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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對壽險理賠的影響研究

2017-01-21 01:49苗翠翠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保險法影響

苗翠翠

摘 要:在社會、經濟、環境等快速變化的情況下,人們對保險的認識有了很大的改觀,特別是新《保險法》的全面實施,給保險業的發展帶來巨大沖擊。本文就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實施的現狀進行分析,并探討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對壽險理賠的影響,以促進我國保險業更快、更好發展。

關鍵詞: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壽險理賠;影響

對當前保險業的發展情況進行分析發現,“投保容易理賠難”是很多民眾對其持有的看法,因此,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的提出與執行,在促進我國保險業國際化發展上有著極大作用,對于提高壽險理賠服務質量也有著重要影響。

1 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實施的現狀分析

根據相關人員的調查和分析發現,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的有效執行,是我國保險業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在時間上對保險人參保未如實告知而被解除合同的權利進行了有效限制,不但能更好的保障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還能使保險業存在的“理賠難”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但是,上述條款的實施,也讓部分學者、保險業內人士產生了一些擔憂,他們認為在我國當前的基本國情下,該發條可能會使保險人面臨的道德風險、逆選擇可能性增大,或者是參保人員故意向保險人隱瞞相關信息,從而出現保險欺詐的問題。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則會大大提高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甚至出現將額外成本轉嫁到所有客戶身上的情況,從而使誠信客戶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害另外,部分研究人員指出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的內容還不夠完善,尤其是投保人合法使用不可抗辯條款、保險欺詐這兩個方面的界限不夠明確,從而存在很多隱患,甚至會給我國保險業健康發展造成嚴重影響。

2 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對壽險理賠的影響

本文主要是對近十年來上海某保險公司的壽險理賠情況、相關數據、重大疾病保險產品投保等進行分析,以探討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對壽險理賠的影響。根據該保險公司的重疾險類型來看,其一共有十個,都屬于長期保障型壽險,并且,身故保障、重大疾病保障都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容,是本文探究的重點對象??偟膩碚f,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對壽險理賠的影響主要有:

(一)給短時間內出險概率帶來的影響

由于自身故保障、重大疾病保障是長期人身保險產品,生效的時間在十年左右,因而其保費承擔的風險比較高,并且,投保人需要交納的保費額度很少,但在患有重疾或身故時,受益人獲得保險理賠金會非常高,因而將它們作為本文選的主要研究對象。通常情況下,投保人在投保時都會存在較大逆選擇傾向,從而使保險公司承擔的理賠數量比精算預估的高很多,也別說重疾方面的理賠,會給給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帶來極大影響。所以,根據相關理論推斷,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可能會對上述類型的保險產品帶來極大影響。但是,對該發條出臺前后的相關數據進行對比發現,保單出險概率沒有發生較大變化。由此可見,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的具體實施,在短時間內其并沒有出現上述相關研究人員說的那幾種情況,該保險公司的理賠申請案例也沒有急劇增多,并且,客戶整體的逆選擇風險也沒有大大提高。

(二)給體檢比例控制風險和其它風險方面帶來的影響

根據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的內容可知,其實施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保險人需要對保險標的進行嚴格審查,以金進一步加大對保險標的風險的審核力度,從而對保險人由上述審查結果形成的合同解除權限期限進行有效限制。因此,在超出上述期限的情況下,保險人如果審查出參保人在投保時有未如實告知的信息,合同解除權也不會產生效用。對當前保險公司開展的各項業務來看,人壽保險公司在審核保險標的的承包資格時,大部份只對投保環節比較看重,并且,合同一旦簽訂生效,在沒有理賠情況出現的情況下,保險公司通常不會對保險標的進行第二次審核。所以,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的實施,是想要更有效控制費率提高風險的實踐需求,也是加大投保環節體檢力度的途徑。

對相關研究人員進行的各種研究進行整體分析發現,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實施前后的出險概率沒有發生極大變化,但接受體檢的比例發生了極大變化。因此,體檢比例的有效提高,可以使被保險人在短時間范圍內的出現概率得到有效控制。通常情況下,在簽訂保單之前進行體檢的被保險人,基本不會發生保險事故,但在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實施后,經過體檢的投保人仍出現了保險事故。所以,從這種現象上來說,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保險公司加大風險管控力度,并合理進行體檢項目的調整,才能避免公司經營成本大大增加。

(三)重疾理賠案例增多,如甲狀腺腫瘤理賠案例

對購買重大疾病保險的投保人進行實地調查和分析發現,他們之所以會投保,主要是因為重大疾病保障可以獲得較高的理賠金額。通常人生病需要住院的時間比較長,則一般是重病、突發性疾病等,需要的治療費用都比較多,從而會給患者的家庭帶來巨大經濟負擔。因此,保險公司在進行保險推銷時,會將重疾保障作為一個很好的賣點,并且,很多保險公司推銷的重疾保障產品,都會將癌癥包含在其中,而癌癥也是最符合合同中重疾相關條款、要求的。所以,在重疾理賠申請的各種案例中,癌癥占據的比例是最大的,并且,對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實施前后的癌癥重疾理賠申請案例進行對比發現,甲狀腺腫瘤、癌癥的占比非常高,甚至在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實施后,其占比還有所增加。

根據醫學領域的相關研究和分析來看,我國當前呈現出甲狀腺癌發病率逐步提高的趨勢,但在經過體檢后投保的參保人群中,其發病率在理論上應該比普通人群的要小很多,并且,增長的趨勢不會這么快。所以,對這種現象進行全面分析后,相關人員得出的結論是:首先,與其它癌癥進行對比可知,甲狀腺癌的惡性程度不高,發展速度比較慢,死亡率很低,少數人可能會出現終身帶癌存活的情況。因此,在投保人查處這種疾病以后,他們可以進行手術治療,并有足夠的時間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從而在合同經過等待期以后立即進行手術,并向著報公司申請理賠。其次,甲狀腺B超已經逐步成為常規體檢項目,使不明顯甲狀腺結節存在的問題被及時檢查出來。對當前很多投保的人員進行調查可知,他們大部分是發現自己有甲狀腺結節后申請投保的,并在保單通過、合同簽訂后進行手術治,從而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相應的理賠。雖然上述情況可能不屬于“帶癌”投保的范圍,但也有可能是投保時重大事由未如實告知的范圍,因此,保險公司的審核人員通常會拒絕或延期進行承保。所以,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的實施,可能會給一些不誠信的人提供謀取利益的機會,從而給我國保險業健康發展造成嚴重危害。

3 結束語

總之,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情況進行分析可知,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的實施,給壽險理賠帶來的影響較大,需要正確面對各種情況,加強投保人實際情況的審核,才能避免保險公司承擔巨大理賠金額,對于促進我國保險業可持續發展也有著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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