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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互聯網+”背景下網絡輿情對死刑復核程序的影響與應對

2017-01-23 20:36
中國應用法學 2017年6期
關鍵詞:最高人民法院個案輿情

黃 濤

緒論

“純法律舉動很明顯取決于感情和態度,感情和態度在決定該法律的對象是否會組織起來,對法律施加壓力要求改變或采取敵對行為等等也很重要?!薄?〕[美]勞倫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從社會科學角度觀察》,李瓊英,林欣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頁。死刑作為剝奪人類生命的極刑,從誕生之日起就成為了民意關注的焦點。就我國當前的死刑復核程序而言,民眾對于死刑的感情和態度主要集中在司法階段中的微觀層次即民意對于死刑適用個案的影響上,〔2〕盧建平:《死刑適用與“民意”》,《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 年第 5 期。側重于司法個案的死刑復核結果是否符合公正。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網絡輿情對民意導向的影響日益擴大,越來越多的民眾借助網絡表達對死刑復核個案的意見或態度,這就使得民眾對于死刑復核結果的輿情有可能左右社會輿論的走向,從而影響死刑復核工作的進行。在網絡日益成為民眾對于死刑復核結果的意見表達途徑的情況下,如何規制并正確引導相關網絡輿情的走向以保證死刑復核工作的正確與順利進行,是亟需解決的一個問題。

一、“互聯網+”背景下網絡輿情對死刑復核個案的沖擊及影響

網絡輿情是社會輿論的一種表現形式。在網絡時代背景下,所謂死刑復核個案的網絡輿情是指公眾對死刑個案復核過程及結果的言論和觀點通過互聯網傳播后,最終形成具有較強影響力與傾向性的社會輿論。網絡輿情在形成后,對死刑復核程序的運行過程及結果會產生極強的影響力與沖擊力。就網絡輿情對死刑復核程序的影響與沖擊而言,可以從正面與負面兩個層面加以解讀。對死刑判決及死刑復核程序產生積極正面影響的網絡輿情可稱之為理性的網絡輿情;反之,對死刑判決及死刑復核程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網絡輿情可稱之為非理性的網絡輿情。

就網絡輿情的正面影響而言,理性的網絡輿情代表了社會公論與普遍民意,可能對死刑判決及復核結果產生積極正面的影響。正如邊沁所言,在一個良好的法治社會中,公民對待法律和司法判決的態度應當是“嚴格遵守,自由批判”。2008年4月10日,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珠海的一次會談中談到死刑適用問題時,認為“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感覺”是判決死刑的三大依據之一?!?〕《民意作為判死刑依據引爭議專家稱法律更不可侵》,來源: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080422/14800028.html,2017年4月16日訪問。從某種程度上來看,這是司法滿足公眾知情權,回應公眾的呼聲、要求和愿望的體現。

就網絡輿情的負面影響而言,非理性的網絡輿情有時會可能會綁架死刑案件當事人的意志,嚴重干擾死刑復核程序的正常運作。以藥家鑫案為例,某些媒體喪失了客觀中立的立場與公正全面的操守,無視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法治原則,無限放大藥家鑫案的某些情節左右網絡輿情從而激起民憤并借此進行媒體審判。在日囂塵上的網絡輿情的作用下,包括死刑復核程序在內的所有正常司法程序與案件相關當事人均受到嚴重干擾。例如,受害人張妙的家屬在對待藥家鑫父親的20萬元賠償金時的態度無疑受到了外界網絡輿情的影響?!?〕鄭戈:《從藥家鑫案的民意背景看我國法治的前景》,http://blog.renren.com/share/330882181/6664737252,2017年4月16日訪問。

二、“互聯網+”背景下非理性網絡輿情的產生根源

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之所以呈現出非理性狀態是具有深刻的內在根源的。深入探討這些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非理性狀態的產生根源,有利于尋找從根本上治理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無序性的相應對策。

