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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異相監:法家理論與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2017-04-05 23:25艾永明
法治現代化研究 2017年6期
關鍵詞:御史監察機關監察

艾永明*

利異相監:法家理論與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艾永明*

“利異相監”是法家監察理論的核心觀點,也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重要指導學說。根據這一理論,帝國必須建立監察,監察制度必然以集權為宗旨,監察體制必須獨立,監察官員應該專職?!袄愊啾O”強調監察必須建立在“利異”的基礎之上,如果雙方“利合”,則不可相監。這是一種深刻的見解,含有豐富的合理因素,對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建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從根本上說,中國古代帝制時期的君與臣、臣與臣之間的關系是“利合”而不是“利異”,因而法家的監察理論本質上是一種違背客觀實際的誤設,中國古代帝制社會也不存在建立真正有效的監察制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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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利異相監”是法家監察理論的核心觀點,實際上也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內在理據。但是,學界以往幾乎很少專門從這一角度考察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致使對很多問題的認識不很深刻甚至偏誤。本文試從這一視角出發,提出一些新的思考和分析。

何謂“利異相監”?商鞅對此有經典的論述:“吏雖眾,事同體一也。夫事同體一者,相監不可。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于親,民人不能相為隱。上與吏也,事合而利異者也。今夫騶、虞以相監,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馬焉能言,則騶、虞無所逃其惡矣,利異也。利合而惡同者,父不能以問子,君不能以問臣。吏之與吏,利合而惡同也。夫事合而利異者,先王之所以為端也?!盵1]《商君書·禁使》。就是說,如果事同體,利相合,惡相同,則不可相監。一般的吏與吏之間就是這種關系,如讓養馬和養鳥獸的官員互相監督,是不可行的。相反,如果事異體,利相異,害不同,則可相監。如果馬能說話,則養馬和養鳥獸的官吏就不能掩蓋其罪惡,因為馬與他們之間的利益是相異的。即使夫妻交友也不能互相藏匿罪過。所以讓人們(尤其是吏與吏)之間的利益處于相異的狀態,這是君主確立監察制度的根本法則。

“利異相監”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最重要的指導理論,帝國監察制度中的一系列主要問題,如為何需要監察、監察制度的宗旨是什么、監察體制何以建立、監察官員何以配置、監察的主要內容是什么,等等,都是主要依據上述理論設計與實踐的。毫無疑問,這一理論包含著相當深刻的合理因素,對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建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一理論以“君臣異利”和“臣臣異利”為立制基礎,這在根本上是一種違背客觀實際的誤設,因而這一理論本質上是荒謬的,中國古代也不可能建立起真正有效的監察制度?!袄愊啾O”理論及其實踐的經驗與教訓,對我們今天監察體制建設都是寶貴的歷史鏡鑒。

二、君臣異利:帝制王朝建立監察的根本原因

中國帝制王朝為什么要建立監察制度?古往今來,人們在回答這一問題時首先和主要談到的是法家的“循名責實”理論。筆者認為,這種認識是不全面的,甚至是膚淺的?!把煂崱彪m然對中國古代建立監察制度有重要的指導作用,但不是根本的理論基礎,帝國設立監察的根本原因是為了應對“君臣異利”。因為,“循名責實”是考核官員的需要,屬于職官管理的層面;“君臣異利”是為了調整君臣利益的需要,屬于體制基礎的層面。所以只有從“君臣異利”的視角考察帝國監察制度,才能有更深刻更正確的認識。

中國古代帝制時期,社會成員可以分為君、臣、民三類。監察的實質內涵是君察臣,不是君察民,更不是民察臣。君所以要察臣,因為他們是“異利”關系。根據“好利惡害”的人性論,法家認為,就外在的法律關系而言,君臣之間是買賣交換關系:“主賣官爵,臣賣智力?!盵2]《韓非子·外儲說右下》。就內在的實質關系而言,君臣“事合而利異”,即雖然都是為王朝做事,但利益是彼此矛盾的,甚至是“上下一日百戰”的尖銳對立關系:“君臣之利異,故人臣莫忠,故臣利立而主利滅?!盵3]《韓非子·內儲說下》。

臣之最大之利,是取君利為己有;臣之最大愿望,是易主而代之。所以君主“勢尊”的主要威脅不是外面之他國,也不是境內之民眾,而是身邊的官員近臣。早期法家申不害就清楚地告誡君主:“今人君之所以高為城郭而謹門閭之閉者,為寇戎盜賊之至也。今夫殺君而取國,而取國者非必逾城郭之險而犯門閭之閉也?!盵4]《申子·大體》??梢?,對君主來說,最危險的不是逾城犯閉之盜賊,而是蕭墻之內之大臣。韓非更是苦心孤詣、絞盡腦汁,對臣之野心伎倆作了系統和深刻的揭露與描述。譬如,《韓非子》中《八奸》篇分析了人臣所以成為奸惡的八種術,《奸劫弒臣》篇講了對君權構成威脅的三種權臣,《飾邪》篇揭露了臣下巧飾智能的慣用手法,《三守》篇列出了君主用于守持權勢的三種術,《備內》篇著重警示防備后妃嫡子等劫君弒主,《南面》篇為君主提供御臣之術。在《揚權》篇中,韓非子更是將臣下比作窮兇極惡的“群虎”,他(它)們隨時準備弒君篡位,君主必須時刻警惕,對他(它)們毫不手軟:“主施其法,大虎將怯;主施其刑,大虎自寧。法刑茍信,虎化為人,復反其真?!备鶕@種分析,法家很明確地指出,君主立法和施法的首要目的不是“御民”而是“制臣”。

君臣之利既是如此對立,君對臣自然必須嚴加督責監察。然而,君主個人是根本無法以一己之能和一身之力對百官進行有效監察的:“夫為人主而身察百官,則日不足,力不給。且上用目,則下飾觀;上用耳,則下飾聲;上用慮,則下繁辭。先王以三者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數,審賞罰?!盵5]《韓非子·有度》。對百官實施督責的有效辦法便是以臣察臣,用監察官行使監督職能。根據史載,法家的這種主張在秦得到了有效的實施:“始自秦世,不師圣道,私以御職,奸以待下;懼宰官之不修,立監牧以董之,畏督監之容曲,設司察以糾之;宰牧相累,監察相司,人懷異心,上下殊務。漢承其緒,莫能匡政?!盵6]《三國志》卷九《魏書·夏侯玄傳》。顯然,這段評述是在貶抑和批評秦的監察制度,對亡秦持否定的態度。但是它很清楚地表明,正是在君臣異利思想的指導下,秦在中國歷史上開始建立了“宰牧相累,監察相司”的新體制,并且這種體制為秦以后的歷朝歷代“承其緒”而“莫能匡政”。

三、君利乃天下最高之利:監察必然以集權為宗旨

中國古代監察為君主專制服務,這是學界的一個共識。但是,為什么中國古代監察服務于君主專制?人們或語焉不詳,或歸咎于專制體制,形成實際上的循環論證。其實,這一問題的真正答案還是在法家的“異利相監”理論中。

