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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嚴格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審控辯學四人談

2017-01-24 11:42顏茂昆,張相軍,田文昌
中國法律評論 2017年1期
關鍵詞:審判證據司法

對話
Dialogue

推進嚴格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審控辯學四人談

編者按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首次提出了“嚴格司法”的要求,并用專條加以具體規定。這是我們黨繼此前提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及“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之后,在黨的重要文獻中對法律實施和司法工作提出的又一重要司法政策和重要部署,體現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對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保證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為此,《中國法律評論》編輯部(以下簡稱《中法評》)特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張相軍、京都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著名刑事辯護律師田文昌和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著名刑事訴訟法專家陳衛東,四位專家圍繞與嚴格司法主題相關的重點議題展開對談,包括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現實意義、核心要素、具體標準、與執法標準和自由裁量權的關系、與其他改革措施的協調配套關系、預期目標和實現路徑七方面,以期對當下全面推進的司法改革理論與實踐予以深度回應。

《中法評》: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推進嚴格司法”,首先請幾位專家談談在現階段提出“嚴格司法”的現實意義。

顏茂昆:我想談兩點,一是嚴格司法政策的時代背景。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嚴格司法”,并作出了一系列具體安排。從《決定》的有關內容來看,推進嚴格司法主要是針對刑事司法??蓮娜齻€方面來判斷:第一,《決定》在“嚴格司法”下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經得起法律的檢驗;第二,《決定》提出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等;第三,《決定》規定明確各類司法人員的工作職責、流程、標準。所謂“各類司法人員”,主要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從以上三點可以看出,嚴格司法政策不是泛泛而論,而主要是針對刑事司法。

那么,為什么嚴格司法政策主要針對刑事司法?提出嚴格司法的背景是什么?眾所周知,黨的十八大前后,人民法院糾正了一批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刑事冤錯案件,如2010年糾正的河南趙作海案,2013年糾正的浙江張輝、張高平案,2014年糾正的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這些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刑事冤錯案件的糾正,在全社會引起了強烈反響,也形成了一股強大的輿論力量,有力地推動著刑事司法理念、政策、規則、實踐的改革和進步。造成刑事冤錯案件,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執法司法機關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標準、程序去辦案,特別是證據標準把握不嚴。為此,2010年,“兩高三部”聯合發布了“兩個證據規定”,即《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黨的十八大以后,黨中央更加高度重視糾正冤假錯案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敝醒胝ㄎ瘜iT出臺《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其中提出“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所有這些,都為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嚴格司法”政策做了充分的理論、政策和實踐準備??梢哉f,《決定》提出嚴格司法政策水到渠成,非常及時。

二是嚴格司法政策的重大意義。司法政策的提出,是源于一定時期的司法實踐需要。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先后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建設方針,提出了“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要求,現在又進一步提出了“嚴格司法”的要求,這是我國司法政策的重大變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嚴格司法,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迫切需要。作為“四個全面”戰略的重要部分,全面依法治國,不僅泛指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更重要的是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法治層次、法治水平上力求進一步提升。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是保證法律嚴格實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實施,束之高閣,或者實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無濟于事”。司法機關肩負著法律實施的重要職責,通過堅持嚴格司法,可以確保法律得到嚴格實施。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是進一步規范和限制公權力的行使 ,把權力關進制度和法治的“籠子”,防止權力的濫用和“任性”,進一步維護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而“嚴格司法”,目的就是要嚴格規范司法權力的行使,防止司法權力的濫用,使司法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慎重有序地行使??梢哉f,嚴格司法必然帶來司法領域觀念的一場深刻變革,對于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意義重大。

第二,嚴格司法,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把“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工作,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而為了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決定》提出了六項舉措,即完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的制度、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進嚴格司法、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梢?,嚴格司法是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在公正司法的目標下,又提出“嚴格司法”,不是要用“嚴格司法”來取代“公正司法”,更不是否定公正司法,而是要用嚴格司法來實現公正司法,這正是嚴格司法的意義所在??梢哉f,沒有嚴格司法,就不可能有公正司法。因為我們的法律、程序、規則、標準等都是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和目標出發制定的,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只有嚴格遵守這些法律、程序、規則、標準,司法公正才有最基本的保障。反之,如果在司法活動中不嚴格遵守這些要求,隨意性、選擇性司法,就會導致司法的不規范甚至混亂,也就難以從整體上確保司法公正。

第三,嚴格司法,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舉措。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一項憲法原則,而司法是保障人權的重要陣地,未經司法裁判,對公民財產、自由、生命等基本人權不得剝奪。但司法權也是一柄“雙刃劍”,如果行使不當,不僅不能保障人權,反而會侵犯人權。特別是如果不能做到嚴格司法,就可能發生冤假錯案,導致無辜者被判有罪,他們的財產、自由甚至生命就可能被剝奪?!稕Q定》在嚴格司法后緊接著規定“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不僅說明嚴格司法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密切聯系,而且意味著嚴格司法是人權保障的必要條件?!稕Q定》要求健全法律制度,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這些既是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必要措施,又是嚴格司法的應有之義。

第四,嚴格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渠道。司法的公信力,是司法權威的基礎,是司法有效解決糾紛、實現案結事了的必要條件。司法公信力高,人民相信司法、信任司法,社會就會穩定和諧;司法公信力不高,人們就會去尋求其他的糾紛解決途徑,甚至通過違法的方式解決糾紛和沖突,社會就難以穩定和諧。因此,司法的社會公信力在法治社會至關重要。司法公信力不是天賦的,而是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通過一個一個具體案件的公正審判、處理在人民群眾中自發形成的。當前,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敗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司法的社會公信力還不是很高。因此,必須強調和堅持嚴格司法,切實規范司法行為、端正司法作風,確保司法人員公正辦案,堅決防止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有效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需求和期待,切實提高司法公信力。

張相軍: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要“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其中設專條突出強調“推進嚴格司法”。這是在我們黨的重要文獻中第一次提出“嚴格司法”的要求確如顏主任所言,意義十分重大。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應該是保證法律嚴格實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行,唯行而不返”。從我國法治建設現狀看,在充分肯定取得的歷史性成就的同時,也必須清醒地看到,在一些地方,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還比較嚴重,執法司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還較為突出,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依然存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一方面,司法機關作為法律實施的重要主體,能否做到嚴格司法,對于維護司法公正、守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至關重要;另一方面,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司法機關作為黨的執政地位和人民權益的維護者,能否嚴格司法,對于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具有重要引領和示范作用。司法人員嚴格司法,整個司法過程就能夠帶給人民群眾切實的安全感,能夠帶動人民群眾樹立和強化法律信仰。反之,如果司法人員都不嚴格司法,又何以讓普通群眾遵紀守法。

從我們黨此前提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到提出“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再到四中全會提出“嚴格司法”,這一重大觀點的提出,具有強烈的問題導向,反映了全面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法律實施的高度重視,標志著我們黨對司法規律的認識更加深刻,彰顯了我們黨厲行法治的堅定決心,為司法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引,對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保證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和深遠指導意義。

田文昌:我認為,“嚴格司法”主要是指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與“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等原則的不同之處在于,“嚴格司法”所指的應當是司法程序的嚴謹性、正當性,所強調的是在司法活動中應當遵循司法規律和遵守司法原則。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嚴格司法”的要求并以專條加以表述,表明在頂層設計中對司法程序正當性的高度關注。

一個社會法治化的進程和水平,可以在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中得到反映。在我國法治化發展的進程中,整個社會對程序法的重視程度有一個由淺入深的認識過程。由于我國歷來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慣性,程序問題曾一度被忽視。近年來陸續暴露出來的一系列冤假錯案,多是由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違反正當程序的辦案行為所鑄成。這些沉痛的教訓進一步印證了程序公正對實體公正的重要保障作用。

近年來,隨著法治理念的提升和法治化進程的發展,在法學理論界的積極推動下,程序正當性問題日益受到關注。無論是在司法改革的制度設計中,還是在立法修法過程中,程序法的分量都在逐步加重,理念也在不斷更新。但是,由于歷史慣性使然,在司法程序中一些積重難返的問題仍然難以排除,例如,非法取證、非法拘禁和非法扣押等現象,甚至成為困擾司法活動的頑癥。這次在《決定》中明確提出“嚴格司法”的要求,可以說是把司法程序的改革作為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標志著我國的法治化進程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期待著在“嚴格司法”的總原則之下,下一步的司法改革會在程序設計上有新的突破。

