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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涉林碑刻中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解讀

2017-03-11 00:22王志紅
蘭臺世界 2017年1期
關鍵詞:碑刻史料森林資源

王志紅

(南京森林警察學院 南京 210023)

我國古代涉林碑刻中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解讀

王志紅

(南京森林警察學院 南京 210023)

碑刻是對歷史事件的記載。涉林碑刻記載了我國林史上的各種涉林行為,從犯罪學的視野對搜集到的涉林碑刻史料在分析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狀況及特點的基礎上,解讀了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產生的原因,并對碑刻史料中提到的保護森林資源的對策進行了歸納總結。對于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碑刻史料進行考量和分析有助于約束和規范人們的涉林行為。

碑刻史料 破壞森林資源行為 特點 成因 對策

刻石立碑作為我國古代保護森林生態資源的一種重要形式,在人類跨越千年的歷史長河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為人類的生態環境史寫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從搜集到的與森林生態環境相關的碑刻史料來看,其碑刻史料的內容涉及森林生態環境問題的眾多方面,如對森林生態價值的認識、對毀林盜木者的處罰、劃定四界區域明令禁伐、揭示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及其成因、維護森林生態環境的手段或措施等等都是對我國人類發展的歷史進程中對于森林生態資源問題高度關注的有力證明。而其中涉及的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大量碑刻史料,為犯罪學研究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提供了大量翔實資料,有助于森林生態社會的建設。

一、碑刻史料中對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特點的分析

掀開人類生存與生活的歷史,原始森林作為人類祖先賴以生存之地,在人們創造輝煌燦爛的中國古代文明的同時,也有人在各種不合理需要的刺激下實施了危害森林生態資源的行為。如從遠古的農業社會形態開始,人們為了捕獲獵物而焚燒森林;為了開疆拓土而隨意焚燒和砍伐森林;為了戰爭施以火攻,對森林進行焚燒;為了搭建皇室的歌臺舞榭而恣意砍伐森林;為了冶金、制陶等手工業的發展而焚燒、砍伐森林;為了滿足不斷增多的移民生活的需要而毀林墾荒等。其行為使大片森林遭到損毀,導致了森林生態環境日益惡化:諸如河水失去調節,大雨常行、洪涌而瀉則泛濫成災;土壤被侵蝕、地力變貧瘠,許多山區丘陵地變成“石壓禾苗莖”、“五谷半不生”的“石田”;平川之地則嚴重沙化、鹽堿化,許多土地變得“斥鹵不毛”,“盡成沙礫”等。在對搜集到的從元大德十一年(1307)到清光緒十四年(1888)間的23塊碑刻分析研究的基礎上,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特點表現如下。

1.行為主體身份復雜。在碑刻史料中把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人描述為:(1)歹人。大多碑文中提到的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人是不法之徒,無賴之徒,不肖之徒,他們實施了各種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如有碑文記載:“此處杉松茂密,屢遭不法之徒慣行盜砍……”[6]57(2)愚人。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主體除了歹人之外,在一些碑刻史料中提到了愚昧之徒、無知之輩等為了一己私利而行破壞森林資源之舉。如有碑文記載:“……近有無知之徒,私圖漁利,在于該處披荊伐棘,任意延燒,……”[1]231(3)僧人。有的碑刻史料中還記載了一些利欲熏心的駐地寺僧勾結歹人實施了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如有碑文記載:“前于道光三年,因寺僧私招奸徒,在彼砍伐山林,開窯燒炭,從中漁利……”[5]182(4)鄉人。一些鄉人因肥己、養畜、放牧、采薪而行破壞森林資源之舉。如有碑文記載:“……無如各處鄰鄉俱潛山內盜砍……”[1]231

