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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構高校診所式法律服務與法律援助的嵌入模式

2017-01-30 04:23王文亮
山西青年 2017年12期
關鍵詞:寧波大學法律援助賦權

王文亮

寧波大學法學院,浙江 寧波 3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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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構高校診所式法律服務與法律援助的嵌入模式

王文亮

寧波大學法學院,浙江 寧波 315211

法律診所的實踐教學功能和社會功能決定了法律診所對內和對外的雙向實施路徑。我國在引入這種實踐性教學方式后,經過不斷的探索,已經初具特色,但也暴露出諸多問題,面臨著繼續發展的瓶頸。法律賦權理論為法律診所的可持續性發展提供了學理支撐,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診所式法律服務與法律援助的嵌入模式。這種嵌入模式為法律診所的可持續性發展提供了新思路。

法律診所;法律援助;法律賦權;嵌入模式

一、法律診所的發展及實施路徑

(一)法律診所的發展

法律診所最早的雛形是十九世紀末美國實踐性法律教育模式,謂之“法律診療室”。[1]到了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在福特基金會的支持下,迅速發展、成熟。法律診所的最初價值定位就是給予法科學生更多的實踐機會,并在實踐中培養創新法律思維,形成法律職業能力,塑造法律人所應有的社會正義感和責任感。這樣的價值初衷使得法律診所在發展定位上經歷了由高校法科生實踐教育機構和學生社團組織的兩位一體結合到高校法科生實踐教育機構、學生社團組織和公益法律援助機構三位一體的結合。與此相對應,按照側重點不同形成了“內向型法律診所”和“外向型法律診所”。我國從2000年引入這種實踐教學模式,現如今法科院校開設法律診所已為普遍。

(二)實施路徑

1.內向型法律診所——診所式教學

內向型法律診所擔負的更多是教學功能,多數法科院校將之設置為一門法律教育課程。法律診所在老師的指導下,通過對案例的分析、法律文書的模擬訓練,來提升法律執業技能,從而加深對法學理論知識的理解和學以致用的能力。在整個教學過程中,教師按照案件辦理的流程,分階段的制定教學計劃和教學內容,確定相對應的教學目標。[2]在對理性知識的學習與運用的同時,還會培養學生的社會道德和社會責任感。當然,內向型法律診所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對外做一些法律咨詢、文書代寫等簡單的法律實務工作。

2.外向型法律診所——診所式服務

外向型法律診所在性質上側重為民間法律援助機構,通過診所式服務,實現社會公益職能。[3]這種直接以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走出去”方式,向社會完全開放,服務內容一般包括解答咨詢、代寫法律文書、代理訴訟與非訴案件。學生在實際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總結經驗。這是一種從“被動學”到“主動學”的轉變,老師的作用主要在方法性指導和風險性問題解決。在外向型的實施路徑下,學生也會開展一些法律宣傳、法律實證研究活動,來增加法律診所職能的多元化。

3.兩者之間的關系

法律診所在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兩種實施路徑不是對立的關系,而是一種相互支撐的關系,不可偏廢。法律診所的首要功能是法學教育,這對應的是法律診所的內向型。而這里的教學內容主要是實踐性教育,這是一個從理論到實踐的跨越式平臺,對應的是法律診所的外向型。這使得法律診所的對內功能成為對外功能的基礎,對外功能為對內功能的目的。其次就是職業道德培養,法律職業本身所固有的正義性和社會責任性使得實踐性教育過程中本身也肩負著一定的社會職能?;谶@種社會職能,法律診所不論是對內教育、對外實踐,在內涵上都貫穿著法律職業道德所應有的社會正義與責任的價值理念。

二、法律診所援助與法律援助

(一)法律診所發展瓶頸

從我國引入診所式實踐教學以來,雖然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從內向型到外向型、從理論到實踐的跨越過程中,暴露出諸多問題,發展從一定程度上講進入瓶頸階段。蔡彥敏教授指出了法律診所在物質保障和人員管理上所存在的問題:診所法律教育的成本與經費問題;診所教育中的師資問題;診所法律教育中的人員管理問題。在一些細節問題上,學者江欽輝指出,診所要“走出去”,學生代理案件資格不明和案件來源匱乏需要格外關注。在代理資格問題上,劉曉兵教授也是直接點名扼要的指出診所學生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出庭資格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除此之外,也有學者提出在制度建制、風險機制、社會認同等方面也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問題。筆者認為上述問題確實存在,也一陣見血,但是法律診所要“走出去”,要實現可持續性發展,首要著重解決的應是理論到實踐的銜接和銜接制度下的法理支撐這兩個問題。

