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充分開發公民意識促進法治中國建設

2017-01-25 01:16常桂祥
中國法治文化 2017年1期
關鍵詞:公民權利公民權利

文/常桂祥

充分開發公民意識促進法治中國建設

文/常桂祥

當今中國,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略的深入實施,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主流政治話語。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真正建成,不僅需要制定完備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更要使這些法律規范和制度內化為社會成員自覺、自愿的認知、情感、態度和行為,即社會成員應該具備現代公民意識;否則,“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為全體公民所贊同,要是公民們的情操尚未經習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體的基本精神(宗旨)……這終究是不行的?!笨梢?,法治國家構建離不開公民意識的有效支撐。一方面,公民意識為法治國家建設奠定深厚的人文心理基礎和思想支撐,是法律規范和制度走向現實法治秩序的橋梁和中介;另一方面,法治為公民意識的生成提供良好的規則基礎和制度保障,是公民意識價值追求的制度化表現。公民意識與法治是一種相互促進、相互影響的共生互動關系。因此,努力探討公民意識與法治的內在契合關系,充分開發公民意識對于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中國的建設,就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

一、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分離:公民意識與法治生成的邏輯前提

國家與社會在實踐中的分離,是近代西方歷史發展的產物。在前資本主義社會,社會被國家所殖民化,二者實現了高度的同一與復合。從16世紀開始,伴隨城市市民階級的興起及不斷發展壯大,國家對社會的控制有所松動,市民階級積極要求和伸張自主性地位和民主性權利的運動,使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分離過程進入了實質性的歷史階段,“造就了社會利益的普遍分化、社會結構的多重建構以及社會成員的多元價值期望和普遍權利要求,進而形成多元分散的社會權力和公私領域的明顯分離”。在此基礎上,法治才具備了生成的基礎,內涵自由、平等、人權和正義的公民意識才得以張揚。歷史發展的不同邏輯和傳統使中國走出了一條不同于西方的文明之路。沒有城市經濟和市民生活的洗禮,沒有平民與貴族力量博弈的傳統,中國經歷了幾千年國家與社會高度同化的集權專制時代。新中國成立后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社會的全面控制與主導,阻礙了現代公民意識的生成與法治的孕育和發展??傊?,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分離,為公民意識的產生提供了寬松的社會空間,為法治的真正確立奠定了深厚的社會基礎。

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分離是公民意識產生和發展的客觀前提。公民是一個國家內享有充分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的人,而公民意識意味著公民對自己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以及國家與社會、權力與權利關系的理性認知和系統把握。公民以及公民意識不是存在于任何社會形態中的,而是產生于社會不斷分享和制衡國家權力的歷史中。在國家和社會高度復合和同一的結構框架中,不可能催生出現代意義上的公民及公民意識。雖然古希臘時期出現了人類歷史上最早意義上的“公民”,以亞里士多德為代表的思想家們也對公民概念作了系統論述,認為公民是構成城邦的基本要素,是城邦事務的最終決定者。但亞里士多德同時也毫不隱諱地指出,只有具備財富和出身條件的人才能稱之為公民,而那些不具備財富和出身條件的奴隸和自由民卻被拒于“公民”之外??梢?,在古希臘國家與社會高度復合的現實背景下所產生的“公民”,不是現代意義上、范疇廣泛的“公民”,也沒有催生和孕育出現代公民意識。在封建時代,社會被具有神秘色彩的國家所吞沒,人成為封建統治階級的工具,成為只履行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臣民”、“順民”。到了近代,資產階級革命通過追求自由、平等、人權和正義的“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變成市民社會的成員,變成利己、獨立的個人,另一方面把人變成公民、變成法人”,從而使人具有了現代公民意識,具有了限制國家權力、維護公民權利的要求和能力。至此,自近代以來政治思想家們孜孜追求和論證的公民的天賦權利以及制衡國家權力的身份地位從理想變成了現實,由理論領域落腳于實際領域,這也為公民意識的發展與成熟提供了堅實的社會基礎和制度基礎。

