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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立法保障體系構建研究

2017-03-11 00:22彭插三
蘭臺世界 2017年1期
關鍵詞:控制力檔案法法律

彭插三

(北京工商大學檔案館 北京 100048)

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立法保障體系構建研究

彭插三

(北京工商大學檔案館 北京 100048)

對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作出基本界定,指出法律手段是保障和提升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的基礎手段,并從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章四個立法層次上分析我國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基礎立法、信息安全、檔案職業、開發利用等方面的立法保障所存在的問題,進而探討了我國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立法保障體系構建的基本內容。

檔案信息資源 國家控制力 立法保障體系

一、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的立法保障

1.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國家控制力是指以國家為主體對客體進行有效掌握、駕馭,使其不任意活動或超出正常范圍,達到預定目標的能力[1]48。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則是指國家對檔案信息資源進行有效掌握和控制,達到預定目標的能力,這種能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擁有檔案信息資源管理、開發和利用的立法權力;擁有確保檔案信息資源安全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檔案職業制度,實現對檔案從業人員的有效管理;確立有效的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制度,實現檔案信息資源對社會的利用價值。

2.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的立法保障。國家能力的核心在于“制度供給能力”,國家通過提供博弈的基本規則,協調和緩和社會矛盾和沖突,維持特定的社會秩序[2]9。在法治化社會,最具權威的制度無疑需要通過法律固定下來。在總體社會層次上,權威可以被看作是一種制度化的權力。也就是說,權威的實行并長期保持下去,必須依靠強制力量,那就是法律,即“權威是指合法的行使權力”[3]21??梢?,法律手段是提升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的基礎手段。首先,法律賦予國家控制檔案信息資源的合法權力,即國家通過建立檔案基礎立法體系,確立控制力的合法性及檔案在法律實踐中的證據地位。其次,通過建立檔案信息資源安全保障法律體系,確保檔案載體安全和內容安全,并建立侵害檔案安全行為的責任體系,通過責任的施加起到警戒和補救作用。再次,建立檔案職業立法體系,樹立執行者的法律權威。最后,建立和完善國家實施檔案信息資源控制力過程中開發利用等相關法律制度,如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保密制度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二、我國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的立法保障存在的問題

根據國家檔案局2011年發布的《國家檔案法規體系方案》,國家檔案法規體系是以《檔案法》為核心,由符合《立法法》規定的若干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所構成的相互聯系、相互協調的統一體。這四個立法層次中,分別涉及對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的基礎立法、信息安全、檔案職業、開發利用四個方面立法體系的規范性調整。

1.基礎立法方面不符合時代需求。首先,囿于當時立法環境,1996年修訂的《檔案法》重在對國有檔案的管理進行調整,顯然已經不適應當前所有權多元化的時代需求。隨著社會轉型的持續深入、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順應社會發展,我國不失時機地通過了《物權法》,對在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下產生的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進行統一調整,《檔案法》需要兼顧其他所有權人利益,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其次,在數字化、網絡化、信息化的科技發展大潮流下,電子文件已成為信息資源傳遞的主要途徑,而《檔案法》并未對電子檔案作出規定。再次,雖然三大訴訟法中均對電子證據作了相關規定,但電子檔案真正能在訴訟程序中發揮證據作用尚面臨法律定位、調查取證、電子數據原件等三大難題。

2.信息安全立法難以應對檔案信息化帶來的安全保障難題。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的信息安全立法體系也主要體現為電子檔案及傳統檔案數字化后的安全保障問題。在載體安全方面,雖然已有《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等規范性文件明確載體日常管理的具體要求,但缺乏當前數字檔案館發展趨勢下如何規范電子文件管理的具體規定;內容安全方面,尚欠缺體系化的電子文件管理制度對電子檔案內容安全在產生、傳遞、利用、保管和銷毀的整個運動過程進行全程控制;法律責任方面,《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對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作出規定,但過于簡單、缺乏操作性,且與現行《行政處罰法》及《刑法》中的相應規定缺乏契合性。

3.我國尚未建立健全檔案職業法律制度?!稒n案法》尚未根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建立明確的檔案職業制度。檔案職業所涉及任職職責、繼續教育、法律責任的法律調整,也不完整。檔案職業規范及實踐多依賴于地方檔案局文件,因立法層級較低,在具體的檔案部門聘任實踐中,并未得到嚴格執行。

4.開發利用立法體系不完備?!稒n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僅對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作出原則性、倡導性規定,無法滿足檔案信息化趨勢下利用先進科技開發利用各類檔案信息資源、發揮其價值的實際需求。檔案開發利用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的解決多依賴于《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處理機制,而上述規定不能為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中所出現的知識產權保護及爭議問題提供全面的解決方案。此外,網絡環境下,作品的形式和傳播方式與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都需要法律提供解決措施。在保密制度方面,部門規章有關開放檔案和檔案工作保密制度的規范制定于20世紀90年代,遠不符合當今時代需求。