(一)君利乃天下最高之利

監察的宗旨是什么?法家很明確地指出,就形式而言,監察是為了防止和懲處官員違法犯罪,但其實質是禁人之利:“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為利也?!盵7]《商君書·禁使》。監察便是不同利益的調整和協處。君、臣、民各有各的利,但君主之利是天下最高最大之利。對此,法家做了很肯定的論述。

首先,君主之利高于天下所有人之利。在法家心目中,除了君主,人人本質上都是牛馬,都是草木,都是車舟,都是君主的工具。尤其對于蕓蕓眾生,更是極盡貶賤之能事,將他們視作草芥糞土。法家有一個重要的理論,即君和民、國和民都是對立的,他們之間不是同強或同弱的關系,而是你強我弱、我強你弱的沖突關系:“民弱國強,民強國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8]《商君書·弱民》?!拔糁苤铺煜抡?,必先制其民者也,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者也”。[9]《商君書·畫策》。法家的邏輯很明確,“國強”之途在于“弱民”,“制天下”之途在于“制民”。

其次,君主之利高于國家之利?!熬迸c“國”孰本孰末,孰主孰次?先秦儒、墨、道三家都主張國高于君,即使早期法家如慎到,也認為立君以為國而不是立國以為君。[10]慎到曾對天子與天下、國君與國的關系有過精辟的論述:“古者,立天子而貴之者,非以利一人也。曰:天下無一貴,則理無由通,通理以為天下也。故立天子以為天下,非立天下以為天子也;立國君以為國,非立國以為君也”。(《慎子·威德》)慎到是深受黃老道學影響的思想家,這一論述與黃老道學接近而與后期法家相悖??墒?,到了商鞅和韓非那里就完全顛倒過來了。韓非說:“國者,君之本也”,[11]《韓非子·外儲說右上》?!鞍钫?,人君之輜重也”。[12]《韓非子·喻老》。顯然,韓非認為君是本國是末;不是君為國而立,而是國為君而治;猶如車馬器物為主人所有、供主人享用一樣,邦國是為君主所有、專供君主享用的私人器物。法家的這種君國關系論,是徹頭徹尾的君本位理論。而且,這種理論為歷代王朝所信奉恪守。

既然君主之利是天下最高最大之利,那么監察的宗旨自然就是“集權”;由集權指導監察,由監察強化集權,最終達到維護和保障這種天下最高最大之利的目的。既是法家又是秦朝重臣的李斯對此講得十分清楚:“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處尊位,長執重勢,而獨擅天下之利者,非有異道也,能獨斷而審督責,必深罰,故天下不敢犯也?!薄岸截熤\,則臣無邪,臣無邪則天下安,天下安則主嚴尊,主嚴尊則督責必,督責必則所求得,所求得則國家富,國家富則君樂豐。故督責之術設,則所欲無不得矣?!盵13]《史記·李斯列傳》。在李斯看來,所謂“明主圣王”的“圣明”不在于施仁政、行德治,而在于“能獨斷而審督責”。只要也只有這樣,君主才能夠“久處尊位,長執重勢”,國富而民樂,從而“獨擅天下之利”,甚至“所欲無不得矣”。李斯的方案很明確,“獨斷而審督責”(包括集權的監察)是手段,目的是君主的“獨擅天下之利”。這種方案為后世歷代王朝所欣然采納。北齊文宣帝對監察的宗旨說過一段很清楚的話:“有能直言正諫,不避罪辜,謇謇若朱云,諤諤若周舍,開朕意,沃朕心,弼于一人,利兼百姓者,必當寵以榮祿,待以不次?!盵14]《北齊書·文宣帝紀》。有“弼于一人,利兼百姓”,文宣帝的話顯然不像李斯那樣暴酷和專橫,但也很好地揭橥了監察宗旨的真諦。

(二)古代監察以集權為宗旨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有許多特點,但最重要最根本的是集權性質。從秦漢開始,歷代監察制度無不全面和嚴密地貫徹實施著集權宗旨。

1.監察機構和監察官員的性質是君主之耳目

在中國古代,監察機關和監察官員的性質從一開始就被規定為皇帝的“耳目之司”和“耳目之任”。對此,歷朝歷代的敕詔、法律和官修之典籍都講得很清楚。歷代許多大臣和思想家對此也多有形象而又獨到的闡發。如宋朝英宗時呂公弼曾說:“諫官、御史,為陛下耳目,執政為股肱。股肱耳目,必相為用,然后身安而元首尊?!盵15]《宋史·呂夷簡傳》附公子弼傳。君是身,是元首,監察官是耳目,執政是股肱,他們之間應該“必相為用”。蘇軾在《上神宗皇帝書》中將監察組織和監察官員明確比喻為“貓”和“狗”:“臺諫固未必皆賢,所言亦未必皆是,然須養其銳氣而借之重權者,豈徒然哉?……養貓所以去鼠,不可以無鼠而養不捕之貓;畜狗所以防盜,不可以無盜而畜不吠之狗?!盵16]《宋史·蘇軾傳》。顯然,豢養“貓”和“狗”的主人便是君主,作為貓和狗的監察官只是主人的工具而已。

2.皇帝牢牢掌控監察官員的任用權

監察官員如何任用,這是監察制度中十分關鍵的環節。在中國古代,一方面,由于監察官員的任用是一項復雜的工作,有許多技術成分,需要在長期實踐中探索和完善。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這一制度匯集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尖銳博弈。所以,自秦漢至宋元,監察官員的任用方式呈現出復雜多樣的狀態,至明清才形成單一的定制。古代政治博弈主要反映了三種權力,即君權、相權和御史臺臺權的復雜關系。作為這三種權力復雜關系的體現,中國古代監察官員的任用權主要分為三種方式:臺主自選、宰相委任和皇帝敕授與親選(當然這三種方式在同一時期不一定絕對排斥而不能并用)。在這三種方式的較量中,皇權是勝利者。

