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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對中國刑法研究的可能貢獻

2017-03-16 14:26袁小玉
犯罪研究 2017年1期
關鍵詞:犯罪學方法論

袁小玉

內容摘要:傳統刑法學,尤其是規范刑法學,在轉型期的當代中國面臨著挑戰和發展瓶頸。這些挑戰既有來自學界基于社科法學的意識和興趣而對法教義學進行的反思,也有規范刑法學在就社會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行回應時的捉襟見肘。而轉型期的中國,既提供了一個宏大的社會背景供檢驗犯罪學的理論,也孕育著新的挑戰,從而豐富和發展既有的理論框架。作為實證學科的犯罪學可能為中國刑法學的發展提供哪些理論和研究方法層面的支持,也將決定正在興起的中國犯罪學未來的發展前景。

關鍵詞:刑法學;犯罪學;方法論;中國犯罪學

王牧先生在《犯罪學與刑法學的科際界限》一文中闡釋了犯罪學與刑法學在西方肇始之初的特征,并且區分了兩個學科的任務和對象。 本文則是順沿這一學術興趣,但將視野放在刑法學與犯罪學在中國的現狀和未來前景。本文要回答的問題是:中國刑法學目前的發展存在哪些困境?作為經驗學科的犯罪學,能為刑法學提供什么,可能對刑法學的研究做出哪些貢獻?犯罪學在中國未來的發展前景又會怎樣?

一、刑法學的學科挑戰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掀起了一股法制熱潮,而刑法學一直處于這股熱潮的尖口。它似乎從來不曾勢減,任看其他部門法在“春”來“秋”往中來來去去。學者們和“門外漢”們從來都是兢兢業業,用永不停止的議論和爭鳴推動著刑法學理論和實踐在中國這片土壤上的發展。但刑法學的不衰,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楊興培先生所認為的“嚴刑峻法”的法律思維和社會觀念在作祟。 我們可能很難想象刑法學退居二線的一天,即便一個街邊的婦嫗也不會答應,“殺人怎么能夠不償命”?

然而,中國刑法學發展到今天,可能主要還是教義學的繁榮。法教義學(Juristiche Dogmatic),根據羅伯特·阿列克西的總結,包括三個層面的內涵:1)對現行有效法律的描述;2)對法律之概念-體系的研究;3)提出解決法律案件的建議?;蚩筛爬椋好枋?經驗的維度;邏輯-分析維度;規范-實踐的維度。 我們不難發現,這幾個維度在目前中國刑法學的研究中占據主導地位。例如,對某一犯罪侵犯的法益的認定標準的探討、對某一罪名的疑難問題的探析等研究均屬此列。

德、日規范刑法學的引進和推介,離不開一批刑法學前輩們的開拓和耕耘 ;而目前,懂德語和日文的學者偏年輕化。因而,可以預示在不久的將來中日與中德的交流也將會被進一步推動和加深。 然而,引介的(主要是)德日刑法教義學,因其固有的富有自由主義色彩的價值預設,是否能真正回應轉型期中國的特殊問題,近年來也飽受質疑。 尤為有意思的是,在作為大陸法系重要參照系的德國,自本世紀初以來也興起了法教義學與法學方法論的討論。盡管兩國的爭論背景和實質內容有所不同, 但無疑學者們都注意到法教義學在新的時代背景下的一些不足。鄒兵建在《中國刑法教義學的當代圖景》里將我國學者對法教義學的批評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1)刑法教義學是盲目膚淺的,強調對既定規則的服從,不能打破砂鍋問到底;2)刑法教義學是封閉僵化的,強調法學的自足性,拒絕吸收其他學科的新知識;3)刑法教義學是虛偽庸俗的,其以邏輯分析為唯一工具,宣稱法律的適用與道德、政治無涉;4)刑法教義學是不太管用,只能解決常規案件,無力妥善解決所謂的“難辦案件”。 盡管鄒兵建聲稱這些批評的背后是對刑法教義學的誤會,但作者也承認:“當前中國的刑法教義學實際上是德日刑法教義學的中國化,其對中國本土的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中的問題缺乏足夠的關注,從而制約了其對中國法律規定的解釋力和對司法實踐問題的解決能力”。