(一)死刑復核程序無法與網絡輿情形成良性互動

與傳統新聞媒介相比,現在越來越多的民眾正在借助傳播迅速、形式多樣的網絡平臺發布對死刑復核個案結果的各種意見與建議。這一方面雖然也有利于對司法的社會監督、體現司法對輿論監督的尊重,但另一方面也容易產生將關于法律的攻防變成法庭外利用媒體影響司法的較量、將法律論辯轉換成道德聲討的危險?!?〕周永坤:《規則權威與政治道德權衡》,載《甘肅社會科學》2012年第3期。從近期的有關死刑的熱點案例來看,某些負面的網絡輿情正在對此前看似“遙不可及”的死刑復核程序產生越來越明顯的影響。死刑復核程序與網絡輿情之間缺乏良性互動是非理性網絡輿情的重要根源。

(二)死刑復核程序本身需要完善

我國在2012年對刑事訴訟法做了大幅度修改,完善了死刑復核程序,這當然是值得稱道的。但是,我國死刑復核程序仍有進一步完善的余地,如何處理好民意與死刑復核制度的關系就是一例。法治國家要求在審判的時候適當隔離民意。例如在美國,如果法院認為輿論偏向可能危害公正審判,可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直到有偏見的輿論壓力消除或減弱后再啟動審判程序?!?〕參見前引〔5〕,周永坤文。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死刑復核程序的條文對此沒有作出任何規定,刑事法官往往是頂著輿論的風口浪尖進行死刑復核工作。這既為通過輿論干預死刑復核提供了可乘之機,又增加了法官的心理負擔和壓力?!?〕錢楊:《一個法官的自白:死刑復核,靈魂折磨》,載《人物》2015年第1期。

(三)輿情質性的異化

在一個網民數量接近6億的信息化社會,無論是信息數量還是信息傳播速度均較以前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在這種背景下,承載民意的網絡輿情的質性在網絡世界的傳播過程中難免會異化。與傳統鄉土社會的原生態民意不同,現代社會的民意因現代網絡技術的介入,在形式、內容、傳播途徑、傳播方法、作用的方式、范圍與結果等方面均發生了巨大變化。輿情在傳播過程中也會發生變異,這可借用傳播學者克羅斯的謠言傳播公式加以說明,即謠言=(事件)重要性*(事件)模糊性*公眾批判能力。由此可見,異質化的網絡輿情能量的大小,既取決于真實信息的公開度與參與度,也取決于受眾的判斷能力與認知水平。就有關死刑復核程序的網絡輿情而言,能夠真正關注死刑復核個案的民眾范圍極其有限,大多為與案件有一定關系的人員。由于其各自的利害立場不同,網絡輿情呈現出明顯差別,并隨著民眾的價值觀、道德觀、倫理觀、法律觀的不同發生著不同程度的異化。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關于死刑復核個案的網絡輿情具有明顯的質性異化特征。反過來,質性明顯異化的網絡輿情進一步左右著個案死刑復核工作的正常有序進行。

三、“互聯網+”背景下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的應對思路

在大數據時代,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事件的產生、發展、發酵也出現了新的特點,這些新特點已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所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因此,堅持正確的應對思路對于有效處理死刑復核個案的網絡輿情具有重要意義。具體而言,對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的有效處理應堅持以下的應對思路。