大致而言,秦漢至北魏,各朝還沒有形成專門的監察官員任命制度,監察官員的任用與一般的文官任用無甚差異,御史選任不隨臺主意旨,而相府起著重要的作用。北魏延昌中(512-515年),御史選任發生了重要變化。御史中尉王顯有寵于宣武帝,奏請臺官自選御史,宣武帝旨準?!按撕篚嗥涫?,毎一中尉,則更簡代御史?!盵17]《通典》卷二四《職官六》。隋朝建立后,文帝廢北魏之制,將御史任用權歸屬中央吏部:“自開皇以后,始自吏部選用,不由臺主?!盵18]《通典》卷二四《職官六》。唐朝建立后,御史任用權又幾經變化。貞觀初,由隋的吏部任用改為由吏部、臺主、宰相集議,然后奏補:“大唐自貞觀初以法理天下,尤重憲官,故御史復為雄要。其將除拜,皆吏部與臺長官、宰相議定,然后依選例補奏?!盵19]《通典》卷二四《職官六》。自永徽始,又將上述集議制度改為主要由皇帝敕授:“監察御史自永徽以后,多是敕授,雖有吏部注擬,門下過復,大半不成?!盵20]《唐會要》卷六〇《御史臺》“監察御史”條御史臺雜注。但事實上,自永徽至唐末,御史任用方式仍是多有變化,皇帝敕授、宰相選任和臺主自選交互為用,終無定制。[21]關于這一時期御史任用方式的變化情況,可參見邱永明:《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4-275頁。宋朝時為了推行“強干弱枝”的國策,對監察官員的任用制度做了十分重要的改革,將御史任用方式明確定為皇帝親自任命。其一般程序是,由具有薦舉御史資格的大臣奏舉,皇帝在被奏舉名單中“御筆親點”,這種方式被定為皇朝“祖法”:“臺官必由中旨,乃祖法也?!盵22]《續資治通鑒》卷三九“仁宗明道二年”條。宋朝不僅剝奪宰相的御史委任權,而且還禁止宰相舉薦御史。仁宗慶歷四年詔:“自今除臺諫官,毋得用見任輔臣所薦之人?!盵23]《續資治通鑒》卷四七“仁宗慶歷四年”條。欽宗靖康元年又特詔重申和強調御史應由皇帝親授而宰相不得染指:“臺諫者天子耳目之臣,宰執不當薦舉,當出親擢,立為定制?!盵24]《宋會要·職官五五》。元朝中央樞要機構的官員任用采用“自選”原則,世祖時規定:“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宣政院許得自選其人?!盵25]《元史》卷二二《武宗紀一》。御史臺遂也由臺主自選。明清時期,監察官員任用制逐漸定格。根據《則例》等法律規定的科道官的任用條件,由大臣舉薦,再經過引見,最后由皇帝敕授。應該指出,在秦漢至明清監察官員任用方式的復雜變化過程中,皇權始終占有主導地位。因為,即使在采用宰相委任或臺主自選的時期,皇帝總是擁有最后的決定權。同時,只要皇帝有中意的人選,隨時可以用親選的方式予以任命。[26]各個王朝都有皇帝“親選”的事例。如漢宣帝時拜刺史守相,“輒親見問”,察言行,核名實(《漢書·循吏傳》)。北魏初,若有對策高第者,帝親選為御史。唐貞觀初,殿中侍御史張行成糾劾不避權貴,太宗很欣慰地對房玄齡說:“觀古今用人,必因媒介若行成者,朕自舉之,無先容也?!保ā秲愿敗肪砦灏僖皇稇椆俨俊罚┱f明張行成是太宗“自舉”的御史。宋高宗紹興二十五年詔曰:“年來用人非據,與大臣交黨,濟其喜怒,甚非耳目之寄。朕親除公正之士,且革弊由。此者宜盡心乃職,惟誥主知,無使合黨締交,敗亂成法”(《宋會要輯稿·職官三》)。

在中國古代監察官員任用權的復雜變化過程中,臺主自選和宰相委任都被逐漸地廢棄了。其中宰相委任被廢用的原因非常發人深省。首先,宰相利用職權排擠與己對立的監察官員。臺官若有依違,宰相可將其“遷以美官而實奪其權”,或“詭計而出之外州”。[27]《群書考索·續集》卷三六《臺官》。其次,“宰相自用臺官,則宰相過失無敢言”。[28]《資治通鑒》卷三九“仁宗明道二年”條。本來,監察的對象主要是宰相,而宰相委任監察官就會使其落空,從而嚴重妨礙“集權”宗旨的實施。元代御史張養浩對此曾有過形象的評述:“尉專捕盜,縱不稱職,使盜自選可乎?”[29]《元史·張養浩傳》。由盜自選“捕盜”者,豈不荒誕!

3.監察的鋒芒是直接危害集權的行為和思想

中國古代監察職能十分廣泛,監察內容十分繁雜,涉及立法、行政、司法、軍事、文化、教育、人事、風俗、教化等各個領域,但是其重點十分明確,鋒芒指向十分清楚,這就是對皇權構成直接危害或威脅的行為和思想。

首先,察朋黨。朋黨是帝制時期對皇權威脅最大的力量,所以它是監察鋒芒的第一指向。大臣(尤其是宰執)最有可能結成朋黨,故歷代都以大臣為監察的重點對象。

其次,察地方疆臣豪強。對君權最大之威脅,在京為宰相重臣,在外為強宗豪右。漢武帝親自制定的《刺史六條問事》是中國古代監察地方的代表性法律,它明確規定監察的對象就是強宗豪右、郡守二千石以上高級地方官吏及其子弟,重點內容是上述監察對象不奉詔書、不遵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違公下比,尤其禁止郡守與地方豪強互相勾結。若諸侯有罪,刺史知而不舉,即為“阿黨”?!洞淌妨鶙l問事》的這些內容和精神為后世所承用。宋初,鑒于唐末藩鎮割據、“方鎮太重”的教訓,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地方監察。有宋一代立了許多監察法,絕大部分都是這方面的內容。

再次,察思想學術。在集權體制下,集權者只允許自己有思想,別人或者以他的思想為思想,或者不能有思想;扼殺思想,統一思想是集權統治的必然要求。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一個特點是以思想學術為監察內容,這完全是集權宗旨的需要。法家極端仇視思想者,韓非曾指出破壞“法治”的五種蠹蟲,“盛容服而飾辯說”的學者和“縱橫天下”的言談者便名列前兩位。[30]見《韓非子·五蠹》。所以,“秦之時,羞文學,好武勇,賤仁義之士,貴治獄之吏;正言者謂之誹謗,遏過者謂之妖言”。[31]《漢書·路溫舒傳》。二世用趙高言,大肆誅殺功臣及諸子,“群臣諫者以為誹謗”。[32]《史記·秦始皇本紀》。按秦律,“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33]《史記·漢高祖本紀》。元朝《察司合察事理》規定:“妄造妖言,煽惑人心,涉于背義者,言責各管官司常切禁治,關防按察司官多方體察?!盵34]《元典章》卷六《臺綱二》。明清時期,隨著專制集權的極度發展,對思想學術的監督也空前嚴厲?!睹鲿洹份d:“凡學術不正之徒,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求進用,或才德無可稱述而挺身自拔者,隨即糾劾,以戒奔競?!盵35]《明會典》卷二〇九《都察院·糾劾官邪》。所謂“學術不正”,是一個寬泛的“口袋”,只要統治者認為不合其意的思想言論,都可以作如是定性。清朝法律繼承明代上述規定,加之特殊的民族矛盾,文化專制主義更為極端。一些科道官打著糾舉“學術不正”的旗號,告訐成風,陷害忠良,導演了一樁又一樁文字獄。

4.皇帝獨斷糾劾的監察程序

集權制的最大特點是君主“獨斷朝綱”。李斯說:“主獨制于天下而無所制?!盵36]《史記·李斯列傳》。清圣祖康熙說:“天下大權,惟一人操之,不可旁落?!盵37]《康熙政要》卷二。清仁宗嘉慶也說:“我朝列圣相承,乾綱獨攬,皇考高宗純皇帝臨御六十年,于一切綸音宣布,無非斷自宸衷,從不令臣下阻撓國是?!盵38]《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五四?!扒V獨攬”的體制反映在監察程序上,便是君主獨斷糾劾。首先,監察官員的監察范圍和糾劾內容不能超越詔令和法律的規定,否則便不能糾奏。漢朝有成例,刺史超越職權,“非條所問,即不省”,若“逾越故事,任意舉劾,妄為苛刻”,[39]《漢書·薛宣傳》顏師古注。便會受到責罰。鮑宣即因“所察過詔條”,坐免歸家。[40]《漢書·鮑宣傳》。其次,也是更重要的,監察官員可以提出糾劾,但允許不允許,準行不準行,對被糾者處罰不處罰,悉由君斷。司馬光曾對宋帝說:“朝廷政事皆大臣相與裁定,然后施行,而臺諫或以異議干之。陛下當自以其是非,圣意察可行則行,可止則止?!盵41]《續資治通鑒》卷二〇六。

