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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東盟合作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的探討

2017-03-16 01:39張育勤
犯罪研究 2017年1期
關鍵詞:電信詐騙東盟中國

張育勤

內容摘要:為回應打擊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對理論研究的新要求,本文梳理了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研究文獻,回顧了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的演變,認為電信犯罪組織結構網絡化、跨地區化與犯罪行為專業化、高技術化、欺騙性與“非接觸性”是這類犯罪突出特點。打擊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的困難在于:司法體制障礙,法律適用問題,證據構建難度大,電信、銀行部門缺乏同司法機關的深度配合。近期此類犯罪還將蔓延,受害者向內地省份延伸,單案案值不斷擴大,涉及國家還會增加。對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的預防措施是建立立體聯動的犯罪預防體系,相關各方應加強跨地區警務合作共同打擊,加強對銀行、電信部門的監管,加強社會公眾的防范宣傳。

關鍵詞:中國;東盟;電信詐騙

一、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問題的提出

電信詐騙犯罪俗稱為“臺灣式詐騙”,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末起源于臺灣地區,指利用電話、電視、無線電、計算機網絡等各種數據通訊方式,以境外作案人單獨作案的單向形式或與境內犯罪勢力勾結的雙向形式進行詐騙。由于臺灣公安機關不斷加大打擊力度和臺灣民眾的防騙能力的提高,電信詐騙犯罪于 2003年首先傳入福建地區,并逐漸蔓延至全國其他省份。在此期間,臺灣電信詐騙集團多在大陸糾集社會閑散人員、設立詐騙窩點,以臺灣居民或大陸居民作為行騙對象。而大陸公安機關對電信詐騙犯罪尚處于逐步認識的過程中,且在相關法律規范上存在空白,電信詐騙團伙得以在大陸地區恣意妄為。電信詐騙犯罪犯罪波及人數、國家地區甚多,破壞多國經濟市場秩序。2011年后,大陸加強了與東盟成員國印尼、柬埔寨、菲律賓、越南、泰國、老撾、馬來西亞、新加坡以及斯里蘭卡、斐濟等國公安機關緊密協作,先后成功破獲“11·30”、“3·10”、“9·28”、“11·29”、“12·03”特大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案,電信詐騙犯罪蔓延勢頭得到有效遏制 。

二、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研究成果綜述

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實踐為學者們提供了豐富的研究素材,關于東盟-中國合作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的研究已經積累了部分文獻,基于不同的分析路徑與方法、理論取向與實踐導向,研究者從公安學、刑法學視角進行了相關研究,并取得了部分成果。作者們對中國-東盟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的特點、演變規律,偵查及證據體系及跨地區警務合作等進行了分析和探討。刑警學院吳照美博士、許昆教授,梳理了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犯罪產生、蔓延情況,得到了大陸地區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犯罪的演變規律。西南政法大學倪春樂博士,福建省廈門市公安局王小洪、陳鴻分析了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證據的構建及偵查取證問題。山東大學劉彤從刑法學角度討論了對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刑事打擊。湖北警官學院熊安邦、呂楊討論了海峽兩岸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的類型、特點和打擊措施。

三、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概念的演變及作案方式

(一)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概念的演變作案方式

2007年,福建政法機關提出了“虛假信息詐騙”的概念,且提出此類犯罪的定性原則,認為符合三個主要特征的犯罪即可定性為“虛假信息詐騙犯罪”:

第一,利用互聯網、電話等通信工具,或通過投寄信件、張貼廣告、報刊登文等方式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散發虛假信息;

第二,實施詐騙犯罪過程中,行為人不與被害人發生直接接觸;

第三,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

隨著海峽兩岸警務協作的逐步深入以及此類犯罪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滋生蔓延,為了便于各方交流,公安部于2009 年正式將此類犯罪定名為“電信詐騙犯罪”,此類犯罪有了較為清晰的定義:“電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話、計算機網絡所依托的電信技術的信息傳播功能,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群發布虛假信息,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從 2007年開始,以福建公安機關開展的“獵狐行動”為代表,公安機關開始重拳打擊電信詐騙犯罪,強力擠壓其生存空間。懾于高壓嚴打態勢,臺灣電信詐騙集團自 2009年開始將窩點轉移至柬埔寨、印尼、菲律賓、泰國、越南、臺灣等東南亞國家和地區,在境外服務器上搭建詐騙網絡電話平臺,并招募臺灣籍人員和大陸籍人員出境充當話務人員,對大陸居民行騙,詐騙金額屢創新高。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經歷了“臺灣-跨海峽兩岸-第三地區”的發展演變歷程 。

