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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家事審判問題及其程序構建

2017-01-28 07:57閆雨萌
法制博覽 2017年35期
關鍵詞:審判程序家事審判

閆雨萌

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河北 保定 071000

論我國家事審判問題及其程序構建

閆雨萌

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河北 保定 071000

隨著世界各國對于訴訟理論的逐步加深,對訴訟內涵,訴訟類型更為注意,審判模式從單一的法院審判向多元化的矛盾解決方式轉變?;诋斍袄碚摻珀P于家事糾紛研究,由其本身的私密性,關系的復雜性應區分與普通的民事訴訟,不僅需通過法院的審判解決問題,更加需要多元化的,多方面的解決模式化解糾紛,不僅以案結而事了。目前我國的家事審判制度存在法官對其認識的缺失,調解方式單一等問題,需要結合當今我國相應制度,從理論向實踐多元解決家事糾紛轉變。

家事審判;調解;家事糾紛

民事糾紛當中,一般分為財產糾紛和人身糾紛,民事訴訟領域延伸為財產訴訟和人身訴訟。家事糾紛主要是家庭內部成員之間基于婚姻,撫養,監護等關系而基于人身或者財產原因產生的糾紛。單純的依靠民事訴訟中解決財產和人身的程序模式解決家事糾紛難以顧及家庭成員之間的特定關系,難以做到案結事了。正因為如此,在家事領域當中,需要符合其特有性質的模式即家事審判制度。當前我國家事審判程序的規定缺乏專門的程序法律支撐,僅依靠普通訴訟程序造成家事糾紛未得到有效解決,家事糾紛在我國民事訴訟中比重持續增加。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2014年到2015年,法院審結民事案件1673萬件,其中婚姻,撫養等家事案件360萬件,大約占民事訴訟案件21.5%,因而更需要法院能夠依據家事案件性質進行糾紛解決。

一、家事審判的思想理論基礎

(一)家事審判之界定

家事糾紛從字面意思理解是基于家庭的是由而產生的糾紛,并且在社會中展現出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法院審理的案件當中,家庭糾紛主要是指“家庭暴力”、“離婚案件”等。家事糾紛被單獨的篩選出來:首先由于家事糾紛之主體以家庭內部成員為主,基于家庭成員之間具有長期的穩定心,關系的親密性,以普通的民事糾紛對待難以化解糾;其次家庭糾紛并非主要為了針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分配問題,而是基于家庭成員之間的人際關系的沖突而造成,解決家事糾紛為了使得家庭成員間的關系得到緩和,化解爭端;最后在家庭關系之間①,處于優勢地位的為具有主要經濟收入的男性,婦女兒童具有其天生的劣勢,單純依托民事糾紛難以對其特性進行認定,因而將以在家庭關系中婚姻、撫養、監護等關系產生的糾紛定義為家事糾紛,將基于家事糾紛而進行訴訟所做出的判決定義為家事審判。目前我國在家事糾紛當中,大多通過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審判,難以對家事糾紛有效解決。

(二)家事審判功能之外延

1.化解矛盾,維系家庭安定

對于家事糾紛當中,其主體為長期相處的家庭成員,并且大多具有親情、血緣等難以割舍的感情維系,因而對于家事糾紛不應當直接進行判決,歸納對錯,責任分配,需要在雙方情感理性的基礎上,通過多元化的方式進行情感的梳理和疏導,更加有效的化解矛盾。在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當中,盡可能的為了分配原被告雙方的責任,理清二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界定雙方對錯,但套用與家事糾紛當中,不僅難以達到化解家庭糾紛的前提,而且也不能威化家庭的安寧。家庭作為抗擊社會風險,個人傾訴情感的基本單位,不僅包含重要的社會價值,同時也具有單獨個人情感的注入。在家庭糾紛當中,需要依靠家事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即更加之中家庭之中的情感,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主動依靠法院職責進行審理案件。