三、我國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立法保障體系構建

1.確立我國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立法保障體系構建的框架。法律層面,需要建立并完善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基礎立法、信息安全、檔案職業立法及開發利用等四個方面原則性的宏觀立法體系,使國家對檔案信息資源的控制有法可依;行政法規層面,應在法律基本立法的框架下,針對檔案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的四個方面,進一步作出詳細的規定,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證據適用、流程管理、檔案職業及開發利用各項具體制度;地方性法規方面,根據檔案法律的基本規定,結合本地檔案行業基本情況,就本地檔案機構權限、信息安全、檔案職業、開發利用作出原則性規定;部門規章方面,國務院部門規章致力于建立各種具體實施制度,地方政府規章方面,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檔案內容和載體安全保障制度,檔案職業資格認證制度,開發利用中所涉及的保密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及爭議解決機制等。

2.完善基礎立法,解決電子檔案法律憑證地位問題。首先,以《檔案法》修訂為契機,針對檔案權益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在強調對國有檔案科學管理和有效開發利用的同時,一是要“強調社會成員有保護國家檔案資源的義務,強化‘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檔案的管理”;二是要體現對個體利益的維護[4]26。其次,在《檔案法》中就電子檔案收集整理及開發利用作出全面規定。再次,制定統一的《電子證據法》,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盡可能地解決訴訟程序中電子證據所面臨的法律定位、調查取證、電子數據原件難題。

3.加強信息安全立法體系構建。首先,應加強電子文件管理的頂層設計,確保電子檔案內容安全。與傳統文件、檔案管理相比較,電子文件管理更需要加強頂層設計,其原因在于電子文件資源的控制和共享需要更加系統、全面、周密、有力、關聯的手段和全方位的保障措施。其次,以國家為主導,建立和完善載體的日常管理制度,順應信息技術發展需求,不斷更新對載體的各項標準要求。再次,修改《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中對檔案違法行為的各項責任規定,使之與我國現行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制度體系相契合。

4.構建我國檔案職業立法體系。首先,法律層面建立明確的檔案職業制度。應當根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建立明確的檔案職業制度的法律規定。一是要制定上位的《職業資格證書條例》,規范目前我國混亂的職業資格認證局面;二是通過修訂《檔案法》建立檔案行業職業資格認證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確檔案職業資格認證工作。其次,行政法規層面應當分別發布法規,細化法律層面對檔案職業資格認證、檔案從業人員基本職責、繼續教育、法律責任的規定。再次,地方性法規層面,根據檔案法律的基本規定,結合本地檔案行業基本情況,就檔案職業認證、基本職責、繼續教育培訓、法律責任作出原則性規定。第四,部門規章層面,國務院部門規章統一對全國性的檔案職業具體內容作出規定,地方政府規章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檔案職業認證在認證主體、資格標準、認證方式、認證程序和制度管理等五個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5.加強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中保密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構建。首先,加快我國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政策法規體系建設。目前,我國已有《信息公開條例》、《電子簽名法》、《信息化條例》等法規為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但仍需加強個人信息保障、檔案信息流程管理、安全管理、電子證據等基礎法律制度的建設。其次,嚴格執行我國的檔案法律和相關的檔案管理制度,明確規定的檔案的保密期限以及開放的時間。實際操作中,基于檔案鑒定工作的艱巨性,這些制度并沒有被嚴格執行,使得大量符合開放條件的檔案資源仍然沉睡于檔案館,難以發揮價值,因此,應加強檔案鑒定工作制度的規范,確保符合條件的檔案信息資源得以為社會所用。再次,針對現行知識產權制度難以解決檔案工作中所出現的知識產權爭議現狀,一方面,立法部門應積極修改著作權相應制度,同時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另一方面,國家檔案職能部門應結合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中突出的知識產權爭議問題,結合司法實踐,在調研的基礎上,制定開發利用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引性規范文件。

[1]唐艷芳.數字檔案館信息資源國家控制力研究[J].檔案,2010(5).

[2]董海軍.轉軌與國家制度能力:一種博弈論的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馮湘君.確立檔案職業主體權威的法律依據[J].檔案學通訊,2006(4).

[4]裴友泉.論檔案信息資源整合的法律訴求[J].中國檔案,2007(11).

Study on Construction of Legislation Guarantee System for the State Control of Archiv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Peng Chasan
(Archives of 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Beijing 100048,China)

This article makes a basic definition for state control of the archival information resources,points out that legal method is the fundamental method to secure and improve the national control of the archival information resources,and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legislation guarantee on basic law,information security,archival career,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legislative levels:laws,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local decrees and administrative rules,then probes into the basic contents of construction of legislation guarantee system for the state control of archiv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archival information resources;state control;legislation guarantee system

北京工商大學科研管理重點項目(KYGL2016-05)。

G271.3

A

2016-09-30

★作者彭插三為北京工商大學檔案館研究人員,副教授,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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