(一)堅持主見

輿論和司法如何維持良性互動關系是一個關注已久的熱點話題。對司法機關而言最為重要的一點是,在洶涌澎湃甚至有時喪失理性的民意面前,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司法機關應堅守中立客觀立場,不偏不倚地依照法律對事實作出判斷。檢察權、審判權都應該獨立行使,不為輿論所左右,結論認定不能受輿論影響?!?〕陳光中:《于歡案定罪量刑明顯不公》,http://www.aspba.com/news/show/14434012.html,2017年4月26日訪問。就對待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應堅持本身的主見與立場,不應被相關網絡輿情所牽制。這一點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解讀:一方面,死刑復核程序是國家解決死刑判決的最終合理性與正當性的制度,其本身具有較其他司法制度更為深邃與復雜的理念設計與制度設計?!肮纫獙崿F,更要以讓人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死刑判決不僅要滿足以上最基本的法治理念,而且由于事關人命,較之其他刑事判決而言應當更加詳細與精確。在死刑案件司法實踐中,死刑復核程序的啟動是建立在復雜繁瑣且曠日持久的一審、二審甚至再審基礎之上的,其間還要經歷設計周密的庭審舉證質證過程。死刑復核程序的設計之所以如此繁瑣,其目的在于讓死刑判決更加公平。另一方面,有關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有時因信息不對稱等原因而具有非理性的特征。這是因為網絡輿情具有隱蔽性和局限性,不可能完全實現理性化的表達。事實上,因信息不對稱、教育程度、仇富心理等原因的存在,某些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的非理性表達現象尤為明顯,具體表現為:(1)言語表述的隨意性。以藥家鑫案為例,慘案發生后,網絡上針對當事人藥家鑫展開了鋪天蓋地的討伐,臟話、謾罵不絕于耳,并眾口一詞地要求判處藥家鑫死刑。這種非理性的言語表述累積成了強大的輿論導向,導致“網絡群哄”現象與“網絡偽民意”的產生,極大地影響了藥家鑫案的判決結果乃至后來的死刑復核程序。 (2)虛實場域的交混性。有時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突破了網絡虛擬空間的限制延伸至現實生活中,從而使相關的網絡輿情呈現出交混性、異質性與無序性的網格狀表達。(3)現實行動的盲目性。有時死刑復核個案結果會與網絡輿情相違背,這就不排除不明真相的民眾采取極端手段表示抗議與反對,從而造成極具負面性的社會影響。

(二)認真對待

隨著互聯網技術在我國的廣泛應用,民眾借助互聯網表達對死刑復核個案的觀點和意見益發司空見慣。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對待。這是因為:一方面,民眾在互聯網上表達有關死刑復核的輿情是探求真相與權利意識的精神體現,是實現司法公正、增強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作為一國國民,我國民眾應當享有探求死刑復核個案真實情況的權利,這也是死刑復核結果能否獲得社會公眾支持與認同的重要基礎。就死刑復核個案而言,網絡輿情既是社情民意的反映,也是司法個案死刑判決的社會效果的反映;雖然在不同案件中的網絡輿情內容與走向可能有所差異,但對于法治的向往和正義的期盼卻是共同的。本著少殺慎殺的人道主義精神與死刑的民意基礎,最高人民法院應當仔細對待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并及時作出認真回應。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認真對待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也是其包容開放和成熟自信的表現。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不應讓相關網絡輿情干涉自身對死刑復核結果的司法判斷,但理性的網絡輿情也是判斷死刑復核結果是否公正的重要參考。司法公正是由無數得到公正處置的具體個案組成的。死刑復核事關人命,更應得到公正慎重的對待。以云南李昌奎案為例,李昌奎案曾引發民意沸騰。在此起彼伏的民意面前,云南高院馬上啟動再審程序,并最終判處李昌奎死刑立即執行。經死刑復核后,李昌奎被執行死刑。有媒體報道說,李昌奎的死,是民意所歸,而不意味著“民意的勝利”?!?〕騰訊新聞:《從近年幾起大案看死刑判決爭議》,http://news.qq.com/a/20141027/052726.htm,2017年4月28日訪問。這也說明最高人民法院在獨立復核此案時也對民意進行過認真考量,但并沒有一味屈從于民意,這本身就是司法自信與包容開放的表現。

