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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危險因素

2017-03-16 14:34李崇
犯罪研究 2017年1期
關鍵詞:青少年犯罪危險因素

李崇

內容摘要: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危險因素,旨在以此能夠有針對性地采取干預、保護措施,從而減少此類犯罪的發生。這些危險因素主要有:生物學因素,其中需要討論性別、智商、基因等的作用;家庭因素,其中主要涉及家庭結構、親子關系、父母監督等方面;社會因素,其中需要注意同儕及學校對青少年行為的影響作用。這些因素孤立時的所造成的影響很小,但是它們累積起來,將會對青少年的犯罪行為產生重要的影響。為了妥善地對這一問題加以應對,就有必要綜合地考察危險因素,為之后采取有效、全面的干預措施提供基礎。

關鍵詞:青少年犯罪;危險因素;犯罪原因

一、危險因素概述

危險因素,也稱風險因素(risk factor),其最先是適用于醫學上的概念,是指引起、增加疾病或死亡發生的可能性因素。換言之,疾病的發生與該因素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雖然并無切實的證據證明該因素有致病效應,但是當該因素被消除時,疾病的發生概率也隨之下降。例如,已查明的引發心臟病的危險因素包括抽煙、高脂肪的飲食習慣和缺乏運動,那么,可以通過鼓勵人們戒煙,多攝入低脂肪的健康食物和多參加運動來消除這些危險因素。這一概念,于20世紀90年代由大衛·霍金斯(David Hawkins)和理查德﹒凱塔拉諾(Richard Catalano)從醫藥學和公共衛生學引入到犯罪學中。

犯罪學上的危險因素,意味著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高可能性,也即引起或加劇青少年越軌乃至犯罪行為的生物學因素、社會心理事件或者某些前置性因素。 其主要包括個體因素,例如易沖動、辨認控制能力低下;家庭因素,如父母監護缺失和缺乏管束;同儕因素,如與具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同齡人為伍;學校因素,如就讀于一個違法犯罪行為高發的學校;社會經濟因素,如低收入和惡劣的居住環境;社區因素,如生活在一個犯罪高發的社區。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危險因素,旨在采取干預和預防措施降低乃至消除這些危險因素在滋生青少年犯罪行為中的作用,從源頭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發生、發展的勢頭。

二、青少年犯罪的危險因素

青少年犯罪是以犯罪人為視角進行的犯罪類型劃分的典型形態之一,是與成年人犯罪相對而言的。青少年犯罪作為社會犯罪現象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其犯罪總數在全國刑事案件總數中一直占有較高的比重,犯罪人員年齡結構日趨低齡化,犯罪行為日趨暴力化和殘忍化,犯罪團伙化日益明顯且重新犯罪率高,危害日益嚴重。在國際上,青少年犯罪已經與環境污染,毒品犯罪并列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是什么樣的危險因素導致了青少年走上了犯罪道路,實施反社會的嚴重的犯罪行為,是一直以來人們比較關心的問題。

(一)生物學因素

在犯罪學研究中,罪犯的生物學因素經常被忽略或者不被承認。但是,為什么男性實施暴力犯罪的概率比女性高得多?為什么低智商者更傾向于實施暴力犯罪?基因在犯罪中扮演著什么樣的角色,犯罪是否也存在遺傳現象等等,學者們對此還未給出令人信服的解釋。

1.性別因素與青少年犯罪

在許多發展中國家的青少年犯罪中,女性不到10%。雖然近年來女性犯罪率有了顯著的增長,但其增長最明顯的仍然是賣淫、詐騙、盜竊、墮胎等傳統的女性犯罪,而不是傳統上由多數男子實施的暴力犯罪。 在青少年犯罪中亦是如此,男性青少年實施的暴力犯罪行為比女性青少年實施的暴力犯罪更為常見。當然,這與男性的身體素質和條件有關,但是無法解釋的是,為什么在同性犯罪中男性之間的暴力犯罪也比女性之間的暴力犯罪也明顯多得多。研究表明,較高濃度的睪丸素可能是人類侵犯性行為的成因。 一般而言,成人男性的睪丸素濃度是女性的10倍左右,而男性兒童的睪丸素濃度則是女性兒童的11倍左右。在臨床醫學上,男性血清睪丸素濃度不僅能夠影響人的情緒,而且能夠導致認知功能障礙。 此外,攻擊性行為與睪丸素水平非常相關,但是,這種相關性對女性而言并無統計學意義。 在犯罪學上,睪丸素水平與侵犯行為之間的關系在成年人中已經得到證實, 而事實上這種影響在青春期之前就已經存在。

