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非自愿公眾人物在網絡環境中的人格權保護

2017-03-24 14:51黃偉霖
卷宗 2016年11期
關鍵詞:人肉搜索網絡環境

摘 要:人類社會步入網絡時代,絡和現實相互交融,人格權保護也應該在網絡環境中延伸。非自愿公眾人物在網絡時代大量出現,強大無情的網絡力量在沒有較為有效的法律約束和規制之下,正從精神上或是財產上,侵害著非自愿公眾人物的人身權利。因此在調整網民行為的同時,調整立法保護,政府、網絡服務商的信息保護機制,促進網絡媒體行業自律,多方面的保護非自愿公眾人物這類特殊主體的權利,使人格權法進一步充實完善。

關鍵詞:網絡環境;人肉搜索;人格權侵害;立法保護

2015年5月3日,一段四川某天橋下,一男司機毆打女司機的視頻在網絡流傳開來,網友們紛紛譴責他的暴力行為。事件隨著媒體挖掘,網民的人肉搜索,出現了轉折。男司機的行車記錄儀顯示,女司機多次變道導致男司機行車屢現險情,以及女司機平日亂開車的危險違章行為也被曝光,輿論的矛頭調轉指向了女司機,網友們認為女司機的被打和其惡劣的行車行為存在因果。接著網友也對女司機的一些生活隱私如行車記錄,甚至開房記錄進行了曝光,女司機的品行,社會評價也受到大眾的質疑和指責。最終,在巨大的輿論壓力之下,女司機于11日通過《南方都市報》發表公開信,表達自己危險行車行為的歉意,表示愿意接受相關處罰,同時也希望網絡暴力的停止。通過事件,我們所應該看到的是在網絡環境下,如女司機這樣非自愿公眾人物受到了來自網絡暴力的侵害。[1]

在網絡時代,非自愿公眾人物越來越多。沒有公眾事件的發生,他們就是和你我一樣的普通民眾,沒有網絡環境的傳播,他們的人格權也不會被網絡暴力如此嚴重的侵犯。在人們對自身權利愈發重視的今天,對這類型的人物應該如何認識,他們的人格權利在網絡環境中應如何辨析,進而如何保護值得深思。

1 非自愿公眾人物的定義及其在網絡環境中的特殊性解析

(一)公眾人物的定義及分類

公眾人物這一概念源自美國法,被定義為能夠靠其地位本身獲得實質公共利益的人,或者一個通過自己有意的行為將自己投入一項重要公眾爭議核心的人。公眾人物也被區分為了三類型,分別是完全目的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 for all purpose)、有限目的公眾人物(the limited public figure)以及第三類非自愿公眾人物,是指在事件的最初并非公眾所熟知的人物,本身也不具有公眾興趣的焦點,自身行為一般也不會涉及到公共利益,但是他們意外的卷入某些事件之中,從而成為了被大眾熟知的公眾人物。

在我國學界對于非自愿公眾人物未有太大爭議和細致的探討。張新寶觀點中按照主觀意愿,將公眾人物劃分為自愿型的公眾人物和非自愿的公眾人物。其中非自愿公眾人物是指主觀上,當事人并沒有成為公眾人物的意愿,然而由于某些特殊的環境或者偶然的事件,突然處在社會聚光燈下,為大眾關注。

(二)網絡環境下的非自愿公眾人物的特殊性

在網絡環境下非自愿公眾人物有著自身的特殊性。首先他們不同于自愿型公眾人物,是“被動的名人”。主觀上,他們沒有追求成為公眾人物的意愿,甚至對抗這種趨勢;客觀上,他是媒體報道的焦點,處于事件的中心。我們應當認識到,這些非自愿公眾人物大多數情況下是沒有成為名人的意愿,也不可能因此得到任何的利益回報,相反的他們還會承擔私人生活被曝光所帶來的痛苦。[2]只有少部分人會在事件其中受益,而大部分人會在人肉搜索或者網絡言論中受到抨擊、嘲諷、侮辱等網絡暴力,自身的人格權受到嚴重侵害。由于網絡傳播的廣泛性和不可逆性,侵害當事人的信息在傳播之后隨時可能在未來的任何時間二次或多次傷害當事人。此時當事人作為普通個體是沒有足夠的能力去保護自己的人格權,公權力更應給予更多的保護于這些特殊主體。