陳衛東:嚴格司法是中央在科學認識司法性質和規律基礎上,立足司法在依法治國進程中的關鍵角色,回應社會對司法公正的關切,對新時期司法工作提出的政策性要求。所謂嚴格司法,概括來講,就是以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為宗旨,在司法過程中按照司法規律的要求,將憲法和法律規定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具體而言,則是要求我們在刑事司法過程,實現認定事實的科學化、辦案程序的法定化、適用法律的標準化和司法職權的責任化。

嚴格司法政策的落實,對于保障司法公正、完善司法制度和深化司法改革等方面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我主要理解為以下三點:

第一,嚴格司法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則具有致命破壞作用。誠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彼痉ú还脑蚴嵌喾矫娴?,既包括司法主體和司法制度因素,也包括司法體制機制等因素。但不容否認,司法不嚴也是造成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

司法機關對案件的事實和法律爭議所作的判斷和裁決,應當遵循法律規則和法定程序。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從而達到案件的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的。相反,不嚴格執行法定的證據規則和程序標準,放松甚至隨意降低法律標準,司法公正將成為“空中樓閣”。從現在已發現的冤假錯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規定,或者公然違背法定程序的地方。這方面已有很多深刻教訓,不能讓司法悲劇反復重演。只有推進嚴格司法,堅決守住法律底線,特別是促使辦案機關樹立規則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才能切實防范冤假錯案,確保辦案質量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第二,嚴格司法是司法制度改革的“試金石”和助推器。司法既是法律實施的主要途徑,也是檢驗法律制度成效的重要機制。司法制度改革的成敗得失,在對案件實體問題的認定和裁判上、在對司法程序的遵循和適用上、在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的滿意度上體現得最為明顯,矛盾積累也最為突出。在司法領域暴露出來的問題,往往也是現行法律制度中暗含的深層次問題,能夠折射出司法制度運作過程中的不足和弊端。而這也恰恰是我們得以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從而解決問題的邏輯起點,更是新一輪司法體制自我糾錯與完善的開端。

毫無疑問,司法的這種制度診斷功能,是以嚴格司法為前提的。如果不能做到嚴格司法,不能將現有的法律制度落到實處,并通過一個個具體的個案體現出來,我們不僅無法把握我國法律制度的總體運行狀態、甄別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體制機制性問題,現有的法治成果也難以體現在個案中,更無從談起讓人民群眾在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目標的實現了。所以,通過推進嚴格司法,立足司法實際深入剖析現有司法制度的癥結,有針對性地完善和創新司法體制機制,推動從根本上改革完善法律制度,有助于有效解決困擾公正司法的深層次問題。

第三,嚴格司法有助于樹立法治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法治是規則之治?!胺罴刃?,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我國由于歷史和傳統等原因,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尚待樹立。此種背景下推行法治,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無視憲法法律,忽視甚至隨意突破法律規定。而想要實現法治,關鍵是使紙面上的法律轉變為實踐中的法律。司法機關作為具體案件的裁判者,對維護憲法法律權威負有不容忽視也無可替代的職責。只有推進嚴格司法,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行為,才能有效樹立和切實維護憲法法律權威。

同時,就樹立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而言,公眾既是法治的重要參與者,也是法治的主要評判者。與專業法律人士相比,公眾對法律和司法的認識更偏重于感性層面,主要源于司法個案的親身感知和直接體驗。無論是案件當事人還是普通公眾,如果在參與或者旁觀司法過程中體會不到司法的公正性,勢必難以形成對法律和司法的信任。只有推進嚴格司法,嚴格執行憲法法律,特別是踐行程序公正原則的要求,使公眾切身體驗到司法的公正性,感受到看得見的正義,才能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提高司法公信力。

《中法評》:對于“嚴格司法”的內涵與外延,目前是否有統一的認識?它與“嚴打”政策有什么區別?請各位專家談談自己理解的“嚴格司法”的核心要素。

張相軍:關于嚴格司法的內涵和外延,并未有統一的定義。雖然有的觀點強調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有的觀點強調“按照司法規律的要求”,有的強調“以保證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為宗旨”,有的強調“準”字當頭,但就其內涵來說,最核心的要素就是“在司法過程中不折不扣地將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落實到位”,在這一點上各方的認識是比較統一的。

從辭源意義上看,“嚴格”的基本含義就是遵守規定、規則或者執行標準時認真,不偏離原則,不放松?!皣栏袼痉ā本褪侵冈谒痉ㄟ^程和司法工作中認真執行法律的規定。它不僅強調法律的執行,更強調對法律的“認真”執行。這里的“嚴格”,是相對于松弛、松懈、馬虎、放松等而言的。它也是對不執行法律、不認真執行法律或者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任意司法等的否定。從嚴格司法的外延來看,它還包括了司法的方方面面,比如,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權限,不能越權司法;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不能粗放型司法;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標準,不能變通式司法;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限,不能超期司法;嚴格遵守法治精神,不能選擇性司法;嚴格法律責任追究,不能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等等??傊?,就是要在司法過程和司法工作中,真正使紙面上的法律成為實踐中的法律,堅決防止失之于寬、失之于松、失之于軟,決不能讓法律成為“聾子的耳朵”,決不能讓法律成為裝點門面的花瓶,決不能讓法律成為“紙老虎”“稻草人”。

還需要指出的是,我們要準確理解“嚴格司法”的本意。首先,嚴格司法不是“一味從嚴”。嚴格司法,不是嚴厲司法,也不是嚴苛司法,更不是嚴酷司法,決不能把嚴格司法的“嚴”,片面理解為“一味從嚴”,把它與現代司法的寬容精神對立起來。實際上,嚴格司法與寬容司法并不矛盾。司法是衡平的藝術,需要兼顧法、理、情?,F代司法的一個基本價值就是寬容精神。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報復和殘酷的司法理念被法治國家逐漸拋棄,取而代之的是向著更為公正和人道的方向發展。在現代司法發展過程中,寬容已經發展成為一項基本價值,與公正、民主、平等、人權等基本價值相比,寬容在現代司法中的作用越來越不可替代。比如,我國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試點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都允許當事人雙方達成理解、允許當事人和國家之間達成理解,這都體現了司法領域對人性和多元化價值的尊重,都是現代司法寬容精神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

其次,嚴格司法與公正司法是相輔相成的。一方面,嚴格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不嚴格執行法律規范,放松甚至隨意降低法律標準,司法公正無疑將會成為“空中樓閣”。另一方面,公正司法是嚴格司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更是司法的生命線和價值依歸。司法作為定分止爭的重要手段,如果失去了公正目標,也就失去了靈魂。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反復要求的,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因此,要通過嚴格司法促進公正司法,保證公正司法。

最后,嚴格司法不是司法要求、價值和目標的全部,在堅持嚴格司法的同時,我們還要堅持公正司法、廉潔司法,特別是在新的時代條件下,要求司法人員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司法。

顏茂昆:關于什么是嚴格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推進嚴格司法》一文中提出:“嚴格司法是指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不折不扣地把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法律實施到位”;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堅持嚴格司法保證司法公正》一文中提出“所謂嚴格司法,就是以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為宗旨,在司法過程中按照司法規律的要求,使憲法和法律規定不折不扣落實到位”。他們不約而同都將“不折不扣把法律實施或落實到位”作為嚴格司法的核心,抓住了嚴格司法的本質。

理解嚴格司法,可以從嚴格司法的反面即“不嚴格司法”來觀察。不嚴格司法,就是司法活動沒有完全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規定的標準、規定的動作去完成,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寬松軟”“打折扣”,隨意性、選擇性司法。正如《決定》指出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執法司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因此,嚴格司法,就是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則、標準進行司法活動,不能走樣、不能打折、不能隨意變通。嚴格司法,必然要求司法人員認真履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辦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因權力意志的干預、人情關系的干擾、金錢美色的誘惑而無視法律的規定甚至違法辦案。

因此,嚴格司法中的“嚴格”不是對當事人、被告人的嚴格,而是對司法者自身的嚴格。嚴格司法當然不是嚴厲司法,更不是過去“嚴打”政策的再現。嚴格司法的政策宗旨是限制和規范司法權力的行使,防止和避免司法權力的濫用,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從這個意義上講,嚴格司法的政策與嚴打政策不可同日而語。在嚴打政策下,有的司法機關從重從快打擊犯罪,在遏制犯罪的同時,也可能會發生不嚴格執法司法的問題,如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調查可能不夠充分、扎實,或者打擊面有所擴大,對不該定罪的定罪,不該判刑的判刑,可判輕刑的判了重刑,可判緩刑的判了實刑,等等。而“嚴格司法”政策則不同,它要求司法機關對于案件的處理要非常嚴格、非常慎重,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條件等認定證據、查清事實、適用法律,既不能法外開恩,放縱犯罪,更不能隨意入人以罪、對無辜者追究刑事責任。有時甚至要做到“寧肯放過一個罪犯,也不能冤枉一個無辜?!逼鋵?,中國古人早就說過“宥過無大,刑故無??;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痹┩鳠o辜,對公民權利的損害、對司法公信力的損害都是無法彌補的,因此司法必須慎之又慎、嚴之又嚴。