那么既然學者們大都認為中國法學的本土化,或具體而言,中國刑法的本土化是必要的, 并且刑法教義學在其中的任務艱巨。那么,如何利用社科法學的知識對刑法教義學進行豐富、修正和完善并最終實現刑法教義學的本土化,將是不可回避的問題。本文的重點在于探討中國犯罪學,就其實證科學的性質而言,可能為中國刑法學的研究提供怎樣的支持。但在此之前,仍有必要就刑法學研究在如今的時代背景下面臨的挑戰,和學科已有的發展所堆積的不足和弱勢做點贅述。

首先,“風險社會”的不可預測性對傳統刑法的基本范疇提出挑戰。根據烏爾里?!へ惪说恼f法,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他將新風險以及由此形成的風險社會總結為具有以下幾個特征:其一,新風險不受時間、空間及牽涉范圍的限制;其二,根據現有的因果關系、罪責及責任規則,不能對新風險進行歸屬;其三,新風險是不能通過保險來分散的。 “風險社會”這個來自社會科學的名詞也波及到了包括刑法在內的法學領域。陳曉明教授在其《風險社會之刑法應對》中指出,風險將成為塑造刑法規范和刑法理論的重要工具。具體而言,刑法傳統教義學所關注的因果關系認定、危險犯、責任能力和責任大小等命題,都將在新風險面前被重新評估和整合。有學者擔憂,“風險刑法的特征在于對于法教義學的基本結構進行在自由法治國視角看來極其可疑的靈活和處理”。 然而,這樣的擔憂在一些學者看來是不必要的,因為目前的刑法框架和判例并不具有“風險刑法”的特征。 應當說,在我國的刑法界,對于“風險社會”或者“風險刑法”的關注并不多;但隨著人類不斷開拓新的經濟活動領域,環境污染、產品責任或者核電工業等領域的新型犯罪,將不僅降臨西方國家,也同樣甚至更嚴重地爆發在轉型期的中國。相應地,刑法如何恰當并有效地應對這些新領域和新命題,目前學界的探討還遠遠不夠。

第二,如果說“風險社會”這個概念還太時髦太超前,那么另外一個不算超前還很火熱的概念便是大數據。盡管目前法律互聯網平臺順勢而為,發展迅猛,但似乎遠不能說明數據分析和研究已經占據了刑法學研究的主流。法律互聯網平臺更多的是一個服務平臺;搜集數據并提供檢索是其功能之一,但其本身并不創造知識?!坝脭祿碚f話”的工作更多地交給了法律研究者們。然而,正如白建軍教授所言:“現在的問題是,司法當局已經為法律大數據研究提供了相應的條件,學界能跟得上嗎?” 遺憾的是,長期以來法學研究方法的傳授從法科教育中的缺失,甚而可以說研究方法在中國社科領域研究中的不受重視,導致目前學界的一種“無力”狀態 。這種局面當然不是刑法一個學科在獨自面臨的;但在大數據的背景下,刑法學長久以來堆積的弱勢自然暴露無遺。當然地,挑戰總伴隨著機遇,下面我們會談及。

二、犯罪學研究對刑法學研究的可能貢獻

在國內,犯罪學研究的火熱程度遠遠不及刑法學。不僅犯罪學目前沒有獨立的博士學位授予點 ,犯罪學的學者也鮮有機會在國家立法、執法和重大的社會事件方面建言獻策。在這樣的情形下探討犯罪學研究對刑法學的影響,無異于在“班門”前“弄斧”,甚至會引來行內人士的嘲笑。但這樣的探討在目前看來是很有必要的。

犯罪學研究屬于社會科學的范疇,遵循社會科學的研究進路和傳統。誠然,我國的犯罪學學界還存在諸多理不清的問題和疑問, 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手段還比較粗線條和缺乏可信性。 但或許,犯罪學的研究視角可切實地為刑法問題的解決提供事實經驗(數據證據),拓展刑法學研究的范圍與領域,并且幫助消除刑法學理論和概念上長期的、無休止的討論。 德國刑法學家埃里克·希爾根多夫認為:“未經科學指導或監控的刑法是危險的,不過是非理性的刑事處罰的工具罷了”。 因而,刑法迫切需要來自經驗研究的檢驗;他認為,“理性立法是經驗性社會科學的結果”。