四、臣臣異利方可監:監察體制必須獨立

監察如何實施?有效的監察體制應該怎樣建立?這是監察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問題。自秦漢至明清,歷代王朝無不試圖找到最佳的答案。如上所述,在中國古代帝制時期,監察的實質是“君察臣”。然而,君雖獨尊卻唯一人,以一人之能力何以司察萬千官吏?所以只能依靠龐大的官僚系統,用以吏察吏實現由君察吏。然而,法家講得很明確,一般而言,吏與吏之間是事一體,“利合而惡同”,因而“相監不可”。所以,必須采取“別其勢,難其道”[42]《商君書·禁使》。的原則,設法讓吏與吏之間“利異而害不同”,從而建立和形成有效的監察關系。

例如,秦時丞相與御史大夫本來是丞相府的正副長官,“事同一體”,不可相監。但為了使御史大夫能有效監督丞相,規定丞相位缺,御史大夫可升遷其位,所以對其糾劾隱含著巨大的利益。正如《通典·職官六》所言:“凡為御史大夫而丞相次也,其心冀幸丞相物故,或乃陰私相毀領代之?!庇秩?,宋真宗對任用宰執大臣提出著名的“異論相攪”政策,即應同時任用不同派系、不同政見者,使他們互相監督、互相制衡,從而“各不敢為非”。他既任命王欽若為相,又讓王欽若的政敵寇準出任宰相。王安石對此非常反感:“若朝廷人人異論相攪,即治道何由成?”[43]以上材料見《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一三。但王安石其實不明“圣意”,宋神宗實際仍然堅持著真宗的政策。宋徽宗更是實行“邪正雜用”,進一步發展了真宗和神宗的政策?!爱愓撓鄶嚒迸c“異利相監”雖然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們異曲同工,都強調只有“異”,才能“相攪”和“相監”,才能彼此制衡。

“臣臣異利方可監”在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中的集中體現,是建立獨立的監察體制和任用專職的監察官員。所謂“獨立的監察體制”,就是監察機關與行政、軍事、審判等一切其他機關分離,互不統屬。這樣,監察機關與其他機關就事不同、利不合,從而形成有效的監察與被監察的關系。如果監察機關與其他機關混同合體,互有統屬,就無法形成真正的監察關系。所謂任用專職的監察官,其邏輯和目的也同樣如此。中國古代監察組織獨立和嚴格任用監察官員,這在學術界似乎是很熟悉的結論,但論者大多極為籠統。實際上,中國古代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的監察組織的獨立都經歷了曲折和復雜的過程,監察官員的專職化也同樣如此,這中間固然有官僚技術需要不斷積累的因素,但更有各種力量和利益的制約和博弈,其中蘊含著許多有益的啟示。

(一)中央監察機關之艱難獨立

中國古代監察體制從不獨立走向獨立是漸進和曲折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和監察的關系難以分割。本來,監察機關與行政機關有明確分工,相互分立而各司其職,這在許多統治者的心目中是清楚的。晉武帝曾說:“上古及中代,或置州牧,或置刺史,置監御史,皆總綱紀而不賦政。治民之事,任之諸侯、郡守?!瘜V蚊裰?,監司清峻于上,此經久之體也?!盵44]嚴可均:《全晉文》卷六“省州牧詔”。唐睿宗更是將兩者各盡其職視為理政的關鍵:“寅亮天工,弼諧庶績,宰臣之任也;彰善瘴惡,激濁揚清,御史之職也。政之理亂,實繇此也?!盵45]《冊府元龜》卷六九《帝王部·審官》。然而,這種明確的厘定和分工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監察和行政長時期處于復雜的糾纏之中:或者行政機關兼有監察職能,或者監察機關寄身于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官員)因職責膨大而變異為行政機關(官員)。這種復雜的糾纏關系的實質是君主之利、宰執之利和臺臣之利的爭斗和較量;監察機關“獨立”的過程同時就是越來越依附于皇權的過程。

中國古代監察機關從不獨立到逐步獨立與監察體制從多元向一元發展是相適應的。秦漢時期,監察機關是不獨立的。秦中央監察機關為御史府,御史大夫為副丞相,佐丞相之職,說明秦的監察機關附從于相府之內。漢朝中央監察機關由司直、司隸校尉和御史府組成。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46]《漢書·百官公卿表》。他屬于丞相府官員,主要負責行政系統內的監察,明確地集行政與監察于一身。司隸校尉是皇帝特設的監察官員,專司京城等地區的百官違失。御史府是主要的監察機關,但漢初承用秦制,御史大夫既為副丞相,又是監察長官。漢元帝時,開始由御史中丞負責監察。

西漢后期至東漢,御史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由于“三公”制的改革,御史大夫轉為三公之一,御史中丞成為最高監察長官。與此同時,御史府改稱御史臺,自此直到唐宋而不變。史載:“自東漢省御史大夫,而以中丞為臺率,始專糾察之任,其后歷代或置大夫,或設中丞,規制各殊,要皆中丞之互名?!盵47]《歷代職官表》卷一八。御史中丞取代御史大夫,御史府改稱御史臺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意味著御史系統與行政系統的分離,御史監察官退出了行政系統。但是,漢朝御史臺并未真正獨立,因為御史中丞原為職掌內宮事務的少府官員,御史臺也隨之而屬少府。

魏晉時期,中央監察機關進一步朝著獨立的方向發展。首先,曹魏時,御史臺脫離少府而自立。其次,東晉時罷司隸校尉,監察權相對集中于御史臺,從而有利于監察機關的獨立和向一元化方向發展。但是,兩晉南北朝時,尚書省左丞為重要的監察官(類似兩漢的司直),對尚書省長官和所有眾官都有權糾劾,[48]《北堂書抄》卷六〇注引傅咸《答辛曠詩序》載:“左丞彈八座以下,居萬機之會,乃皇朝之司直,天臺之管轄?!薄端螘泛汀赌淆R書》之《百官志》也有類似記載。說明監察和行政仍有密切關系。

隋代中央監察機關最具歷史意義的變化是取消了尚書省一般的監察職能。史載:“(開皇)三年四月,詔尚書左仆射,掌判吏部、禮部、兵部三尚書事,御史糾不當者,兼糾彈之?!盵49]《隋書·百官下》。就是說,當“御史糾不當”時,尚書左仆射可以反糾彈,這是制約御史權力的一種創新性的有效措施,為唐宋等朝代承用。但是自漢朝以來尚書省直接的、主動的監察權在這里消失了,中國古代行政機關擁有一般的監察權由此而被終結。隋煬帝時又廢除了“御史直宿禁中”[50]《隋書·百官下》。的制度,使御史完全脫離與內官的關系。

