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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視域下電視法制節目娛樂化趨勢的審思與探討

2017-03-08 19:23
華中傳播研究 2017年1期
關鍵詞:法制選題娛樂

姜 海 周 逍

(1 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江蘇南京,210093;2 四川師范大學影視與傳媒學院,四川成都,610101)

內容提要:電視法制節目娛樂化是指在市場經濟下法制節目以收視率為主導,刻意迎合受眾娛樂興趣,以娛樂大眾為目的和宗旨的行為。法制節目娛樂化趨勢削弱了法制節目原有的普法功能,與法制精神相背離,在文本制作中顯示出低俗化的傾向,不利于法制節目的長期發展。本文以此為契機,分析了法制節目娛樂化產生的深層原因,對當前法制節目娛樂化的呈現形式與節目文本進行分析,并提出了節目娛樂化的限度思考。

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電視法制節目在我國宣傳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識等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并成為目前主流的電視節目類型之一,為我國的法制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然而,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越來越多的節目呈現出明顯的娛樂化趨勢,在選題、敘事等文本制作方面存在著違背法制精神的“過分娛樂”。因此,我們不僅要探尋法制節目娛樂化趨勢的原因,分析目前娛樂化的表現,還應在此基礎上探討法制節目娛樂化的限度,促進法制節目更好地發展。

一、法制節目娛樂化產生的原因

1. 社會價值發展的多元

正如馬克·福勒(Mark Fawler)所言,媒介如同任何一種行業一樣,都是進行消費品的生產,而市場是決定這種產品應該為何種產品的唯一根據。中國電視法制節目的興起源于社會普法現實的需要,而節目的快速發展則是國家層面、社會發展、受眾需求、媒體收視率等多樣化目標所共同作用的結果。隨著社會思潮的變更與社會價值多元化的發展,人們已經不滿足于法制節目形式上的枯燥說教、呆板表述與刻板的法律條款的宣教。一方面,人們提出了需要在了解自身權利義務的基礎上,讓法律節目還能滿足自身心理上的娛樂需求,滿足其窺私欲、同情心、好奇心等情感方面的釋放;而另一方面,法制節目也因其收視率的要求而積極地回應著觀眾,在法制節目的本身具有的時效性、懸念性上增加了其娛樂元素的運用。然而,不少法制節目卻片面地將娛樂化理解為低俗化,與最初的法制精神相背離,在市場的促進下,成為其娛樂化的重要推手。

2. 節目生態環境的變化

普法浪潮發展的20年里,上自央視、省臺,下至城市地方臺都相繼開辦了法制節目,并出現了類似《今日說法》、《法制在線》、《中國法制報道》等精品節目,這些精品節目帶動著整個中國法制節目的發展。然而,隨著節目的增多與受眾認知的逐步飽和,不少電視臺“克隆”現象嚴重,從選題到策劃,從拍攝到后期,甚至主持人風格、片頭片尾等文本呈現都出現了嚴重的同質化現象。選題方面,不少節目大量地選擇具有重大新聞價值的刑事案件,“以案說法”的形式被各大電視臺法制節目所采用,題材“撞車”現象屢屢出現,僅央視的《今日說法》與《經濟與法》兩檔節目,選題重復率就高達70%。隨后,各大電視臺開始在節目形式上逐步創新,采用“娛樂化”的敘事來引領受眾,如節目表現的樂趣化、敘事視角的平民化、探案模式的游戲化等等。2005年,央視《法制在線》推出的探案選秀特別節目《社區警務站之非常探索》,便讓草根性的選手來參賽,角逐“探案之星”的優勝。

3. 國外娛樂思潮的影響

中國法制節目的空前競爭也使得制作人開始將目光投向國外的同類欄目,從國外優秀的欄目中學習經驗。國外諸多的優秀法制節目形態多樣,包含模擬法庭、真人秀、法制游戲等多種樣式,且環節設置充滿懸念與個性化,如美國法律節目IDetective便通過巧妙的設置問題,充分利用傳播學的“雙向互動”原理,讓觀眾以調查者身份參與案件的“探索”中,而非單向的說教,讓觀眾在參與中切身體會到了破案的樂趣,從而取得較高收視率。但由于傳播環境與法理精神的不同,不少節目在“移植”過程中出現了傳播偏差,使得節目形式與內容本末倒置,忽略了節目的本質任務——內容的傳播,導致節目形式的“娛樂化”凸顯。