(三)及時疏導

平息網絡輿情應堅持的主導思想之一就是對相關網絡輿情進行及時疏導。 隨著我國社會法治文明的進步與國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社會公平正義問題日益受到廣泛關注,民眾開始通過各種渠道表達自己對相關社會問題的看法。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空間為民眾意見的表達提供了一個新渠道。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于 2017 年1 月發布的《第3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 2016 年 12 月,中國網民規模達到 7.31 億,全年共計新增網民 4299萬人。其中手機網民規模達到 6.95億。網絡空間給廣大網民提供了平等表達自己意見的“新公共領域”?!?0〕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第3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http://www.cnnic.net.cn/,2017年4月28日訪問?!靶鹿差I域”既是社會沖突的“安全閥”,也為良好、通暢的對話交流提供了技術空間。民眾除借助傳統渠道外,還可通過網絡、微博、微信等各種新手段形成一股強大的輿情力量,影響和推動社會事態發展。若對網絡輿情引導得當,則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反之則效果適得其反。就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而言,在網絡輿情多樣性與復雜化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應逐步建立健全網絡輿情疏導機制,針對相關死刑復核司法個案的網絡輿情及時開展信息研判、輿論引導和輿情回復處置,促進網絡輿情工作的系統化、規范化。

四、“互聯網+”背景下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的應對根據

民眾借助網絡平臺發表對死刑復核的意見與看法,是科技、法律、文化和制度等多種因素結合的結果。因此,對網絡輿情的預先應對,必須調動社會一切資源,從法律、技術、制度等各個維度及各個層面入手,即在網絡平臺上有關死刑復核個案的不良輿情產生之前,積極運用多種思維,消除滋生不良輿情的各種條件,確保對不良輿情的處理能達到最佳效果。目前,根據死刑復核個案不良網絡輿情的特征,對其應對可大致從三個維度進行,即法律維度、技術維度〔11〕李立豐,魯冰婉:《簡論網絡犯罪的“三級”罪前防控》,《凈月學刊)》2017年第1期。與制度完善。因此,包括立法與司法機關在內的相關部門應堅持問題導向的思路,除全面推進死刑復核信息化平臺建設外,還應從法律、技術與制度層面采取具體措施,消除死刑復核個案不良網絡輿情的發生土壤,以更好地應對新形勢下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

(一)法律維度的具體措施

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宏觀語境下,法律手段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主要手段,是應對與引導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的主要措施,也是涉及如何運用法律合理調節表達自由與公正審判之間關系的問題。相關部門在運用法律進行應對時,應立足于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借鑒國外先進經驗與成熟做法,提升現有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通過法律的具體應對措施為死刑復核個案的公正、理性與平和的進行營造一個成熟、文明與有序的網絡輿情生態環境。具體而言,針對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的法律維度的應對措施應從以下三個層面予以完善:

1. 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開庭審判的過程中,由于遇到了某些特殊情況,而決定把案件的審理延遲,待司法人員將這些情況查明或解決后再繼續審理該案的一種程序上的處理?!?2〕徐靜村:《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300頁。死刑復核關系到訴訟當事人尤其是被核準人的最終生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必須保證死刑復核能夠公正、理性與平和地進行。一般說來,如果某個死刑復核案件的網絡輿情嚴重影響死刑復核的正常進行,或者該案件的網絡輿情具有嚴重影響死刑復核正常進行的實質性或明顯的危險,〔13〕這里的“實質性或明顯的危險”可以理解為只要網絡輿情的有關報道、評論活動對司法個案死刑復核的正常進行具有產生實質影響的可能性,就應對司法個案死刑復核工作采用延期審理的作法。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就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中延期審理的相關規定,暫緩對該案件的死刑復核工作,待到妨礙死刑復核工作正常進行的網絡輿情因素消除后再重新開始死刑復核工作。

2. 增設死刑執行異議期

為盡可能降低網絡輿情對死刑復核個案的影響,盡可能保證死刑復核結果的公正性與正確性,增設死刑執行異議期制度就顯得十分必要?!?4〕根據學者劉仁文的介紹,增設死刑執行前的異議期是保留死刑國家慎用死刑的一種普遍做法。根據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裁定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并由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執行。就死刑復核個案的網絡輿情而言,有人擔心死刑執行期限過短,這種“快速處決”的死刑執行模式會導致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幾乎不再可能去尋求任何法律救濟,也無法行使申訴權等其他被告能夠享有的訴訟權利。為從程序上保障死刑適用的準確性,有效防止錯殺,有學者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死刑復核裁定并發出裁定文書后,在提交最高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前,可以設置一個異議期(1個月或者3個月)。在此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被核準人及其律師都可以提出死刑異議?!?5〕鄧思清:《我國死刑復核法律監督問題研究》,載孫謙主編:《檢察論叢)》第19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死刑執行異議期制度的設立,有利于使民意洶涌的網絡輿情逐漸恢復平靜,有利于不明真相的輿情受眾了解事實真相,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工作爭取理性的外部環境與寬松的工作時限。