(二)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的作案方式

據大陸公安機關的不完全統計,電信詐騙的方式達40多種。詐騙行為手法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中獎通知,假借親友出事、遭綁架詐騙等;假借銀行卡被盜刷;法院通知出庭接受調查,要挾受害人繳交欠款;假冒公務人員要求監管被害人賬戶等。從發展趨勢上來看,由于民眾防騙意識不斷提升,對于一般手法的電信詐騙已經具有防騙能力,詐騙集團再次變換詐騙方法:利用大陸民眾對于公權力部門信任的心理,冒充公務人員提醒受害人賬戶可能被盜,要求對賬戶進行監管的詐騙方法最為迷惑公眾。此種方法利用網絡電話“透傳”改號技術,電信詐騙犯罪的嫌疑人普遍冒充政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以“電話欠費”、“領取法院傳票”等借口引起被害人的注意,進而以“身份信息可能被冒用于犯罪”加劇被害人的恐慌,再利用被害人對自身存款安全問題或者賬戶面臨凍結問題的擔憂,誘騙被害人操作自己的銀行卡,將卡內存款轉入詐騙賬戶中。得手后,嫌疑人利用便捷的電子金融渠道,在極短的時間內將贓款化整為零,迅速提現,實現詐騙目的。

四、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的特點

(一)組織結構網絡化、犯罪跨地區化、犯罪行為專業化

經過十幾年發展,目前電信詐騙集團已將現代管理模式引入團伙日常運作中,團伙對外稱為“公司”,內部有員工守則、績效考核、工作紀律、員工薪酬發放等相關管理制度,實行公司化管理。

最初,電信詐騙團伙發起人金主(一般為臺灣籍)使用直線職能的方式控制經營管理、技術支持、研發三個事業部。經營管理部負責招聘、培訓、跨地區組建窩點;技術支持部負責搭建工作平臺;研發部負責研究大陸法律制度,制定“劇本”。這部分是犯罪集團的主體結構。行騙成功后,取款組(車手)取款,然后經地下錢莊漂白。在這種組織結構中,地下錢莊、取款組(車手)和電信詐騙團伙可能是外包業務的合作關系。

為降低風險,原先的組織結構演進為更隱蔽、更靈活、管理成本更低的網絡組織結構,見圖2,電信詐騙網絡組織演化為基于共同的目標聯結而成的有機組織系統,在這個組織中,金主作為盟主,通過租金、提成、協商等手段,處理網絡組織內、外部的各種關系。話務、電子平臺、地下錢莊3個組成部門則是這個網絡組織的結點, 結點部門對自己的下級具有直線權威,他們內部是層級制組織,如地下錢莊指揮取款組。

在電信詐騙網絡組織中,由于各組織成員具有一致目標、組織內結點都具有獨立決策能力、交互作用的網絡關系能使效能外溢,同時它又是一個動態的、開放的、自組織系統。這種靈活的組織結構,使跨境電信詐騙團伙難于鏟除。各組織成員之間可能互不認識,詐騙活動有關的全部或部分環節在中國以外的地區完成,如通過境外話務窩點呼出詐騙電話、在境外提取或轉移贓款等。由于組織結構的分散,作案過程分離,很難有效開展并案偵查。此類案件的犯罪窩點眾多,遍布國內外各地,即使摧毀了幾個犯罪窩點,由于其組織結構的特點,整個跨境電信詐騙集團仍然能正常運作。

電信詐騙犯罪各環節高度分離。電信詐騙團伙已經具有明顯的職業化特征,詐騙的各個環節呈現越來越強的專業化趨勢,搭建詐騙網絡電話平臺、撥打詐騙語音電話、到銀行開戶買卡、提取轉移詐騙贓款等各個環節都有人專門負責,形成一整條的地下“產業鏈”。借助“產業鏈”,詐騙流程的各個環節在時間、空間上高度分離,甚至分處境外多個國家和地區,各環節之間主要靠電訊通聯信息、銀行電子交易信息進行維系,交錯復雜。成功做一次大案后,這個團伙可能就解散了,然后又出現新的團伙。

(二)犯罪手段科技化

跨境電信詐騙犯罪手法涉及一些尖端信息領域,一般偵查措施對其針對性不強,打擊力度不夠。犯罪集團在實施犯罪前在短時間內批量訓練犯罪分子。同時,由于跨境電信詐騙犯罪集團部分成員處于境外,網絡追蹤,電話定位、信息攔截等傳統偵查技術在境外很難適用。此外,犯罪集團利用國內公安機關尚未熟悉的科學技術,迅速更新犯罪手段。當公安機關對一種犯罪手段研析透徹時,新的犯罪手段已經出現??缇畴娦旁p騙犯罪周期性地會針對當時偵查力度和措施衍生出反偵查犯罪模式。這種犯罪手段傳播迅速,而各地公安機關的偵查成果經過共享后,還需要因地制宜地進行偵查實驗,確保符合本地法律制度。