法治的真諦是人權,其本質是權力規約與權利保障。而權力與權利的復雜關系,則是深深根植于國家與社會矛盾發展的歷史脈動之中的。法治是國家與社會相對分離過程的必然產物,也是限制國家權力,使公民權利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路徑?!罢欠傻钠毡樾源_立了公民在形式上的平等,從而保護他們使其免受政府的任意監護之害?!睔v史證明,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分離是法治產生的邏輯前提。古希臘時代,備受推崇的“良法之治”,是基于維護城邦利益和城邦生活的目的而建構的,而不是從保護公民權利的基點切入的,因此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法治”。隨后建立的羅馬帝國,雖然社會在國家的支持下獲得一定的發展,但這種發展極其有限,致使對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保護只是“徒有虛名”。進入中世紀,等級身份的政治特性和神學原則主導著一切,國家法律被代表上帝理性的神法所替代。到中世紀中后期,城市的興起和市民階級開始發展的社會自主化和權利保護運動以及西歐存在的王權、教權、貴族權等多元權力均勢與抗衡,有力推進了法律制度的理性化,使法律不斷由上帝理性轉化為對自由、平等、人權和正義的追求。進入17至18世紀,資產階級旨在伸張和維護市民社會訴求和權利的“市民社會革命”,使社會在與國家的博弈中,逐步占據優先地位,從而確立了近代法治精神、原則和秩序??梢哉f,在國家與社會二元分離的前提下,通過社會權利制衡國家權力,實現對公民權利與自由的保障,是法治產生的歷史前提。

二、權利本位:公民意識與法治共同的本質要求

權利是公民須臾不可離的東西,是公民基本價值的最終體現和追求,是人類文明社會應該具有的一種實質性要素?!皺嗬疚弧焙诵囊际菄液头ㄒ詸嗬麨槠漭S心,它意味著在整個社會中,社會成員不因性別、種族、語言、宗教信仰等不同而皆為權利主體,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尤其是監督和制衡國家權力以使公民權利免受國家權力侵害的政治權利。權利本位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價值訴求。公民是法律意義中的個體,每個公民均具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平等權利和自由,具有被充分肯定的獨立人格和尊嚴。以權利為本位,對權利的追求和對權力的制衡,是公民意識的核心要素,也是法治秩序的價值追求。在公民眼里,不寄希望于英明的清官,只相信民主的制度和民主運行的技術與程序,而法治與民主也是關系密切、相伴而行的。

“權利本位”是公民的自覺價值取向,是公民意識的內在價值要求。權利是公民身份的象征,是公民實現其意志、利益和價值追求的有效手段。公民意識作為公民的外在延伸概念,內涵權利這一實質性要素,意味著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認知、維護、行使及伸張,是公民區別于“臣民”、“順民”的主要標志。從本質屬性看,公民意識表達的是個人自由和平等的需求指向及最大化實現,強調的是對個人基本權利的伸張與維護,彰顯的是公民對個體公民資格內在價值的認知,對個體獨立人格的體察,對個體自由權利與價值的頌揚。從歷史功能看,公民意識顛覆了“人”作為客體化、工具化的語境,標志著人已由權力的客體和對象上升為權力和權利的主體,已由單純義務的履行者轉換為以行使權利為目的、履行義務為手段的主體。大量的政治實踐證明,影響公民平等權利和自由實現的最大威脅是政府。因此,公民意識在強調權利本位的同時,意味著對政府公共權力的監督和限制?!皼]有社會制約的國家權力總是危險的和不可欲的,它是對專制主義的放縱?!碑斀駮r代,放棄對公共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是對權利的懈怠,也就意味著對公民身份和公民獨立人格的放棄,意味著對自身主體價值和自由價值的忽視,意味著公民權利意識乃至公民意識的闕如。