嚴格司法要求司法活動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四中全會《決定》在“嚴格司法”后緊接著重申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這就意味著,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堅持嚴格司法的核心。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要依法查清案件事實,使查清的案件事實符合客觀真相,而不能用張冠李戴的“事實”、無中生有的“事實”、夸大其詞的“事實”等作為定案的根據。查清案件事實,這是辦案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甚至比適用法律更加關鍵。如果事實出錯了,法律適用越嚴格,處理結果就越荒謬,正所謂“差之毫厘,謬以千里”。因此,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在辦案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司法實踐中發生的許多冤假錯案,主要就是認定案件事實上出了差錯。因此,重申辦案要“以事實為根據”意義重大。而要查清案件事實,就必須遵循一套嚴格的程序、規則、流程,實現辦案規范化,特別是嚴格遵守證據規則,以充分確實的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確保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嚴格司法要求司法活動必須“以法律為準繩”。準繩就是標尺,是衡量的標準。經過多年的不懈努力,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一套以憲法為龍頭的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在各個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且立法質量不斷提高,這就為司法機關嚴格司法創造了良好的前提和條件。堅持以法律為準繩,這是嚴格司法的基本要求,既包括嚴格遵守實體法,也包括嚴格遵守程序法。法律是法官的“上司”,即使這個“上司”可能還不那么完美,可能還有些空白或漏洞,法官也要積極地去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決不能隨意搞所謂的“變通”,把法律變成可以任意揉捏的“面團”,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有利的就執行,不利的就不執行,搞“選擇性司法”。法官應當客觀、公正地對待法律,對法律保持一顆敬畏之心,以法律為“圭臬”,切不可口頭上尊重法律,行動上輕視法律甚至無視法律,這是嚴格司法的大忌。

陳衛東:在“嚴格司法”的命題正式提出以前,學界曾有過零星的探討?;仡櫵痉ǜ母锴暗姆ㄖ苇h境,當時對嚴格司法的認識著重于司法程序和法律適用的嚴格。伴隨著法治國家進程的不斷深化,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學界對嚴格司法的內涵研究也在不斷地豐富。如果將司法活動解釋為“認定事實并適用法律的過程”,“嚴格司法”就是指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認定案件事實并準確適用法律。將這一命題展開來看,它所包含的內容異常豐富,與當下改革所提出的眾多舉措環環相扣、邏輯自洽。

嚴格司法應該包括司法實體的嚴格與司法程序的嚴格。前者是指統一事實認定的標準和定罪量刑的標準,做到《決定》中所說的“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后者是指嚴格依法推進訴訟程序進程,實現程序正義,即《決定》中提到的“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以上所說看似普通,實則內涵豐富。其一,嚴格司法既然要依法,那么完善的法律體系和統一的法律適用是其應有之意,這與大力推進司法解釋的完善和司法案例制度改革是對應的。其二,司法實體嚴格要求事實和證據經得起檢驗,要求法院擔當起公正裁判者的角色,要求實現庭審的實質化。這正是“審判獨立”和“以審判為中心”的追求。其三,嚴格司法必然需要監督、制約和反饋機制。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推進對“司法責任制”和“司法職業保障”勢在必行?!皣栏袼痉ā蓖母镏械钠渌e措共同致力于“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肩負起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任。

對嚴格司法需要進行正確的解讀,其并不是指司法的機械化,也不強調司法權的去自由裁量化,更與“嚴厲司法”相去甚遠?!皣栏袼痉ā笔侵塾趥鹘y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積弊,要求嚴格依照憲法、法律以及法治的精神和原則,旨在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司法政策。而“嚴厲司法”可解讀為國家在特殊時期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的主體目標,而采取的一種極具傾向性的“嚴打”刑事政策,帶有嚴厲打擊犯罪的色彩。二者的具體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提出的語境不同

“嚴格司法”是在法治體系相對成熟、司法改革全面推進的背景下,為了完善中央司法改革的總體布局而提出的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舉措?!皣绤査痉ā笔窃诮洕焖侔l展,社會關系日益復雜,社會矛盾集中凸顯,而法治相對缺位的情況下提出的,旨在首要維護社會穩定的“應激性”刑事政策。

2. 面向的對象不同

雖然二者本質上都是對司法權力主體的“司法行為”進行規制,但是其落腳點或者說后續影響存在差異?!皣栏袼痉ā笔冀K圍繞司法權力主體的行為,強調超越“紅線”行為必然引起對相關責任人的“司法問責”?!皣绤査痉ā彪m然也對司法活動提供引導,但重心卻是圍繞如何懲罰犯罪。

3.目的不同

“嚴格司法”的直接目的是確保司法活動的質量即追訴犯罪、化解糾紛的質量,最終目的是通過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進而助力“法治中國”的建設?!皣绤査痉ā敝卦趶娬{國家追訴犯罪的職能,通過調整司法活動,實現從速從嚴辦案,維護社會治安。

4. 價值取向不同

相較于“嚴厲司法”,“嚴格司法”強調的是懲罰犯罪與尊重和保障人權并重,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兼顧,嚴格忠于法律的客觀司法觀?!皣栏袼痉ā辈粌H賦予司法活動以獨立性和中立性、公正性和客觀性,更傳遞了司法活動應依靠法律、忠于法律的理念?!皣绤査痉ā彼鶄鬟_的是重實體輕程序,重懲罰輕保障,從速從嚴的片面司法觀。這種嚴厲打擊犯罪的傾向常以司法公正為代價,與我國當下的司法原則和司法價值觀存在背離。

此外,“嚴格司法”還有著更強的包容性,其語境并不排斥“寬嚴相濟”的司法政策。如“恢復性司法”所倡導的“非犯罪化”(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和“非刑罰化”(刑事和解)已經成為我國刑事訴訟發展的有益嘗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在孕育之中。

實現“嚴格司法”的核心要素不外乎以下幾點,即有法可依、有法能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也就是說,需要具備完善的法律體系、可實施的制度環境、高水平的司法人員職業修養、合理的監督問責機制。具體體現如下:

1.完善現有法律體系

嚴格司法要做到有法可依,不能僅限于解決現有法律規范的缺失問題,還應當實現法律規定的科學性和法律體系的完整性。此外,要重點明確司法裁判的規范標準;既包括事實認定的標準,如完善訴訟的證據規則和證明標準,也包括適用法律的標準。

2.提供可供實施的制度環境

當下中央推進的“司法中立”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正是為了賦予司法機關“嚴格司法”的能力。首先,司法中立要求司法主體只忠于法律,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并為其提供了免于眾多法外因素影響的制度性保障,如省級以下人財物統管、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等。其次,“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推動了“流水線式”向“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構造的轉變。如此方能杜絕審前程序對審判的入侵,避免“司法裁判嚴格依照法律”淪為一句口號。

3.塑造高水平的司法人員職業修養

法律的適用是一門藝術,司法活動又何嘗不是。只有保持“職業道德修養”和“從業能力”兩方面齊頭并進,方能落實“嚴格司法”的成效。提升職業道德修養主要是指提升自身德行,建立對司法事業的責任心與榮譽感,塑造對法律的“信仰”。提高從業能力是指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理論積累與業務水平,其與“法官精英化”改革相一致。

4.完善司法問責機制

責任制是“牛鼻子”的論斷在“嚴格司法”中同樣適用,“嚴格司法”的落實不僅需要事中監督,還需要事后問責?!八痉ㄘ熑沃啤睘樗痉嘈惺沟膰栏衽c否劃定標尺的同時,也為司法活動供了必要的保障,體現為對司法責任的追究與豁免、司法人員職業保障等。

田文昌:嚴格司法包含的內容很多,既包括基本訴訟制度的設計問題,也包括具體的訴訟規則問題。簡言之,就是要做到嚴格訴訟程序和嚴守法律界限。例如,偵、控、審三機關相互關系及權力配置問題;統一適用法律標準問題;證據裁判規則問題;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的確定問題等,都與嚴格司法問題緊密相關。