唐朝將隋的司隸臺并入御史臺,形成了單一的御史系統,其地位和獨立性又有發展。但是,唐沿用魏晉以來諫官組織隸屬相府的舊制,言諫官在中書、門下左右而設,這種制度的實質是表明言諫是相權的一部分,用于制衡君權,但清楚地反映了監察與相府的關系脫落未凈。

宋朝沿用唐朝的一臺三院制,但對諫官組織作了重大改革。一是將諫官從中書、門下省中分離出來,成立獨立的諫院。二是實行臺諫合一,御史可以諫諍,諫官可以糾彈。這些改革有利于監察組織的進一步獨立。

元朝對中央監察機關也多有改革。一是開啟向一元制的變化。廢除御史臺下設之臺院,僅保留察院,又改殿院為殿中。二是進一步臺諫合一。元取消諫院,將言諫組織并入御史臺,御史臺承擔諫諍和糾彈的雙重職責,使監察組織更加一元化。元世祖忽必烈說:“中書朕左手,樞密朕右手,御史臺是朕醫兩手的?!盵51]葉士奇:《草木子》卷三下《雜制篇》。表明御史臺是元朝中央三大中樞機構之一,其獨立性不言而喻。

明朝改御史臺為都察院,與中書、都督府并立為國家三大機關之一,其獨立性得到空前強化。但是,明朝將歷代相沿而來的言諫系統改建為單獨的六科,專責對六部的監察,因而明代的監察組織還未真正一元化。

清朝雍正元年,將六科并入都察院,實現科道合一。至此,都察院成為完全獨立的、唯一的中央最高監察機關,中國古代監察機關完成了從不獨立到獨立,從多元到一元的發展進程。

(二)地方監察機關之艱難獨立

中國古代地方監察機關的獨立,集中表現為與地方行政機關相分離,兩者不相統屬而只具有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與中央監察機關的獨立相比,地方監察機關的獨立更加復雜和曲折。直至元明清,才形成了基本獨立的地方監察體系。

在一個泱泱帝國中,要對地方實行有效的監察,建立常設的監察機關是必須的。武則天垂拱初,鳳閣舍人李嶠曾上奏說:“伏見垂拱時,諸道巡察使科條四十有四,至別敕令又三十。而使以三月出,盡十一月奏事,每道所察吏,多者二千,少亦千計,要在品核才行而褒貶之。今期會迫促,奔逐不暇,欲望詳究所能,不亦艱哉。此非隳于職,才有限,力不逮耳?!盵52]《新唐書·李嶠傳》??梢?,僅僅依靠中央派遣巡按使是無法有效監察地方百官的。

中國古代郡縣制時期,中央對地方的管理實行“設官以經之,置使以緯之”[53]《通典·職官一》“職官總敘”。的總方針,既設立地方的各級官吏,又由朝廷派出使臣到全國各地了解和監督各級官吏的施政情況。與此相應,中國古代的地方監察體制實行常設監察官和朝廷派遣巡御史巡察相結合的方法。御史巡察有定期和不定期之分,不定期巡察又稱“專差巡察”,有對特殊地區巡察,也有對專門事項巡察。一般而言,巡察御史由朝廷直接任命派遣,與地方政府沒有關聯,是獨立的監察官。但是,地方常設的監察機關(官員)則不同,它們與地方政府的關系較為復雜,其獨立性長期處于搖擺之中。圍繞對地方監察機關(官員)的爭奪,朝廷和地方政府常常進行較量與博弈。

秦統一后,將全國劃分為三十六郡,每一郡設守、尉、監,監御史負責一郡之監察。監御史是一郡的官員之一,所以監察與行政是相混的。[54]許多論著認為,秦的監御史隸屬于中央御史大夫,直接歸朝廷指揮,但此論未見史料依據。另外,作為行政長官的郡守也在行使監察權。

漢代,由刺史負責各郡監察,督郵負責各郡所轄縣的監察。督郵為郡守的屬官,是行政系統之一員。刺史由朝廷委派,直接歸中央御史中丞統領。但是,刺史的職權逐步超越監察范圍,東漢時刺史已有監察官異變為行政長官,州也從監察區變為一級行政區。刺史的蛻變是行政與監察不分的一個典例。

魏晉承襲東漢舊制,州牧刺史作為一州之行政長官兼掌監察,監察已淪為行政長官職權的一部分,其獨立性便無從談起。

隋朝設立與御史臺并列的司隸臺,負責地方郡縣的監察。司隸臺置刺史若干人,分遣各地,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監察與行政不分的狀況。

唐初,地方未設常駐的監察機關,由御史臺派遣御史分道巡察。開元二十一年,各道設按察采訪處置使,有治所,有印信,有屬佐,實際已是地方一級監察機關。但是,與漢代刺史一樣,采訪使的職權不斷膨脹,嚴重干擾行政,朝廷為此曾嚴飭糾正:“本置采訪使,令舉大綱,若大小必由,是一人兼理數郡。自今以后,采訪使但訪察善惡,舉其大綱,自余郡務,所有奏請;并委郡守,不須干及?!盵55]《通典》卷三二《職官十四》。但是,這種監察與行政相融的局面不僅沒有改變,反而因節度使的突起而更加嚴重。安史之亂后,各鎮皆為節度使統領,大者十余州,小者二三州,轄區內政治、經濟、軍事、民俗等事無所不統。其中,采訪使的監察權已為節度使所掌,地方大員吞噬監察權,中央已失去對地方監察權的控制。在這種情況下,朝廷廢采訪使而設觀察使,但觀察使往往帶節度使職銜,所以,監察仍然在行政權之中。

相比于唐朝,宋朝地方監察機關的獨立性有了可喜的提升。宋代各路設四個監司,是路一級的行政官署,同時負有監察的職能。各路又設走馬承受一員,他不屬于監司,由朝廷直接委派,專司一路之監察。各州設通判,他與知州同知州事,但不是知州之副,更不是州府屬員,而是朝廷委派專司監督知州的監察官,故稱為“監州”。

元朝的地方監察體制有了嶄新的發展。首先,建立了行御史臺(先是四個后為兩個),實行大監察區建制。其次,設二十二道肅政廉訪司,分屬行御史臺,負責各道之監察。這樣,元朝形成了垂直的監察體系,地方監察機關直屬中央御史臺,而與地方政府沒有統屬關系。這種體制對明清產生了直接的影響。

明清在總結歷代監察體制成敗得失的基礎上,形成了簡易明晰的地方監察體系。明代將全國劃分為十三道,由朝廷委任監察御史,負責監察全國各省和中央部門。各省又設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是各省專職的監察機構。清承明制,其地方監察體系也循而不改。

(三)監察官員之專職化

監察官員必須專職化,這是法家“異利相監”理論的一個必然結論。因為,監察官員專職化,就與其他官員事不同、體不一、利不合,才能形成有效的監察關系。否則,監察職能由不同的官員兼任,或監察官員也兼任其他職能,就會事相混、體相一、利相融,就無法形成有效的監察關系。

在中國古代,監察官員是否專職與監察體制是否獨立和一元化有著內在的緊密聯系。一般而言,監察體制越獨立,越一元化,監察官員就越專職化;反之,則越非專職化。如上所述,自秦漢至唐宋,監察機關的獨立和一元化尚未完成,監察官也沒有很好的專職化;元明清時期,隨著監察機關的獨立和一元化,監察官員也基本實現了專職化。