2.處理家庭關系,保護弱勢群體利益

家事審判程序的特殊性在于法院能夠在對家庭成員之間糾紛依靠雙方的舉證之外,依靠法院之職權,調查事實真相,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具有嚴格的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而是以追求家事糾紛的本來面目,以法院的職權去進行家庭關系的梳理、調整。與此同時,由于在家庭關系當中,占據主要經濟地位的人,具有更高的話語權,而婦女兒童一般在家庭關系中具有劣勢地位,需要在家事審判程序中予以一定的價值傾向。例如,在舉證責任的分配當中,婦女兒童的接觸層面,經濟水平相較男性較低,應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以法院依靠職權進行相關證據的收集工作。在家事審判程序當中,并非如以前觀念,通過維系家庭的關系的存續,解決家庭糾紛,保護婦女兒童利益。在實踐②當中,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通過查明證據,家庭關系存續與否,以弱勢群體的利益為出發點。

(三)家事審判程序價值之判斷

1.家事審判程序對于公平正義追求

家事審判程序針對的家庭糾紛,主體是具有親密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不能與普通的民事訴訟案件相似,進行非黑即白的法律上的評價,而是通過對于家事糾紛的具體情況的梳理分析,對其事實進行判斷。家事糾紛的判決直接作用于家庭內部的關系,對家庭內部關系進行法律上的評價與考量,不同于其他的民事訴訟判決,家事糾紛的判決具有更為廣泛的社會影響的價值。不合理的家事糾紛的判決會導致家庭關系得不到合理的調整,甚至造成家庭關系的混亂,因此在家事糾紛當中,對于家庭內部成員的審判程序必須以追求案件的實質公正為前提,而不是追求案件的快速的解決。

2.高效便捷

家事糾紛的重大影響決定了在家事審判當中不能過度的追求案件的迅速結案,但是家事審判程序作為專門處理家事糾紛的制度,其設立的最初目的希望通過專門的機構與制度能夠使得家事糾紛得到專業的解決方式,在此基礎上做到節約資源,增加訴訟的效率。家事審判程序對于家事糾紛的解決更加符合糾紛的特性:第一,家事審判程序以非訟作為家事糾紛的解決途徑。家事糾紛具有跟多的私密性與復雜性,通過訴訟的方式具有強烈的對抗性,不利于糾紛的有效合理的解決。第二,調解優先原則。通過優先的調解原則,能夠使得家事糾紛更加以低成本,高效的解決,防止過高的訴訟費用與訴訟時間。

二、我國家事審判程序的困境與成因性分析

當今,我國法院在審理家事糾紛當中,主要通過傳統的民事訴訟程序,難以有效解決家事糾紛問題,具體問題如下:

(一)家事糾紛與傳統民事訴訟的沖突

當前的我國關于家事糾紛的審判程序缺乏單獨的立法,在現行的法律法規當中,僅《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存在關于解決家事糾紛的內容,而關于在司法領域家事審判程序仍然是空白,大多通過普通民事訴訟法程序進行審理。例如,在我國《婚姻法》25條當中,關于離婚案件法律規定必須先行調解,注意到了婚姻家庭當中人際關系的特性,但是在《婚姻法》當中僅規定了適用普通程序是離婚訴訟需先行調解,對于離婚訴訟以外的其他家事糾紛適不適用調解未做明確規定,在現有家事糾紛仍然大多遵循普通程序,缺乏家事審判程序的體系性立法。

(二)法院對家事案件情感觀念的忽視

我國法院針對在民事領域內的訴訟案件遵循的當事人訴訟模式,即除法律明確規定外,由當事人對其訴訟請求提出證據的支撐。不同于以前實施的職權注意模式,由法院對案件的事實進行調查,尋找案件真相。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訴訟理念的不斷革新,法院沒有足夠的精力物力對每個案件進行實質調查,同時將證據收集所有權利義務都集中于法院,一方面過度增加法院負擔,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另一方面,當事人對于案件的真實性不能有足夠的信任。然而對于家事糾紛,遵循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卻并不能有效的解決糾紛,需要法院依職權調查事件真相。首先,在家事訴訟當中,并不完全遵守自治原則,由其對于收養、監護等案件。家事糾紛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對于證據的收集處于天生劣勢,堅守當事人主義,造成弱勢一方舉證困難使自身處于法庭辯論中不利地位;其次,家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的矛盾爭論具有大量情感的傾注,有強烈的自身的價值導向,法院并不能完全依靠雙方的主張認定事實。并且家事糾紛關系的長期性,持續性在爭論但中具有相當多的私密信息,法官不能基于雙方的主張了解事實真相,做出恰當的判決。