我認為,在這些內容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內容,應當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問題,因為只有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下才能真正做到嚴格司法,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又會牽涉到與之關聯的方方面面。

其一,以審判為中心是符合訴訟規律的訴訟模式,是實現嚴格司法的前提和基礎。前文所提及的訴訟制度和訴訟規則等諸多問題只有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下才能得到有效落實。

其二,從以偵查為中心轉向以審判為中心,是訴訟制度的重大轉變,需要克服長期以來思維慣性的各種阻力,其難度不可忽視。

其三,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定會涉及對偵、控、審三機關職責分配和資源配置的重新考量,使得審判機關有條件、有空間居于主導地位。所以,司法體制的改革又是以審判為中心這個前提中的前提。

其四,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下,如何創造條件充分、有效發揮律師辯護的作用,也是不可回避的話題。因為只有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環境下,律師才有條件和有必要充分發揮其辯護作用。也就是說,只有在法官有權力且有需求將律師的辯護意見作為公正裁判的必要條件時,律師辯護才會受到重視。而形成這種訴訟環境的前提,也只能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中法評》:嚴格司法有哪些具體標準?要全面推進嚴格司法,防止其淪為口號,有哪些具體措施,或者需要建立什么保障機制?請幾位專家結合自己的職業角色或學術領域談談。

顏茂昆:嚴格司法是一個宏觀的政策要求,如何在實踐中把握,需要具體化、精細化。就刑事司法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從多個方面提出了具體的標準。我認為,這些恰好可以作為嚴格司法的具體標準與保障機制。

第一,堅持嚴格的證據標準,強化證據審查機制。具體而言,就是要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對于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要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注重實物證據的審查和運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客觀證據的,不能認定有罪;要勇于排除非法證據,對采用刑訊逼供和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堅決予以排除;要高度重視對指紋、血跡、毛發等現場遺留物的鑒定與同一認定,未通過同一認定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對涉案物品、作案工具未通過辨認、鑒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對于命案,應當審查是否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等等。

第二,堅持嚴格的程序標準,強化案件審理機制。人民法院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審判案件,不得參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聯合辦案”;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做到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判決結果形成于法庭。要發揮法庭調查在認定證據、查明事實方面的決定性作用。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程序查證屬實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依法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的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理由、辯護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庭或者在裁判文書中說明采納與否及理由;要切實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辯護權利,對案件確有冤錯可能的控告和申訴,應當依法復查,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及時糾正。

第三,堅持嚴格的審判管理,完善審核監督機制。要明確辦案責任,承辦法官為案件質量第一責任人,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負責;一審法院不得規避上級法院監督、不得就事實證據問題請示上級法院,二審法院不得用多次發回重審的方式規避責任;復核死刑案件必須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證據存疑的應當調查核實;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的,應當依法報請延長審理期限,不得匆忙結案;建立科學的辦案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不得以上訴率、改判率、發回重審率等單項考核指標評價辦案質量和效果。

陳衛東:關于嚴格司法的具體標準,我認為主要涉及三個層面的要求:一是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程序公正等法治原則要有配套法律制度作為支撐,解決法治原則在司法適用層面的有法可依問題。二是現有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三是對違反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的情形要給予嚴厲的制裁,對權利遭到侵犯的情形要給予必要的救濟,有效維護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的權威性和拘束力。

關于嚴格司法的具體實施,前面顏主任已重點講了證據和程序兩個方面,我就著重談談如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應該說,“以審判為中心”這一重大命題是基于特定歷史背景和司法規律綜合考慮提出的。

1.以審判為中心是對我國當前刑事司法狀況反思的結果

當前我們司法公正的水平不夠、司法公信力不足。在刑事司法領域尤甚。特別是近年來陸續曝光的一些冤假錯案,給司法公正蒙上了一層陰影。從技術層面看,冤假錯案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庭審虛化,法庭審判不能夠奉行證據裁判原則,在證據適用、認定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導致無法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冤假錯案的產生從根源上來講跟刑事訴訟模式有著非常大的關系。在我國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安排中,法院對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的制約作用非常有限,反要受后兩者的制約,導致法院不敢大膽地依法行使審判權,特別是無罪判決的權力,使刑事訴訟模式呈現出“偵查中心主義”特點。從體制上來講,最重要的就是刑事司法要有自我凈化、糾正能力,能夠有能力發現并糾正偵查中的錯誤。這就要求審判職能發揮好把關作用,在此基礎上使法官能夠在法庭上實現對事實的認定、證據的判斷、法律的適用,最終判決的形成都在法庭上來完成。

2.以審判為中心是尊重司法規律的結果

司法規律包括三個層面上的內容:第一從功能層面而言,司法權是判斷權,司法活動具有終局性和權威性。第二從司法結構層面而言,司法是一個以審判為頂點、以控辯雙方為底邊而構成的“等腰三角形”結構。在這個結構中,最為重要的便是維持審判的獨立性與中立性。第三從司法權力運作機制層面而言,要運用司法的方式解決糾紛,包括司法的親歷性、判斷性以及程序的正當性等內容。最為根本的就是在控辯雙方的參與下遵循正當程序,由參與法庭審判的法官在言辭辯論的基礎上,以證據為根據查明事實、解決糾紛。概括而言,一個基本的司法規律就是由法院作為裁判主體,通過正當審判的方式對案件作出最終的處理決定,即用司法的方式實現糾紛解決的最終目標。這就是司法的本質規律。我國長期以來的刑事司法實踐異化為偵查決定審判、審判配合檢控、審判依附偵查,有悖于司法的基本規律。

接下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主要圍繞構建合理的訴訟構造而進行,其中核心是塑造獨立、中立的審判職能及其發揮作用的制度。

1. 改革侵蝕裁判職能的訴訟制度

以審判為中心要求嚴格界定審判性職責并在此基礎上進行職責劃分,即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分離。在我國刑事司法中,對審判職能的認識局限在實體性的定罪量刑上以及庭審中的部分程序行為,對強制偵查措施的審查和審前權利救濟卻沒有納入審判的職能范圍中。在域外法治國家,在審前對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等提供權利救濟也是一項重要的審判職責,這項職責在我國受到了忽視。因此,應當對檢察職能進行調整,將檢察機關承擔的批準和決定強制偵查措施的職能和審前司法救濟職能交由法院行使,構建強制偵查司法審查制度、審前司法救濟制度。

而且,以審判為中心要求要尊重審判職能的權威性和終局性。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另一項要求就是,應當將那些有違以審判為中心的職能進行改革。這里最重要的是如何看待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職能問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則需要改變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者的觀念并對審判監督職能進行改造。在審判階段,被視作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職能的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不過是一種異議,二審和再審中提起的抗訴不過是檢察機關提起的上訴和申請再審,對審判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也只屬于檢察機關調查事實、收集證據的追訴活動,對這些職能按照控訴職能的性質而非法律監督職能的性質進行改造,在尊重審判的權威性和終局性的同時,也可以滿足檢察機關履行職責的需要。

2. 改革有違審判中立的訴訟制度

審判中立也是國際上通認的一項準則。如果審判機關不中立,故意偏袒偵查、檢察機關,以審判為中心便無法真正建立起來。要保證審判中立,除了觀念上的轉變外,在制度上也要進行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裁判形式問題。如何從制度上解決“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將是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3. 加強庭審實質化建設

庭審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關鍵環節,是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活動、行使訴訟權利的主要場所。充分發揮庭審的功能作用,對于確保案件質量至關重要。對于庭審的實質化建設路徑,學界趨于一致,即主要集中在確立證據裁判原則、直接言辭原則、質證原則、落實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等。證據裁判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是指認定案件事實和定罪量刑,必須根據依法查明的證據進行,裁判案件要以事實為根據,認定事實要以證據為根據,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唯一根據。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就是在訴訟活動中,所有辦案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都要樹立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意識,堅持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和運用證據,堅持用證據說話,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不搞非法證據,不搞虛假證據,不認定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用嚴密的證據鏈條鎖定犯罪事實。不僅重視收集和采信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而且重視收集和采信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不僅要堅持有罪則判,而且要堅持疑罪從無。