中國古代監察官員專職化的過程給我們留下了許多深刻的教訓。眾所周知,中國古代司法不獨立,行政囊括司法,司法官員大都由行政官員擔任,這給司法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同樣,中國古代在很長時期內監察官員由行政官員甚至武官擔任,這也產生了許多弊端。這里試舉兩例。

唐代中后期,中央與地方藩鎮發生了爭奪監察權的激烈博弈,節度使、觀察使要求將監察組織置于藩鎮之內,而主要做法是或者由藩鎮判官兼任御史,或者由朝廷御史充任判官。然而中央從一開始就反對這種主張。如玄宗天寶二年下發專詔曰:“所置御史,職在彈違,雖充判官,誠非允當。其諸道節度使先取御史充判官者,并停。自今以后,更不得奏?!盵56]《唐會要》卷六二《御史臺下》。穆宗時又重申:“(長慶)二年正月,御史中丞牛僧儒奏:‘諸道節度、觀察等使,請在臺御史充判官。臣付見貞元二年敕,在中書門下兩省供奉官,及尚書、御史臺見任郎官、御史,諸司諸使并不得奏請任使,仍永為常式。近日諸道奏請,皆不守敕文。臣昨十三日已于延英面奏,付蒙允許舉前敕,不許更有奏請?!圃唬骸伞??!盵57]《唐會要》卷六〇《御史臺上》。顯然,朝廷一再申明不允許御史和判官兼任,理由是這種兼任會使御史不能發揮“彈違”的本來職能。然而,節度使、觀察使卻不顧朝廷敕命,不斷奏請兼任。由于藩鎮勢力日熾,朝廷不得不做出讓步,不僅御史判官兼任,而且節度使必兼臺省長官。

宋初,由于任官實行獨特的差遣制,御史臺臺院、殿院、察院御史多兼任他職,而其他官員也往往兼任三院之職。在諫院系統,常以他官知院事,而司諫、正言卻常被差遣到其他部門。在御史臺和諫院兩大監察系統內,諫官常常兼任御史甚至臺主,御史也常常兼任諫官甚至兼掌諫院。這種復雜的兼任制,使御史臺和諫院的管理極為混亂,監察權不能得到有效行使,御史無彈奏,諫官無言責。針對這種狀況,神宗時進行了重要的改制,使上述混亂狀況有了很大改變。

可見,監察官員的非專職化必然會對監察制度造成極大的危害。所以,明清時期監察官員的基本專職化是中國古代監察體制趨于健全的一個重要表現。

五、君臣實質之利合:中國古代監察必定失效

法家根據“利異相監”理論,將監察制度建立在君與臣、臣與臣“利異”的基礎之上。這一理論強調只有“利異”才能監察,“利合”就不可相監,這無疑是很深刻的見解。但是,從根本上說,這種理論違背了帝制時期的客觀實際,其實踐也注定會失敗。

誠然,在中國古代帝制時期,君與臣、臣與臣之間存在著各種差異和矛盾,因而確實存在一定的“利異關系”,法家所揭露的君臣、臣臣之對立現象,不是完全的憑空捏造。與此相應,這種理論指導下的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多有建樹,在實踐中對于糾察百官,懲治貪腐也收到了相當的成效。但是,就實質關系而言,帝制時期君與臣、臣與臣之間的關系不是“利異”而是“利合”。他們之間的“利異”是表面的、局部的、一時的;“利合”才是本質的、整體的、長遠的。因為,君與臣都是王朝體制的既得利益者,他們在王朝體制內組成了利益共同體,可謂同坐一條船,同吃一鍋飯。只有君與民、臣與民才是真正的“利異”關系。

對于這種實質關系,古代君臣們看得非常清楚。唐太宗曾告誡群臣說:“煬帝之世,內外庶官,務相順從,當是之時,皆自謂有智,禍不及身。及天下大亂,家國兩亡,雖其間萬一有得免者,亦為時論所貶,終古不磨?!盵58]《資治通鑒》卷一九二《唐紀八》“太宗貞觀元年”條。太宗講得很明白,如果王朝滅了,“家國兩亡”,鍋砸了,船翻了,所有君臣便會幾無幸免,覆巢之下安有完卵!所以“王朝”是君臣的真正“利合”所在!宋神宗與大臣文彥博關于君臣、君民關系有過一段經典的對話:“彥博又言:‘祖宗法制俱在,不須更張以失人心?!显唬骸鼜埛ㄖ?,于士大夫誠多不悅,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彥博曰:‘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也?!盵59]《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二一。文彥博一語破的,君與臣是互相依賴、共同統治、共享富貴的“利合”者,而君臣與民是統治與被統治的“利異”關系。所謂“君治官”,是為了維護彼此共同的利益之源;所謂“君愛民”,是為了給君臣提供充足的統治和剝削之源。

所以,法家的“利異相監”在本質上具有很大的荒謬性。同樣,由于君與臣、臣與臣之間是實質“利合”關系,就決定了中國古代缺乏建立真正有效的監察的基礎。盡管歷代建立了較為完整的監察制度,但注定會失效乃至失敗。中國古代的監察實踐對此作出了有力的證明。

(一)阿迎君主,監察成為黨爭之工具

在王朝利益共同體中,君主是核心,是全部利益的決定者和分配者。他高高在上,天下百官都需仰仗其灑下龍恩:“他們就好像圍繞在鯊魚周圍的小魚,靠著鯊魚的分泌物而生活一樣,這絕對支配權力愈神圣、愈牢固,他們托庇它、依傍它而保持小皇帝的地位,也就愈不可侵犯和動搖了?!盵60]王亞南:《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出版,第61頁。這種權利模式和利益關系,構成了中國古代官僚政治的基礎,同樣也是監察官員行為選擇的依據。于是,我們清楚地看到,中國古代只有極少數“不識時務者”才不顧龍顏、敢逆皇鱗,而絕大多數監察官員都以阿迎圣意、專事君上為第一行為準則。監察官員彈劾誰,不彈劾誰,彈劾什么事,不彈劾什么事,都必須首先揣摩上意。史載,隋煬帝時裴蘊為御史大夫,他“善候伺人主微意,若欲罪者,則曲法順情,鍛成其罪;所欲宥者,則附從輕典,因而釋之”。[61]《隋書·裴蘊傳》。這是一個典型的索懷奸險、巧于附會、唯利是視之徒,但他卻深受煬帝的賞識和重用。清高宗曾對監察官員刻意迎上的陋習作過形象和細致的總結:“從來言官陋習相沿,多由迎合,若人主意在綜核,率刻意吹毛求疵,巧避瞻徇之跡,而置君德于不問;若人主意在樂聞己過,則往往于朝廷之政事,不一言及?!盵62]《欽定臺規》卷三。清高宗的這段話,很清楚地揭示了當時監察的實際狀況。

