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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法家人物與酷吏之異同剖析

2017-03-11 15:50
渭南師范學院學報 2017年13期
關鍵詞:酷吏法家司馬遷

張 鈞 濤

(渭南師范學院 人文學院,陜西 渭南 71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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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人物研究】

《史記》法家人物與酷吏之異同剖析

張 鈞 濤

(渭南師范學院 人文學院,陜西 渭南 714099)

由于《史記》中對于法家人物與酷吏的性格特征描述的極為相似,使人們對法家人物與酷吏之間的人物特征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混淆。文章通過具體地分析和探討了司馬遷在評價法家人物及酷吏時所表現出來的感性和理性矛盾,并進一步剖析了法家人物與酷吏各自所具有的特征,揭示了法家人物與酷吏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司馬遷;《史記》;法治;法家人物;酷吏

司馬遷在《史記》中以單獨立傳的形式來闡述法家人物的事跡,表現出司馬遷對于法家人物在推動歷史進程中所起作用的重視,然而由于司馬遷在對法家人物與酷吏的評價時,意圖表達的主張及見解不同,所以其對在評價法家學者與酷吏的方式上也有所區分。

在《史記·酷吏列傳》的開篇中司馬遷寫道:“孔子曰:‘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鲜戏Q:‘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法令滋章,盜賊多有?!盵1]2379

正是在儒家“德治”“禮治”思想影響下,司馬遷對法家人物與酷吏的評價表現出感性與理性的矛盾,他站在“道德”的角度,對于法家人物的評價更側重于描述他們的個性及道德品質,偏向于感性;而基于對“清官”的美好期望下,他對酷吏的評價中側重關注酷吏的“清官”品質,又偏向于理性。司馬遷對二者評價時所表現出理性與感性的矛盾,使人們對酷吏與法家人物的認知出現一定程度的混淆, 即認為酷吏屬于法家人物中的一部分。使后人評價法家人物的態度都帶有一定程度的“有色眼鏡”,忽略了法家人物在歷史進程中所起的作用。

一、司馬遷對于法家人物與酷吏的認識

司馬遷在評價法家人物與酷吏的方式是有明顯區別的:他在評論法家人物時,具有明顯的個人意志,刻意關注他們的性格弱點,弱化了他們的歷史功績;而他在評價酷吏時,卻從當時的社會背景出發,較為理性、客觀地評價了其每一個人的行為及事跡。

(一)司馬遷對法家人物的認識

司馬遷在《史記》中肯定了法家人物的歷史功績,如《商君列傳》中評述商鞅:“鞅去衛適秦,能明其術,強霸孝公,后世遵其法?!盵1]1857《李斯列傳》中評述李斯:“能明其畫,因時推秦,遂得意于海內,斯為謀首?!盵1]2393《袁盎晁錯列傳》評述:“敢犯顏以達主義,不顧其身,為國家樹長畫?!盵1]2652很明顯,司馬遷理性客觀地評價了法家人物的歷史地位和歷史功績。但是,他運用大量篇幅來表現對法家人物道德品性與人格的不滿,司馬遷在列傳中重點描述了法家人物與酷吏的性格特征:“嚴酷少恩”“貪功名富貴”“無事生非”等,并指出法家人物正是由于這些品格特性才導致他們最終走向具有悲劇色彩的道路。

在《李斯列傳》中,司馬遷對李斯輔佐秦始皇的過程只是進行了簡要的描述,對其幫助秦始皇統一六國、為秦國制定一系列法律政策等重大貢獻更是一筆帶過,反而用大量的筆墨描寫了李斯對于功名的追求,最終因為自己的私利引發了秦朝之后災變;在《商君列傳》中司馬遷更是用了近三分之二的篇幅描述商鞅的性格特點,在司馬遷看來:“商君,其天資刻薄人也?!暗糜?,刑公子虔,欺魏將卯,不師趙良之言,亦足發明商君之少恩矣?!涫軔好谇?,有以也夫!”[1]2393即商鞅接受車裂的酷刑、背負歷史的惡名,都是源自于他自己“刻薄少恩”的性格,是自食其果?!秾O子吳起列傳》中司馬遷最后對吳起的評價是:“以刻暴少恩亡其抓。悲夫!”[1]1757因為吳起和商鞅一樣,因為有“刻薄少恩”這樣的性格,最終導致他沒能善終。[2]