2.行為方式多樣。主要表現如下。

(1)伐。伐即盜伐、濫伐、竊伐等行為。大多的碑刻記載了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人的此種行為。如有碑文記載:“不法之徒慣行盜砍”[6]57;“今陳廷賓盜伐松樹”[2]179;“開山取石伐樹”[6]57;“竊伐山林,或漆而伐”[9]31等行為記載。

(2)賣。賣即盜賣、販賣等行為。獲取非法利益是實施危害森林生態環境行為的內驅力,不法人員為了獲利肥己而不惜恣意砍伐。如有碑文記載:“不肖寺僧,勾串奸棍,將山木任意盜賣,得價分肥……”[2]179;“我境徒好利之人,出賣此樹四次”[5]181的記載。

(3)毀。毀即損毀、踐踏等行為。由于人們森林生態安全意識的缺失,致使有些人的日常森林活動行為有意無意地森林生態環境形成了危害。如打柴、割草、喂馬、放牧、宦游等。在碑刻史料中就有“無知棍徒牧放牲畜,蹂躪田禾,伐樹割草”[14]79;“近被附近居民乘父宦游,累肆侵剪,愚民視為利藪,公行旦旦之斧斤……”[1]227;“屢遭各鄉打柴人眾,日每遭踐山中柿樹數棵”[7]88;“迨后樵采擅入,斤砍斧殘,牛羊踐踏……”[1]231;“今被近村居民畜牧牛羊踐蹈墳瑩并盜砍松枝柴薪,擾害日深,……”;“城內居民每將喂養騾馬□□□□荒山地上踐踏樹木茨草”[5]181等記載。

(4)燒。燒即焚燒行為。一些不法之人意欲通過林木再加工的方式獲取更多利益。即各色人等為了肥己而恣意砍伐、焚燒、加工成木炭出售、得利。如有“開窯燒炭,從中漁利”[5]180;“無知鄉人在該庵焚燒木炭及藉名采取枯枝,砍伐豆簽,實即盜采混砍”[1]231;“近有無知之徒,私圖漁利,在于該處披荊伐棘,任意延燒”[6]57的記載。

3.行為呈多發性。主要表現如下。

(1)發生頻次多。頻次多則表現為一定時空條件下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重復發生。有關碑刻史料中對于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表述常用到“屢遭”、“每有”、“屢被”、“疊至”等量詞。如有“間有無知,只圖利己,恣意鏟拔”[1]230;“田園稼稿五谷樹木屢被附近□棍清盜砍強取……”[2]183;“每有不法之徒……竊砍樹木”[10]188;“不肖之徒,運斤疊至”[6]57等的記載。

(2)參與人員廣。參與人員廣則表現為特定條件下的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參與人眾多。在碑刻資料中用“附近居民”;“城內居民”;“各處鄰鄉”;“各鄉打柴人眾”等詞來表述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參與人員眾多。

4.危害后果嚴重。各種頻發的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在侵害人們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的同時,也危害了人類社會發展的所需要的人文環境,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巨大威脅。主要表現如下。

(1)破壞生態。行為人基于各種目的實施的濫伐、濫牧、濫砍的行為,其直接危害后果便是森林植被遭到破壞,造成了森林涵養水源、防風固沙、凈化空氣、調節氣候等功能無法正常發揮,割斷了森林生物物種的遺傳、更新和生態平衡,讓滿眼的綠色變為光禿禿的荒山。正如碑刻史料記載:“近有無知之徒,私圖漁利,在于該處披荊伐棘,任意延燒,則于生機有礙,即于地脈有傷?!盵6]57

(2)危及生活。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致使一處處的綠山變為荒山,并由此衍生了水資源枯竭,土地資源貧瘠,自然災害頻發等后果,進而嚴重威脅到人們生活的安全。有碑刻史料記載:“雁洋有陰那山、靈光寺,山場系州屬勝地,該寺前后左右向來栽種樹木,……近因無知鄉人在該庵焚燒木炭及藉名采取枯枝,砍伐豆簽,實即盜采混砍,以致山木日少,泉源日竭”[6]57;“近遭大村近西鄉不法人等,肆行砍伐開挖,以致山勢傾頹,田地荒蕪”[3]255。