在專制集權時代,監察官員阿迎上意的集中表現是竭力為最高權力者排除異己,維護權力。當主強臣弱時,他們專事君主;當主弱臣強時,他們又往往攀附權貴。以糾劾為名,行黨爭之實,這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一個重要特色。監察官員淪為黨爭的工具,史不絕書,舉不勝舉。一部中國古代監察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朝廷黨爭史。第一個建立系統監察制度的秦朝,一些御史就扮演了極為惡劣的角色。始皇死后,胡亥矯詔賜蒙毅死,盡管蒙毅反復申訴,仍被御史所害。丞相李斯遭趙高誣陷下獄,數次派人冒稱御史逼迫李斯“自誣”,二世又派真正的御史去審核“自誣”,終將李斯腰斬,足見御史是二世暴政的工具。東漢思想家王符深刻地總結說:“二世所以共亡天下者,丞相御史也?!盵63]《潛夫論·本政》。宋神宗元祐以后,朋黨驟興,一些監察官員深陷其中,充當黨同伐異的工具。明代初,科道官參與彈劾的幾個大案,實際都有迎合太祖旨意的因素。明代中后期黨爭熾烈,科道官之間營壘分明,一切舉劾都以黨派為依據,正如《明史》直言:“世宗之季,門戶漸開,居言路者,各有所主。故其時不患其不言,患其言之冗漫無當,與其心之不能無私也;言愈多,而國是愈益淆亂也?!盵64]《明史》卷二一五《列傳》第一三〇。一些勢力兇猛如齊、楚、浙之朋黨,其骨干人物都是科道官,朝廷上下幾乎形成了士大夫不結黨便不能為官、無科道官便無朋黨的局面。清代在繼承明代“奸黨”律的基礎上,《大清律》《欽定臺規》等法律作出了歷史上最嚴厲、最細密的朋黨禁令。然而,這些禁令卻反映出清朝的朋黨之害并未消除??频拦賹J掳⒅?,甘為黨爭工具,這是王朝體制的痼疾,再嚴厲的法律也不能根除。

(二)官官相護,監察失去應有的糾劾職能

“官官相護”是官僚體制的固有特征。在官僚體制下,不僅所有官員的根本利益一致,而且官員之間的利益也息息相關。因為,官員的進退升黜與民意幾乎毫無關系,而與周圍的同僚關系卻密切相關。整個官僚政治是一張大網,每個官員都是這張網上的一個點,同時其周圍都會形成相應的關系網。觸動一個官員都會牽動其所在的關系網;庇護一個官員,就會使自己多層關系網。所以,在這種體制下,息事寧人是保護自身的有效方法。再有,在官僚政治的利益共同體中,以糾劾為主要職責的監察官員最易為人怨恨,被許多人認為是所有官職中最“難”最“?!敝毼?。曾經擔任監察御史的元代名臣張養浩著有專論監察官的《風憲忠告》,其中寫道:“中外之官莫難于風憲,莫危于風憲。曷謂難?人所趨者不敢趨,人所樂者不敢樂,人所私者不敢私?!轮^危?入焉與天子爭是非,出焉與大臣辯可否,至于發人之奸,貶人之爵,奪人之官,甚則罪人于死地。一或不察,反以為辜,則終身無所控訴,非危而何?”[65]《風憲忠告》,見《三事忠告》本。另一位元代理學家蘇天爵也寫道:“居官難,居風憲司又難,治罪奪職而人弗怨,此尤難也?!盵66]蘇天爵:《王仁墓志銘》,載《滋溪文稿》卷十。這樣,由于官僚體制下特有的官員利益機制和監察職業的高危風險,大多數監察官員都會認同和采納“官官相護”的共同體規則。

消極不作為是歷朝監察官踐行“官官相護”共同體規則的常用方法。他們當然不能明目張膽地有職不守、有責不履,終年無所事事,為了應付朝廷的考核,往往以毛舉細故,摭拾碎務,虛與委蛇而敷衍塞責。漢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職,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監察御史”。[67]《通典·職官一四》。曹魏時,監察官曠職廢事,黃門侍郎杜恕曾上奏說:“自陛下踐阼以來,司隸校尉、御史中丞寧有舉綱維以督奸宄,使朝廷肅然者邪?”[68]《三國志·魏書·杜恕傳》。御史成閑散之職,以至皇帝不知御史為何官。[69]魏文帝即位始,“帝嘗大會,殿中御史簪白筆,側階而坐,上問左右,‘此為何官?何主?左右不對’。辛毗曰:‘此謂御史……’”見《初學記》卷一二引《魏略》。北魏時,御史懾于門閥權貴,多所畏縮求保。如宣武時,甄琛“俯眉畏避,不能繩糾貴游,凡所劾治,率多下吏”。崔亮“外雖方正,內亦承候時情”。游肇“動存名教,直繩所舉,莫非傷風敗俗”。[70]以上所引均見《魏書》有關本傳。明清時期,監察制度最為健全,對監察官員的要求和考核最為細密,然而,監察官的消極不作為卻很盛行。在《大清會典事例》和《欽定臺規》等法律文獻中,我們時常會看到皇帝對監察官員茍且敷衍的訓斥。如康熙二十七年諭曰“邇來科道官絕無章奏”;三十一年諭曰“近見滿漢科道官絕無章奏”;三十六年諭曰“近時言官奏疏寥寥,雖間有入告,而深切時政,從實直陳者甚少”。[71]《欽定臺規》卷二。雍正曾對自己繼位以來科道官的奏陳加以批評:“朕觀數年以來科道陳奏者,并無忠讜可信之詞,又有庸陋之科道,既不敢直陳政務之大端,又恐蹈緘默之愆,往往摭拾瑣細迂繆、毫無關系之事濫行條奏,甚至顛倒是非,紊亂黑白,或借以行私植黨者有之?!盵72]《欽定臺規》卷五??梢?,消極不作為在清朝科道官中已經成為不可遏制之風。

(三)權力失控,監察官蛻化為貪腐骨干

在帝國時期,監察官淪為貪腐大軍有其必然性。其一,決定于帝國的腐敗屬性。何為腐???其本質就是將民眾之利益吞為己有;何為帝國?其本質就是將天下之利占為己有。所以,腐敗是帝國政權的固有特征。在君臣心目中,國家就是家業,就是一塊肥贓。君臣結成的利益共同體就是這一家業的主人,就是這塊肥贓的分贓者。所謂帝國的管理,本質上就是如何分配這塊肥贓;所謂帝國的法律,本質上就是分配這塊肥贓的規則。所以,帝國本身就是一個貪腐者。雖然,在帝國內部的分贓過程中,每個官員乃至君主都應守一定的規則和底線,不能因分贓不勻而互相殘殺,更不能因貪贓無度而使民眾無法生活并揭竿而起。但僅此而已,只要不違越這兩條底線,帝國是容忍官員貪腐的??滴踉甭屎途_地說過,要求官吏不貪是不現實的,只要少貪便是“廉吏”和“好官”:“所謂廉吏者,非分文不取也。若無纖毫所私,則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為生。州、縣官止取一分火耗而不取其它,便可稱好官也。若一概糾摘,則屬吏不可勝參?!盵73]《皇朝通考》卷九〇。所以,我們看到每一個王朝的貪腐大軍都是前赴后繼,浩浩蕩蕩。清朝順治時,給事中林起龍對當時的貪腐狀況有真實的描述:“今貪官污吏遍天下,雖有參劾,不過十分之一。至于貪酷暴虐,朘膏血以肥己,錯庸罷軟,縱虎狼而噬人,守令如此,百姓安得生乎!”[74]林起龍:《嚴貪吏以肅發方疏》,《皇清奏議》卷七。其二,決定于監察官的特殊權力。監察官握有舉薦和彈劾大權,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其他官員的升遷降黜,雖然各個朝代都對監察官員采取了各種制約措施,但都沒有能夠遏制他們的瘋狂貪腐。