在對這些法家學者的評論中,司馬遷沒有著重描述法家人物對推動歷史所作出的貢獻,反復將筆墨側重法家“刻薄少恩”“嚴而少恩”這樣的共性,強調正是因為這種性格缺陷最終導致法家人物沒有好下場這樣悲慘的結局,表現出強烈的個人感性色彩。

(二)司馬遷對酷吏的認識

漢時期酷吏執法的觀念絕大多數都受到法家思想的影響,但酷吏對法家的思想也僅僅是片面的接受,雖然漢代酷吏的性格中表現出了“尊君卑臣、崇上抑下”,“不別貴賤、一斷于法”,“立公棄私、明法治吏”等觀念,但是酷吏與法家的不同在于對于法律價值的認同。漢時期酷吏所秉持的法家思想主要通過制度訓練以及耳濡目染等方式后天形成的,所以漢代酷吏對法家思想的承接往往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實質上的。

在《酷吏列傳》中司馬遷理性地評價了每一位酷吏的事跡及行為,不僅對酷吏們濫用刑罰等行徑進行了嚴厲批評,對酷吏們好的行為、品質,都是給予充分肯定的。趙禹“為人廉倨”,“據法守正”[1]2375;義縱“治敢行,少蘊藉”,“直法行治,不避貴戚”[1]2377;尹齊“廉武”,“使督盜賊,所斬伐不避貴戚”,“以淮陽都尉病死,家直不滿五十金”[1]2378;楊仆“治放尹齊”,“敢摯行”,減宣“官事辨”,“敢決疑”“以小致大,借因力行之”[1]2379。

酷吏的出現,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征,它的政治作用是幫助統治階級剪除政治異己,維護統治者的統治權,而當他們一旦完成了統治階級的意圖,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所以酷吏的結局基本上都是以悲劇而收場的,如郅都因臨江王自殺惹怒竇太后被斬;周陽由“為河東都尉,時與其守勝屠公爭權,相告言罪”,而被“棄市”;張湯被三長史合謀被逼自殺。其他酷吏如義縱的被棄市,王溫舒的自殺而被“五族”,減宣的“自殺”等等,都沒有好的結果。

正是由于司馬遷在評價法家人物與酷吏時所表現出感性與理性的矛盾,加之酷吏與法家人物悲劇性的結局,使人們一貫認為法家人物與酷吏是一樣的,都是以“惡”來治理國家。這樣的理解最終造成了人們將酷吏與法家人物的混淆。值得注意的是,司馬遷不斷強調法家人物悲劇性結果,對后世變法改革的人物的也產生了一定消極的影響。

二、《史記》酷吏的特征

漢朝經過“文景之治”到漢武帝時期,已經積累了大量的財富,但是這些財富并未完全掌握在皇帝手中,對皇權的統治構成了一定的威脅。為了應對這些威脅,漢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手段與措施,積極強化皇權的統治,其政治方面表現出兩個特征:一方面將社會的主流思想統一起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另一方面選擇并任用了大量的“酷吏”,對社會上各階層,尤其是“豪強”進行嚴格的管理,以此來實現施政的目的。所以“興利之臣自此始也”,“酷吏”便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在漢武帝加強皇權統治過程中,表現出了很多明顯的特點,如:“儒表法里”“內暴外寬等”。而酷吏的大量產生,正是統治階級為了加強皇權、構筑專制統治制度的產物??崂糁茻o疑是為適應某種政治需要而制定的,而統治階級的政治訴求為酷吏的興起提供了機遇與條件?!妒酚洝た崂袅袀鳌分卸啻纬霈F的“上以為能”“天子以為能”,正是司馬遷對這一事實的明確肯定。[3]

(一)酷吏是實現皇權政治工具,具有明確的政治目的

《史記》中記載的酷吏多為皇帝身邊的近臣,能夠較深刻地領悟皇帝治理國家的思想。

首先,酷吏是君王實現特定政治目標的有力工具,其能夠為了實現君王的目的有針對性適用相關法律。如漢景帝準備廢掉太子、對外戚進行誅殺,由于衛綰是寬厚長者,這些政治目的實現只能讓酷吏郅都代替衛綰來完成,因為衛綰的“不忍”與“寬厚”很難實現漢景帝的政治目的。