(三)法官相關行為失衡下調解的缺失

目前法律中針對家事糾紛調解前置規則的規定寥寥無幾,僅在《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對于簡易程序中離婚和繼承糾紛案件應當先行調解。

在實踐中,為了能夠尋求多元化的化解民事糾紛,對于民事問題一般分為訴前調解和訴中調節。但民事糾紛并非完全都會進入調解程序中,家事糾紛也同樣并非完全進入調解程序。調解的啟動時間一般基于法官的個人的主觀判斷,除離婚案件因法定的強制而進入調解程序,其他的案件法官基于案件的復雜性進行是否調解。訴前調解還是訴中調節。但是由于基層法院的法官的案件數量壓力大,一般選擇調解程序是也會選擇審判當中調解,并不會根據案件的性質進行訴前調解。在調解的目的性考量,大多法官希望通過調解迅速得到解決案件,減少由訴訟而造成的后續矛盾。因而法官在對當事人調解時,前期對于當事人進行情緒的安撫,照顧,了解案件事實,減少當事人訴訟傾向,在中期為了使得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夸大不利于當事人不利條件,以道德評價,教育批評說服當事人達成調解。然而因此達成的調解不能真實反映當事人的合理預期,不能充分的化解矛盾,合理規制調解的程序是家事糾紛解決的必要條件。

三、我國家事審判程序的構建

(一)構建家事審判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1.構建家事審判程序的理論基礎

雖然目前我國沒有建立完善的家事審判制度,但是我國對于家事審判的理論研究從1990年開始,在《中國法學》中首次刊登了關于身份關系的家庭糾紛,自此之后許多學者注意到家事糾紛與普通民事糾紛的區別,提出了希望建立家事審判制度,符合家事糾紛的特殊性質,能夠充分化解家庭矛盾。在二十世界以來,經濟市場的發展,家庭關系收到金錢等社會因素的沖擊,家事糾紛變得越來越頻繁,關系日益復雜,關于家事審判的理論也逐漸豐富,提出了調解前置規則,法官職權主義模式,同時基于社會的多元化的解決家事糾紛的機制。家事審判制度的理論研究的發展歷程沖我國家糾紛本身問題研究,探討出初期的解決模式,隨后借鑒英國、美國、德國等其他國家的家事糾紛的解決模式,與我國理論逐步融合,形成目前的我國家事審判程序,提出了建立家事審判的制度。

2.構建家事審判程序的實踐基礎

家事審判制度并未在我國所有法院建立,但是一些區域展開家事審判的制度的試點,并且取得了一定了效果和實踐基礎。家事審判為了化解家庭之間的矛盾,穩定家庭關系,社會關系,希望能夠通過多方的力量解決社會矛盾,不單純依賴法院的審判。在2010年廣東省在對于家事糾紛進行充分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家事審判制度的理論研究與實際操作,建立了七個家事審判法庭,專門處理家事糾紛的案件;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法院在2011年3月7日成立江蘇省首個家事審判法庭,專門處理家事糾紛的案件③。不僅如此,山東省河南省也逐步建立家事審判法院,通過五六年的試點研究,法院對于家事糾紛的審理具有自身獨特的理解和切實可行性的模式。