2 網絡環境下非自愿公眾人物受到的侵害

(一)認識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侵害

在網絡環境中,非自愿公眾人物受到的侵害是通過以下途徑實現:

首先是對個人信息數據的侵害。信息成了某些不良網絡服務商手中牟利的商品,他們利用網絡上個人信息的可復制性,私下將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作為商品出售,信息被他們轉化為了金錢[3]。網絡服務商是網絡侵害的一大實施者。除此之外還有廣大的網絡使用者,在挖掘非自愿公眾人物信息的同時,過度的濫用了人肉搜索,人為的添油加醋,導向性的挖掘,甚至是對極度個人的隱私進行挖掘。這些行為大大超過了人肉搜索的合理范圍,從而導致了對非自愿公眾人物的侵害。

之后是大規模大范圍的網絡暴力言論。網絡的匿名性給網民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網民大可不必為自己的言論負責,肆無忌憚的發表自己的看法,不良輿論,言論暴力都導致了對當事人的傷害,其中的誹謗侮辱更是不計其數。

再者是對人肉搜索的不同的運用會導致不一樣的結果。人肉搜索的背后,我們不難發現,其之后帶來的侵害涉及兩種權利的博弈,即公民的知情權、輿論監督權和公民的人格權。[4]過界的人肉搜索帶來了對公民人格權的傷害,對當事人的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的侵害。而對這兩種權利價值的追求所產生的矛盾更可看作是人們對自身權利價值的取舍和衡量。滿足公民的知情權,同時保護公民的人格權,如何平衡取舍,是每個立法者都會去考慮的難題。本文的立場重在保護較為弱小的非自愿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同時善用人肉搜索等手段,滿足公民的知情權。不能讓知情成為侵害行為的外衣。

(二)非自愿公眾人物人格權受侵害的具體表現

“人肉搜索”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不斷被人們應用,是科技和人工的結合造物。盡管現今發生的很多網絡侵權案件都和“人肉搜索”有著關系,但我們并不能因此否認它。[5]真正的傷害發生在人們在運用“人肉搜索”過程中同時進行了一定的侵權行為或運用搜索結果進行二次侵權行為時。一般來說,虛擬的網絡世界中的侵害行為較難侵害到人們的物質性人格權,如身體權、健康權等,但與人的精神利益有關的精神性人格權則會遭其侵害。

這些侵害的具體表現為:

(1)對非自愿公眾人物名譽權的侵害,主要體現在網絡的評論或者論壇中用惡毒的言語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使他人受到侮辱;事件中,行為人故意捏造對當事人不利的虛假事實,惡意炒作虛假新聞或者引起不明真相的網友對當事人發起人身攻擊,致使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而需要注意的是,公眾人物在言語上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即行為人是主觀善意,主要言論的事實清楚明確,個別的言論上和事實可能有出入,不夠準確,司法機關應不予為侵權。

(2)對非自愿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侵害,從已有的案例考察,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如:電話、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學歷、婚史、健康狀況等都會被公布在網上。其中不應被視為侵權的是工作單位、學歷等一般信息,因為它們多與人格尊嚴并沒有太大的關系,對這些信息的披露并不構成對其隱私權的侵害。但是另一方面,對于家庭住址、婚史、健康狀況等個人私密信息的公開,則是完全不同的情況,將會對個人的人格尊嚴特別是生活安寧造成巨大的傷害,已構成對非自愿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的侵犯。

(3)對非自愿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侵害,主要體現在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下,故意的扭曲和丑化當事人的形象,并在網絡中傳播運用。如在“人肉搜索”中,網友往往只是根據主觀的猜想臆斷或者是為了一己私利圖一時的爽快,就將當事人的照片上傳到網絡論壇中,除了一手發圖者,接下來的侵害也隨之而來。隨后的跟帖中,有些不理智的網友進行再加工,對當事人的肖像進行二次惡意丑化,從而侵害了當事人的肖像權。