放眼目前我國刑法學的立法(修正案出臺)、司法和刑事政策的制定方面,決策之前的大規模社會調查幾乎是不存在的。即便是“以某某地方試點/為例”這類所謂的研究報告,數據樣本極小,并且樣本選取有欠科學性,數據搜集的程序缺乏詳細介紹。并且,這一類的實證調研不屑或者忽視理論研究,在搜集數據之前缺乏對現有文獻的回顧,對想要研究的概念缺乏界定,對概念的測量更是不甚明了??上攵?,在這樣的情形下搜集來的數據和據此形成的研究報告,科學性和實踐意義在哪里?筆者試以貪污受賄罪的數額設定為例,來說明刑法學目前研究和立法中存在的缺憾,并進而議論犯罪學研究可能做出的貢獻。

應該說,參照數額標準定罪量刑一直是我國刑法的一大特色。迫于學者專家的詬病,目前非數額的其他犯罪情節得到了一定的重視并被納入到定量和量刑中來;但這似乎并沒有從根本上動搖數額在刑法入罪量刑中的地位。新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罪的刪去數額起點但由隨后的司法解釋對數額起點做規定,便是一例?!缎谭ㄐ拚福ň牛穼⒃瓉硇谭ǖ谌侔耸龡l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奔?,盡管《刑法修正案(九)》將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交給了司法機關通過司法解釋確定 ,但依然保留了“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這樣的硬性條件。在隨后“兩高”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之際,有學者介紹了數額標準的設定過程:

“對此,還是存在意見分歧。有的意見認為,應該一步到位地將貪污受賄罪的定罪數額提高到五萬元。對于不滿五萬元的,只有情節較重的,才追究刑事責任。沒有達到情節較重程度的,可以進行黨紀政紀處分。還有的意見認為,貪污受賄罪的定罪數額關系到懲治腐敗犯罪的力度,存在一個社會公眾的接受程度問題,還要考慮與其他財產犯罪的銜接,不能提高幅度太大。應當先做較小幅度的調整,在將來條件具備以后,再通過司法解釋的方法進行調整。在以上兩種意見中,應該說第一種意見是較為符合目前司法實踐狀態的。因為現在貪污受賄五萬元以下的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的,已經較為少見,大多數消化在司法程序之外,以黨紀政紀的處分結案。但從社會公眾的接受程度和與其他財產犯罪的銜接來說,第二種意見更為可取”。

筆者感興趣的,并不是應不應當以數額定罪,而是“三萬”“五萬”這些參照數的確定過程。對于社會公眾的接受程度,并不是開個會或者瀏覽下國內的門戶網站就能了解到了。若是法學家們或者立法者們不用調研不用走近大眾,那跟一直號召的“實踐出真知”“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就背道而馳了。誠然,任何決議總是一項復雜的過程,也牽涉到眾多方的利益;“社會公眾的接受程度”可以是一個很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問題是這樣的解釋拋出來后,卻沒有任何數據證據支撐。經濟學、社會學、統計學等其他學科的研究數據可以用作參考,但遺憾的是在學者的通常解釋中很難看到這樣的數據。法學研究的很多問題,若是缺乏了數據和實證支撐,無非陷入了用B解釋A,至于B是什么又缺乏概念界定和測量。

那么,鑒于犯罪學目前在國內的發展現狀,它對刑法學可能的貢獻在哪里?刑法學與犯罪學有不同的研究對象、任務和方法; 但同是關注犯罪現象,注定了兩個學科有千絲萬縷的聯系。筆者認為,犯罪學為刑法學既能輸送方法論層面的知識和經驗,更能為根本性的刑法議題提供科學解釋和多元視角。下面簡單論之。

第一,在西方學界,犯罪學跟社會科學的其他學科充分交叉而產生了諸多有趣的研究。犯罪學的研究手段極為豐富,盡管未能免俗而落定性和定量之窠臼。但對于上世紀八十年代剛在國內起步的中國犯罪學來說,離學科的規范性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鑒于目前無論是定性還是定量在中國犯罪學研究中的應用還不是太突出,中國犯罪學自然亟待解決自己的學科弱勢。但因為犯罪學是實證導向,始終與重視闡釋和理解法律條文的規范刑法學保持著“楚河漢界”;正是如此,犯罪學可以在與刑法學并行的道路上,源源不斷地輸送方法論的知識和經驗。這里的“并行”并非指刑法學與犯罪學學科地位的高低,而是一種平行的二者發展狀態。

