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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樞密院司法事權考述*

2017-03-11 18:36張明
歷史教學(下半月刊) 2017年2期
關鍵詞:長編軍人軍事

張明

(西北大學歷史學院,陜西西安710069)

宋代樞密院司法事權考述*

張明

(西北大學歷史學院,陜西西安710069)

樞密院作為宋代最高軍事機構,具有軍事司法監督與審判職能。一般軍人的流、死罪案件以及疑難案件,樞密院有審查覆核之責;軍官案件則須樞密院覆奏定判。盡管宋代統治者會在戰時或平時軍事審判中賦予相關軍事官司必要的便宜權,以保障局部軍隊刑政的令行禁止,但是其主旨精神是高度維護日常軍事審判秩序,謹慎權衡集權與便宜之間的關系。宋代統治者正是通過樞密院的司法事權強化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從法制層面切實促進了中央軍事集權的效果。

宋代,樞密院,司法事權

作為宋代最高軍事機構,樞密院掌管兵籍、軍隊之教閱、招補、揀汰、俸給、升遷、換官及制定有關軍事法規和賞功罰過等事,①《宋史》卷162《職官志二》,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3797頁。并具有軍事司法監督和審判職能。學界關于宋代樞密院問題的探討,主要集中在樞密院長貳身份的變化、樞密院與宰相機構的關系,以及樞密院在中樞決策體系中權勢的演變等方面,②參見陳峰:《北宋樞密院長貳出身變化與以文馭武方針》,《歷史研究》2001年第2期;傅禮白:《宋代樞密院的失勢與軍事決策權的轉移》,《史學月刊》2004年第2期;黃潔瓊:《論宋代樞密使之勢衰》,《哈爾濱學院學報》2007年第6期;李全德:《唐宋變革期樞密院研究》,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9年;田志光:《試論北宋前期宰輔軍事決策機制的演變》,《史林》2011年第2期;田志光:《試論宋仁宗朝宰相兼樞密使之職權》,《史學集刊》2011年第5期;田志光:《北宋中后期“三省—樞密院”運作機制之演變》,《史學月刊》2012年第3期;等等。對其司法權力的研究尚顯不足,唯有香港學者梁天錫《宋樞密院制度》涉及宋代樞密院的部分司法職能。③梁天錫:《宋樞密院制度》,臺北:臺灣黎明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該書于“職掌篇”第一章“軍隊之編制與管理”之第九節“刑禁”中論及宋代樞密院的部分司法職能,但囿于論證形式主要以資料羅列為主,加之史料運用有限,所以未能對宋代樞密院司法事權進行系統深入考察。本文擬在爬梳宋代樞密院與中央、京畿及地方軍事司法機構之間的司法管轄關系及其演進的基礎上,考察樞密院司法事權諸層面,并觀照宋代統治者在軍事司法集權與便宜之間的態度與做法,以期窺知宋代軍制設計理念之一端。

一、樞密院對軍人案件的覆審之權

宋代樞密院可以直接開庭審判軍事案件,④參見(宋)陳均:《皇朝編年綱目備要》卷25《哲宗皇帝》(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626~627頁)記載:宋哲宗元符三年(1100年),濰州團練使王贍“貪功生事,招誘羌酋,收復窮遠之地”,“幾陷兩路軍馬”,為樞密院勘罪。又(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刑法2之109(北京:中華書局,1957年,第6550頁)記載:宋高宗紹興二年(1132年),臨安界內有軍人“趕逐居民,強占屋宇”,宋廷即令臨安府收捉,送樞密院從重斷遣。但是其司法事權主要體現在對軍人案件的審覆方面。

(一)對軍人流罪案件的覆核

在京軍人案件,通常歸三衙審判,北宋開封府,南宋臨安府亦得受理。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宋廷“詔法寺,取開封府、殿前、侍衛、軍頭司等處見用宣敕,凡干配隸罪名,悉送樞密院,詳所犯量行寬恤,改易配牢城罪名;內軍人須合配者,并降填以次禁軍,及本城諸色人情重須配者,量所犯輕重,更不刺面,配定官役年限,令本處使役”。⑤《宋會要輯稿》刑法4之6,第6624頁??芍?,三衙、開封府審理的軍人流罪案件要上呈樞密院覆核定判。