(3)貽誤子孫。良好的森林生態環境是人類幸福生活的護佑者,可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庇佑子孫幸福。人類只有與森林生態系統友好相處,才能得到大自然的友好饋贈,否則就會受到大自然的懲罰,危及子孫后代。正如有碑刻記載了“斤砍斧殘,牛羊踐踏,兩山樹木濯濯無存,現在功名□落,亦未必不由于此”[6]57。

二、碑刻史料中對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成因的分析

森林生態環境作為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公共資源,它對于人類的生產、生活而言不僅具有生態價值還有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而一些利欲熏心之徒為了牟利而濫(盜)砍、濫(盜)伐,造成了“迄今數年以后,祈伐不時,幾致童山之概,保養無法,難同淇水之歌”[1]230的悲慘局面。對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成因的分析,是為了更為有效地遏制、減少和防范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在碑刻史料中就有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成因的記載。

1.利益驅使。利益驅使成為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原動力。如有:不善之人為利益爭逐奔走而“妄加毀破”;無知之人為了一己私利而“恣意鏟拔”;不法寺僧私招奸徒,砍伐山林,開窯燒炭,從中漁利;不肖后人心懷私利而恣意砍伐;貪利商人為了獲取不義之財而斫伐不時,致使童山濯濯的記載。

2.法度松弛。法行則國安,法弛則國亂。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范體系,它的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安全和社會秩序。如果法律對于社會成員的行為失去控制,則會導致人們輕視法律而有法不依,致使法弛人玩、剪伐樹株的行為屢現。

3.責任缺失。我國古代就有對森林環境劃定四界區域并派專人守護的保護措施。由于守護人的責任心缺失或管理不到位,如巡視不周,稽查不力等,導致了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頻發。

4.歸還賭債。賭博作為社會的毒瘤,它的存在會滋生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有些無業游民因為賭博輸銀而以偷伐林木來獲利,以歸還賭債。

5.世風日下。森林生態環境的維護需要社會成員的自覺行為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保護森林生態環境。經常有不法之徒受到非法獲取私利等不良社會風氣的誘導,出現了不法之徒盜砍(伐)樹木,縱放牲畜等行為。

三、碑刻史料中對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懲罰措施

碑刻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規范人們行為的功能。從已經搜集的碑文來看,有些碑刻在發布禁令的同時還制定了一整套對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懲罰措施,這些措施有的以國家權力為后盾,有的以宗族及鄉民的價值觀念為出發點,其處罰形式主要表現為經濟懲罰、詛咒懲罰和刑罰懲罰。

1.經濟懲罰。我國古代對于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經濟處罰措施主要有罰錢和罰物。

(1)罰物。對于破壞森林資源行為人的處罰,視其行為的嚴重程度和危害后果不同而以不同數量的豬、羊、米、種子、酒等進行處罰。如:“砍伐成材樹木者,罰豬三十斤,酒二十斤;有盜砍柴枝以及碎頭子者,罰羊三十斤,酒二十斤,米一斗”[3]256等記載。

(2)罰金。罰金是對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一種常見的處罰措施,其處罰的金額視其行為人的行為方式、侵害對象及危害后果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罰金數額從幾百文到十幾千文不等。如“偷掘山中一小松柏樹者,罰錢二千文,有折毀山中一材木者,罰錢三千文,有驅牛羊踐履其中者,罰錢一千六百文”[5]180等記載。

2.詛咒懲罰。我國古代通過采用祈求鬼神降禍于子孫后世的方式來遏制人們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以達到維護森林生態環境的目的。其懲罰方式為詛咒子孫前途和詛咒子孫健康等。如有“子孫永遠不得昌榮”[5]189,“子孫男女盡害白癩”[6]57等記載。