法律診所在我國經過近17年的發展,已經積累一定的經驗,摸索出一定的模式。就理論問題,可以借助高校的人才資源優勢,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學生系統知識的教育;就實踐問題,可以通過高校與社會、政府開展合作,亦可以聘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提供經驗指導。而真正制約法律診所發展的關鍵在于如何做到兩者之間的銜接。后天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可以彌補的,而先天制度設計中出現的問題,用后天彌補的措施很難做到對癥下藥。這就是上文中提到的第一個問題,理論到實踐的跨越、對內到對外的銜接。第二個問題銜接制度下的法理支撐,這是第一個問題的延伸。無源之水很難做到細水長流,有學理支撐的制度才能走的長遠。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理論支撐切勿將法律診所固有的社會屬性相混淆。法學教育是法律診所的首要目的和功能,而社會正義與責任是法律職業所具有的價值屬性?;诜▽W教育和法律職業的緊密關系,才使得法律診所具有一定的社會價值內涵。

(二)法律診所援助與法律援助的契合性

在銜接的嘗試過程中,眾多學者提出了診所教育與法律援助的結合。從援助的外在形式上看,診所援助與政府法律援助沒有差別,都是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4]部分學者試圖通過診所援助這種新型的援助方式,擺脫法學教育雖然置身于社會之中,卻不被制度所認可的尷尬局面,喚醒政府將視野投注在這個領域,反過來又使法學院更加重視發揮診所的社會功能,使診所教育得以持久。[5]究竟是診所援助為法律援助的新形式,還是診所援助僅為實踐學的一種新方式,三言兩語很難闡述清楚。但是值得肯定的是,法律診所在與法律援助在向社會提供法律幫助這方面存在著巨大的契合性。

在這種契合性下,按照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之間的緊密程度可以將之分為合作模式、聯合模式與結合模式。[6]在調研中筆者發現:合作式割裂了法律診所的對外功能,為了彌補割裂后實踐機會的欠缺,需要借助社會援助機構。聯合式,這種模式一般表現為校內是法律診所,校外是實踐基地,但是操作中往往和實習的功能重疊。結合式,這是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關系最緊密的一種方式,在機構設置,制度運作過程中實現了一體化建設。但是這需要法律法規的保障,和政府、司法部門的支持。

(三)寧波大學的做法

寧波大學是較早一批建立法律診所的高校,當時稱之為弱勢群體權益保障中心。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法律診所實踐教學已經初具特色,形成了四個模塊:理論指導、診所坐診、社區法律服務、辦案實踐。根據功能的不同,法律診所內部又作了進一步的細分,目前主要有:環境法律診所、社區法律診所和流動法律診所。寧波大學在處理對內與對外銜接,即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關系上具有兩大特色:一是寧波大學在對外公益服務方面,是與寧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相結合展開的,對內進行實踐教學,對外加掛“寧波市弱勢群體維權中心”牌子;二是固定診所與流動診所相結合,既設立專門的接待室,又借助學生社團形式進入社區流動服務。[7]

三、法律診所的可持續性發展——嵌入模式的構建

(一)嵌入模式的學理支撐

要解決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的銜接性問題,首先應解決法律診所“走出去”的正當性問題。賦權理論為此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學理支撐。法律賦權(legal empowerment)又謂之法律賦能,作為社會學上的一個概念,最早的源流可以追溯到19世紀后期。[8]聯合國對窮人法律賦權委員會在《讓法律為每一個人服務》報告中定義為:“是使窮人受到保護并運用法律來推動其在國家和市場中的權力和權益的過程,它包括窮人實現其全部權利、通過公眾支持、自身努力以及支持者和更廣泛的網絡來獲取機會?!盵9]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社會利益的分化和制度安排等原因,處于社會邊緣群體總是缺乏維權和實現自我利益主張的能力。如果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對權力進行再分配,走賦權的途徑。[10]法律賦權理論不僅解決了法律診所“走出去”的正當性問題,也為法律診所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新思路。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的銜接中,要對法律援助作擴大解釋,即不僅包括個案援助,還應包括特定群體援助、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案件實證研究等。