法治是為協調人們之間的關系,保障公民權利和社會秩序而建立起來的制度體系。因此,權利是現代法律的靈魂,也是法治的價值追求。在近現代西方法治理論中,“權利本位”一直是國家與法存在的合法性基礎,也是國家權力資源配置、運作與調整的邏輯出發點?;仡櫧鞣椒ㄖ嗡枷肱c實踐的歷史過程,法治理論的建立與發展,始終以保護公民權利為終極目標。15世紀到19世紀下半葉,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論的主要代表人物格勞秀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人,憑借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論明確提出了主權在民、主權為民、主權利民的政治主張,并且指出,人具有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為保護和伸張這些權利,人們便通過訂立契約讓渡部分公民權利,成立政府、建立國家、制定法律。換言之,只有以保護公民權利為己任的國家與法才是正義的、合理的。國家與法成立和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維護人們從自然狀態下轉化而來的不可剝奪的公民權利。此后,維護公民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便成為法治理論的核心向導,成為評判國家與法是否正義與合理的根本衡量標準。維護公民權利與限制政府公共權力是分不開的,因讓渡個人權利而形成的國家公共權力,在行使、運作的過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監督和制約,掌權者就會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而威脅和妨礙公民權利的最大化實現?!霸凇ㄖ巍玫阶鹬貢r,而且只有‘法治’得到尊重時,強制性權力才會受到限制?!挥挟攪覚嗔τ煞伤拗茣r,公民才能享有自由。這就是說,以一些規則限制國家權力,這些規則指明了國家行動范圍的界限——這些界限的依據是個人發展自己的觀點和愛好,追求自己的目標,充分發揮自己的才能和稟賦的權利?!ㄖ螢閭€人可以決定如何使用手中掌握的能量和資源提供了條件。因此,法治就成了對強制權力至關重要的限制,成了個人自由的條件?!笨v觀近現代西方法治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進程,不論是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形成的以“控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為價值理念的法治模式,還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形成的 “擴張國家權力,促進公民權利”的法治模式,再或者是當下人們努力建構的以“保證國家權力正常運行、促進公民福祉”為價值理念的法治模式,都是以“保護公民權利”為其宗旨的??傊?,法治即意味著通過限制政府權力來達到保障公民權利的目的,它以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公民權利”為邏輯基點和歸宿。

三、權利義務相統一:公民意識與法治共同的內在機理

權利義務相統一是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體現,是公民獲取利益需求和心理滿足的作用方式,是法治調整人們行為和社會秩序的基本邏輯。權利與義務是一個不可分割、有機統一的整體。首先,權利與義務互相依存,一方以另一方的存在為前提。黑格爾指出,權利與義務的“每一方只有在它與另一方的聯系中才能獲得它自己的本質規定,此一方只有反映了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對方”。其次,權利與義務的價值關系是以權利為本位和重心的。從權利與義務的價值邏輯來看,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享有權利是履行義務的意義所在,而履行義務則是為了更好地保障與實現權利??傊?,權利與義務是孿生的,正如馬克思所指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睓嗬c義務相統一是現代民主社會的主要標志,也是公民意識和法治的內在要求和作用機理。

權利與義務有機統一是公民意識的內在要求。公民概念蘊含著權利和義務的內在統一。因此,作為公民概念的外在延伸,公民意識則體現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有機統一,體現為自由與責任的內在均衡,體現為權利意識和義務意識的相互和諧。公民意識意味著作為意識主體的公民,不僅積極伸張、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平等權利,同時,也會自覺地以理性的契約精神來進行自我約束和限制,積極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公民意識作為一種具有思考和認同功能的意識形態,不僅是權利和義務觀念的簡單綜合,更是公民對自身在社會生活與國家生活雙重組織生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價值評判及規范化認同。這種價值評判和規范化認同能夠促成公民對法律制度和規范內涵價值的普遍認同,養成公民內在自覺的守法意識和護法行動,從而為法治的實現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

權利與義務有機統一是法的歸宿,是法治調整和規范社會生活和秩序的作用機理。從辯證的視角看,法治國家中,“法律要求市民社會內的權利受到尊重,義務得到履行?!睋Q句話說,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伴而生的,權利與義務高度統一是公民的本質規定,也是法治國家的內在要求。從國家與法的實現視角看,保護公民權利一直是國家與法存在與發展的邏輯基點和正當性理由,而敦促公民履行義務則是國家與法存在與發展的重要前提。我們很難想象一個社會成員只享有權利而相互之間不存在任何限制和責任的國家仍然能夠維持和諧穩定。從實踐視角看,只履行義務而沒有權利的“臣民”和“順民”,處于國家統治和政府管理的工具化、對象化的地位,雖然通過義務的履行保證了專制制度的正常運轉,但建立在外在強制基礎上的人治秩序卻因缺乏社會成員對法律的內生性認同而呈現不穩固、不和諧的特性;如果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那么社會只能處于一種“亂治”狀態??傊?,權利與義務有機統一全面表現了法治的價值,是法治的內在價值得以實現的有效方式。