其次,由于在京城居住的多為皇親貴戚,并且對京城及周邊的經濟以及政治有著深遠的影響,統治階層為了對此類人群加以限制,而采用酷吏,正是對酷吏的功能、特征有清楚的認識,表現了一種明確的政治意圖,即:將酷吏政策適用于特定地區及特定類型的犯罪?!伴L安左右宗室多暴犯法,于是上召寧成為中尉”[1]2381;義縱“遷為長陵及長安令,直法行治,不避貴戚,上以為能,遷為河內都尉”[1]2377;尹齊“所斬伐不避貴戚。遷為關內都尉,聲甚于寧成。上以為能,遷為中尉”[1]2378;尹賞“以三輔高第選守長安令,得一切便宜從事”[1]2379。

最后,酷吏的執法體現了極強的個人意志,《酷吏列傳》記載:“(杜周執法)大放張湯而替候伺。上所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者,久系待伺而徽見其冤狀?!盵1]2384這種沒有任何依據可言的執法方式,就是對法律褻瀆,所以當有人以此質問杜周:“君為天子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愈指為獄。獄固如是乎?”面對質問杜周的回答充分地體現了他對待法令的價值觀和認知。他說:“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1]2379即什么法律不法律,皇帝的意旨就是法律,不按當今皇帝的意旨執法還執什么法?充分體現出了皇權至上的“人治”思想。

(二)執法的極端化以及隨意化,具有明確的主觀性

酷吏在執法過程中以重法、“文深”處理事端,僅僅是法家重刑思想“片面”的一種實踐,完全由其個人的喜好執行法令,進而形成一種恐怖氣氛,

《酷吏列傳》記載:“(周陽)居二千石中,最為暴酷驕悠。所愛者,撓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誅之。所居郡,必夷其紊?!盵1]2383張湯為廷尉,“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監史深禍者,即上意所欲釋,與監史輕平者”。王溫舒執法,“有勢家,雖有奸如山,弗犯;無勢者,貴戚必侵辱”[1]2384。

由此可以看出,酷吏在執法過程中一方面憑借個人的喜好,“所愛者,撓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誅之”。這些“撓法”“曲法”行為一方面為與主張嚴刑峻法的法家理念背道而馳;另一方面,酷吏在執法中“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監史深禍者,即上意所欲釋,與監史輕平者”,這種阿諛奉承的行為與秉公辦案的執法者大相徑庭。

“酷吏”的出現是時代的產物,是 為了維護皇權,削弱地方豪強,加強中央集權而服務的,雖然酷吏身上具有“刻深少恩”等法家人物的特征,但其本身的出現就是在實現統治階級的政治利益。

三、《史記》法家人物的特征

春秋戰國時期,經歷了五百多年,先秦時期的法家思想則是這一時期重要的思想成果。諸多法家人物為了能得到世人的關注、君主的賞識,擺脫治國時“禮治”“德治”的束縛,提出了明確“法治”思想,以“法治思想”作為治理國家、富國強兵的治國方略,為當時的諸侯列國作出了卓越的貢獻。他們的法治思想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司馬遷將商鞅、吳起、李斯等法學家在《史記》中以列傳的形式詳細介紹,而非如在《酷吏列傳》中對杜周、趙禹、張湯、王溫舒等十多位“酷吏”進行描述,這就說明了,司馬遷認為這些人在歷史進程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他們與歷史中的酷吏有著明顯的差距。

(一)法家人物具有鮮明的專業建樹及明確的政治目的

法家人物大多在學術領域對法令的實施及應用都有著獨到的認識,這種認知是系統化的,能夠在根據一個國家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并付諸實施,其目的在于維護國家的統治秩序,最終實現“大治”。例如,商鞅重“法”,主張“緣法而治”,他從人性、社會現狀以及國家需求三個方面闡述了法治的必要性:第一,商鞅對人性的認知是極為深刻的,他認為人都是自私自利,趨利避害的,這種認知使他認為人性本“惡”,而對這種人性惡的本質進行抑制,就要依靠法令的震懾。第二,商鞅對當時的社會現狀有著清醒的認識,他認為在當時的社會下用仁義治理國家是行不通的,儒家的“仁政”主張已經不能順應時代發展的潮流。在凡有血肉,必有爭心的大爭之世的時代,法治必然優于仁義之治。第三,商鞅認為治理國家不應當將希望放在出現圣人或明君的概率上,富國強兵的目的只有推行法治才能實現。他認為治理國家的三個重要因素是:法令、信譽以及皇權,實行法治的具體措施,他信仰“刑無等級”與“重刑輕賞”最終使秦國“大出于天下”。

