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敏
摘 要:本文從制造符合性聲明的定義、在型號合格審定過程中、僅依據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進行生產過程中、僅生產批準書生產過程中對制造符合性聲明的簽署要求這四個方面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適航;制造符合性聲明;局方
1 制造符合性聲明的定義
在中國民用航空局的規章中,沒有對制造符合性聲明的定義;在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的管理程序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程序》的2.11條目中,制造符合性聲明的定義為:“制造符合性聲明(Statement of Conformity)是按《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第21.33 條和第21.53 條的要求,申請人對試驗產品和試驗裝置進行了制造符合性檢查、認為試驗產品和試驗裝置滿足制造符合性要求、在提交型號合格審定審查組進行驗證試驗時和型號合格審定審查組進行制造符合性檢查前向型號合格審定審查組提交的書面聲明。制造符合性聲明是申請人用以表明并保證試驗產品和試驗裝置符合型號資料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的文件”。
從定義可見,制造符合性聲明是申請人向局方提交的用以保證的文件。
2 型號合格審定過程中的制造符合性聲明的要求
2.1中國民用航空局規章CCAR-21R3《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21.33條檢查和試驗中,對檢查和試驗的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必須允許局方進行為確定對民用航空規章有關要求的符合性所必須的檢查及飛行試驗和地面試驗,而且:
除局方另行批準外,民用航空產品或其零部件在提交局方試驗之前,應當表明符合本條第(二)項2、3、4 目的要求;
除局方另行批準外,民用航空產品或其零部件符合本條第(二)項2、3、4 目后到提交局方進行試驗的期間內,不得作任何更改。
(二) 申請人應當進行檢驗和試驗,以確定:
符合有關的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
材料和民用航空產品符合型號設計的技術規范;
零部件符合型號設計的圖紙;
制造工藝、構造和裝配符合型號設計的規定。
2.2 中國民用航空局規章CCAR-21R3《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21.53條制造符合性聲明中,規定如下:
申請人將民用航空產品或零部件提交局方進行試驗時,應當向局方提交制造符合性聲明,聲明申請人已符合本章第21.33條第(一)項的要求。
2.3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管理程序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程序》中,4.5.1.1 工程驗證試驗條目(3)中要求:“申請人提交試驗產品和試驗裝置進行任何驗證試驗時,應向審查組制造符合性檢查代表提交制造符合性聲明。制造符合性檢查代表按工程審查代表發出的制造符合性檢查請求單和申請人提交的制造符合性聲明對試驗產品(試驗件零件、組件、安裝過程、功能試驗等)、試驗裝置(試驗產品的安裝、試驗設備和試驗設施等)和人員資格等進行檢查(參照本程序第7 部分),確保試驗產品和試驗裝置符合工程圖紙和試驗大綱…”;條目(5)中要求:“除非審查組同意,試驗產品、試驗裝置從提交制造符合性聲明表明符合型號資料至提交驗證試驗這一段時間內不得進行更改。如有任何更改,需重報工程審查代表批準,必要時將重新進行制造符合性檢查”。
2.4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管理程序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程序》中,7.4節提交制造符合性聲明中的規定如下:
1) 中國民用航空局(CAAC)鼓勵申請人盡可能早地提交“制造符合性聲明”(CAAC表AAC-037)以避免延誤型號合格審定的批準過程。除諸如中間工序、工藝審查、隱蔽件的檢查(即零組件封裝隱蔽在裝配件中)等過程中檢查外,在制造符合性檢查代表開始制造符合性檢查前,申請人都應向審查組提交制造符合性聲明。審查組與申請人應在制定制造符合性檢查計劃的過程中確定如何處理過程中檢查的事宜。
2)制造符合性聲明必須由申請人或其授權的在制造組織內可以負責的人員簽署。
3)在試驗產品由供應商制造,且該供應商遠離申請人生產設施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選擇下列方法簽署聲明:
(a) 派授權代表到制造現場檢查試驗產品并簽署符合性聲明;或
(b) 書面委托供應商的授權代表作為其代理人。在這種情況下,遞交符合性聲明時,應將委托函件的復印件附在聲明后。
由上述內容可見,局方的規章和管理程序對型號合格審定過程中的制造符合性聲明的提交時間、人員進行了明確規定。
3 僅依據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進行生產過程中的制造符合性聲明的要求
3.1 中國民用航空局規章CCAR-21R3《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21.130條制造符合性聲明中,規定如下:
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的持有人或者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證件或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在僅依據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生產時,為其民用航空產品申請航空器適航證或者發動機、螺旋槳的適航批準標簽,應當向局方提交由制造人授權的代表簽字的制造符合性聲明,其內容包括:
每一民用航空產品均符合經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
每架航空器均作過地面及試飛檢查;
每臺發動機或每副變距螺旋槳均作過最終試車或者工作檢查。
3.2 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司管理程序AP-21-08《僅依據型號合格證生產的審定和監督程序》中,5制造符合性聲明規定:“制造人應向適航部門提交制造符合性聲明,適航部門在收到制造符合性聲明后,應檢查完工產品以確定其符合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對航空器頒發適航證;對于發動機或螺旋槳,頒發適航批準書”。
由上述內容可見,局方的規章和管理程序對僅依據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進行生產過程中的制造符合性聲明的提交進行了明確規定。
4 僅生產批準書生產過程中的制造符合性聲明的要求
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管理程序AP-21-AA-2010-04R4《生產批準和監督程序》中,3.1.5.3 生產許可證持有人的責任和權利中,c) 生產許可證持有人和僅依據型號合格證生產相比具有以下優點:1) 對每一完工產品不要求遞交制造符合性聲明(AAC-037表)…
由上述內容可見,申請人取得生產許可證后,無需遞交制造符合性聲明。
5 總結
本文依據中國民用航空局的規章以及管理程序,探討了制造符合性聲明的定義以及在型號合格審定過程中、僅依據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進行生產過程中、僅生產批準書生產過程中對制造符合性聲明的簽署要求,希望能在實際工作中給予適航從業人員一些啟發。
參考文獻
[1]《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R3),中國民用航空局,2007。
[2]《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程序》(AP-21-AA-2011-03-R4),中國民用航空局,2011。
[3]《僅依據型號合格證生產的審定和監督程序》(AP-21-08),中國民用航空局,1994。
[4]《生產批準和監督程序》(AP-21-AA-2010-04R4),中國民用航空局,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