2.智商因素與青少年犯罪

低智商對青少年犯罪行為,尤其是對暴力犯罪的預測作用在國外的研究中已經得到證實。在哥本哈根進行的一項研究顯示,兒童在12歲時的低智商能夠顯著預測其在15到22歲期間記錄在案的暴力犯罪行為,并且在低年級的男孩中智商低與暴力犯罪行為的聯系最為密切。 而慣犯(犯罪4次及以上)在三歲時候的平均智商是88,而未犯罪者在三歲時候的平均智商是101。 低智商與學業成績差總是聯系在一起的,而事實上低智商不僅影響了學業成績,它同樣會影響青少年對行為的理解和認知,影響他們應對人際關系和處理問題的能力,甚至從長遠來看還會影響他們工作職位的順利取得乃至社會經濟地位。而這些也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的危險因素。根據美國學者沃納和史密斯在1982年進行的一項研究,低智商及學業成績差對犯罪行為的預測作用同樣得到了證明。他們將2歲前具有貧困、父母監護缺失、家庭破裂等多項具有犯罪高風險因素但18歲前沒有嚴重學習問題或行為問題的人,與具有同樣的犯罪高風險因素且存在精神健康問題或者實施了嚴重的越軌行為的人相比較,發現前者在10歲時養成了良好的閱讀能力、推理能力和解決問題的技巧,而后者則不具備這些能力和技巧。

3.基因因素與青少年犯罪

在青少年犯罪中,問題少年多表現出具有易沖動、多動障礙、注意缺陷等特征,并且這些特征在成年犯罪人中也有所體現。例如,國外一項研究表明多動癥和青春期好冒險的特性能夠預測青年時期的暴力犯罪行為。 與此類似的研究還有很多。但是,為什么有些少年會出現易沖動,多動癥和注意缺陷問題,而有些少年卻沒有這些問題?而又是為什么具有這些問題的兒童更傾向于實施越軌行為?

在臨床上,值得我們注意的缺陷一般主要表現為注意力難以集中,易分心,做事有頭無尾、缺乏堅持,日常生活雜亂無章等;易沖動和多動障礙在通常情況下則會表現為喧鬧、過度活動、急躁和控制力弱等。一般而言,青少年們隨著年齡的增長,多動沖動的癥狀將會有所減輕,而注意缺陷則會保持相對的穩定,但由注意缺陷引發的學習問題卻會更加明顯。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種族的嬰兒在氣質上也會呈現差異,有學者對中國4個月大的嬰兒與同齡的歐美白種嬰兒進行比較研究,發現其運動活動性和易激惹性均較同齡歐美白種嬰兒低。 這種不同人種間的先天性差異與基因是否存在一定關系,仍然需要醫學研究予以揭示。

但是,現代醫學對基因與沖動暴力行為的關聯性研究已經取得了一些進展,可以確定的是TPOX和THO1基因座的多態性與沖動暴力行為存在一定的關聯性,TP和TH可能影響人類對沖動暴力行為的調控,在2號和11號染色體上可能存在與人類沖動暴力行為相關的基因。 同時,Penta D 基因座也可能與暴力攻擊行為存在一定的關聯,并且在21號染色體上可能存在與沖動暴力行為相關的基因。此外,沖動暴力行為與DRD3受體基因、5—HT轉運啟動子基因多態性、兒茶酚氧化酶基因Ala146Val多樣態以及雄性受體基因中CAG重復的多少的相關性也已經被有關研究所證明。并且5—HT與犯罪的主觀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關聯,低水平的5—HT與非預謀的暴力犯罪有關,而高水平的5—HT則與有預謀的暴力犯罪有關。 這說明攻擊行為存在相應的遺傳學基礎。雖然影響人類實施攻擊性暴力行為的基因因素已經得到證明,但是,是否存在影響其他類型犯罪行為的基因因素仍待醫學工作者的進一步發現。

此外,上述基因在青少年體內是如何存在和發生作用的,以及其對青少年暴力犯罪行為到底產生了多大的影響,仍需進一步研究。然而我們不能否認的是,與睪丸素一樣,這些基因在人類的青少年時期就已經存在,并對青少年的犯罪行為產生著影響。

4.犯罪能否遺傳

犯罪是否存在遺傳現象一直是人們比較關注的問題。意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基于對犯罪人身上異常特征的研究,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論,但是這一理論一經公布便受到了猛烈的抨擊。而事實上并不是具有犯罪的危險基因因素(如基因或者染色體異常等)的人就一定會實施犯罪行為,這些危險的基因因素只不過是增加了他們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換言之,犯罪的基因可以遺傳,但具有犯罪的基因的人并不一定會實施犯罪行為。