(二)嵌入式模式構建

在賦權理論下,要構建新型的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的嵌入模式,應圍繞“一條主線,兩個中心,雙向交流展開”。一條主線,指的是價值主線,即法律診所所要實現的功能。上文中有所論述,主要為教育功能和社會功能,其中教育功能居于首要地位。在法律診所制度設計上應緊緊圍繞這條主線,并為之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配備教師資源、教學設備,提供物質保障。在對內方面主要是理論教學,包括法律實踐基本理論;法律咨詢、談判技巧;法律邏輯、思維訓練;法律事實調查方法等內容。在對外方面主要是診所座珍、社區服務和辦案實踐,這主要是對理論教學的應用。當然,在這個過程中,還應做好案件記錄、問題反饋、風險評估工作,畢竟法律實踐教學與法律執業還存在著一定區別。

兩個中心分別是學生和法律援助對象。以學生為中心,首先要解決法律診所“走出去”的身份問題。在診所坐診、社區服務過程中,學生往往只是提供法律咨詢、法制宣傳、案件登記,法律文書代寫等工作,不涉及身份問題。而在辦案實踐過程中,學生身份的正當性是一個必須考量的因素。華東政法的做法是將法律診所注冊為民間社團,寧波大學則是通過與司法行政部門簽署協議,直接以司法行政部門弱勢群體維權中心名義開展工作,這兩種做法均具有可取之處。以法律援助對象為中心,這決定了法律診所“走出去”的范圍。法律賦權理論下將法律援助的內涵加以擴張,由個案援助到特定群體援助,由法律問題解答到法制宣傳教育,由法律文書代寫到辦理法律案件等一系列問題的處理,使得由單純的法律診所擴展到社區診所、流動診所等多元化診所方向發展。

雙向交流是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嵌入式模式的關鍵。以往在討論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結合方式上,關注的重點是如何從制度構建、物質保障等方面使得這種實踐性教學真正“走出去”,而少有關注在“走出去”后的一個反饋過程,雙向交流則解決了這一問題。法律診所中的學生在“走出去”的同時,社會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完全可以“走進來”。借助高校人才資源優勢,加強理論上的學習,彌補執業過程中存在的短板問題,同時還可以為法律診所提供一手的教學資源。在社區診所和流動診所形式下,往往是特定的服務主體面對不特定的服務對象,這種帶有盲目性的法律服務在一定程度上減損了社會對法律診所的認可度。在雙向交流機制下,法律診所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法學理論培訓的內容、時間和地點,使得社會上有需求的人員可以自主的選擇。

法律賦權理論為法律診所的開展開辟了新思路,在處理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關系上“一條主線,兩個中心,雙向交流展開”的嵌入式模式,定將為提升法科生的實踐能力,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1]周世中,倪業群.法學教育與法科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

[2]陳建民.從法學教育的目標審視診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環球法律評論,2005(3).

[3]鄭曉靜.法律診所的定位與發展——以西南政法大學法律診所為例.法治論壇,2011(3).

[4]李軍.法律診所教育與法律援助.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4).

[5]同上.

[6]周寅,劉莉.法學專業大學生志愿者服務與法律援助相結合的實踐模式探索.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10(5).

[7]鄭曙光.法律診所教學的理論與實踐.寧波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13(1).

[8]宋麗玉,等著.社會工作理論——處遇模式與案例分析.洪葉文化事業公司,2002.

[9]徐亞文,程騫.法律診所與法律賦能的有機結合:法律賦能診所.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5(1).

[10]馬震越,周紹賓.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的若干問題研究.西南農業大學學報,2006(1).

王文亮(1991-),男,漢族,浙江寧波人,寧波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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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2-006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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