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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縣域金融業反洗錢的困境與選擇

2017-03-08 04:43朱武萍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30期
關鍵詞:反洗錢

朱武萍

摘要:本文主要闡述了目前縣域金融業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分析研究了縣域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縣域金融業;反洗錢;困境與選擇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0-000-01

一、縣級人民銀行在縣域金融業反洗錢工作中的困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反洗錢法》“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職責,法律與規章雖已明確了縣級人民銀行在反洗錢工作的地位與作用,但正是由于這些法規制度的設計的現狀,使得基層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工作受到種種的局限。

(一)開展現場監督、檢查、管理的局限性

縣級人民銀行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對縣域金融業各機構履行反洗錢工作的義務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但一般情況下還需要結合上級行的統一部署才可以開展,特別是被查機構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時候,要在現場檢查結束后將所有資料上報給上級行進行后續處理,自己無權進行處理,這使得縣級人民銀行在開展現場監管工作中缺少應有的主動性及后續跟蹤管理上的局限性。

(二)開展非現場監督管理的局限性

從主觀上看,目前縣級人民銀行在現場監管上的局限性,同樣也對非現場監督管理產生影響。即使是開展非現場監管工作,由于基層央行的工作重心與職能定位沒有反洗錢這項專門工作的設定,且由于受人員的數量、素質等因素影響,使得所收集的信息、情況、報表資料及對金融機構的風險預警、分析評估等工作都不夠完善、細致與連續,缺乏工作的主動性。從客觀上看,目前使用的反洗錢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并沒有考慮縣級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的需要,縣級人民銀行極難有效地開展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由于縣級人民銀行無須也無權在反洗錢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上錄(報)數據,金融機構的非現場監管信息則是由其地(市)機構匯總后,指定某一個機構錄入并報地市級人民銀行。如此一來,導致縣級人民銀行無法通過反洗錢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對本轄區金融機構上報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調閱、監控,也無法對某一縣域范圍內的金融機構上報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拆分比對。即便是縣級人民銀行需要開展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也需另辟渠道獲取監管信息。

(三)開展反洗錢調查工作的局限性

現行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省一級分支機構在開展反洗錢工作當中,如因工作需要可對某些重大、復雜的可疑交易或其他相關的打擊洗錢犯罪活動開展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而縣級人民銀行是無權開展此項工作的,只能被動配合上級行進行。但省級機構的行政調查工作一般也很少涉及到縣級人民銀行進行,但如涉及到縣域的打擊洗錢犯罪活動中縣級行是最容易了解掌握情況的,總行及省級機構則相對難以及時了解具體的洗錢犯罪詳情,這給開展反洗錢行政調查帶來時效性與直接性的局限。

(四)現行縣級人民銀行工作職能定位的局限性

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的調整,黨中央、國務院對新農村建設、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建設、統籌城鄉綜合發展建設以及省管縣(財稅、資源、人力、農業、經貿等的試點)逐步擴大等一系列工作的部署,有力地推動了縣域社會、經濟、金融等各項事業的蓬勃發展,特別是各種經濟、金融活動因素的日趨活躍,要求縣級人民銀行在維護縣域金融穩定,組織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服務以及開展打擊、防范洗錢犯罪活動等方面發揮更大、更積極的作用,這在目前縣級人民銀行的職能定位中前兩項可以得到較為積極的發揮,而對于開展反洗錢工作的職能定位則是沒有明確規定,這主要原因是在法規制度的設計上及工作職能定位了縣級行是沒有具體安排的,所以在工作的開展上都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與關注,且有相當部分的工作由地(市)中心支行專門行使,這肯定會影響到工作的主動性與銜接上的局限性。

(五)基層央行反洗錢隊伍的局限性

目前,基層央行(地級與縣級)反洗錢工作隊伍的人員數量與素質以及結構上都難以適應工作的需要,不管是地市中心支行還是縣支行大多都是1至2名多者3名從事反洗錢工作崗位,且一般還是兼職的,除了少數經濟發達、人員較多或邊境地區的中心支行專門設立反洗錢部門外,絕大部分基層央行都未能專門設立反洗錢部門,并且這些不管是專職還是兼職的反洗錢工作人員大部分還是比較缺乏系統的知識培訓和反洗錢工作經驗的,特別是缺乏證券、保險、以及非金融業方面的反洗錢專門知識,由于人員數量、素質結構、知識結構、工作經驗等制約,不管是地市中支代為行使工作職能還是縣級支行直接行使工作職能,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局限性。

上述的種種局限與困局,值得深入反思,期待得到更多的關注與突破。

二、如何有效開展反洗錢工作

1.加強反洗錢監管,使金融機構在經管發展中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的可疑交易報告是發現涉嫌洗錢線索的主要來源,同時,金融機構往往也存在一些漏洞,給洗錢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要對金融機構加強反洗錢監管,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在反洗錢的前沿防線作用。首先要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督,嚴格內外部審批程序;其次,督促金融機構在創新金融服務的同時,建立配套的反洗錢內控措施;最后,加強風險控制,倡導穩健的經營模式,使金融機構健康發展。

2.加大反洗錢宣傳力度,使社會公眾共同關注反洗錢

公眾舉報是反洗錢線索的主要來源之一,同時公眾往往也容易被洗錢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應加大反洗錢宣傳力度,使社會公眾共同關注反洗錢。首先是通過各種媒體洗錢犯罪的危害,說明么洗錢對反腐、禁毒、反恐等工作的積極作用,使社會公眾支持反洗錢;其次,提醒公眾注意保護個人身份信息,不要將身份證出借或出售;最后,倡導安全、先進的交易方式,盡量減少現金交易。

3.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逐步實現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的合理使用

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業務合作也是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的重要手段。一方面,應允許金融機構合理使用政府部門掌握的企業工商登記信息和居民身份信息,更加準確地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另一方面,反洗錢部門應與反腐、經偵、禁毒、緝私、反恐等部門加強合作,合法、合理使用各部門的信息資源,為有效打擊洗錢犯罪、腐敗活動以及其他犯罪活動打開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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