犯罪是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單一因素很難成為犯罪的唯一成因。例如,MAOA基因(單胺氧化酶)與攻擊行為并無直接關聯,但是MAOA低活性的男性青少年隨著兒童期身體虐待的增加更容易出現攻擊行為,而具有MAOA—VNTR雜合因子的青少年女性在經受情感虐待后更容易形成沖動特質,也就是說這種與攻擊行為無直接關聯的基因卻對兒童期受虐經歷在產生攻擊性行為的影響上起著調節作用。

也有學者認為,不利的環境因素,在遺傳因素對產生反社會行為的過程中充當著催化劑的作用。 基因是在先天特征、后天教育和成長環境的交互作用下對個人進行發展性塑造的。而事實上,除了基因,子女還能從父母處遺傳環境對個體的影響;父母還會對受遺傳影響的子女的品質產生影響;長大后子女也可能尋求適合其基因類型的工作。 甚至可以說,犯罪是犯罪的危險因素與犯罪的保護因素相互斗爭的結果,二者之間的強弱程度影響著犯罪決定的形成。當危險因素起主要作用時,潛在的犯罪人便具有實施犯罪的極大可能性;而當保護因素起主要作用時,則會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犯罪的發生。

(二)家庭因素

家庭的鞏固,親密的親子關系,以及對年輕的家庭成員的廣泛監督都是保持低犯罪率的條件。 家庭對個人的成長和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青少年的大部分時間都是在家庭中度過的,家庭作為人生的第一所學校,父母作為人生最早的啟蒙老師,其言行舉止會對青少年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家庭教育對青少年正確認知和良好習慣的形成,以及人格的塑造都具有重要的影響。不良的家庭環境,不當的教育方式往往是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1.家庭結構與青少年犯罪

與正常家庭中成長的孩子相比,那些來自于結構破裂或缺陷家庭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在結構破裂的家庭中,由于只有父母中的一方,一般經濟收入較少,生活質量較低,容易導致家庭出現各種緊張和危機;單身的父親或者母親把時間、精力大都放在工作上,過大的生活壓力使他們很難長期使用正確的方式教育子女,不利于子女良好人格的形成;此外,家庭結構的缺失,同樣容易導致和諧、溫暖的家庭氛圍的缺失,進而導致未成年子女情感的缺失,不利于親社會行為和人際交往能力的培養。僅以喪偶造成的家庭結構破裂為例,青少年犯中從出生到4歲喪母或喪父的人,其犯罪率高出一般人2倍以上,與10到14歲喪母或喪父的人相比較,則高出近4倍。 在父母離異、分居或者亡故的單親家庭成長起來的青少年之所以會走上犯罪道路,與缺少父母的監管、親近和互動有密切的關系。 同時,也有研究表明:與因父母死亡而破碎的家庭的孩子相比,那些因父母離異或分居而破碎的家庭里的孩子走向犯罪道路的可能性更大。 但是1982年犯罪學家在美國波士頓進行了一項類似的統計,發現缺少慈愛母親的破碎家庭的男孩,其犯罪率高達62%;家庭完整但父母不和或經常發生沖突的家庭的男孩,其犯罪率也達52%;而家庭結構完整父母關系和諧的家庭的男孩,其犯罪率只有26%;但是出人意料的是,即便家庭結構不完整,但是母親慈愛的家庭的男孩的犯罪率只有22%。 這也說明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并不只是家庭不完整,家庭矛盾、父母沖突和缺乏關愛(尤其是母愛),同樣是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此外,在較大規模的家庭成長的青少年,由于父母精力有限更容易導致對子女的監督和教育的缺失或者父母對部分子女的過分的溺愛或冷漠,也容易出現各種心理和行為問題。

2.親子關系與青少年犯罪

親密的親子關系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尤為重要,其不僅體現在家庭成員間的互動交流上,還體現在父母對子女的教養方式上。父母是人生最早的啟蒙老師,根據社會習得理論父母對待孩子的方式能夠影響孩子解決問題和處理社會關系方式的形成。例如,性格沖動缺乏耐心的父母對孩子的錯誤行為多采用爭吵、打罵、體罰等方式,而不是教育、疏導的方式予以制止。錯誤的教養方式,如經常性的打罵和體罰,對孩子攻擊性行為傾向的養成具有不可否認的促進和強化作用。美國犯罪學家Widom在分析兒時的受虐經歷與青少年犯罪的關系時指出,童年時期的受虐經歷可能導致兒童模仿沖動或分裂的行為方式,從而導致較差的問題解決能力和較差的學業表現。