但應予強調的是,從根本上講,卷宗(書面證據)中心主義是我國庭審虛化的制度性根源。因此,我國庭審實質化建設要以限制卷宗運用為核心,首要的一環是阻斷卷宗(書面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當然,切斷卷宗向法官的移轉是重要的一環。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復印件主義仍舊沒有切斷卷宗對審判不當影響的實踐表明,問題不僅在于沒有切斷卷宗進入法庭的渠道,更在于沒有制度規制卷宗在庭審上的使用和對法官心證的影響。因此,可行的改革舉措是明確卷宗的證據能力,對于從證據方法即被追訴人、證人等那里獲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原則上不具有證據能力,只有被追訴人、證人等在法庭上向法官所作的陳述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當然,在特殊情形下也應存在例外,如證人死亡等可以使用證人證言筆錄。

此外,推進嚴格司法還需要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稕Q定》高度重視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制度機制建設,建立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并完善了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的保障機制。這些是嚴格司法的保障機制,必須嚴格落實,堅決抵制各種違法干擾和以職權打擊報復司法人員嚴格司法的行為,用制度解除司法人員嚴格司法的后顧之憂。

田文昌:嚴格司法的具體標準,應當說最主要體現在程序正當、實體公平這兩個方面。而如果要做到這兩個方面,就必須有切實可行的保障措施。

首先,獨立司法是嚴格司法的前提。過去之所以許多改革措施無法落實,其原因就在于體制的障礙。針對嚴格司法而言,獨立司法是嚴格司法的首要前提。只要司法沒有獨立性,不能真正排除權力干預和案外干擾,嚴格司法就無從談起。權力控制下的司法永遠是“雙刃劍”。它可以在權力的驅使下任意凌駕于法律之上,而在這種體制下強調嚴格司法只能流于空談。

其次,制約機制是嚴格司法的基礎。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會導致腐敗,而在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的情況下,制約機制則更為重要。偵、控、審三機關必須處在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機制之中,而這種制約關系應當在體制設計中得到有效保障,例如,偵、控、審三機關應當在相互獨立中發揮制約作用,而不應當是既制約又配合的模糊關系。如果說配合,只能是從另外一種角度即在最高層次上可以解釋為具有一定的配合作用,那是因為在相互制約的基礎上最終維護了司法公正,或者說只有在充分發揮制約作用的基礎上才能維護司法公正,從而才能最終達到在大目標上的配合作用。所以,必須正確解讀配合與制約的關系:制約是基礎,是前提,配合只是最終目標;而不可以把制約與配合在同一個層面上混同起來。否則,就會混淆二者關系。就會以配合取代制約,從而在根本上破壞司法公正。

其三,司法公開是嚴格司法的保障。嚴格司法以獨立司法為前提,而越強調獨立司法,就越是要強調司法公開的重要性。因為,在獨立行使司法權的情況下只有司法公開才是防止司法腐敗的有效保障。司法公開會使整個司法活動處于社會公眾的普遍監督之下,這種監督既具有普遍性,又不受權力干預,歷來是最有效的監督手段。長期以來,司法公開問題雖有強調,卻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落實,甚至障礙重重,這應當是今后司改中重點要解決的問題。要痛下決心,排除障礙,制定出司法公開的明確規定和保障性條款。如果不能實現司法公開,就會出現新的司法腐敗。

其四,重視律師作用是實現嚴格司法的必要條件。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律師參與是實現控辯平等的必要條件。只有重視律師的作用,才能在控辯平等的情況下使法官做到兼聽則明,從而作出公正的裁判。一個追求公正司法的法庭是需要律師而且離不開律師的。但是,由于我們國家法治進程歷時短暫而律師制度的歷史更短,同時,也由于權力干預導致司法審判常常流于形式。所以,長期以來,律師的作用一直不受重視,甚至有時候還會將律師視為異己力量而加以排斥,因為沒有需求的參與就很容易成為多余甚至成為障礙??梢哉f,這是影響司法公正、不能實現嚴格司法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

一段時間以來,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一直在討論法律職業共同體問題,但長期以來卻僅停留在口號上而無法落實,其主要原因就是律師被邊緣化而無法入流。之所以如此,就是因律師的作用沒有需求而無法被認同。律師如果作為一種多余的甚至異己的力量,當然是不可能被接納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只有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下,當審判活動真正具有切實的意義,當法官為了追求判決的公正性而需要傾聽律師的辯護意見,法官為了避免錯案追責而必須重視律師辯護意見的時候,律師辯護才會成為審判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這時候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目標自然會水到渠成。

應當說,在實現嚴格司法的各種因素中,律師作用是最直接、最重要,同時又是最被忽視而需要著力解決的當務之急。沒有律師就沒有法治,更沒有司法公正。律師的地位和作用,是衡量一個社會整體法治化水平的標志,是判斷司法環境優劣的“晴雨表”。所以,只有提高律師地位,重視律師的作用,才能切實有效地實現嚴格司法。

《中法評》:嚴格司法與執法標準之間是什么關系?如何看待嚴格司法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關系?

陳衛東:“執法標準”是一種比較抽象的概念表述,其在刑事司法中表現為“定罪標準”“量刑標準”“證據標準”“證明標準”等較為具體的訴訟標準。嚴格司法要求司法人員嚴格依照刑事司法制度的要求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以實現各項刑事訴訟標準的要求為目標,嚴格依法辦案,既要重視刑事實體法標準的規定,也要嚴格遵循程序法標準的要求。這其中涉及如何對待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與實體規則相比,程序規則大多沒有裁量空間,更加具有剛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沒有發揮的余地。推進嚴格司法,關鍵在于完善公正司法的程序標準,建立健全符合正當程序要求的司法程序,并嚴格執行法定程序。無程序,則無司法。如果說,在司法層面實體只能以追求公正為目標,程序則體現了法律的正義。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翱吹靡姷姆绞健本褪侵赋绦蚬?。因為程序是否公正,包括訴訟參與者在內的廣大人民群眾都能夠耳聞目睹、感同身受。而且,程序的正義性、合法性得到保障,更能夠增加司法裁判的可接受度,從而利于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相對于實體正義的難以把握,程序正義是“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最佳選擇。在法治國家,正是正當程序決定了理性的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需要指出的是,程序規則的適用有時可能并不利于查明案件真相,但堅守程序規則,堅持程序公正優先,既是法治的內在要求,也是防范冤假錯案的根本保障。推進嚴格司法,關鍵在于完善公正司法的程序標準,建立健全符合正當程序要求的司法程序,并嚴格執行法定程序。

在實體規則的運用方面,刑事自由裁量權是嚴格司法的重要補充。對司法機關而言,要實現司法公正,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最重要的就是嚴格依法辦案,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堅決守住法律底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司法權,用嚴格司法確保公正司法在每一個具體案件中得到實現。但是,嚴格司法并不是絕對的,并非意味著法官在裁判案件時要恪守死板或機械辦案,而是要求法官在不違背基本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有效發揮司法能動性。刑事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主要發生在法官對于實體問題的把握方面,法律在規定法官裁判時應當遵循的定罪量刑規則的同時,也賦予了法官處理某些實體問題的自由裁量權。當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也不是絕對的,而是必須控制在法律規定的幅度范圍內,法官必須在嚴格司法的約束之下行使自由裁量權,這是嚴格司法的應有之義。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法律是由代表人民意志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可以說對法律制度的嚴格遵循也就是對“民意”的尊重。由于各種主客觀因素的介入,帶有原始的自然正義色彩的民意往往表現出任意性和非理性,普通社會群體或非法律人士對于法律現象的認識和解讀難以和司法人員相提并論。民眾的意見并不等于人民的意志,刑事司法的不可妥協性決定了民意在其中沒有作用的空間,如果允許刑事司法向民意妥協,看起來似乎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實際上是以犧牲整個法律正義為代價,是以犧牲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為代價,其最終的結果是法律可以被任意解釋。但是,司法對民意的排斥并不意味著司法為民的司法政策是錯誤的。

為人民服務是黨的根本宗旨,踐行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貫徹黨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司法為民的本質性要求在刑事司法領域表現為: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使群眾在訴訟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都能感受到司法的正義。這既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又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正義原則,維護司法公正,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殷切期望,也是執法活動的內在價值取向。沒有司法公正,人民群眾的利益就無法保障,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但現實中也有人將司法為民簡單地理解為某種政治宣示或政治教育的手段,而忽略了對司法為民做實質性的貫徹實施,也有人將司法為民的要求庸俗化,所作所為已背離了司法為民的本職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作為黨的司法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把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貫穿于司法活動的全過程,不管形勢怎么變、條件怎么變、環境怎么變,任何時候都要堅持司法為民不動搖。