(三)欺騙性與“非接觸性”

電信詐騙團伙在整個作案過程均不與被害人見面或接觸,被害人往往對作案者一無所知,僅能提供作案電話號碼、銀行賬號等極少量的信息。而作案電話號碼或經虛擬改號,或未登記機主姓名,作案銀行賬號則大多是詐騙集團的專業開卡人員批量開辦的“人頭戶”銀行卡,公安機關根據這些信息難以追查作案者。

(四)涉案金額數目龐大,贓款轉移迅速,控制追回難度大

跨境電信詐騙犯罪分子、犯罪窩點數量眾多且犯罪目標具有不特定性,同時此類犯罪可以由作案人遠距離控制的,與受害人不進行直接接觸,一個犯罪分子可以同時進行多個犯罪進程,這些都導致受害人的基數很大,因此涉案金額也是一個龐大的數目。據統計,在己偵破的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案件中,涉案贓款數額普遍在億元以上,犯罪分子騙取的是受害人的網絡銀行密碼、信用卡賬號密碼、手機服務密碼等資金賬戶信息,使得受害人遭受巨大損失。

電信詐騙犯罪的犯罪客體有很大部分屬于虛擬財產,犯罪分子利用了虛擬追繳需要繁瑣的外交途徑,而且相較于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偵查的司法協助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引渡等問題,追繳贓款更難實現,據以往案件統計,能夠退回的贓款數額與涉案數額相差懸殊,其原因既有現實經濟利益關系,也有犯罪嫌疑人在境內與境外獲得贓款后的報復性揮霍,種種原因構成了對于贓款追繳問題協調的僵局。

五、大陸地區電信犯罪詐騙的打擊困難

由于電信詐騙犯罪使用了先進的科技手段,利用了不同地區法律的空白以及電信、金融監管漏洞,規避警察機關的打擊,調查取證、偵查破案面臨極大的困難。

(一)司法體制障礙

就目前成功辦理的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案件來看,都是在國家層面的司法機關的直接主持或協調下完成的。地方司法機關,即便掌握了跨境電信詐騙團伙的相關線索,由于涉案地區眾多,不同地區的司法制度不同,偵查、取證、抓捕、訴訟等一系列問題需要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程序復雜,耗時長,往往面臨極大的工作難度。另外,由于主犯在臺灣,有時即使臺灣警察機構將犯罪團伙主犯抓捕歸案,但由于相關證據、證人在大陸,法院也只能以證據不足為由將其釋放,甚至還要將贓款退還犯罪嫌疑人。由于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離不開兩岸司法協助,包括協助調查取證、遣返犯罪嫌疑人、罪贓移交等,在兩岸刑事司法協助制度并不是很完善的情況下,要想成功地偵破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無疑具有很大的難度。犯罪分子正是抓住這一特點,作案時有恃無恐。

(二)電信詐騙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

電信詐騙,根據大陸《刑法》第266條以及兩高《詐騙案件司法解釋》第2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 未遂) 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在案件偵破中,“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證據要求是很難達到的。因此,導致花費巨大成本抓獲,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分子很難定罪量刑。

(三)證據構建難度大

跨境電信詐騙分為預謀、撥出語音電話(發短信)、雙方語音通話、交付被騙款項、轉移提取贓款、分配詐騙成果6個主要環節,每個環節的詐騙活動內容均不相同,每個環節所涉及證據的內容和作用也各不相同 。其中,撥出語音電話(發短信)、轉移提取贓款環節證據取得很關鍵。為規避打擊,犯罪團伙把這兩個環節分開實施,實踐中兩個環節的犯罪分子很難同時被抓到,證據鏈斷裂,起不到互相支持印證作用。而且,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反在偵察能力,得手后立即銷毀相關證據,頻繁換號、換卡,即便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卻難于取得有效的證據支持。

(四)對電信運營商、金融部門監管缺位

1.電信運營商

部分電信運營商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為電信詐騙集團提供通信線路、服務器和軟交換平臺等技術支撐,成為電信詐騙犯罪的“幫兇”。近年來,隨著網絡電話技術的興起和通信網絡日益開放,大量企業進入網絡電話領域,互聯網與通訊網高度融合,但對互聯網網關如何發送主叫號碼,缺乏嚴密的技術規范和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分子利用網絡電話技術(VOIP),任意設置顯示號碼,冒充公安司法機關、銀行、電信等部門工作人員進行欺詐,往往得逞,給人民群眾的財產造成巨大損失。一些營運商對不法分子群呼群叫、群發短信等明顯異常的行為放任不管。