二、法制節目娛樂化表現的文本策略

通過20多年的發展,中國電視法制節目在制作、敘事、表現方式等方面形成了獨特的文本特征。而隨著社會轉型期的加快,法制節目的娛樂化也呈現出獨特的文本策略,并會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在社會、媒體環境、創作者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保持其文本娛樂化特征的相對穩定性。

1. 選題策略——刺激性案件下窺私欲的滿足

目前不少法制節目在選題上完全走向了娛樂化的極端:一方面,利用敘事的張力性,多選擇包含著刺激性元素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給觀眾足夠感官性的刺激,滿足觀眾的窺私欲望。同時,大量選擇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大案要案,并毫不掩飾地渲染破案技巧,不顧案件的司法進展情況,片面地利用電視的普及性來對案件人物、情節等進行非專業的“定性”,形成了“媒介審判”效應。

而另一方面,有的法制節目的選題卻又從普法性傳播轉為服務性傳播,大量地報道雞毛蒜皮的民生問題,如廣西電視臺的《今晚最前線》便與廣西電信114合作,報道諸如噪音擾民、消費投訴等民生新聞,利用法律條文來解讀并提出整改意見。雖然這樣的法制選題做到了“貼近性”與“服務性”,卻在一定程度上丟掉了自身的“法制”特色,選題的失誤常常使得節目與民生新聞類同,選題的過分拓展使自身節目的法制含量不高,定位不明。

2. 敘事策略——多重方式下戲劇元素的運用

不少法制節目將節目制作成為充滿懸念的紀實性微電影,將戲劇中的“開端—發展—高潮—結局”的傳統線性敘事模式轉為“案發—刑偵—逮捕—宣判—思索”的敘事方式。同時,絞盡腦汁地對偵破過程進行懸念設置,對故事發展進行情節刻畫,大篇幅地展現破案民警們的智慧與技巧,使得觀眾產生了類似于觀影的效果心理,但卻無法做到普及法律及引人深思。

面對敘事策略的轉化,我們看到不少衛視都作出了相關的探索:如鳳凰衛視的《文濤拍案》以說書的方式解構案件,追蹤案件,在活潑辛辣的語言中凸顯情感元素;江蘇衛視的《迷情追蹤探案俱樂部》通過虛擬人物的設定進行案情分析與推理,并與現場觀眾進行良性互動。在敘事上,法制節目應不拘于形式的呈現,立足于法制精神的深層意義,去探索關于法制娛樂化的界限,并始終銘記敘事的娛樂僅是外殼,而法制精神的傳播才是本質的任務。

3. 情感策略——法制理性下受眾的情感消費

一定程度上,目前的法制節目成為受眾情緒宣泄與情感消費的“場”——為了滿足受眾對于“惡”的憤慨情緒,節目選擇在情感策略上與受眾保持一致,不僅形成“媒介審判”,而且通過過分夸大與渲染一些惡性刑事案件來滿足受眾的情感宣泄。嚴重的是甚至出現了新聞侵權的情況。如尹東桂案中,尹東桂因貪腐被起訴,在案件審理期間,諸多媒體在案件事實、證據、司法裁判理由等一些基本的法律程序都沒有弄清的情況下便急于對其進行報道,甚至將其稱為“女張二江”(張二江號稱“五毒書記”,曾與107名女性有染),媒介審判致使受眾對其誤解的加深。后來,尹東桂起訴媒體侵害名譽權,法院一審判決媒體賠償其經濟損失2.8萬元,同時給予20萬元的精神撫恤金。

4. 制作策略——獵奇心下多重節目的文本錯位

從節目的制作分析,目前不少法制欄目采用了“情景再現”或主持人的心靈訪談的方式來娛樂化地呈現案情。但由于節目類型的不同,原本在科普節目中用于增加真實感與現場性的制作方式在不少法制節目中卻變成娛樂化的“表演”,有些節目甚至津津有味地演繹如何殺人、如何作案等細節,成為教人如何作案的絕佳范本,令人費解。

同時,法制節目在進行制作時,還應注意影像、畫面等的文本處理,以免報道過程中因為聲畫處理不當而引起侵權。如在報道中應對報道主體的肖像進行合理化的處理,特別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少數民族等群體。對于報道的法律術語也應進行規范和限制,在案件尚未明晰之前盡可能避免“罪犯、罪人”等傾向性稱謂,更要杜絕媒體對主體人物進行的娛樂化稱呼,如“殺人狂魔”之類的,盡量在報道中體現媒體公正、理性的法制精神。