(二)技術維度的具體措施

以互聯網為載體的虛擬社會正在對現實人類生活發揮著越來越大的影響力和作用。人類社會由傳統時代進入到數字時代,信息傳播也突破了時空限制。網絡輿情作為依靠互聯網絡傳播的信息內容,無論是傳播速度還是傳播范圍無不與現代科技息息相關,因此網絡輿情的應對必須著眼于技術層面的防控舉措。具體而言,為有效應對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最高人民法院應采取以下具體措施:

1.動態監測

最高人民法院應安排專人負責每日動態監測網絡輿情,全面收集與死刑復核個案相關的網絡輿情。一旦發現網站或郵件信息就死刑復核個案表現出明顯的輿論傾向時,輿情監測人員應全面了解輿情內容,包括輿情來源、網絡發布媒介(新聞、論壇/BBS、博客、即時通信軟件等)等相關信息,并將這些信息轉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部門,由其具體負責輿情監控及引導等工作。

2.輿情監控

在有關死刑復核的網絡輿情發生后,最高人民法院應在掌握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強化對相關網絡輿情的實時監控,隨時了解事態進展;最高人民法院的宣傳部門和輿情監測部門應加強溝通交流,共同做好相關輿情處置工作。必要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發布司法信息和相關評論文章的方式,針對相關網絡言論主動澄清事實,以滿足民眾的信息需求,有效引導網絡輿情,防止不實信息混淆民眾視聽,盡量降低各種不良和負面輿情的消極影響。

3.信息共享

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受新聞媒體監督的同時,也應加強與相關新聞媒體的合作交流,通過分享死刑復核個案信息的方式取得新聞媒體的輿論支持。非理性的民意表達大多源自對死刑復核是否公正的懷疑,源于死刑復核個案信息的不對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與新聞媒體的信息共享,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及時主動地將死刑復核個案信息傳遞給新聞媒體和公眾,能夠及時有效地化解輿論矛盾,從源頭上杜絕死刑復核個案不實輿情的大肆擴散,從而防止非理性網絡輿情通過互聯網進行宣泄。

(三)制度完善的具體進路

我國死刑復核程序的制度完善,是有效規制司法個案死刑復核網絡輿情的制度舉措。通過2012年對《刑事訴訟法》的修訂,我國死刑復核程序得到了相當程度的完善。但是,我國死刑復核程序仍存在著復核程序的非公開性、辯護律師的參與度不足、最高人民檢察院難以進行死刑復核監督的問題。因此,我國死刑復核程序的制度完善具體可從以上三方面進行:

1.對于引起輿論關注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實行開庭審理

死刑復核個案的網絡輿情之所以能夠對公眾產生較強的引導性,除了網絡輿情的本身特性之外,死刑復核程序尚需要進一步公開也是一個重要原因。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這項規定較之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無疑是巨大的進步。本文認為,死刑復核程序尚需要在此基礎上做到進一步公開。這是因為,死刑復核程序的公開性能夠影響復核結果的公信力與客觀性,如果公開性不足,無法有效應對民眾質疑的話,就容易為不良網絡輿情的廣泛傳播提供可乘之機。由此可見,死刑復核程序的公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應對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增加死刑復核程序的公開性的理想做法是對死刑復核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但是在當前條件下,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對全部死刑復核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不現實,所以本文建議對死刑復核中引起輿論關注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適用公開開庭審理。公開開庭審理能夠讓合議庭以及民眾聽取利害關系人申辯、質證,清晰地了解案件事實、爭議的焦點及難點,從而更好地引導輿論,防止不良網絡輿情的產生、傳播?!?6〕彭程:《完善當前死刑復核程序的幾點思考——以<刑事訴訟法>(修正)為背景》,載《泰山學院學報》2013年第2期。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應努力構建完善的公眾開放平臺機制,具體措施包括通過網絡、電視等現代媒體對死刑復核過程進行現場直播以及完善公眾現場旁聽制度建設??傊?,進一步增強死刑復核程序的公開性是有效應對死刑復核個案網絡輿情的重要舉措。

