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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適用憲法“平等權”原則

2017-01-21 18:40楊洪蘭
卷宗 2016年10期
關鍵詞:平等權滯納金

楊洪蘭

摘 要:長期以來,銀行信用卡滯納金備受用戶詬病,甚至被稱為“合法的搶劫”,某些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也支持了銀行的訴求。而今天我們看到的這個案例,法官卻引用憲法“平等權”原則對信用卡滯納金說“不”,在廣大信用卡用戶為這一判決喝彩的同時,本文試圖從法律專業視角,分析一下本案判決書說理部分的依據是否充分、妥當?

關鍵詞:滯納金;法律解釋權;憲法司法化

被告沙某某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申請長城環球通白金信用卡,按照該信用卡申請合約第三條第二款約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且第三條第一款又對滯納金作了約定,即:若未能按時償付最低還款額或未能按時完全還款的,除應按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還要按照最低還款額未能償還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截止2015年6月8日,沙某某欠付銀行信用卡欠款共計375079.3元。故銀行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原告信用卡欠款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滯納金。被告沙某某辯稱,對于銀行訴稱的事實予以認同,但請求能夠對滯納金予以減免。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經審理后,依據事實和相關憲法與法律條文,做出判決:被告沙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5年6月8日的本息375079.3元及從2015年6月9日起的利息。其中,銀行要求的滯納金被否決。

爭議焦點:

法官適用憲法平等權原則否定銀行關于信用卡滯納金訴求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

該案最引人關注的是判決書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所謂的的平等權原則。判決認為:“一方面,國家以貸款政策限制民間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貸領域又形成超越民間借貸限制一倍或者幾倍的利息。這顯然極可能形成一種“只準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外在不良觀感?!狈ü俚纳鲜稣摂啾环Q為“用憲法原則否決銀行信用卡滯納金第一案”。但是,該案如果從法律的專業視角看,判決書的說理部分是否妥當呢,恐怕值得商榷。

第一,信用卡滯納金的性質。

現行法律中明確提到“滯納金”這一術語的,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節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庇纱丝闯?,滯納金應當是一個行政法領域的概念,是行政強制執行罰中的一種,產生的基礎是公法之債的不履行。對照分析一下信用卡滯納金的產生基礎與征收主體,信用卡滯納金的產生基礎是基于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簽訂的信用卡申請合約,而信用卡滯納金的征收主體則是銀行,但無論是四大國有銀行還是商業銀行,均屬于企業性質,而不是行政機關。因此,信用卡滯納金顯然不符合上述滯納金的特性。

下面分析一下合同法上的違約金,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此看出,違約金的功能主要是督促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其次是補償因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同時對違約方進行懲罰。本案中,從信用卡申請合約第三條約定的內容可看出,約定無非基于下列目的:督促持卡人及時還款;若持卡人不及時還款,需要賠償給銀行造成的損失的同時還要承擔額外的責任。此約定內容完全符合違約金的特性。

既然信用卡滯納金屬于違約金的范疇,那么,本案中法官完全可以按照現行法律中對違約金的規定審理本案?!逗贤ā返?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第5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法中關于違約金的條款以及公平原則在最高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相關指導意見中,有更為具體的體現:《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蛾P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六條中對此也有具體的論述。通過上述條款可以看出,本案中,法官可以合同法的基本規定為基礎,結合最高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及相關指導意見對本案作出判決。

第二,法官的法律解釋權。

談到法官的法律解釋權,最典型的案例當屬河南種子案。該案的法官針對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的爭議,在判決書中寫道:“《種子法》實施后,玉米種子的價格已由市場調節,《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作為法律階位較低的地方性法規,其與《種子法》相沖突的條款自然無效,而河南省物價局、農業廳聯合下發的《通知》又是依據該條例制定的一般性規范性文件,其與《種子法》相沖突的條款亦為無效條款?!迸袥Q書中的這一表述引起了河南省人大的強烈不滿,他們認為這是“對地方性法規的違法審查,違背了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侵犯了權力機關的職權,是嚴重違法行為”,并要求“對直接負責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作出處理”。該案雖然是一個普通的民事案件,但卻反映出許多問題:司法獨立問題;人大與法院的關系等等。本文只從法官的法律解釋權角度,對該案與本文的信用卡滯納金案進行分析探討。

法律解釋權是指一定的解釋主體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對法律的含義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進行進一步說明的活動?,F行法律并未賦予法官解釋法律的權力,因此,法官在實踐中遇到法律、法規的沖突問題時,無權對沖突條款宣布無效,只能根據法律沖突適用規則,說明適用此條款的依據。當《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與《種子法》的規定相沖突時,法官無權宣布其中的沖突條款無效,而只能選擇不適用。同樣,在本文的信用卡滯納金案件中,原告主張其權利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而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商業銀行法與合同法卻均規定了貸款利率的上限,因此,當《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與上面兩部法律存在沖突的可能時,法官只能依據立法法中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效力問題,選擇適用商業銀行法與合同法中的條款。同時,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所以,合同法與商業銀行法的法律效力明顯高于《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所以本案中法官可以依據立法法關于法律效力的規定選擇適用合同法與商業銀行法駁回原告的不合理訴求。

第三,憲法司法化。

一提到到憲法司法化,首推“憲法第一案”,即發生在山東的齊玉玲案。最高院認定“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鄙綎|省高院作出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齊玉苓因受教育權被侵犯而獲得經濟損失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這個判決開創了依據憲法原則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先河,被稱為歷史性判決;法律界將本案稱為“憲法司法化第一案”。憲法司法化是指憲法規范由法院適用的過程,它是憲法法律性、憲法至上及保障人權的價值目標的根本要求,對憲政和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1】。其實通俗的說,憲法司法化就是指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時候,可以直接引用憲法條文來作為法律依據。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憲法司法化均存在不同的聲音。事實上隨著立法工作的完善,憲法中綱領性規定的內容絕大多數在部門法、單邊法中都得到了體現,依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理應適用特別法,這也就是所謂的“窮盡原則”,即在其他法律法規的保護手段用盡之后,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被侵犯、違法行為得到懲罰,才能適用憲法條款。在信用卡滯納金案件中,在合同法、銀行法都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法官應當首先適用特別法。一旦憲法司法化被作為制度確立,因公民社會生活中所享有的權利均可以從憲法中找到根源,如果直接引用憲法條文審理案件,可能導致法官權力的濫用,會使法院判決失去權威性、統一性。

綜上,適用憲法原則審理具體案件,在目前的法制環境下,在實踐中似乎還不應當被廣泛提倡。其實,本文中提到的這些案例,在促進立法進一步完善的同時,是否還給了我們這樣的思考:在中國,是否可以通過確立違憲審查制度來解決上述問題?這一疑問將有待進一步探討……

參考文獻

[1]謝維雁.論憲法的司法化[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0(12):1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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