定因素的影響,諸如利益沖突、價值觀遭受沖擊、民眾出現了過高的參與期望值等,從而致使原本的社會體制面臨崩潰,由此便會造成社會的混亂。因而這也便需要我國的經濟法必須在國家發展的前進之路上能夠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將經濟法主動與民商法相結合,互為協助,共同促進,只有如此方可實現對民商法缺陷的補足,促使其發揮出應有的價值效用。

5 結束語

總而言之,在我國的民法體系當中經濟法與民商法互為獨立,但此兩者間同時也存在一定的歷史淵源。其中經濟法是對于民商法而言起到了重要的補充性作用,此兩者共同在法律體系之下形成了互為補充的市場經濟法制體系。在本次研究當中將民商法與經濟法間的相關性做了明確的說明,使其的本質樣貌得到了還原,最終期望借助于本文的分析與探討,能夠為推動我國民法體系的建設與發展做出一些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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