三、法制節目娛樂化的限度思考

法制節目面對著市場的空前競爭,娛樂化已經是不可逆向的趨勢。雖然如此,我們仍然要注意娛樂化的“度”,理清法制節目娛樂化的播出邏輯與道德底線,并在這樣的底線上進行合理創新。衡量這個底線,主要從傳播態度、表現手段、傳播效果三方面來進行衡量與“限度”的思考。

1. 傳播態度——正面引導,凸顯傳播正能量

面對節目日趨娛樂化的選題與敘事,法制節目的制作者們應該保證傳播態度的端正——堅持社會效益第一,堅持正確的價值導向,堅持從正面引導受眾,強化受眾的責任感與使命感,凸顯法制的正能量與正面效應。

具體來說,比如選題或敘事方式上,可以選擇在本質目的與宏觀敘事上類似的題目,但盡可能避免在具體節目取材上的千篇一律,避免在案件選擇上偏向刺激性元素,加強對于案件本身法律的關注。同時,邀請專家進行連線解讀時,除了對案件進行解讀與點評外,還應強化專家自身的專業性,對相關的法律知識與涉案分析等盡可能做到專業且全面,增加節目中法治的含金量。在節目的態度引導上應體現突出的是情節矛盾,而非個人本身,在節目中學會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尊重每一個人,體現出強烈的人文情懷。

2. 表現手段——寓教于樂,展現節目法理性

正如西方傳播學家默頓提出的“媒介四功能”之一的娛樂功能,隨著大眾媒介的普及,一定形式的娛樂性與趣味性無可厚非。但娛樂呈現并不代表娛樂至上,更不是娛樂至死,法制節目的娛樂與單純的娛樂有著本質性的區別——法制節目真正的娛樂應該是在提升社會受眾法制道德、提升社會法制理念、大眾民主觀念與公民權利與義務的法制意識這一根本性的民主任務中,應該是一種寓教于樂的節目精神,而非簡單地、本末倒置地將節目變為如同綜藝類節目的方式。

因此,法制節目在進行娛樂化表現時,應將公共利益與媒介責任視為己任,充分展現節目應有的法制理性與法制情懷。節目制作者們應該清晰地認識到,越是刺激、娛樂的方式,越是能使得觀眾本已稀缺的“注意力”進一步分散,從而鈍化其理性思維與自主意識,成為節目娛樂的“奴隸”,盲從于節目的觀點,疏遠對自身利益及法制精神的參與熱情。

3. 傳播效果——凸顯多樣,滿足受眾服務性

仔細分析,法制節目娛樂化的根本目的在于法制節目希望能最大限度地爭取受眾資源,在市場中能夠獲得較高的收視率,但這僅僅通過文本的改良遠遠不夠,制作者們應該轉變思路:加強節目自身的傳播,加強不同媒體之間的互動,以滿足受眾多樣化的服務才是法制節目能夠爭取受眾、贏得市場的策略與方法。

具體來說,節目中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加強與受眾間的互動,形成互動傳播的效果。如《今日說法》先后開辟過“說法周刊”、“特別節目”、“假期節目”等欄目,在不同風格的引領下與觀眾形成良性互動,取得了良好效果。如北京電視臺的《法制進行時》便開通了免費的資訊熱線、法律服務網、法律系列叢書等等,使得觀眾在不同媒介中都能夠看到節目的品牌。節目通過互聯網、手機等新媒體的運用,加強媒介間的融合,從而實現節目自身的整合營銷。

四、結 語

法制節目經過數十年發展已經成為一個具有自身特點、成熟的節目類型。在我國法制化進程建設加快的今天,法制節目的功能與作用依舊不可被取代。我們也應該清楚地意識到,娛樂化僅僅是法制節目的一種手段,提升社會受眾法制道德、社會法制理念、大眾民主觀念與公民權利與義務的法制意識才是其根本。

注釋:

[1]宋潔:《論中國電視劇的崇高范疇》,北京: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7頁。

[2]奧利弗·博伊德·巴雷特,克里斯·紐博爾德:《媒介研究的進路》,北京:新華出版社,2004年,第1頁。

[3]詹姆斯·庫蘭,米切爾·古爾維奇:《大眾媒介與社會》,楊擊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6年。

[4]宋偉林:《電視法制節目的民生化價值取向探討》,《電視研究》2009年第12期,第76~77頁。

[5]童寧,董巖:《電視法制節目娛樂化的“度”》,《新聞與寫作》2005年第12期,第11頁。

[6]劉謐:《電視法制類專題節目文本制作淺析》,《當代傳播》2007年第4期,第113~114頁。

[7]陸地,惠東坡:《我國電視法制節目的現實挑戰——以CCTV〈今日說法〉為例》,《電視研究》2009年第2期,第18~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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