3.身體處罰。身體處罰較經濟處罰及咒罰屬于重罰措施,主要有以下處罰措施:砍指,如“拿獲者,眾議宰手指一個——祭龍祭神”[3]256;挖眼,如“違反刑條規犯,重則挖眼”[5]182;砍手,如“凡有私偷和私拿,宰手、砍指”[5]182;處以極刑,如“據實指□按律處以極刑,決不輕貸”[2]178。由此可見,我國古代的統治者對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零容忍”。

4.其他處罰:羞辱刑,如“但見犯此五禁者無論男婦,罰戴鐵項圈一個,上掛鐵牌一面,以羞辱之”[8]29;罰戲,如“盜砍松柏、雜木及茅草者,罰戲一臺、餅十斤”[8]7。

四、碑刻史料中保護森林資源的對策

每一個社會成員既是森林生態環境的受益者也是保護和改善森林生態環境的責任人,每一個社會組織及社會成員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和改善森林生態環境。我國古代的碑刻對于保護和改善森林生態環境的活動也多有記載,無論是官府官員還是平民百姓都已認識到維護森林生態環境的重要性,他們采取各種維護森林生態環境措施。

1.官府倡導,百姓種植。如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立于云南大理的護松碑記載了“因上憲勸民種植,合村眾志一舉,于乾隆三十八年備然種松”,政府與百姓為治理和改善森林生態環境通力合作共同努力,以林木之蔭翳補主山之缺陷,形成了“由是青蔥蔚秀”森林生態局面。

2.官員帶頭,百姓參與。有些地方官員親自組織民間的植樹造林活動,以改善和保護森林生態環境。如清道光五年(1825),云南保山市永昌知府陳廷焴號召并組織當地“南自石象溝至十八坎,北自老鼠山至磨房溝”的百姓,“計費松種二十余石”,大為改善了當地的森林生態環境。

3.下達任務,限期栽種。不肖子孫的恣意剪伐,嚴重破壞了森林生態環境。地方政府為了養木成林,以勒石碑刻的方式下達植樹任務。如浙江省蒼南縣五鳳鄉鳳鳴村立《勒示嚴禁》碑要求“務使人人各自栽種,限以五年為難”,而對于到期沒有完成任務者提出了責罰措施,“如過期仍不栽種者則行從重議罰”。

4.自愿種植,自發捐銀。其具體措施如下。

(1)自愿種植。地方常住人口(包括僧侶)自覺自愿地在所居之地種植林木,以培育良好的森林生態環境。如在我國古代碑刻中有:“所有松杉,皆由常住工植。五十余載,已成叢林風水之樹?!盵13]228此處的“常住工”即為僧侶;“蓋于乾隆二十六年分起,復連捐至二十九年分止,共捐購灑松子七石零,今已成效,松秧現在茂盛”[1]232;“乾隆三十八年,合村公議,將糧田近于龍潭左右者盡種松子”[4]27。百姓的自愿種植行為為當地的樹木成林填上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2)自發捐銀。為了維護現有的森林生態環境,保護古樹不被砍伐、買賣,由非買賣雙方的個人捐銀贖買古樹并立契約永葆古樹不被買賣、砍伐。如清雍正六年(1728),湖南綏寧畫皮坳村民所立碑文就有此舉記載:“會首龍君茂、唐天榮募化銀一兩六錢,向蘇廷標贖出以為永遠歇涼古樹”[2]178的記載。

5.劃定界限,用心培護。其具體措施如下。

(1)界內之民的守護。為了培木成林、護佑子孫,有的碑刻明確劃定了四至界限,規定所在區域范圍內的材木要采取各種措施和手段悉心照顧,培育成林。如:在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福建省泉州的《水尾樹碑》中就有“凡在界中所培材木,照顧成林、永庇千秋”[12]7,提出界中居民要愛護和照顧界中之樹的要求。