不僅是京城,樞密院對于地方軍人流刑案也有責覆核審定。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樞密院深感地方軍人流罪案件“軍頭司引對,頗為煩碎”,遂奏請“望止令本司依例降配”。宋真宗的態度極為謹慎,不僅未采納樞密院意見,還責命樞密院必須加強對此類案件的司法監督:

宜令銀臺司自今取審狀送樞密院進擬,付司施行,其涉屈抑者,即令引見。①(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63“景德三年七月丁巳”條,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1412頁。(宋)蘇轍:《欒城集》卷46《論邊防軍政斷案宜令三省密院同進呈劄子》,《蘇轍集》,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806~807頁。

后世統治者貫徹了這一慎刑態度。如,宋神宗元豐三年(1080年),詔:“今后應刺面軍吏、公人等,并樞密院施行?!雹凇堕L編》卷309“元豐三年閏九月庚戌”條,第7498頁?!稒璩羌肪?6《論邊防軍政斷案宜令三省密院同進呈劄子》,《蘇轍集》,第806頁。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詔:“禁軍犯罪,除班直外,樞密院批降指揮,移降特配,更不取旨?!雹邸堕L編》卷515“元符二年九月辛丑”條,第12237頁。

(二)對軍人死刑案件的覆奏

在京軍人死刑案件,須經樞密院覆核,上奏皇帝取旨批準之后,方可執行。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詔:

自今開封府、殿前、侍衛軍司奏斷大辟案,經朕裁決后,百姓即付中書,軍人付樞密院,更參酌審定進入,俟畫出,乃赴本司。其雖已批斷,情尚可恕者,亦須覆奏。④《宋大詔令集》卷201《刑法中·大辟經裁決后付中書密院參酌詔》(大中祥符二年正月戊辰),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746頁。

但在宋仁宗時期,樞密院曾札下開封府,令“軍人犯大辟無可疑者,更不以聞”,即案情確鑿、無疑難的軍人死刑案件,無須經樞密院覆奏,便可行刑。宋仁宗得知后,出于“重人命”考慮,于至和元年(1054年)九月下詔開封府加以駁正,“自今凡決大辟囚,并覆奏之”。⑤《長編》卷177“至和元年九月丁丑”條,第4281頁。至此,在京軍人死刑案必須覆奏。

宋代地方軍人死刑案件,在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之前,只錄案刑部,不覆奏;在大中祥符五年五月之后,必須上樞密院覆奏。該年五月,“詔諸路部署司,科斷軍人大辟者,承前旨不上奏,止錄案申刑部,自今具犯名上樞密院,覆奏以聞”。⑥《長編》卷77“大中祥符五年五月己丑”條,第1766頁。據此可作一推斷,宋代樞密院覆核軍人死刑案,應是由京師推廣到諸路。

南宋初年,地方軍事司法混亂。宋廷努力重建祖宗舊制,于建炎三年(1129年),詔:“將帥非出師臨陣,毋得用刑。即軍士罪至死者,申樞密院取旨?!雹撸ㄋ危├钚膫鳎骸督ㄑ滓詠硐的暌洝肪?2“建炎三年四月己酉”條,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第465頁。明令非戰時軍人死刑案件必須經樞密院覆核取旨。通過恢復樞密院對軍隊的司法監督,宋廷再度將軍人死刑案件的判決執行權收歸中央。

