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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

2017-01-21 01:48王秀玲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法立法完善稅制

王秀玲

摘 要: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稅收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我國公民的生活等方面息息相關,對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一直未曾停止過。2011年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已經正式施行,但不可否認的是,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在某些方面仍沒有進行較好的修改完善。本文基于現在社會上的一些主流觀點,并糅合了筆者的法律知識積累,挑選了幾個當前比較有大的爭議的稅法漏洞進行剖析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法;稅法;納稅申報;稅制;立法完善

個人所得稅指的是以個人在一定期間內所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屬于直接稅。由于個人所得稅稅負由取得應稅所得的個人直接承擔,因此對納稅人的實際收入和生活影響較大,且自個人所得稅開征以來,在調節個人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和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起著積極巨大的作用,所以進一步完善好個人所得稅法是非常必要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必須始終堅持公平效率的基本原則才能充分保障納稅人的權益和國家的財政穩定。

1 個人所得稅法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先后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共六次修正。新修正的《個人所得稅法》共十五條,最新修正的一次于2011年9月1日正式施行。在第六次修正中通過廣泛聽取民眾意見及各方代表的建議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以下修改。

2 現行個人所得稅特點

(一)分類所得稅制

對于個人所得稅制世界上可以分為: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和混合所得稅制三種。我國實行的是第一類:分類所得稅制,對不同的所得實行不同的費用扣除規定、不同的稅率、不同的期限和不同的計稅方法。這樣可以廣泛采用源泉扣繳辦法,加強源泉控管,從而簡化了納稅程序,方便了征納雙方。

(二)同時采取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

對于兩種不同的稅率各有自己的優點:比例稅率計算比較簡單,有利于實行源泉扣繳;累進稅率則能夠合理的調節收入分配從而體現公平。我國根據不同類型的個人所得的性質和特點等,將兩者巧妙的結合與個人所得稅制中。其中,對稿酬、財產租賃所得等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等比負擔;而對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等所得適用累進稅率、量能負擔,有區別的進行收繳稅款。

(三)扣除方法采用定額、定率結合,內外有別的手段

對于扣除的方法和額度各國的標準都不盡相同,我國從簡單寬松的角度出發采取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結合的費用扣除方法。通過這種方法一方面體現了對中低收入者少征或不征稅的原則,又充分保障了外籍人員的收入水平。

(四)征納方法實行納稅人自行申請和源泉扣繳兩種方法

按照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額的單位和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履行個人所得稅的的代扣代繳義務。而對于沒有扣繳義務人以及個人在兩處以上取得的工薪所得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另外,對于其他不便于扣繳義務人扣繳的也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

3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問題

從整體上來說:首先,個人所得稅收入的增長大大加快了城鎮居民家庭收入和城鄉居民存款的增長;其次,高低收入地區個人所得稅之比的增長明顯高于居民收入之比的增長;再次,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結構基本反映了當前我國居民就業及收入結構的現狀,目前工薪階層是我國城鎮居民的主要群體,所以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結構與當前我國城鎮居民的所得主要來源于工薪所得的現狀是相適應的;最后,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在某些方面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個人所得稅主要征收對象應在高收入者而不是貧苦人,掌握社會財富較多的應該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力軍。

4 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趨勢及建議

(一)所得稅制采用混合所得稅制

在文章前面已經提到,所得稅制通常都可以分為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和混合所得稅制三種,而我國目前采用的是第一種,即分類所得稅制。雖然分類所得稅制能夠比較方便于計征,但由于它是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率實行差別的對待,所以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稅負,與公平的原則是相抵觸的,不能更好的消除納稅人的負擔差異。而對于綜合所得稅制雖然可以避免以上的尷尬,但卻對不同來源的收入實施著稅收歧視,所以亦不可采。第三種所得稅制則恰恰整合了前兩者的優點,有效的避免了它們的缺陷。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是建立混合所得稅制,也就是將納稅人一定期間內的所得減去法律規定的減免和扣除項目的數額,僅僅就其剩余部分按照累進稅率進行征收。它的優點在于稅基比較寬松,能夠真實的反映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同時又能夠達到調節納稅人負擔的意圖,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實現了縱向的再分配。

(二)切實完善納稅自行申報制度

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起于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162號)。它是我國稅制從分類所得稅制向混合所得稅制過度的一奠定性的基礎,通過少數納稅人的示范作用,使得全部納稅人了解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從而為以后全體納稅人納稅自行申報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進一步擴大課稅范圍

我國目前的課稅范圍狹窄,許多方面都未納入個人所得稅體制內。但隨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個人經濟收入的渠道多種多樣,如果課稅范圍不相應的進行擴大,那么在不同的納稅人之間明顯的存在不公。在下一步的稅法改革中,應積極將高收入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稅課稅體系,擴大征收范圍,從而適時緩解因收入來源多樣化帶來的納稅壓力,盡量體現納稅公平原則。

(四)擴大稅基,降低稅率

通過擴大稅基從而開辟了新的水源,增加我國的財政收入。為了進一步擴大稅基就要努力做到:及時的根據新情況來增加一些新的應稅所得;重新進行調研,取消或降低某些不合理費用扣除,比如可以對企業單位的承租所得費用扣除適當減少;進一步降低稅率,減少稅率檔次。

(五)提高征管能力,減少稅收流失

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收入來源多元化復雜化的大國,每年因征管不力造成的稅收流失不計其數,缺乏一套切實可行的征管體系方法,征管水平普遍較低。因此,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研究完善:首先,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應將注意力向富人傾斜,每年富人都是逃稅漏稅的主要群體;其次,要依法嚴厲打擊偷稅漏稅行為,促使公民自覺進行納稅,減少逃稅漏稅等行為的發生;最后,要加強征管人員的培訓,使他們擁有一套正確且有效的征管方法,盡量避免沖突的發生。

5 結語

個人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財政收入以及國家經濟建設等諸多方面發揮了舉足輕重的推動作用?,F實與理想的差距決定了個人所得稅法缺陷存在的不可避免。我們能做的便是及時全面地把握稅制改革的動向,在我國社會經濟轉型期的大背景下,努力完善個人所得稅法中的不足,推動稅制體制改革的步伐,從而建成真正符合我國特殊國情的發展時期需要的個人所得稅法律體系和稅收制度。這雖是一小步但卻是非常重要的一步。2011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完成了,但這不是稅制改革的終點,恰恰正是這個漫漫征程的開幕式。讓我們集思廣益,共同推進稅制改革,推動現代化建設,實現稅收國家的偉大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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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隆亨.財稅法論壇[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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