(2)鄰里守望式守護。清宣統元年(1909),立于湖北恩施天橋等十余處的《勒石永禁》碑中有“爾居民人等,亦各就近聯絡,守望相助,……使條枚不遭賊,長養各遂生機”[11]11,采用了鄰里守望的方式養護森林生機。

(3)雇傭有償式守護。為了達到守護林木,維護森林生態環境的目的,專門配備了護林人員以有償的方式守護森林。清道光五年(1825)云南保山市太保山上的《永昌種樹碑記》中的“斯役也,計費松種二十余石,募丁守之,置鋪征租以酬其值。日冀松之成林,以固斯堤”[3]255,記載了采用了雇人付酬金的方式保護林木。

6.因地制宜,合理種植。一方水土養一方植物,我國古代的造林行為已經能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土壤環境、水資源環境、地理環境等因素栽種合適的樹木。如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云南省陸良縣馬街鎮《禁樹碑記》中就有“乾隆三十八年,合村公議,將糧田近于龍潭左右者盡種松子”[4]27的因地擇種而植的記載;又如光緒三十年(1904),湖北恩施縣境內柳州城、黃泥塘等處所立石碑中有“四面環山,皆宜植樹”……“土地肥沃,宜興桐、木(烏柏)……”[11]11之舉。

我國古代大量的涉林碑刻,為現代社會分析和研究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提供了大量翔實的資料,它既對現代化進程中如何規范人類的森林活動行為又對當今社會如何有效地改善和維護森林生態環境提供可供借鑒的對策。從我國古代的涉林碑刻資料來看,它從森林生態安全出發,明令禁止一切危害森林生態環境的行為,并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改善和維護森林生態環境的措施和手段等等,這些都對我國今天的生態社會建設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1]倪根金.中國傳統護林碑刻的演進及在環境史研究上的價值[J].農業考古,2006(4).

[2]倪根金.明清護林碑知見錄[J].農業考古,1996(3).

[3]李榮高.云南明清和民國時期林業碑刻探述[J].農業考古,2001(1).

[4]陳旭光.馬街鎮有一塊禁樹碑[J].云南林業,2000(4).

[5]倪根金.明清護林碑知見錄(續)[J].農業考古,1997(1)

[6]王坤.護林碑刻的分類及其功能透析:基于綏寧縣護林碑刻的考察[J].湖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12).

[7]李雪梅.碑刻史料中的宗法族規[J].中西法律傳統,2003(3).

[8]張思讓.關山林區兩座石碑的聯想[J].陜西林業,1987(3).

[9]張瑞曾.從古代立碑護林談起[J].陜西林業,1990(5).

[10]閔正國.從光緒年間的鄉規民約看對農業、林業、畜牧業的保護措施[J].農業考古,1993(1).

[11]胡秀云.湖北護林者石碑[J].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3(7).

[12]盧家彬.清道光泉州虹山水尾樹碑述論[J].中山大學學報論叢,2007(6).

[13]劉偉鏗.嶺南名剎慶云寺[M].廣東旅游出版社,1998.

[14]王九齡,等.北京市森林史輯要[M].北京科技出版社,1992.

★作者王志紅為南京森林警察學院教學訓練基地教授,研究方向為犯罪學理論。

Reflection on Forest Resource Destroying Behaviors from Ancient Forestry-Related Inscriptions in China

Wang Zhihong

(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NanJing 210023,China)

Inscriptions are records of historical events.A variety of actions related to forestry in the history of China have been recorded on the inscription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ology,the author collects historical data in inscriptions,and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situ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forest-destroying behaviors,illustrates the causes for the destruction of forest resources.In the end she summarizes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otect forest resources mentioned in the historical data in the inscriptions.Analysis of forest-destroying behaviors in inscriptions is helpful to constrain and regulate people's forestry-related behaviors.

historical data in inscriptions;destruction of forest resources;characteristics;causes;countermeasures

K05

A

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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