3 網絡環境下如何保護非自愿公眾人物的人格權

(一)網絡環境中言論自由和人格權保護的平衡

在網絡時代,網絡的特性讓人們發表自己的見解和看法更加便利自由,同時有些肆無忌憚。表達的同時并不意味著可以毫無顧忌的去侵犯他人的權利,因此當前法律應該致力于保護這些處于弱勢的非自愿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同時避免限制了公民的知情權和表達權,做好二者的平衡??v觀各國法律,加強對公民人格權的法律保護已成為國際大趨勢。[6]

做好二者的平衡,既讓公民在言論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又能使之不被濫用為侵害人格權的武器。在網絡環境下,人肉搜索帶給我們獲取信息上的便利,但同時應該防止它變成對公民人格權的侵犯,防止它演化為網絡暴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51 條是對公民的言論自由的保障。它規定: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權利。與此同時,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還應該受到兩者的限制:(1)來自國家的限制,通常有國家安全、國家機密、新聞檢查等方面的法律對其限制;(2)來自公民享有的某些民事權利的限制,主要包括來自名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的限制。即使是言論自由也不得以此為借口,濫用權利侵害包括人格權在內的合法民事權利。[7]

(二)完善建議

本文提出幾點建議關于在網絡環境下保護非自愿公眾人物的人格權

(1)充實和完善我國人格權法的內容。網絡時代,非自愿公眾人物這類主體必然會越來越多的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之中,如何保護他們的權利,從而正確的引導社會輿論風險都是立法的重點。在民法典的編纂中,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呼聲很高?!度烁駲唷氛诹⒎ㄖ?,非自愿公眾人物的權利保障,可以在分論的各種人格權利中一定程度的體現。同時在整部法律中可以有特殊主體的類型化法條體現,其中非自愿公眾人物可以列入其中。除了《人格權法》,還應盡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這也是源自前面分析到的,人肉搜索對個人信息的大量挖掘。這部法規已經在制定過程中,而筆者認為應該注重保護在網絡環境中個人信息。網絡的廣泛傳播和便利獲取,讓一些不法分子獲取個人信息輕而易舉。因此法律應該注意在網絡服務商對上傳的個人信息下的審核義務,各網站管理者對下載個人信息的注意義務。眼下保障公民個人信息,需要制定好一部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同時這樣一部法律也能保障我國本土的市場主體面對現今國際貿易,能夠更好更全面的參與其中,能夠與國際相關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接軌,也是保障我國市場主體在國際競爭的公平環境,減少不必要的風險。同時,這樣一部法律的出臺對于政府信息公開,對于促進構建信息化法律體系,都有著里程碑意義。

(2)除了上層法律的構建,在法律中救濟機制的調整也很重要。在對非自愿公眾人物的救濟中應該采用精神損害賠償為主,懲罰性賠償為輔的賠償機制。之所以選擇這樣的機制,主要看重精神損害賠償的針對性,前面已分析了網絡中的侵害主要傷害的還是當事人的精神利益。同時也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利,并加重了對侵害人的懲罰,達到警示、預防的效果。一方面精神損害賠償是通過物質手段對受害人進行撫慰,另一方面有組織,有預謀的網絡暴力事件的侵權人應當施予懲罰性賠償,敲響法律之鐘,引人向善,否定這些侵權行為。

(3)除了救濟手段外,設置一種新權利也是對非自愿公眾人物的一種保障。如設立反駁權制度。反駁權,是為被新聞媒體的報道誣蔑、攻擊,或是因錯誤的人肉搜索導致被傷害了名譽的當事人所設立的。當事人可以在對其實施侵害行為的媒體網站的原報道處,通過相同的形式,相同的刊幅,免費地登載反駁的文章,這是一項其針對加害媒體應當享有的請求權。[8]這項制度對于因報道受到名譽侵害或隱私被錯誤報道的人來說,是一項至關重要的保護措施。在同一媒體刊登反駁文章等于是澄清事實,說明真相的一次機會,對于弱勢群體是一大助力,一個平等的機會,一個發聲的權利,而且在網絡傳播下,正面傳播效果會遠高于傳統媒體。