李斯,則充分重視法律制度的建設,他主張使一切社會制度“皆有法式”。李斯繼承了法家的重視法治的思想,在輔佐秦始皇的過程中,十分重視“明法審令”,重視法令的制定和實施,在秦統一六國后,基于原秦律的基礎上,對秦律重新進行修正,使各項社會生活“皆有法式”,進而頒行全國。秦初頒行統一的封建法律,是推行中央集權制度,鞏固國家統一的一項重要措施。同時也將封建法制推向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二)法家人物都對自己的國家作出了杰出的貢獻,對歷史的進步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法家人物對于自己研究出的理論不僅僅滿足于紙上談兵,他們更熱衷于將其付諸實施,雖然司馬遷人為法家人物的這種“熱衷”是為了“貪功名富貴”,但這并不能否認這些人物為國家作出的杰出的貢獻。

在《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介紹的商鞅變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怯于私斗,鄉邑大治?!盵1]1857為以后秦統一六國創造了物質基礎;《史記》卷六十五《孫子吳起列傳》介紹了吳起在楚國變法:“明法審令,捐不急之官,廢公族疏遠者,以撫養戰斗之士。要在強兵,破馳說之言縱橫者。于是南平百越,北并陳蔡,卻三晉,西伐秦,諸侯患楚之強?!盵1]1757《史記》卷八十七《李斯列傳》也記載了李斯輔助秦始皇統一六國的功績以及在統一六國后他為秦國制定的一系的法律制度:“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同文書。治離宮別館,周遍天下。明年,又巡狩,外攘四夷,斯皆有力焉?!盵1]2393

法家人物的特征及他們 “求名求利”的訴求決定了他們與酷吏在本質上的區別,法家人物在歷史的任何一個朝代都會出現,而他們的出現則會伴隨著“變法”與“革新”,他們是推動歷史車輪前進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他們的學說具有一定的時代局限性,但是他們留下的學說也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四、法家人物與酷吏的聯系與區別

人們之所以對法家人物與酷吏認知上有一定程度的混淆,是因為酷吏雖然在執法過程中“苛法重刑”,但是在他們的身上也同時展現出與法家人物相同的特質。

第一,不畏強權,禁奸止暴?!翱崂簟敝苑Q之為“酷”在于他們在執法過程中對于權勢絕不手軟,執法如山,包括權貴甚至皇親國戚都一視同仁,他們執法中不徇私,不顧己。法家人物在變法實施法令過程中,也是嚴苛使用法令,不畏權貴,一往無前,大刀闊斧地進行改革。所以,在這種處事方式下,法家人物與酷吏的下場往往都是悲劇的,因為他們得罪的都是在當時最有權勢的勢力,所以很難逃脫被打擊迫害的命運。

第二,不謀私利,清正廉潔。無論是變法施政還是執行法令,法家人物與酷吏面臨的都是皇親國戚,地方顯貴,為了實現他們的政治目的這些人性格都比較極端,實施法令也過于嚴苛,特別是酷吏的手段更為“狠辣”,在他們中大多數都有“道德潔癖”,任職非常清廉,拒絕別人甚至是親戚的饋贈,所以被冠以“薄情寡恩”。

法家人物與酷吏分別有著明顯特征,雖然二者實行法令及其個性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如“直法行治,不避貴戚”“刻薄寡恩”等,但雙方在對待法律的價值觀,在執政時表現出的政治目的,以及在歷史中悲劇性的結局還是具有明顯的區分。