此外,還可能導致自尊或社會信息過程模式的異常,并且可能刺激這些兒童在未來的行為上更加具有攻擊性。 父母對兒童缺乏感情上的投入和關愛不夠(如冷漠或漠不關心),家庭缺乏溫暖,缺乏明確的交流溝通,甚至以暴力和爭吵解決問題,往往導致這種家庭背景下成長起來的兒童缺乏安全感和歸屬感而選擇離家出走,造成教育和監護的進一步缺失。與此相類似,撫養人的頻繁變更,也不利于兒童安全感和歸屬感的產生,減少其依賴行為,同樣不利于親密親子關系及親社會行為的培養。有這種遭際的兒童,也具有很大的實施犯罪行為的傾向。

3.父母監督與青少年犯罪

父母監督的缺乏是導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最重要的風險因素。父母監督,既包括父母對孩子行為的監控和警惕,也包括父母對孩子行為作出的反應。許多研究表明那些不知道孩子什么時候出門、在哪里、在做什么以及任由孩子在街上閑逛疏于監管的父母,更有可能培養出犯罪的子女。一項調查顯示,在8歲的時候父母疏于監督的男孩,在50歲前他們中的61%會被判有罪,而其他人則只有36%的犯罪率。

盡管如此,事實上過于嚴厲的監督、反復無常的監督與監督缺乏一樣,對青少年犯罪傾向的預測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過于嚴厲的監督容易導致青少年的逆反心理,使青少年產生無措的、恐懼的、回避的、抗拒乃至敵對的情感歸屬,對未來應對社會關系和處理問題能力的培養造成不利影響;同時,這種嚴厲的監督一旦缺失或者弱化,這些青少年的控制能力便會明顯下降。而反復無常的監督的負面影響事實上更為嚴重, 反復無常的監督不僅表現在對同一越軌行為有時做出肯定的評價,有時又做出否定的評價;而且還表現在對不同的行為做出反常的評價,如對好的行為作出了否定的評價或者對壞的行為做出了肯定的評價。

此外,父母雙方對同一行為的評價或反應不一,也可視為反復無常的監督的一種表現,這在本質上也是“文化沖突”的一種體現。在反復無常的監督下成長的青少年,難以形成對是與非、對與錯或道德與不道德的正確判斷,是非觀、價值觀的含混不清也導致其難以形成正確的認知并進而影響其行為控制能力。

(三)社會因素

犯罪問題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也是社會發展的產物。犯罪的發生離不開特定的社會環境,但是青少年犯罪與成年人犯罪的發生機制并不完全相同,同伴影響、學校環境對青少年犯罪行為的發生具有重要的預測意義。

1.同儕因素與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具有明顯的團伙化特征。有關統計表明,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大約60%—70%屬于團伙犯罪。甚至在有些較大且穩定的團伙內還存在著獨特的幫伙文化。但是,到底是青少年犯罪團伙助長了犯罪,還是青少年更傾向于選擇以團伙的方式實施犯罪,仍然是值得研究的問題。此外,厘清到底是什么原因導致青少年自愿選擇加入犯罪團伙并接受其影響,對于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危險因素也是十分必要的。