四、公平正義:公民意識與法治共同的價值追求

公平正義體現了人類社會的文明狀態,是公民意識的內在價值追求,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價值取向。公平正義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具有不同的蘊含,正如恩格斯所說:“公平則始終只是現存經濟關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觀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現?!痹谇百Y本主義社會,公平正義被附加了太多王權本位和宗教神諭的主觀色彩。近代以來,在啟蒙思想的促動下,在民主與法治的基礎上,指向自由、平等和人權的公平正義觀逐漸形成與發展。在我國強調加強公民意識教育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當下,公平正義意指各種利益關系得到妥善調整,各種社會矛盾得到妥善化解,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得到切實保障??傊?,以自由、平等、人權為指向的公平正義是現代公民意識的核心和終極價值關懷,同時也是法治理念的基礎,構成了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的價值選擇和評判標準。

亞里士多德指出:“人類由于志趨善良而有所成就,成為最優良的動物,如果不講禮法、違背正義,他就墮落為最惡劣的動物?!笨梢?,公平正義是公民應該具有的善德與品質,是人類共同的價值追求,也是公民意識存在與發展的精神支柱和價值導向。作為一種現代公民素質,公民意識是規范和約束公共權力以實現公平正義的有力武器,是督促公民踐行和維護公平正義理念的原生動力,是樹立社會秩序的基礎。以公平正義作為價值支撐和理念基礎的思想意識,極大地影響和規范著人們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意志,引導著人類社會不斷從野蠻走向文明、從沖突走向和諧、從人治走向法治。

公平正義作為一種觀念形態,體現在法律制度中,成為法治的靈魂和價值先導。在一定意義上,法治是工具性價值和合理性價值的統一體,它不僅是一套約束和規范社會行為的法律規則,還必須包括內涵特定的價值理念和價值追求。事實上,公平正義是自古以來人類一直孜孜追求的理想目標,也是政治思想家們對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內在價值規定。柏拉圖認為,正義、合理乃是理想國的本質屬性和要求。亞里士多德也指出,體現“正義”和“善”的共和制是最好、最合理的制度選擇。這些思想被后來的思想家們所繼承和發揚,從阿奎那、馬基雅維利、霍布斯、洛克、盧梭、黑格爾,到當代的羅爾斯、諾齊克和哈貝馬斯等,都高度推崇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公平正義性和合理性。在我國,“正義”、“仁”、“善”等一直是思想家們對法律規制的價值設計和認證?!白杂形淖钟涊d的歷史以來,所有重大的社會斗爭和改革運動都是高舉正義大旗反對實在法中某些被認為需要糾正的不平等規定的?!爆F時代,公平正義已經成為人們評判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否正當、合理的重要標準,成為人們調整利益關系和整合社會秩序的重要價值尺度。換句話說,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只有內涵和體現公平正義的價值訴求,反映社會成員利益訴求和權利主張,才能得到公民的內心確認,才能獲得公民的自覺尊重、服從而具有穩固、持久的權威??傊?,公平正義是法治理念的先導與主題,是法律制度的內在價值意蘊,是評價法律究竟是“良法”還是“惡法”的標準,更是法治是否完美的標志之一。

(本文作者系濟南大學政法學院教授)

1.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

2. 馬長山:《國家、市民社會與法治》,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4. [美]昂格爾:《現代社會中的法律》,吳玉章、周漢華譯,譯林出版社2001年版。

5. [美]約翰·基恩:《市民社會與國家權力型態》,載鄧正來、[英]J.C.亞歷山大:《國家與市民社會》,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6. [英]赫爾德:《民主的模式》,燕繼榮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年版。

7. [德]黑格爾:《小邏輯》,賀麟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

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9. [美]愛德華·希爾斯:《市民社會的美德》,載鄧正來、[英]J.C.亞歷山大:《國家與市民社會》,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0.《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猜你喜歡
公民權利公民權利
我是小小公民科學家
論公民美育
我是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我們的權利
股東權利知多少(一)
關于城鄉社會同構的憲法學研究
權利套裝
十二公民
愛一個人
保護公民權利優先于行政效率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