(三)對軍人疑難案件的覆審

宋代樞密院對流罪以下的軍人疑難案件,亦得覆驗。如,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御馬直于榮“鬻自制紫衫”,被開封府“以軍號法物定罪”。⑧《長編》卷108“天圣七年十月丁未”條,第2525頁。宋代軍法禁止軍人典賣軍事裝備,依開封府的定罪,于榮案應量及杖刑,未至流、死。⑨據《宋會要輯稿》刑法7之9~10(第6738頁)記載,宋仁宗天圣七年,宋廷裁定諸軍衣裝、軍號法物的規格與數量,并立法:“自今諸軍兵士將軍號法物轉賣、典當者,并依至道元年并大中祥符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敕,從違制本條定罪;若將衣賜制造到隨身衣物非時破貨典賣,即依天禧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敕,從不應為重杖八十上定斷?!钡税敢蜃锩c實際犯罪情節的名實不符,即“紫衫榮所自制,非官給,難以從軍號法物定罪”,⑩《長編》卷108“天圣七年十月丁未”條,第2525頁。遂以疑難案件的形式接受了樞密院的覆審。又如,宋哲宗元祐四年(1089年),詔:“禁軍公案內流罪以下,情法不相當而無例擬斷,合降特旨者,令刑部申樞密院取旨?!雹伲ㄋ危├顮c:《續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63“景德三年七月丁巳”條,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1412頁。(宋)蘇轍:《欒城集》卷46《論邊防軍政斷案宜令三省密院同進呈劄子》,《蘇轍集》,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806~807頁。樞密院通過審核軍人重罪、疑難案件,大大加強了對軍事審判的監控力度。

二、樞密院對軍官案件的覆奏之權

宋代軍官案件,各級機構通常無權處置,須具案奏裁。根據涉案軍官的職務高低及罪情輕重,宋廷會將案件交由相應的司法機構受理;在官司審結軍官案件之后,必須申樞密院取旨,方可定判。

宋神宗元豐改制前,文臣等罪案歸中書,武臣等罪案歸樞密院,所謂“文臣、吏民斷罪公案并歸中書,武臣、軍員、軍人并歸密院”。②《長編》卷309“元豐三年閏九月庚戌”條,第7498頁?!稒璩羌肪?6《論邊防軍政斷案宜令三省密院同進呈劄子》,《蘇轍集》,第806頁。熙寧八年(1075年),右侍禁陳吉案審判環節中出現的問題,足以印證樞密院對于軍官案件的覆奏之責。是歲,陳吉“押鹽綱稽留”,三司不申樞密院聽旨,“輒牒發運司依所申及牒三班院照會”。就三司官吏這一失當行為,宋廷令開封府劾罪。①《長編》卷271“熙寧八年十二月辛卯”條,第6636頁?!堕L編》卷173“皇祐四年九月庚午”條,第4174頁;《長編》卷173“皇祐四年十月辛巳”條,第4175~4176頁。熙寧十年詔令亦強調:

內外責降官,侍從之臣委中書,宗室委大宗正司,武臣委樞密院,具元犯取旨。②《長編》卷286“熙寧十年十二月甲申”條,第6996頁?!堕L編》卷173“皇祐五年正月己酉”條,第4190頁。

鑒于中書、樞密院“輕重各不相知”,宋神宗元豐五年改官制時,一度將樞密院完全剝離于軍官案件上奏程序之外,命“凡斷獄公案,并自大理寺、刑部申尚書省,上中書取旨”。③《欒城集》卷46《論邊防軍政斷案宜令三省密院同進呈劄子》,《蘇轍集》,第806、807頁。即官員案件無論文武,均由三省覆奏。到了宋哲宗元祐時期,宋廷才逐步放開了對于樞密院司法事權的限制。元祐五年七月,樞密院言:

諸路主兵官及使臣等犯法,下所屬鞫治,及案到大理寺論法,乃上尚書省取旨。慮有元犯情重,或事干邊防,合原情定罪者,既元自樞密院行下,當申樞密院取旨。④《長編》卷445“元祐五年七月丁卯”條,第10711頁。

宋廷從之。于是,由樞密院行下的案件,申樞密院取旨。十月四日,又詔:“應官員犯罪公案,事干邊防軍政,并令刑部定斷,申樞密院取旨?!边@一權力的賦予,使得樞密院獨掌了涉及邊防軍政文武官案件的覆奏權,司法管轄范圍觸及文臣;單就此方面而言,其時樞密院的司法權能已超過了元豐改制之前。隨后,在臺諫官的不斷施壓下,宋廷于元祐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元祐六年二月連頒詔令,旨在約束日益擴大的樞密院司法權力:先是緊急修正了元祐五年十月四日詔令內容,將事關邊防軍政的文官案件交付尚書省,僅保留了樞密院對于武臣案件的受理權;⑤《欒城集》卷46《論邊防軍政斷案宜令三省密院同進呈劄子》,《蘇轍集》,第806、807頁。隨后樞密院這一獨立司法管轄權也被收回,宋廷在強調樞密院與三省之間溝通與協作的名義下,詔命文武官同案且情涉國防案件由二者共同取旨,⑥《長編》卷455“元祐六年二月己亥”條,第10906頁。這樣便將樞密院該方面司法職能的行使置于三省的制約之下。從元豐五年針對軍官案件的司法事權被剝奪,到元豐七年起的逐漸恢復,再到元祐五年十月四日的反超,其后又有元祐五年十月二十九日的回落、元祐六年二月的限制,十年間,樞密院司法管轄權限經歷了最為跌宕的調整變動期。