(4)司法程序上的保障。鑒于人格權的特殊性,是財產權的某些特性所無法相比的,精神上的傷害是最需要預防。因此,通過證明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可能,作為人格權救濟的證明條件,而無需證明侵害人的過錯。這樣的設定有效降低了救濟的適用條件,更易于當事人行使人格權請求權。預先的禁止令正是起到這樣的效果。例如,事件發生后,非自愿公眾人物進入了公眾視野,當他們發現已有對其進行人身攻擊、不實或者侵害隱私的言行在網絡上流傳,無法通過個人的力量去反駁或者澄清,此時他們可以向法院申請頒發禁止令,針對這些網絡上的不實言論,網絡傳播的速度相當之快,這項禁止令也有相當的必要性。當然,禁止令的期限并非永久,主要是一種事前的救濟方式。在訴訟進行中或完成后,由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判斷禁止令。法院還應該根據事件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可能受到傷害的程度判斷是否頒布禁止令,同時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

(5)最后要談到的是網絡環境中的自律精神。網絡作為現實社會一部分的延伸,不斷發展的同時和我們的現實生活已經密不可分,網絡行為也會受現實行為,現實中人們的價值觀念影響。如果多多關注網絡中人們的言論,不難發現,有暴行,也有理性的聲音,人們越來越多的發表獨立的看法,也能分辨網絡中的水軍和鍵盤俠。法律的觀念也更多地在網絡中為人們去運用和堅持。盡管對網絡的侵權行為,人們還可能認識不清。其中一部分是法律尚未完善,在摸索中前行,另一部分則是要倡導網民以及網絡行業從業者的自律精神。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對自身行為進行監督,營造一個良好風尚的網絡環境,網民也應該提高自身修養和法律意識,合理運用人肉搜索技術,不在網絡上造謠傳謠。

4 結語

現實社會的不斷發展,也要求法律的不斷完善和進步。非自愿公眾人物作為弱勢群體,需要得到人格權法的更多保護,這點在網絡環境下尤其重要。相信隨著人格權立法的不斷完善和網民,網絡從業者的自律精神不斷升華,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人格權保護體系也會越加健全,從而成為推動我國法律體系不斷發展的助力。

注釋

[1]摘自網絡報道http://www.zaobao.com/news/china/story20150512-478907成都挨打女司機為魯莽駕駛道歉 懇求公眾放過施暴男司機

[2]洪波、李軼:《公眾人物的判斷標準、類型及其名譽權的限制》,《當代法學》,2006 年第 4 期。

[3]劉德良:《網絡時代的民法學問題》,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第 333 頁。

[4]代紅梅:《從“人肉搜索”談隱私權的保護》,《法制與社會旬刊》,2011 年第 7 期。

[5]楊立新:《解決“人肉搜索”中的違法行為關鍵在于依法規范網絡行為》,《專題研究》,2008年 10 月刊

[6]馬賢興:《公眾人物名譽權、隱私權限制的法律探討》,《人民司法》,2000 年第 11 期。

[7]張新寶:《名譽權的法律保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7 年,第 92-93 頁

[8]五十嵐清:《人格權法》,鈴木賢、葛敏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年,第 212 頁。

參考文獻

[1] 洪波、李軼.《公眾人物的判斷標準、類型及其名譽權的限制》[J].《當代法學》.2006 年第 4 期

[2] 劉德良.《網絡時代的民法學問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3] 代紅梅. 《從“人肉搜索”談隱私權的保護》[J].《法制與社會旬刊》.2011 年第 7 期

[4] 楊立新.《解決“人肉搜索”中的違法行為關鍵在于依法規范網絡行為》[J] .《專題研究》.2008年 10 月刊

[5] 馬賢興. 《公眾人物名譽權、隱私權限制的法律探討》[J].《人民司法》.2000 年第 11 期

[6] 張新寶. 《名譽權的法律保護》[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7 年,第 92-93 頁

[7] 五十嵐清. 《人格權法》[M].鈴木賢、葛敏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年,第 212 頁

作者簡介

黃偉霖(1991-),男,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

猜你喜歡
人肉搜索網絡環境
“人肉搜索”中個人信息隱私權保護探討
人肉搜索與網絡反腐“聯姻”的原因分析
網絡環境下的大學生道德與法治教育淺析
網絡環境下的商務英語課程資源庫的建設研究
網絡視域下初中作文教學初探
論“人肉搜索”下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愛心“人肉搜索”之殤:逃亡情侶倒在“認親”路上
嚴管“人肉搜索”不排斥群眾監督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