2.銀行業務

電信詐騙是通過銀行轉賬來獲取贓款的,而目前銀行在開戶、轉賬、取款方面還存在制度缺失、審核不嚴等問題,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同時增加了案件偵破難度。

第一、銀行開戶實名制沒有得到落實。一些銀行在辦理銀行卡的過程中對客戶資料信息審核不嚴,有的銀行工作人員僅憑客戶的身份證復印件或他人的身份證就能開立賬戶,于是一些犯罪分子用收購、撿拾、偷盜以及偽造的身份證在各大銀行開戶。在已偵破的電信詐騙案件中,有的犯罪分子手中甚至擁有幾百張銀行卡。

第二、網上銀行、電話銀行轉賬業務存在安全漏洞。由于網銀轉賬無金額、無次數限制,犯罪分子在詐騙得逞后,立即通過網絡銀行在短時間內將騙取的大額贓款層層轉賬,最后通過分布在各地的 ATM 機提取現金,或通過地下錢莊將贓款匯往境外。

第三、現行查詢制度嚴重滯后。電信詐騙往往一個案件就涉及數十甚至上百個賬戶,而且這些賬戶在不同的省市和銀行開立,辦案機關必須派員帶著法律手續原件逐一到開戶行調查,因而貽誤破案時機。

第四,贓款凍結難、追繳難。緊急止付和快速凍結是最大限度挽回群眾損失的有效途徑,但目前銀行對緊急止付的有關規定已遠遠不能適應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的需要。往往偵查員還在辦案途中,贓款早已被不法分子轉移取走。據統計,各地公安機關依法凍結的資金所占比例很小。

此外,偵辦電信詐騙案件的過程中,營運商和銀行并不是密切配合,不愿提供完整的通信息,嚴重制約了偵查活動的深入進行。

六、建立立體聯動的犯罪預防體系,防范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

(一)相關各方應加強跨地區警務合作,共同打擊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

相關各方應協同開展打擊行動。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危害的是多個地區的經濟利益,其犯罪集團成員的國籍數量多,因此,對于此類案件的偵破,各國公安機關都需要國際司法協助, 建立一個專門的、長期的、有效的戰略協作平臺。這個戰略協作平臺應包含各階段偵查情報的共享,各地作案人基本信息及犯罪手段的交流,新型犯罪工具的介紹,如果在偵查過程中出現多國法律的沖突,也可以在此平臺上進行相應的研討,制定最終執行措施。在共同打擊犯罪過程中,應積成立長期專案協作機構,適時組織開展多國專項打擊行動。

(二)加強對電信部門、銀行的監管

1.加強相關行業監管力度與提高偵查效率

加強行業監管力度,減少犯罪空間。 督促電信運營商對所有正在使用的電話號碼進行實名登記,對于不配合相關工作的用戶號碼停止服務,收回運營商私自售賣的服務器、交換平臺等硬件設施,并進行嚴格登記,加大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建立便于查詢的號碼信息檢索系統,以便公安機關能夠快速準確定位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號碼位置,電信運營商應協助公安機關準確截獲犯罪分子聯絡信息,有助于快速破案。對于 VOIP 等網絡電話的監督力度也要加強,電信運營商應掃除網絡電話“透傳”死角,建立一個多方位監管系統。 同時,工信部也應督促電信運營商,加強對非法短信的攔截以及騷擾電話的屏蔽等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不受侵害。

2.加快相關案件的立案及初查速度。公安指揮部門在接到有關中國-東盟跨境電信詐騙犯罪報警后,第一時間提取保存詐騙電話中作案人的性別、是否有地方口音、電話號碼所屬地域、涉案銀行賬戶的開戶行地址、網絡詐騙的交流信息、詐騙終端的 IP 地址等關鍵證據。 同時立即與犯罪分子提供的賬戶銀行進行交涉,及時凍結被詐騙的贓款。公安機關也應與銀行、通訊部門建立長期協作機制。

(三)強化社會公眾的防范電信詐騙的宣傳

電信詐騙雖然具有很強的欺騙性,但還是可以識破和防范的。加強反電信詐騙方面的宣傳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通過各類媒體作警情通報,告知民眾最近電信詐騙的特點和趨勢;向民眾傳授基本的防范詐騙的方法,如針對來電任意顯可以采取通過電話回撥或其他聯系方式求證來識破騙局;向民眾宣傳一些基本電信、金融和法律常識,一些犯罪分子提出的要求明顯是違反法律的,如冒充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以辦案為名要求受害人通過電話提供銀行卡號、密碼等就明顯不合實際辦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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