南宋初年,隨著朝廷地位的漸趨穩固,統治者著手控制諸將日益膨脹的權力,其中至關重要的一環就是規范軍事司法權。繼建炎三年責成諸將必須將軍人死刑案申樞密院取旨,⑦《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22“建炎三年四月己酉”條,第465頁。紹興五年(1135年)又詔命諸路宣撫司偏裨將佐:

自今士卒有犯,依條斷遣問當;有官人,具情犯申樞密院量度事因,重行編置,毋得故為慘酷,因至殺害。⑧《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85“紹興五年二月戊子”條,第1400頁。

對于此詔背后更為深刻的用意,南宋史家李心傳一語道破:“此指揮雖云為偏裨設,然令徑申密院,則是大帥亦不得專殺也。朝廷指揮不得不爾?!雹帷督ㄑ滓詠硐的暌洝肪?5“紹興五年二月戊子”條,第1400頁。通過要求軍官案件必須報樞密院覆奏定判,宋廷再度將軍官案件的處置權收歸中央。

三、集權與便宜:

樞密院與各級軍事司法官司之關系

宋代高度重視中央軍事集權,特別是以嚴控各級官司軍事司法管轄權的方式,強化中央對軍隊的絕對領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軍人流、死刑案,軍官案件均須樞密院覆核。

在戰時及緊急狀況下,宋代軍事司法官司會被賦予必要的事權。此類事例不勝枚舉,如,宋太祖開寶七年(974年),義成軍節度使曹彬率軍討伐江南之前,宋太祖授以匣劍,責成他“副將以下,不用命者斬之”。⑩《長編》卷15“開寶七年十月丙戌”條,第324頁。宋仁宗皇祐四年(1052年),廣源蠻首領儂智高反宋,仁宗任命狄青為荊湖北路宣撫使、提舉廣南東西路經制賊盜事,詔“廣南將佐皆稟青節制”。①《長編》卷271“熙寧八年十二月辛卯”條,第6636頁?!堕L編》卷173“皇祐四年九月庚午”條,第4174頁;《長編》卷173“皇祐四年十月辛巳”條,第4175~4176頁。次年,狄青以此權軍前斬殺廣西鈐轄陳曙以下32名敗軍將校。②《長編》卷286“熙寧十年十二月甲申”條,第6996頁?!堕L編》卷173“皇祐五年正月己酉”條,第4190頁。宋高宗建炎三年,知樞密院事、宣撫處置使張浚奉命主持川陜戰場,宋高宗“許浚便宜黜陟”。①《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23“建炎三年五月戊寅”條,第481頁?!堕L編》卷166“皇祐元年正月乙卯”條,第3982頁。宋金富平之戰后,張浚行便宜之權,斬同州觀察使趙哲于邠州,責明州觀察使劉錫為海州團練副使、合州安置。②《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38“建炎四年十月庚午”條,第717頁?!端螘嫺濉沸谭?之9,第6738頁。紹興十年(1040年),金軍再攻川陜,宋廷詔川陜宣撫副使胡世將依“昨張浚所得指揮”,軍前合行便宜黜陟。③《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35“紹興十年四月庚子”條,第2174頁。宋金青溪之戰后,胡世將斬統制官曲汲;④《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36“紹興十年六月甲子”條,第2185頁。涇州之戰后,胡世將責統制樊彥貸命、追奪其身官爵,統制王喜降十官,皆押赴本軍自效。⑤《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36“紹興十年閏六月甲申”條,第2191頁。