2. 有效的律師辯護

死刑復核程序事關被核準人的最終生死命運,對被核準人而言,該程序的意義不言而喻。在死刑復核程序中,被核準人有權對是否核準死刑充分發表自己意見。在此過程中,被核準人得到律師的有效辯護是充分發表自己意見的重要條件。換言之,能否真正得到律師的有效辯護對被核準人的最終命運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有效的律師辯護并不是死刑復核程序中的理念,而是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具體制度。有效的律師辯護就是讓被核準人的辯護權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獲得充分有效行使,這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部門要確保被核準人辯護權獲得充分的行使;另一方面是被核準人的辯護人要盡自己最大的能力確保辯護權在死刑復核程序中得到充分行使。律師欲在死刑復核程序中達到有效辯護的目的,至少應當采取以下二項保障措施:一是應當允許被核準人聘請合格的能夠有效履行辯護義務的辯護人為其辯護,二是國家應保障被核準人充分行使自行辯護權,并通過設立法律援助制度確保被核準人獲得律師的幫助?!?7〕宋英輝:《刑事訴訟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118頁。只有經過律師的有效辯護,被核準人才能更大限度地信服死刑復核的最終結果,包括網絡輿情在內的社會媒體也會對死刑復核結果給予最大程度的接受與支持。

3. 充分的法律監督

在死刑復核程序中,檢察機關的充分參與是確保死刑復核案件質量,增強死刑復核結果公信力與正確引導網絡輿情的重要舉措。具體而言,本著實現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目的,檢察機關必須強化對死刑復核案件的法律監督,充分發揮檢察監督的作用,以保障死刑復核案件的質量。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復核結果的通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獲得死刑復核案件信息的重要線索,也是死刑復核法律監督工作開展的前提和基礎,因而是死刑復核法律監督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從當前的情況來看,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最高人民法院的通報只作了原則性規定,許多內容如死刑復核監督案件的通報范圍、通報時機和具體通報方式等缺乏明確的規定,從而制約和影響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復核法律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因此,為了發揮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機制在保障死刑正確適用方面的重要作用,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通報機制:首先,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監督案件通報的范圍、時間、方式等;其次,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結果的通報機制。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死刑復核結果如何進行監督,《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了實踐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死刑復核結果無法進行有效監督。對此建議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死刑復核結果的監督方式?!?8〕陳輻寬、鄧思清:《死刑復核法律監督的方向與路徑》,載《法學》2014年第7期??偠灾?,對死刑復核進行充分的法律監督,能夠為死刑復核裁決贏得司法權威和社會公信力,使得死刑復核裁決真正得到民眾的理解和認可,更能經受得住輿論的檢驗。

結語

在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的宏觀背景下,死刑復核程序與網絡輿情的互動還有很多內容值得繼續深入探討和挖掘。如果兩者之間無法形成良性互動,那么死刑復核個案的不良網絡輿情將對死刑復核結果的公正性乃至司法公信力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對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相關部門來說,要在密切關注有關死刑復核的輿情動向的基礎上,正確分析,寬容對待,既不能對輿情無動于衷,也不能為輿情所左右。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死刑復核個案相關網絡輿情的實時監測與正確引導,在遵循司法規律和新聞傳播規律的基礎上實現與社會、媒體的溝通交流,進一步完善死刑復核的相關程序與制度,強化檢察監督,以及時有效地化解網絡輿情危機。這對于發揮網絡輿情監督的積極作用,維護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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