第二,犯罪學與刑法學經常同時關注相同的犯罪問題或社會現象,但由社會學科背景支撐起來的犯罪學時常有著更為廣闊的視野。筆者認為,犯罪學的研究能在重大議題方面提供更宏觀和更深刻的思路和見解,而不拘泥于刑法工作中的以一個法條闡釋另外一個法條。比如,我國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可以研究的方面有很多:過去的“嚴打”有沒有降低犯罪率;實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后,犯罪和量刑各呈現一個什么樣的趨勢;這一刑事政策在實踐中有沒有得到正確的貫徹,收到了什么樣的實際效果,等等。這些議題可能在犯罪學領域能得到更為科學(scientific)和全面(multifaceted)的解釋,而這些具體的研究發現又反饋到政策制定部門,幫助提供更合適的對策。

三、犯罪學在中國的未來發展前景

犯罪學作為一門學科,肇始于西方,目前犯罪學的理論也幾乎都是在西方世界這樣一個大背景下產生并得到檢驗。但既然是一門社會科學,犯罪學注定跟其所賴以生長和發展的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息息相關。正是如此,筆者認為,中國犯罪學有很大的發展空間。轉型期的中國,既提供了一個宏大的社會背景供檢驗犯罪學的理論,也孕育著新的挑戰從而豐富和發展既有的理論框架。歷史地來看,中國不缺乏犯罪學的思想,但缺乏一套規范的科學的方法來將這些思想提煉為理論。

欣慰的是,國內越來越多的法學學者意識到這個問題,并沿著這一方向不懈努力。一些高校的法學院設立了以研究問題為導向的研究所,例如四川大學刑事政策研究中心、四川大學社會矛盾解決研究中心、四川大學中國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等等。這些研究機構的設立,使得法學內部的研究方向更為清晰和明細,有助于各研究方向開拓出自己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實證特色明顯)。不僅如此,我國的浙江、河北、江蘇也先后建立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研究基地。這些態勢,可以預見“實證研究”在中國未來的進一步發展。張文顯先生對“中國法治實踐學派”做了一番闡釋:“中國法治實踐學派是對法治中國偉大實踐的理論回應,它以中國法治為問題導向,以實踐哲學為理論基礎,倡導實踐主義精神和實學精神”。 他同時指出,這個學派具有學科交叉的特征,涉及法學、社會學、經濟學、管理學、統計學等不同領域。

犯罪學的研究視角和方法,無疑是和這樣一個正在形成中的“中國法治實踐學派”交相輝映。然而筆者并不認為,犯罪學的發展需要被塞入“中國法治實踐學派”這樣一個流派中才能獲得青睞。犯罪學早在20世紀早期在西方就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在我國的20世紀前半葉也有不俗的表現;只是囿于時局和政治氣候,才在建國后的前三十年停滯不前。然而,改革開放以后的相對寬松的社會氛圍和本世紀以來國際學術交流的加深,筆者私下認為當下是中國犯罪學發展的好時代。值得一提的是,國內犯罪學研究方法的培訓班越來越受到青睞 ,尊重學術規范和倫理的實證研究也正不斷涌現 。

綜上,本文探討了犯罪學對中國刑法的可能貢獻。需要指出的是,二者并不是一個手段(means)與目的(ends)的關系,而是一個肩并肩(shoulder-to-shoulder)的關系:即,在前行中,在實現法治本土化的道路中,二者可以取長補短,相互借鑒。而本文是著眼于中國刑法學如何從犯罪學的視角和方法中汲取營養。至于是否要創建一個“大刑法”的概念來將犯罪學收羅囊中,則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疇;并且,筆者認為這樣一個名義之爭可能是不必要的,甚或是無效的(invalid)。無論是犯罪學,還是中國刑法學,都需要走在中國法治的實踐道路上,都需要銳意進取的精神、腳踏實地的作風、以及不斷探索的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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