在日常的軍隊管理中,宋廷也會針對某種軍事犯罪行為頒布詔令,賦予官司死刑執行權。如,宋太宗至道二年(996年),詔:“自今沿邊城寨諸軍,內有故自傷殘、冀望揀停者,仰便處斬訖奏?!雹蕖端螘嫺濉沸谭?之1,第6734頁。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詔:“陜西振武軍士逃亡捕獲,曾為盜及情理蠹害罪至徒者,所在處斬訖奏?!雹摺堕L編》卷53“咸平五年十一月壬子”條,第1164頁。宋仁宗慶歷三年(1043年),詔廣南轉運司:“諸配軍有累犯情涉兇惡者,許便宜處斬以聞?!雹唷端螘嫺濉沸谭?之21,第6632頁。宋神宗元豐五年,詔鄜延路經略司:“聞緣邊防拓將下士卒頗有逃歸者,勘會是實,嚴行收捕,為首人凌遲處斬,余并斬訖,具人數以聞?!雹帷堕L編》卷323“元豐五年二月庚午”條,第7788頁。

此外,對于一些特殊地區,宋廷還會在日常軍事審判中授予其便宜之權。如,由于“所部去朝廷遠”,川峽地區鈐轄司被獲準“事由便宜裁決”,⑩(宋)文彥博:《潞公文集》卷19《奏議·乞別定益利鈐轄司畫一條貫》,《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00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698頁。對轄區內的禁軍犯罪擁有相對較大的審判管轄權限。宋仁宗皇祐元年,兩浙轉運司請求“自今杭州專管勾一路兵馬鈐轄司事,如本路軍人犯法,許鈐轄司量輕重指揮”,①得到批準。這樣,杭州鈐轄司亦得便宜審決禁軍案件。

要之,樞密院雖然擁有對一般軍人重罪案件、疑難案件,以及軍官案件的覆核、覆奏之權,但各級軍事司法官司一旦獲得便宜之權,遂不須經由樞密院,即可實現對涉案人員的司法處置。宋代統治者一方面將樞密院對各類軍人案件的有效司法監督,作為保障和實現中央軍事集權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在戰時以及日常軍事審判中,又通過賦予前線將帥和相關軍事司法官司便宜權的方式,來確保局部軍隊刑政的令行禁止。

眾所周知,自立國以來,強烈的防弊心理促使宋代統治者不斷加強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嚴控軍權;賜予各級軍事官司的“便宜”之權終究與強化中央軍事集權的主旨相抵觸,因而統治者一直努力探尋著集權與便宜之間最穩妥的契合點。宋仁宗天圣五年四月樞密院的一份上奏,便充分反映了統治者在集權與便宜之間慎重權衡的態度:

(筆者注:天圣)五年四月,樞密院言:“諸歸遠指揮系雜犯配軍人揀充。先曾密降宣命,如有賭博、吃酒、劫盜、恐喝不受約束者,便行處斬。訪聞近日軍伍漸有倫序,慮其間有因輕罪配軍,今來再犯小過,逐處盡從極斷。欲降宣就糧并屯泊州軍,如歸遠節級、兵士不改前非,再作過犯,先詳前犯,如是貸命決配之人又作過者,既依宣命施行;若前罪稍輕、再作過犯者,止依法決斷。仍此宣命不得下司,令長吏慎密收掌?!睆闹?。②《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38“建炎四年十月庚午”條,第717頁?!端螘嫺濉沸谭?之9,第6738頁。