顏茂昆:嚴格司法是針對司法實踐中法律規定不能得到嚴格實施、司法行為不規范等問題而提出的,目的是糾正司法實踐中隨意性、選擇性司法等問題。與司法不規范問題相伴而生的,就是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問題。對此,我認為:

第一,自由裁量權不可避免。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不管人們承認不承認,法官對案件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方面的自由裁量權都是客觀存在的。實際上,不管法律如何完善,都不可能窮盡紛繁復雜的社會現實中所有的問題?!胺梢唤浿贫?,便已落后于時代”。十全十美、天衣無縫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出現空白、缺陷、漏洞等都是正常的現象。為此,就必須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法官可以根據各類案件千差萬別的具體情況,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則,根據社會的公平正義理念、社會的核心價值等來作出妥善的處理,這是司法實踐解決糾紛的需要。實際上,無論是在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中,都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問題。如刑事審判中的量刑,在法定刑幅度內法官確定一個具體的宣告刑,這就是典型的自由裁量。

第二,自由裁量權必須約束。固然,實踐中有一些法官“機械司法”,不懂得靈活運用法律和行使自由裁量權,但是,當前更為突出的問題是在一些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缺乏有效的制約,或者少數人濫用自由裁量權,甚至導致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等問題,引起社會的擔憂。之所以這個問題比較突出,是因為缺乏明確的標準,包括認定證據的標準、認定事實的標準、法律適用的標準。特別是在民事審判中,自由裁量權的余地更大。因此,貫徹嚴格司法政策,就必須解決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問題,為自由裁量權設定明晰的邊界。應該看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能是對法律規定的空白、漏洞、缺陷的彌補,而不能成為不執行法律規定的托詞或借口。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地方,是不存在自由裁量權的,這應該是自由裁量權的底線。只有當法律既無規定或規定不明確,又沒有司法解釋或規范性文件、沒有相應指導性案例的情況下,辦案法官才能依據自己對法律精神的理解以及自己所秉持的公平正義理念和價值觀,對案件作出自由裁量。

田文昌:以法律為標準應當是嚴格司法的基本原則,法官的裁量權只能在法律規定的幅度之內行使。近年來,在業外和界內均受到一種困擾,當然也有爭論,就是關于法律與民意的關系問題。甚至一度民意高于法律的呼聲越來越高,以至于出現了民意左右審判的現象。我認為,關于法律規定與民意的關系,其實本來是一個簡單而明確的問題,因為法律本來就應當是民意的體現。所以,二者關系應當具有一致性。將二者關系區分開來和對立起來是沒有道理的。我一向認為,將法律規定與民意分割、對立的認識是對二者關系的誤讀,是將個別民意與整體民意混為一談。任何社會,任何時候,民意都不會是完全統一的,完全統一的民意并不存在,民意調查從來就沒有百分之百的一致性,只有多數與少數之分。而法律只能是對代表多數人意見的整體民意的體現。所以,當針對某些具體案件出現各種不同聲音的時候,只有嚴格依法辦案才是尊重民意的真正體現。而如果因尊重部分人的民意卻偏離法律的規定,恰恰是對整體民意的違背;同時,也容易被某些輿論帶入誤區。

嚴格依法辦案并不違背民意,而恰恰是尊重民意。所以,建立在嚴格依法辦案基礎上的嚴格司法與司法為民的原則并不矛盾,而正是司法為民原則的充分體現。但是,司法為民并不意味著由社會公眾來直接參與和左右具體的司法案件,因為司法活動不僅需要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而且需要對具體案情和相關證據的全面了解,這些條件都是案外人不可能具備的。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為民與民主司法不是一回事。文化大革命中的“群眾專政”可以說是一種民主司法的表現形式,但那種做法不是真正的法治,也不可能真正做到司法為民,反而導致了破壞法治、踐踏人權的嚴重后果。

《中法評》:嚴格司法與“調解優先”政策是否相悖?嚴格司法是否會減少調解和解,增加解決案件的壓力?是否會加劇“人案矛盾”?

顏茂昆:嚴格司法政策主要是針對刑事司法而言,是為了減少刑事冤錯案件的發生。而民事司法與刑事司法在政策理念、證據原則等方面都有顯著的不同。在刑事司法領域,判決是確定責任的主要形式;而在民事司法領域,調解則是一種常見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前些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提出“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規定“把調解作為處理案件的首要選擇”,“把調解貫穿于立案、審判和執行的各個環節,貫穿于一審、二審、執行、再審、申訴、信訪的全過程”,建立了覆蓋全部審判執行領域的立體調解機制。全國法院的調解率保持在百分之六十以上。強調調解,對于實現案結事了,解決訴訟難、執行難等問題具有積極意義。

當然,民事司法領域的調解并非沒有副作用。調解不是嚴格地按照事實和法律區分當事人責任,不是嚴格地按照責任來承擔后果。民事調解往往意味著一方當事人讓渡自己的權利,放棄一定的利益,從而獲得糾紛的解決。訴訟中無理的一方、責任大的一方總是希望通過調解來免除或減少自己的義務,這與公平正義的理念是不符的。因此,過度的調解客觀上鼓勵了一些人故意違約、侵權等行為。不守法、不守約、不守信的當事人不僅經濟上不受損失,相反卻可能不當獲利,而誠信守法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卻得不到法律的嚴格保護,這是調解可能帶來的一些弊端。

在強調嚴格司法的政策下,不僅刑事司法領域要做到嚴格司法,民事、行政等司法領域也應當貫徹嚴格司法政策精神,正確處理好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是否調解、如何調解,要區分不同的案件類型。比如傳統的民事案件如婚姻、家庭、繼承等糾紛,應該多用調解,這些是發生在家庭、鄰里等熟人之間的糾紛,調解的效果較好;而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等則不宜過分強調調解,依法判決的效果更好。同時,應堅持調解的自愿性原則,不能強制調解,也不能不切實際地追求高調解率。對于不宜調解的案件,要通過判決的方式嚴格區分法律責任,以鼓勵守法守信者,懲罰不守法不誠信行為,凈化社會風氣,樹立法治權威。

田文昌:嚴格司法與調解優先并不沖突。問題在于如何理解調解優先的意義和把握調解優先的尺度。調解的目的,既在于化解矛盾,也在于緩解司法的壓力。所以,調解與法律原則必須相一致,而不能突破法律的基本原則。如果調解突破了法律原則或者以調解代替法律,那就是破壞司法甚至是破壞法治。

過去一段時間,曾一度夸大了調解的作用,有些法院甚至提出“案結事了”“零上訴”等,在刑事和解中也過分夸大了被害人諒解的作用。我認為這些做法是違背訴訟規律的。既然司法訴訟活動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證的,就表明這種強制力是訴訟中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就說明訴訟不可能統統“案結事了”而沒有異議,沒有上訴和申訴?!鞍附Y事了”“零上訴”只可以作為美好的愿望而努力追求,但不可以夸大其作用而硬性推行。如果調解真的可以取代具有強制力的司法裁判,就意味著司法機關成為多余。

至于在刑事案件中提倡和解,這種做法本身是沒有問題的,這也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但是,和解只可以成為從寬處罰的理由而不能成為從重處罰的條件。在同類案件中,如果被告方能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可以酌情從寬處罰。這樣做是有積極意義的。但是,如果不能達成和解,則應當依法定標準量刑而不能從嚴處罰。也就是說,和解可以成為從寬處罰的情節而不能成為從嚴處罰的條件。這樣做才能賦予和解以積極、正面的意義。而如果和解可以超越法律、左右法律,同樣會走向法律虛無主義。

所以,嚴格司法與調解優先政策可以相容、可以相輔相成。但前提是必須正確處理和解與司法的關系問題。

陳衛東:是的,嚴格司法與“調解優先”政策并不矛盾,嚴格司法政策的落實也不會減少適用調解、和解的案件的數量,更不會加劇案多人少的“人案矛盾”。對嚴格司法的理解,應當避免以下誤區:

首先,不能將嚴格司法理解成是一種機械司法,它強調的只是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不能隨意突破法律和程序,根本目標是實現司法公正。如果我們機械地適用法律程序或者對法律做僵化性的理解,比如對所有案件不加以區分,統一適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勢必會影響案件的處理,背離法律原則和法治精神,使司法公正難以實現。

其次,不能將嚴格司法等同于取消裁量。司法決策總有一定的裁量空間,無論是程序決定方面(如適用和解程序),還是實體處理結果方面(如刑期的確定),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司法裁量權。推進嚴格司法,不是也不能取消司法裁量,關鍵在于規范裁量權的行使程序,明確裁量權的法律邊界,在避免裁量權濫用基礎上充分發揮其預期功能。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是否使用“調解優先”政策,如何適用和解、調解程序都是可以由司法工作人員根據案情在法律的框架下自由裁量的,它與嚴格司法政策的落實是并行不悖的。