同儕,是指在年齡、地位、興趣方面與自己相近的平輩。同儕總是與團伙相聯系,同儕團伙具有相互承擔和支持、相互影響和認同、給予安全感和歸屬感、形成規范、增強力量、替代家庭的功能,有時候同儕團伙也可視為一種宣泄的途徑。青少年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多出現于小團體,他們更傾向于和與自己年齡相仿、住處相近的同伴一起實施犯罪。有違法的朋友對于青少年的犯罪行為具有明顯的預測作用;而擁有親社會的或者傳統價值觀的朋友的孩子,即便存在其他的容易引發犯罪的危險因素,其在青少年時期或者成人以后犯罪的可能性都會更??;甚至長期保持違法犯罪朋友的青少年比很少有朋友或者沒有任何朋友的青少年都更可能實施犯罪。學習犯罪的行為發生在親密的群體中,關系親密的、可信任的朋友的影響比社會上距離遠一些的人的影響更為顯著,而哪怕這種朋友是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的人。 青少年犯罪的團體化特征,除了與青少年特定的心理和生理條件有關,還與犯罪標簽理論和孤立效應有密切的關系。青少年的心理一般比較脆弱而自尊心又強,一旦被貼上“不良少年”、“問題少年”或者“少年犯”的標簽,就很容易自暴自棄,這樣不僅會把他們和遵守規范的親社會的同齡人分離開,還會促使他們和那些行為不良的同齡人走到一起。行為不端的青少年往往被他們表現正常的同齡人所排斥或孤立,而這種孤立又促使其頻繁的參與到違法犯罪行為盛行或普遍的團伙中去。在這種團伙中,他們能夠滿足自我尊重的需要,正統社會排斥他們,而團伙中的新朋友則會給予他們積極的反饋和支持。為了得到進一步的認同或提升自己在團伙中的地位,他們會選擇從事違法犯罪行為。 而事實上,青少年犯罪團伙的存在,是違法同伴引發犯罪,犯罪吸引與之交往的同伴這兩種現象相互作用的結果。 加入犯罪團伙后的青少年,不僅犯罪量會大大增加,而且其犯罪活動的嚴重程度也會大大升級。團伙中同伴的交流和影響會使他們形成某種犯罪行為的偏好,如吸毒、攻擊性的暴力行為、盜竊等,并使他們無論是在觀念上還是在行為上都很難再融入到其他群體中去。然而,令人欣慰的是,離開團伙后他們的犯罪率會降低到加入團伙前的水平。

由此可見,有違法的朋友對青少年的犯罪行為而言是一項重要的風險因素,而青少年加入犯罪團伙則會明顯增加其犯罪量,甚至會提升其犯罪水平和加劇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

2.學校因素與青少年犯罪

據統計,在我國青少年犯罪人中,年齡在14—18歲的占95%,而文化程度屬小學或初中的的又占總數的98%。 學校與家庭一樣是青少年學習和成長的主要場所,對培育青少年健康人格和親社會性發揮著重要作用。事實上,與學校相關的反社會人格的發展,既有個人和家庭的因素,也有學校本身的因素。如上文所述的注意缺陷、低智商、多動癥和易沖動,這些特質嚴重影響著青少年兒童的學習成績和人際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他們被當作異類或者差生看待和孤立,導致他們對學校缺乏感情,與老師或同學關系不和諧,導致逃課乃至輟學的發生;而父母對孩子缺乏監督和教育,對學校教育缺乏期待值,對子女學校生活漠不關心,同樣會導致此類現象的發生。就學校本身而言,校園生活、學校和教室的氛圍會對學生產生更加顯著的影響。學校教學價值觀的不當(如重智育,輕德育)、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配合與互動不足、個別教師的師德自律約束不夠沒有起到模范作用、校園霸凌事件頻發、以及學生的低參與度和低責任意識等,都會增加青少年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風險。

此外,青少年出身家庭的社會經濟地位對違法犯罪行為也具有一定的預測作用。貧窮家庭出身的青少年似乎更傾向于實施犯罪行為,但是這種預測作用是間接的。正如前文所述,經濟基礎薄弱的家庭,生活質量較低,容易導致家庭出現各種緊張和危機;而父母為了增加經濟收入又往往花費更多的時間在工作上,對子女的監督會相對缺乏;而一般在這樣的家庭父母文化水平也會較低,在教育管理孩子方面缺乏技術;而這些因素才是引發青少年實施犯罪行為的危險因素。社會經濟地位只不過是通過這些因素對預測青少年的犯罪行為發揮著作用。

三、結語

青少年犯罪的危險因素作為一項變量,可以用來預測將來的高犯罪率。但是,危險因素只是說明了犯罪的可能性,犯罪行為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僅僅只有一個因素或原因,一個單獨的因素的影響力幾乎很小,犯罪的發生和發展是多種生理的、心理的和社會環境的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危險因素,旨在揭示引發犯罪的各種可能性因素,有針對性的采取干預和預防措施,增強其保護性因素,抑制甚至消滅某種危險因素,從而將犯罪消滅在萌芽狀態。

青少年犯罪的危險因素具有多樣性,有些是可以改變的因素,如家庭因素中的父母監督和教育,親子關系的親密程度等;有些是不可以改變的因素,如性別、種族、有犯罪記錄的父母等,但是即便是不可以改變的因素,也能夠有針對性的采取某種干預措施對其施加一定的影響,改善或者抑制這些危險因素作用下的犯罪的可能性。雖然大多數單一因素所造成的影響很小,但是他們的累積則會增加問題的嚴重性。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加劇了青少年犯罪的危險,但是通過增強特定的保護因素或者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能夠消除特定的危險因素或者抵消其帶來的負面影響,從而阻斷犯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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