據上述史料可知,由于諸歸遠指揮系配軍揀充的特殊構成,宋廷曾密降宣命,授予當地軍事司法官司便宜處斬之權。之后,歸遠指揮“漸有倫序”,樞密院慮及其間會存在配軍微罪重罰的情況,遂奏請宋廷區別對待不同性質的犯罪行為,既有依前宣命從重施行者,又有輕犯“止依法決斷”,并謹慎強調“此宣命不得下司,令長吏慎密收掌”。樞密院的建議,不僅保持了前宣命“便行處斬”的震懾作用,而且以此宣命維護了日常軍事執法慎刑的基本精神,可謂周密細致,用意深遠。又,如前所述,川峽地區鈐轄司擁有便宜裁決禁軍犯罪的司法權力。但是,這種“便宜”之權與奪無常、屢有反復。宋仁宗中期益、利州路鈐轄司尚得便宜從事,①《潞公文集》卷19《奏議·乞別定益利鈐轄司畫一條貫》,《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00冊,第698頁;《長編》卷166“皇祐元年正月乙卯注”條,第3982頁?!堕L編》卷277“熙寧九年七月癸亥”條,第6768~6769頁。但是宋神宗熙寧五年六月利州路發生的一起禁軍案件,卻說明該時期“成都便宜行事法”被宋廷收回。是月,神勇兵楊進等“謀奪縣尉甲為亂”,鈐轄司擬斷“配進等沙門島及廣南”,宋廷則詔“斬進首送成都府令眾,余配沙門島”。旨意下達后,宋神宗還對執政道:

朝廷改成都便宜行事法,吳中復屢乞復行。及楊進結眾為變,而中復乃止刺配之,若付以便宜,不過反是,妄配平人為多,有何所補也。②《長編》卷234“熙寧五年六月癸酉”條,第5687頁?!督ㄑ滓詠硐的暌洝肪?5“建炎三年七月甲申”條,第507頁。

同年十月,中書復刪定敕文,再次賦予成都四路③成都四路指益、梓、利、夔州路。宋代地方一般死刑案件的審理,在元豐改制之前,州級官司即可判決執行;元豐改制后,須報路級提點刑獄司核準才能執行。參見戴建國:《宋代刑事審判制度研究》,氏著《宋代法制初探》,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25~233頁。鈐轄司斷“軍人犯罪及邊防并機速”④《長編》卷239“熙寧五年十月庚子”條,第5820頁。的司法特權。然后,該特權一度又被宋廷奪回。元豐八年,知成都府呂大防奏請恢復:“川峽軍人犯法,百姓犯盜,并申鈐轄司酌情斷配?!北凰瓮⒉杉{。⑤《長編》卷360“元豐八年十月丁亥”條,第8621頁。分析這一地區鈐轄司便宜權往復變動的過程,亦可窺見宋代統治者在收放軍事司法權力時的躊躇與審慎。

宋代統治者不僅秉持著頒降軍事司法便宜權的謹嚴態度,更是從制度層面妥善規范集權與便宜之間的關系。首先,非常形勢下各級軍事司法官司被暫時賜予的便宜之權,待局勢緩解后就會被宋廷及時收回。如,宋神宗熙寧五年,因“疆事漸寧”,詔鄜延經路略使趙禼赴樞密院,“繳納先許便宜行事劄”。⑥《宋會要輯稿》兵14之3~4,第6994頁。宋高宗建炎四年七月,詔:“諸州守臣自軍興以來得便宜指揮者,并罷?!雹摺督ㄑ滓詠硐的暌洝肪?5“建炎四年七月癸卯”條,第673頁。紹興三年,川陜宣撫處置使張浚還行在,宋廷隨即“罷宣撫司便宜黜陟”。⑧《皇宋中興兩朝圣政》卷13“紹興三年五月辛巳”條,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7年,第2冊,第372頁。其次,宋廷要求各級軍事司法官司在臨機裁決軍人案件之后,必須依法上奏。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同知諫院傅卞言:

乞今后惟諸路帥臣受特旨許便宜從事及軍前或臨賊戰斗,其犯罪之人仍須委實情理不可恕者,方得臨時裁處,仍限十日內奏聞。⑨《宋會要輯稿》兵14之3,第6994頁。

可知,至少在這一時期,地方軍事司法官司便宜處置軍人案件后,必須于十日內向中央上奏案情。再者,宋代統治者高度維護日常軍事審判秩序,平時軍事案件的審理必須嚴格遵循法定司法程序,各級軍事官司私自處置部下的行為會受到嚴厲懲治。如,宋太宗太平興國四年(979年),沂州防御使張萬友決所部軍校郭赟致死,被鞫治。⑩《長編》卷20“太平興國四年四月戊辰”條,第449頁。宋神宗熙寧九年,殿直、襄·葉·郟縣巡檢劉永安擅殺“率眾卒不推兵器車”士卒年李貴,被判及死刑,后改為“隨軍效用,以功贖過”。①《潞公文集》卷19《奏議·乞別定益利鈐轄司畫一條貫》,《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00冊,第698頁;《長編》卷166“皇祐元年正月乙卯注”條,第3982頁?!堕L編》卷277“熙寧九年七月癸亥”條,第6768~6769頁。宋高宗建炎三年,武略大夫、統制官王德擅殺軍將陳彥章,被除名、郴州編管。②《長編》卷234“熙寧五年六月癸酉”條,第5687頁?!督ㄑ滓詠硐的暌洝肪?5“建炎三年七月甲申”條,第507頁。

四、結語

宋代統治者對于一般刑事案件,除疑難案件外,始終未將地方官司的死刑終審權收歸中央,③成都四路指益、梓、利、夔州路。宋代地方一般死刑案件的審理,在元豐改制之前,州級官司即可判決執行;元豐改制后,須報路級提點刑獄司核準才能執行。參見戴建國:《宋代刑事審判制度研究》,氏著《宋代法制初探》,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25~233頁。但是對于軍人案件的態度卻截然不同。中唐以來,節度使的軍事司法權力極大,得“總軍旅,顓誅殺”。④趙宋建國后,立足于矯枉防弊,對武將權力進行層層削奪與限制,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嚴控軍事司法權。在逐步實現中央、京畿及地方軍事司法機構之間權力周密分配的進程中,宋代最終將軍人死、流罪案件的審決權收歸中央。樞密院與三衙分掌兵權、地位有序,包括三衙在內的在京軍事司法機構審理的軍人死、流罪案,須由樞密院覆審定判。當此過程,三衙顯然處于樞密院覆核結果的執行者之地位。不僅是京畿,宋代各地已判流刑的軍人犯罪,樞密院也有責覆核審定;在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之后,地方軍人死刑案件同樣也必須經樞密院覆核。此外,樞密院還擁有軍人疑難案件以及軍官案件的覆審、覆奏之權。與此同時,并非所有的軍人死刑案均須樞密院覆核,無論在戰時還是日常的軍事審判中,宋廷會有針對性地賦予各級軍事司法官司臨機裁決的便宜之權。在集權與便宜之間,宋代統治者不僅有極為謹慎的與奪態度,更有細致穩妥的制度設計;既要維護軍事司法活動的正常秩序,又要保證局部軍隊執法的震懾力與時效性。川峽地區鈐轄司便宜權的流變,即體現了宋代統治者探尋這一軍事司法權力平衡點的努力。綜觀宋代樞密院司法事權的演進,統治者正是通過樞密院這些司法事權強化了對軍人案件的司法監督,一方面有效地降低了軍中冤假錯案的出現幾率,另一方面則極大地遏制了軍官以殺立威的現象,從法制層面切實促進了中央軍事集權的效果。

【責任編輯:杜敬紅】

A study on the Judicial Powers of Privy Council in Song Dynasty

As the highest militaryorgan,PrivyCouncil had the function ofthe militaryjudicial supervision and jurisdiction in the Song Dynasty.The soldiers’cases,including exile,death penalty,and difficult cases,must be reviewed byPrivyCouncil.And the officers’cases must be reported tothe emperor by Privy Council,too.For ensuring every order was executed without fail in local area, the rulers of the Song Dynasty sometimes could give the military judicial authority to the relevant institutions and persons at wartime or peacetime.But the rulers always paid great attention to safeguard the normal military judicial order.The rulers were very careful in balancing the centralization and the decentralization.It was through the judicial powers ofPrivyCouncil that the rulers of the Song Dynasty strengthened the absolute leadership over the army,and promoted the effect ofthe central militarycentralization fromthe legal aspect.

SongDynasty,PrivyCouncil,the Judicial Powers

K24

A

0457-6241(2017)04-0032-06

2016-12-03

*本文系陜西省社科基金項目“宋代軍事賞罰制度研究”(項目編號:12H028)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張明,西北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宋史。

④《新唐書》卷49《百官志四》,第13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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