最后,嚴格司法也并非是片面從嚴,更不是嚴打。嚴格司法的核心要求是遵從司法規律,嚴格落實憲法法律,強調的是規范司法依據和司法過程。在刑事政策領域,寬嚴相濟與嚴格司法緊密關聯,而且并行不悖:嚴格司法側重司法依據和司法過程的嚴格規范,即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而寬嚴相濟則側重案件實體處理的寬嚴并用,即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無論是我國目前推行改革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還是刑事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程序都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同時,強調訴訟以審判為中心,審判以庭審為中心,也并非要求所有案件都要進入審判程序,也不是要求所有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一律適用標準化的普通程序審理?;谕晟普J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改革要求,有必要探索建立控辯雙方認罪協商制度,推動在審前程序有效解決爭議,減少不必要的審判。對于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有必要探索完善被告人認罪案件的簡化審理程序,法庭確認被告人自愿認罪后,庭審可以直接進入量刑程序。對于其中的輕罪案件,可逐步擴大速裁程序適用范圍,并積極探索更為簡易的審理模式。上述措施都是為應對目前“案多人少” 的司法困境而落實的繁簡分流原則。由此可見,嚴格司法政策的落實,與我國目前實行的寬嚴相濟的司法政策、繁簡分流的程序原則都是并行不悖的。

《中法評》:嚴格司法與當下司法改革舉措之間如何協調配套?比如司法責任制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關系。

顏茂昆:確立嚴格司法,這是我國司法政策的一個重大調整,它不僅是一種觀念的變化,而且涉及體制、機制的改革。如果我們不從體制、機制上進行相應的安排,嚴格司法的目標就可能落空,淪為一句口號。為了推進嚴格司法,《決定》規定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庭審實質化、司法責任制等改革。這些改革分別從體制、機制和責任三個方面為嚴格司法政策的落實提供了堅實的保證。

第一,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這一改革解決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重新定位問題,為嚴格司法提供體制保障。按照刑事訴訟法,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上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但是實際運作中審判程序多是配合偵查程序和公訴程序,為前兩道程序“背書”,失去了導向、核心作用,由此導致偵查程序、公訴程序中的問題很難在審判程序中被糾正。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边@就從根本上改變了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定位。正如周強院長指出的:“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高度重視、切實發揮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促使偵查程序和公訴程序始終圍繞審判程序的要求進行,確保偵查程序和公訴程序的辦案標準符合審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標準,從源頭上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或者違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從而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確保偵查起訴的案件經得起法律的檢驗?!?/p>

第二,庭審實質化改革。嚴格司法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庭審的嚴格,通過嚴格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解決開庭審判的形式主義、“走過場”問題。庭審本應是審判的中心環節,是貫徹直接言辭原則的關鍵程序。但是長期以來,刑事審判以卷宗審查為中心而不是以開庭審判為中心,證人、鑒定人出庭率極低,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只是在法庭上宣讀,法官把大量時間放在了庭前的卷宗審查上,通過對卷宗中證據的分析,形成內心確信,而開庭審判的時間短暫,過程簡單,流于形式。這也是一些冤錯案件沒有在審判程序得到糾正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貫徹嚴格司法的要求,必須實現從庭審形式化變為庭審實質化,從以卷宗為中心到以庭審中心。正如《決定》提出的:“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p>

第三,司法責任制改革。實現嚴格司法,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必須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對于因沒有嚴格依法而導致冤假錯案的嚴肅追責,形成倒逼機制,才能使司法人員真正警醒起來,促使他們在司法過程中以嚴肅認真的態度,真正做到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對歷史負責。只是國家賠償而沒有嚴肅的個體責任追究,仍然無法引起司法人員內心的震動,難以避免今后發生類似的問題?!稕Q定》提出:“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機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碑斎?,追究責任要實事求是,要考慮當時的歷史背景,分清政策責任與個人責任、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故意責任與過失責任,使追責發揮好倒逼嚴格司法的作用,同時又要防止挫傷廣大司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張相軍: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深化改革包括司法改革的力度之大、范圍之廣、影響之深都是前所未有的。在推進司法改革過程中,中央反復強調,立法和改革決策要相銜接,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比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都經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這實際上都體現了嚴格司法與司法改革舉措之間的協調配套問題,反映了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司法改革,堅持嚴格司法的堅定態度。

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過程中,都涉及如何推進嚴格司法的問題。這里,我重點談一下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提高司法辦案質量的問題。我們經常講,證據是刑事訴訟的基石,辦案質量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嚴格司法,首先要嚴格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唯一根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案件事實。這就要求必須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執行這一規則的要求,就要牢固樹立證據核心理念,增強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意識,堅持用證據說話;就要依法全面收集、固定、保存、審查和運用證據,嚴格按照證據規格要求和證明標準審查證據,確保定案的每一項證據,都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的要求;就要加快證據審查方式和案件審查方式轉型,用客觀性證據構筑基礎犯罪事實,用嚴密的證據鏈條鎖定犯罪事實。對檢察機關來說,在證據審查方式上,要努力實現“三個轉變”,即由重有罪罪重證據輕無罪罪輕證據向全面審查判斷證據轉變,全面審查涉及定罪、量刑的各種證據,全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由重口供輕客觀性證據向構建以客觀性證據為基石的綜合證據體系轉變,更加注重發揮客觀性證據在證明、指控犯罪中的重要作用;由重實體結論性判斷輕程序合法性審查向更加重視證據合法性審查轉變,既關注證據的形式合法性,又關注證據的實質合法性;既及時補正和糾正瑕疵證據,又堅決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在案件審查方式上,要努力實現“兩個轉型”,即由“坐堂辦案”的靜態式、書面式審查,向重視辦案親歷性的書面審查與現場調查復核相結合的模式轉型,改變原有的“走程序、辦手續”的思維,更加重視運用復勘復驗、調查核實、補充偵查、自行偵查等多種方式多種渠道審查案件,全面掌握和挖掘證明有罪、罪重及無罪、罪輕的在案證據;由封閉審查向開放審查的模式轉型,嚴格執行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律師意見等制度,注意依法調取和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全面聽取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及辯護律師、被害人及訴訟代理人、證人等各方意見,增強審查起訴程序的參與性。特別是要嚴格落實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加強和規范審查起訴環節聽取律師意見工作,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充分發揮辯護律師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實、防范冤假錯案、維護程序公正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在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過程中,也遇到如何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審理判決都規定了相同的證明標準,就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對于認罪認罰案件,證明標準應當如何把握存在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對于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適當降低證明標準,只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即可。如果一概要求適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認罪認罰“協商”的空間不大,不利于訴訟效率的提高。另一種觀點認為,對認罪認罰案件降低證明標準,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適用于一切刑事案件,不應將認罪認罰案件排除在外;降低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明標準沒有必要,從司法實踐看,絕大多數認罪認罰案件都是控辯雙方對于事實沒有爭議的案件,此類案件在證明標準上應當能夠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我理解,“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作為法定的證明標準有其科學性和合理性,為避免產生新的“疑罪從輕”,有效防范冤假錯案,即使在認罪認罰案件中,也不宜降低證明標準。對于認罪認罰案件,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同樣應嚴格遵守法定的證明標準;檢察官在審查案件提出量刑建議時,除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認所犯罪行和愿意接受相關處罰外,還應當審查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從國外立法例看,德國處罰令程序的適用前提是有罪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美國的訴辯交易也要求有作為交易基礎的案件事實,以此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辯。

推進嚴格司法,必須建立和完善司法責任制,做到“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才能確保案件經受住法律和歷史的檢驗。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意見,突出檢察官在司法辦案中的主體地位,強化其司法辦案的獨立性、親歷性和判斷性,實現檢察官辦案與定案的統一以及責權利的一致。通過科學界定主任檢察官、檢察官、部門負責人、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在辦案中的權限,明確各自責任,有利于按照各自權限落實嚴格司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錯案責任追究機制,明確錯案的標準、認定程序及相應的追責主體、追責程序、追責方式,真正落實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也有利于倒逼提升嚴格公正司法的水平。但在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過程中,也要注意正確理解和把握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極端,防止以一種傾向掩蓋另一種傾向。例如,有的檢察官擔心辦錯案被追責,在權力清單范圍內也不敢、不愿獨立作出決定;有的缺少擔當精神,對訴訟中的風險采取回避態度,該捕不敢捕、該訴不敢訴。這些實際上都走向了嚴格司法的反面,應當注意防止和克服。