(二)構建家事審判程序的具體路徑思索

1.家事審判的構建與程序不公開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程序公開是保證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前提,是體現民事訴訟法的基礎性原則,不公開的審判過程不能夠對審判的結果的正確提供支撐。然而對于家事審判程序,必然選擇程序公開能否對于家事糾紛的解決產生有益的作用,能否保證家事審判的公正。普通民事訴訟案件一般基于財產關系,或者人身關系的責任分配問題,然而對于家事糾紛更多傾向家庭成員件的人際關系問題。涉及家庭內部的隱私性的內容,過分強調公開家事糾紛的審理過程,不能對于雙方的糾紛解決產生良好的影響,有甚者一方當事人會因此產生逆反心理,激化矛盾,同時不利于當事人的隱私的保護。家事糾紛強調雙方當事人關系的調整和梳理,并非雙方責任的分配,矛盾的解決不是基于法律的強制性的判決,基于當事人之間關系的平復,法官在家事糾紛的審判當中,并不能充當裁判的角色,因而該判決的公正與否僅在于雙方當事人自己內心正義。不開的審理過程,并不意味著整個家事審判的過程完全不能向社會透露,在法律規定的前提當中,即判決結;果應當全部公開。不僅能夠使得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判決結論能由確定力的保護,也能在使公眾知曉案件的處理模式與結論。

2.家事審判構建與職權主義探究

民事訴訟的審判模式在世界范圍內通用的分為兩種,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職權主義模式強調法官在法庭辯論中的主導作用,法官能夠依據職權收集證據,不要求當事人的主動積極的收集證據,推動法庭審判的進展;當事人主義模式,要求當事對于自己提出的訴求提出相應的證據,法官在其中處于消極地位,法庭審判的推動力在于當事人本身。對于普通的民事案件,我國一般傾向于當事人主義,即由當事人自己對于自己的訴求提供證據,但是對于家事審判當中,應當采取職權主義,即由法官對于案件的證據的收集,調查事實真相。推動案件的進展做出裁判。在目前我國《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搜集證據的情況,但是基于法官對于家事糾紛的感情因素認定不充分,家庭糾紛復雜性較多,大多情況,法官不會支持請求法院依據職權調查證據。因而在構建合理的家事審判制度,需要法官能夠依據職權對案件審判進行支配。

3.家事審判的構建與調解前置原則

在調解前置制度當中,如何準確的的發揮調解制度的作用是目前面臨的重大問題,即家事調解制度的模式的選擇,是選擇法院的附隨設立還是以第三方機構模式調整;如何保證調解人員的專業性;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何如銜接。首先,家事調解制度應當是在法院當中附隨設立,能夠依靠當事人提起家事訴訟最初情況下進行情況的認定和事實的判斷。同時法院本身的專業性能夠保證不同于一般的調解模式,調解本身具有專業性。其次,家事調解員本身可以仿照日本,德國的家事調解的模式,聘請專業的心理學、社會學的人士,擔任專家調解員,尋找具有豐富的家庭經驗的法官擔任調解員。最后,可以通過“職權調停制度”,允許正在進行審判的案件,出現特定事由,法官基于職權恢復到最初調解階段。即在訴訟當中,法官能夠在通過職權的調查取證的過程中,發現具有可以調解的事實,也可以通過職權使訴訟進程回復到最初的調解程序當中,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糾紛的解決能夠依據更加平和的調解機制。

[注釋]

①郭美松.設立具有中國特色人事訴訟制度構想[J].法學研究,2009(5):78.

②姚瑞光.民事訴訟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542.

③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N].人民法院報,2013-9-5.

[1]林嘉雯.我國家事審判制度構建的法律及政策建議——以廣東省法院“家事審判合議庭”試點為視角[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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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愛武.論家事審判機構之專門化——以家事法院(庭)為中心的比較分析[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2(01).

[5]嚴軍,劉琳.我國家事案件發展現狀及訴訟程序的獨立構建[J].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02).

[6]王禮仁.家事案件審判體制改革之構想 以婚姻案件審判現狀為背景[J].法律適用,2008(11).

[7]蔣月.家事審判制:家事訴訟程序與家事法庭[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8(01).

D923.9

A

2095-4379-(2017)35-0012-03

閆雨萌(1993-),女,漢族,河北廊坊人,河北大學政法學院,訴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在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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