東漢刺史位高權重,其腐敗也觸目驚心。章帝時馬嚴曾上奏:“臣伏見方今刺史太守專州典郡,不務奉事盡心為國,而司察偏阿,取與自己,同則舉為尤異,異則中以刑法,不即垂頭塞耳,采求財賂?!盵75]《后漢書·馬嚴傳》。北魏時,為求“百官疵失”,濫設候官(當時中央監察機關官員),太和時多達千余人,結果“奸巧弄威,重罪受賕不列,細過吹毛求疵”,[76]《魏書·刑罰志》。致使孝文帝不得不大幅減省候官。南宋紹興年間,軍器監主簿楊民望以四川為例,列舉監司之弊有三:“忤己者搜索其過,奉己者容庇其罪,以示威福,一也”;巡察時“卒伍菲屨之資,胥吏囊橐之賄,一縣或逾千緡,二也”;“以公使奉其奢華,不足以示儉,宴會迭送錢,計其月收,過于供給,不足以訓廉,三也”。[77]《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五》。元朝的吏治腐敗超過歷代,元末時的官吏是“貪污害民者十蓋七八”,而監察官更是有恃無恐:“臺憲官階皆諧價而得,往往至數千緡。及其分巡,竟以事勢相漁獵,而償其值,……肅政廉訪司官,所至州縣,各帶庫子檢鈔拜銀,殆同市道?!盵78]參見《輟耕錄·攔駕上書》,載黃?。骸堕e中今古錄摘抄》。明清對監察制度的重視前無古人,規范監察官的律條也極為細密,但監察官卻貪墨成風,勢不可遏。明代中后期,御史所到之處,頤指氣使,公然受賄?!笆拐咚?,有司公行賄賂,剝上媚下,有同貿易?!睂τ凇懊耖g疾苦不問一聲,邑政長短不談一語”。[79][明]呂坤:《實政錄》卷一,《守巡道之職》。御史對各路行賄,幾乎習以為常,來者不拒。嘉靖末年,御史陳志先巡按江西,受賄“不下數萬”。[80]《萬歷野獲編》補遺卷《御史貪墨》。天啟年間,崔呈秀巡按淮揚,對“地方大害”的強盜,“每名得賄三千金輒放”,對“地方大惡”的訪犯,“得賄千金輒放”?!安恍び兴緫勒?,反以賄得薦,不應薦者,多以賄薦?!边@種明碼標價式的受賄招來民怨沸騰:“淮揚士民無不謂自來巡按御史,未嘗有呈秀之貪污者?!盵81]《春明夢余錄》卷四八。清朝監察官員的貪腐也相當嚴重。如乾隆十三年,山東省遭受自然災害,出使查辦賑務的監察官及其家人、吏役等卻不顧“民食艱難”,借機勒索,加重了災民的負擔。[82]《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〇〇〇。嘉慶十三年、十四年,御史廣興兩次出使山東審案,“擅作威福,贓使累累,聲名狼藉”,而與其一同前往的長官左都御史周延棟竟然聽之任之,其本人也是每日所費白銀十余兩。于是,有民謠說:“周全天下事,廣聚世間財?!盵83]《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〇〇四。(周指周延棟,廣指廣興。)本來,監察官的職責是彰善癉惡,廓清吏治,然而自身卻成了貪腐骨干,以這樣的監察官去監督治民之百官,正是“以豺狼牧羊而以犬豕救之,則何益矣”![84][元]胡祇遹:《紫山大全集》卷七。

六、結語:帝制王朝的一個“死結”

在中國帝制時期,君與臣、官與官之間實質上是“利合”關系,因而他們之間不可能形成真正有效的監察。相反,君與民、官與民之間是明確的“利異”關系,他們之間存在著真正有效監察的利益基礎。然而歷史無情地告訴我們,任何一個君王都只允許官官相監,而絕不容忍民官相監。這里,我們看到了這樣一個發人深省的事實:官官相監為體制所允許,但沒有真正的利益基礎;民官相監具有真正的利益基礎,卻為體制所不允。這個事實充滿著兩難和矛盾,是帝制王朝的一個“死結”。

民官相監緣何為帝制王朝所不允?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以下兩點可能最為重要:

其一,民不具有監察的主體資格。在監察與被監察的關系中,監察者之所以能成為監察主體,必須是主權者,是確定的權利主體。君察臣,是因為君是主權者;臣察臣,是因為臣代表君進行監察。在中國古代,君和臣是社會和國家的主權者,民始終是客體,因而根本沒有監察的主體資格。倒言之,如果民不能成為真正的監察者,就說明他們不是主權者。如果民監官,其直接作用就是糾舉和懲處官員的違法犯罪,但中國古代的民自己卻是法律面前的奴隸,法家說得很清楚:“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盵85]《管子·任法》。

其二,民官相監與王朝的監察宗旨相沖突。每一個王朝都很重視監察,但也都有明確的宗旨,這就是維護王朝的統治,保證江山的世傳,這也是監察的前提或曰底線和紅線。所有監察事項的選擇和施行,都必須以此為依據。君對臣、臣對臣的監察是體制內的監察,是“自我”監察,無論是君還是臣,都是體制內的成員,他們都會維護利益共同體的規則。盡管“貪官污吏遍天下”(清林起龍語),但君主還是真命天子,百官還是朝廷股肱,他們在任何情況下決不踩踏監察的底線或紅線。民官相監則不同。民是體制外成員,民監官是體制外與體制內的監察,由于根本利益的沖突,這種監察不會顧及王朝的監察宗旨,從而觸犯底線或紅線??梢?,帝國的本質不容忍體制外的監察,而只允許體制內的“自我”監察。

所以,在帝制體制下,上述兩難的、矛盾的事實必然會成為一個真正的“死結”,王朝也必然無法建立真正有效的監察制度。但是這個“死結”是否能夠變為“活結”?如果可能,其解開方法又是什么?這著實值得今人深思。

“Mutual supervision based on differences in interests” is the core view of the legalist supervision theory and the important guiding thought of China’s ancient supervision system. According to this theory, the empire had to establish a supervision system characterized by an independent supervisory organ and competent full-time officials in order to safeguard and strengthen its authoritarian power. This theory stressed that the supervision system must be based on the divergence in interests, and that if the two parties (i.e. the supervisor and the supervisee) share the same interest, the mutual supervision will be impossible. This is a profound insight, containing abundant rational factors and having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ancient supervision system. But, fundamentally speaking, in China’s ancient imperial period,the interest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emperor and ministers and those between the ministers themselves were “same” rather than “different”. So, the legalist supervision theory was essentially based on the presupposition against the objective reality, and the ancient Chinese imperial society did not have the basis for building a truly effective supervision system.

mutual supervision based on differences in interests; supervision theory; supervision system; legalists; ancient China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本文系2017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對當代監察體制改革的啟示”(17BFX03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學科編輯:吳 歡 責任編輯:濮長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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