陳衛東: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嚴格司法與當下司法改革舉措之間并行不悖,應當同時推進。這些改革舉措之間其實是相互交織,相互融合,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制約,雖立足點不同但均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最終都是為了保障嚴格司法得以落到實處,司法公正得以實現。

司法不是在法治真空環境下進行的,因涉及權力規范和利益調整,難免受到各種因素影響。推進嚴格司法,除了嚴格規范司法的標準和程序外,還需要健全完善相應的保障機制,保證司法機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我國司法欠獨立實踐的弊端在我國實務界和學界已經有了充分的認識。毫無疑問,我國司法欠獨立的實踐對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的權威性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因此,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成為我國司法改革的目標。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我國司法改革的歷史表明必須進行體制上的改革,而體制改革的核心則在于構建我國的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司法責任制作為保障司法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機制,既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也是推進嚴格司法的重要抓手。對此,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罢l辦案誰負責、誰違法誰擔責”,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保證嚴格司法得以落實的重要途徑。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決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是對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長期奉行“偵查中心主義”和“卷宗中心主義”的矯正,是推進嚴格司法、保證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多年以來,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在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下,形成了偵查決定起訴、起訴決定審判的“偵查中心主義”的局面。在這種訴訟格局下,由于偵查機關非法取證甚至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或者說在偵查過程中沒有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無罪的證據,導致了一系列冤假錯案的發生。正是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以偵查為中心的三機關關系,導致原本是定罪量刑最終環節的審判階段虛置化,案件審理的實質化功能蛻變為走過場,流于形式,偵查一旦出錯,便一錯到底??梢?,在傳統的“偵查中心主義”訴訟模式下,由于審判在訴訟中應有的中心地位未明確,實踐中審判常淪為偵查、起訴的確認機制,司法隨意性難以得到有效約束,以潛規則代替規范性司法的情況屢屢發生,導致司法活動偏離了嚴格司法要求。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正是基于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現狀提出的,就是要凸顯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定罪量刑環節上的實質功能,真正發揮人民法院的把關作用。通過開庭的形式,在控辯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對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逐一舉證、質證,做到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判決結果形成在法庭。正如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的,要“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證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因此,解讀“以審判為中心”必須找尋制度方案設計者的初衷,領會中央推進這一制度改革的精神實質,正確解讀其內涵,把這一改革真正落到實處。

田文昌:司法責任制應當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走向獨立司法的重要舉措。但這種改革在我國尚屬新事物,與舊機制沖突較大,實行起來越發困難,阻力也會很多。我認為,推行司法責任與嚴格司法并無矛盾,而且很契合。但推行司法責任制有兩個前提很重要:一是必須有決心,不能遷就,不能走過場,更不能半途而廢。二是必須有配套性的整體安排,就是設計出與司法責任制相匹配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包括人員配置和薪酬待遇問題等。更重要的是必須徹底排除權力干預和干擾。否則,司法人員無法承擔起不能自主的司法責任,致使無人愿意和敢于承擔這個責任。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中央政法委及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布了一系列關于禁止權力干預司法的文件和相關的制約措施,但迄今為止,這種現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有些時候是防不勝防,有些時候甚至是主動請示。這說明還沒有營造出真正可以實現獨立司法的整體環境,而法官們則或是身不由己,或是因心有余悸而不敢獨立擔責。所以,司法責任制必須做到責、權、利相一致,同時還要建立健全對司法人員切實可行的監督機制和權利保障機制。

此外,落實司法責任制還有一個雖然亟待解決但卻只能逐步實現的問題,那就是法官的素質和水平問題。目前我國法官的整體素質有待提高,這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因此,培訓法官、精選法官、迅速提升法官整體水平,應當是實現司法責任制的一項當務之急。

《中法評》:嚴格司法的預期目標是什么?它的實現路徑或步驟是什么?

顏茂昆:嚴格司法的目標就是實現司法公正。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做到“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睂崿F嚴格司法,應當遵循內部和外部兩條路徑。

一是內部路徑。就是實現司法的標準化、量刑的規范化。由于司法實踐的千變萬化、豐富多彩,法律規定往往只能較為概括,這就為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留下了很大的空間,而自由裁量權也為不嚴格司法留下了一定空間。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就必須充分發揮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和指導性案例統一司法的作用?!稕Q定》提出:“加強和規范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彼痉ń忉尶梢允沟幂^為抽象、原則的法律變得更為具體、可操作,同時也避免了不同法官自由裁量帶來的法律適用不統一問題。要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各類犯罪的證據標準,特別是重大犯罪的證據標準;要繼續推進量刑規范化工作,完善各類犯罪的量刑標準。當然,由于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最高司法機關制定的司法解釋有時也還需要各地結合本地情況進一步細化。多年來,省一級司法機關有時也根據本地情況制定一些指導性文件,供本轄區在審理有關案件時參考,但這些意見、規定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起到辦案指引、參考作用。另外,要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的作用,通過類案比對,實現類案同判,有效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

二是外部路徑。就是要為司法活動創造優良的外部環境,使法官能夠依法獨立公正審判。實踐中,不嚴格司法,既有法官個人的原因,也有外部環境的因素,特別是來自權力的干預。為此,《決定》提出,“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為法官嚴格依法辦案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決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边@就為法官抵御不當干涉、依法獨立審判、嚴格公正司法解除了后顧之憂。

田文昌:嚴格司法的預期目標是明確的,簡言之,就是嚴守程序、公正裁判。具體來說,我認為就是要排除一切案外干預和枉法裁判,嚴格依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辦案,防止冤假錯案和有錯必糾。

嚴格司法是一個大目標,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很難。其實現路徑涉及多種因素,既包括司法過程中的因素,也包括立法本身。在此我特別想強調的是立法上的問題,就是關于立法中救濟條款的設置問題。

在我國現行立法中,一個很大的缺陷就是缺乏救濟性條款,因而導致很多法律中的約束性條款、禁止性條款成為一紙空文而無法保障執行。這個問題不解決,嚴格司法就不可能有效落實。所以,若想實現嚴格司法的目標,首先要解決立法中的救濟條款問題,即必須在立法表述中明確無誤地規定出違反規定的不利后果和相應的救濟途徑。例如,證人出庭問題,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在整個訴訟階段任何機關和司法人員違反正當程序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問題,等等。而對追責問題必須做出具有唯一性解釋而不能產生歧義的剛性規定。

目前在刑事審判中,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和證人出庭問題是影響司法公正最突出、最嚴重,也是最難解決的問題。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還是立法問題,一是立法表述不明確、不堅決,剛性不強。二是缺乏救濟途徑。所以,在實踐中才會出現很多不應發生的歧義,更會經常發生可以公然違背法律規定而并不承擔任何不利后果的現象。

所以,嚴格司法首先要嚴格立法。司法改革與立法改革不能分割,而且立法是先導。如果在討論和落實嚴格司法問題時忽略立法問題,等于舍本而求末。

張相軍:推進嚴格司法,不僅涉及健全嚴格司法的法律制度、完善嚴格司法的制度機制、建立保障嚴格司法的辦案責任制,還涉及司法權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涉及司法人員嚴格司法能力的提升、嚴格司法精神的塑造、嚴格司法保障機制的健全;不僅涉及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自身,還涉及嚴格司法的整個社會環境,涉及立法、執法和守法,是一個系統工程,也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梢哉f,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推進嚴格司法不可能一蹴而就,推進嚴格司法永遠在路上。但我們堅信,只要更加自覺地全面推進和扎實推進依法治國,在建設法治中國的偉大進程中,推進嚴格司法會不斷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陳衛東:正如前面幾個問題談到的,嚴格司法有其核心要素和具體體現,結合前述分析,我認為嚴格司法的預期目標應當是,在我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下,切實踐行黨的“法治中國”理念和改革目標,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最終鞏固社會穩定、和諧,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在當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下,作為一個體系化的工程,談及“嚴格司法”的實現路徑,就是在理性認識和理解嚴格司法豐富內涵的基礎上,推行踐行嚴格司法的若干標準和保障機制,完善立法、司法運行方式和制度、機制,遵循司法運行規律,保障司法活動的順暢進行,同時還應當處理好司法與其他因素的關系。當然,立足我國現有法治國情,嚴格司法的實現在不同階段可能會有相應的目標,但均是為了實現嚴格司法的預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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