第一,對待法律的價值觀。是否嚴格遵從法律,適用法律,認同法令中的價值觀這是法家人物與酷吏的一個重要的區別,法家重視“緣法而治”主張將社會秩序都歸納至法律制度的框架內,他們構建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秩序,所以他們在執行法律過程中往往嚴格依據法令行事,絕不逾越雷池一步,如《商君列傳》記載:“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瘜⒎ㄌ?。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盵1]1858這種嚴格適用法律的態度是法家對法律本身的一種認可。

酷吏的執法行為往往是對當時的法制體系造成了損害,因為酷吏在執法辦案的過程中,并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是以君王的意志為原則。他們的工作目的是對皇帝負責,而不是對法律負責,他們的執法經常逾越正常的法律程序,追求辦案的效率,如《酷吏列傳》中王溫舒:“捕郡中豪猾,郡中豪猾相連坐千余家。上書請,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盡沒入償藏、奏行不過二三日,得可事。論報,至流血十鄉里,河內皆怪其奏,以為神速,盡十二月,郡中毋聲,毋敢夜行,野無犬吠之盜?!盵1]2385這是種為了執行“上意”突破法律,快速結案,只是為了取得立竿見影的政治治理效果。[5]

第二,在執政時表現出的政治目的。在封建時代下,受時代的局限,雖然法家人物與酷吏的政治目的都是以帝王的意志為基礎,為了維護皇權,但是二者實現政治意圖的方式卻截然不同。

法家人物為了維護皇權,鞏固帝王的統治基礎,他們的政治目的往往是通過“變法革新”來實現的,從商鞅、吳起變法,再到李斯助秦始皇統一六國,雖然在執行過程中“嚴刑峻法”,但是這是他們是為了保證變法的有效實施的手段,為帝王建立有效的統治秩序,他們的主張與皇帝的意圖往往是一致的。

而酷吏為了實現皇帝的政治意圖,則表現出了很強的“工具”性的特點,雖然酷吏中也有制定法律,如張湯制“越宮律”、趙禹制“朝律”,但他們本身并無明確的政治主張,他們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以“嚴刑峻法”的方式來維護皇帝的統治秩序,所以在執法中為了實現皇帝的意志,他們甚至可以以“曲法”“撓法”或突破律令等方式來實現。

第三,在歷史中的地位悲劇性的結局。雖然法家人物與酷吏的結局都看似很相似,但是前者是由于歷史車輪的倒退造成的,后者是由于政治上的拋棄而造成的。法家學因為他們的變法革新觸犯了保守勢力的利益,當保守派反撲時他們的結局往往是悲慘的;而酷吏是由于他們執法手段極端“嚴酷”樹敵過多,當他們完成皇帝的政治意圖時,他們的存在價值也就不大了,所以他們的結局往往是悲劇性的。

綜上所述,雖然司馬遷在《史記》中分別用感性與理性兩種情感描述了法家人物與酷吏之間的性格有諸多相似的地方,但二者對于法律價值觀的認同,在政治目的的實現以及在歷史中作出的貢獻,是有明顯的差異的,而法家人物于法律價值觀念的認同,對當代依法執政等理念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1] [漢]司馬遷.史記[M].北京:中華書局,2000.

[2] 可永雪.論司馬遷對人的研究[J].渭南師范學院學報,2016,(5):5-11.

[3] 武樹臣.循吏、酷吏與漢代法律文化[J].中外法學,1993,(5):24-29.

[4] 武建敏.法家法治類型的理論詮釋——兼及當代中國法治的法家元素[J].西部法學評論,2015,(1):8-29.

[5] 孟祥才.論西漢的酷吏[J].文史哲,1981,(6):63-69.

【責任編輯 朱正平】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Legalists and the Oppressive Officials in Historical Records

ZHANG Jun-tao

(School of Humanities, Weinan Normal University, Weinan 714099, China)

Because of the similar description of the characters of the legalists and the oppressive officials in Historical Records, the characters of the legalists and the oppressive officials are often confusing.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emotional and rational contradiction of Sima Qian reflected in the evaluation of the legalists and the oppressive officials. Further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ists and the oppressive officials, to reveal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legalists and the oppressive officials.

Sima Qian; Historical Records; rule by law; legalists; oppressive officials

2017-05-10

張鈞濤(1984—),男,陜西韓城人,渭南師范學院人文學院講師,法學碩士,主要從事中國法制史研究。

K207

A

1009-5128(2017)13-00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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