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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的行為剖析及政策選擇1

2017-04-13 02:47尹建華馬燕芬
惠州學院學報 2017年4期
關鍵詞:領辦社工高校教師

尹建華,馬燕芬

(華南理工大學 社會工作研究中心,廣東 廣州 510640)

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的行為剖析及政策選擇1

尹建華,馬燕芬

(華南理工大學 社會工作研究中心,廣東 廣州 510640)

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的動因主要有三:接受政府邀請;專業情懷和使命感;利益驅使。這一行為,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快速、準確和有效地落實黨和國家提出的要大力發展專業社會工作的政策,促進我國專業社會工作教育的發展,加速我國專業社會工作的本土化進程,提高社會工作專業教師收入及領辦者所在高校和專業影響力,但同時也會對領辦者的本職工作和生活、所在學校及其學科建設、非高校教師領辦的社工機構及我國專業社會工作的未來產生非常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各地應基于自身專業社會工作發展的實際,對其先后采取支持和鼓勵、限制和規范、禁止和引導退出政策。

高校教師;社工機構;社會工作;政策選擇

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是指由在職的高校教師(主要是社會工作專業教師)通過登記和注冊,建立由自身主導或控制的、有法人地位的、為社會提供專業的社會工作服務的機構的行為[1]。近年來,受政府購買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力度不斷加大和支持鼓勵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的政策不斷加強等利好因素的影響,高校教師領辦的社工機構已超過百家,成為推進我國專業社會工作發展的一支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2]。綜觀專業社會工作的發展史,不難發現,這種行為或現象,乃中國之特有,已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和討論,但結果卻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未能達成一致?;诖?,該文將對這一行為的動因和效應進行深入剖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對待這一行為現象的政策建議,已求教于各位同行。

一、動因之辨

雖然學術界對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的行為動因的解釋多種多樣,但綜合來看,不外乎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接受政府邀請。眾所周知的是,專業社會工作在我國具有教育先行的發展特征,因此,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推進專業社會工作發展,向開設了社會工作專業的高校尋求幫助和支持無疑是最佳的選擇。而培育專業的社工機構,作為推進專業社會工作發展最為重要的環節和內容,自然而然地也就成了向高校尋求幫助和支持的一個重要內容。由于高校教師的工作方式相對靈活,除需要在規定時間和地點給學生授課外,其它時間可以自由支配,因此,邀請高校社會工作專業教師先行先試領辦社工機構,就成了順理成章的事。這一點,可以從易松國教授自述的開辦全國首個由高校教師個人開辦的社工機構的事實中得到證明[3]。

二是專業情懷與使命感。由于專業的社會工作教育在我國恢復和重建之初,國家并未出臺鼓勵和推動專業社會工作發展的政策,因此,對那些已經恢復或重建了社會工作專業的高校而言,實踐平臺缺乏是它們面臨的共同困境。因此,一些對社會工作專業有情懷、對社會工作發展有期望的高校教師,其實在專業教育恢復或重建之后不久,就萌發了自己去開辦社工機構的沖動。這種沖動,在黨和政府鼓勵高校教師開辦社工機構的政策刺激下,迅速轉化為現實。這一點,可以從朱靜君老師在回顧廣州陽光社會工作事務中心成立的心路歷程中得以體現[4]。

三是利益驅使。近年來,隨著黨和國家對社會工作的日益重視,政府也相應地加大了購買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的力度。以廣州市為例,自2008年廣州市政府試行購買專業社會工作服務以來,已經連續七年共投入11.11億元[5]。政府購買力度的逐年加大,在讓一些先行先試的高校教師實現了名利雙收的同時,也極大地激發了同行的興趣和熱情,紛紛加入到領辦社工機構的行列。這一點,可以從一些高校教師領辦的社工機構自開辦以來已經承接了上千萬元甚至是過億元的政府購買服務,以及一個僅有10余名專業教師的社會工作系竟然有多達四、五家教師領辦的社工機構等事實中得以體現和證明[6]。

二、效應之析

毛澤東同志曾經說過:“一分為二,這是個普遍現象,這就是辯證法[7]”。這說明,在分析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的效應時,務必堅持辯證原則,從正、負兩個方面來綜合考察。

(一)正效應

首先,它有助于更為快速、準確和有效地落實黨和國家提出的要大力發展社會工作政策。雖然“社會工作”一詞在日常生活中被經常被使用,人們對之并不陌生,但仔細研讀黨和國家的大力發展社會工作的政策文本后不難發現,政策所指的“社會工作”主要是指專業社會工作,而非人們日常生活上所講的普通社會工作。專業社會工作在我國的教育先行發展特征,決定了那些在政策出臺之前就已經開設了社會工作專業的高校的社會工作專任教師在專業社會工作領域具有得天獨厚的先知優勢。因此,讓他們去領辦社工機構,和讓其它人去開辦社工機構相比,相對更加有利于黨和國家提出的大力發展社會工作的政策的貫徹和落實。因為,他們身上所具有的先知優勢,會讓他們在理解和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發展專業社會工作的政策上,要快速、準確和有效得多。

其次,有助于推進我國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的發展。我國的社會工作專業教育,雖然經過了近30年的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成效并不顯著。這一點,可以從社會工作本科專業經常因連續多年的招生錄取率和畢業生簽約率不甚理想而被多個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專業預警榜中得以證實[8]。雖然最終導致這一結果的具體原因有很多,包括“社會認知度還不高、國家政策支持力度還相對不夠、社會工作對口崗位不多[9]”等,但最根本的,當屬高校培養出來的學生實務能力不足無疑。而導致學生實務能力不足的最關鍵因素在于實踐平臺的缺乏。因為實踐平臺的缺乏,不僅會讓教師在教學時只能自學得來的源自西方的社會工作理論和境外的實務通過灌輸的方式傳播給學生,而且還會讓不少于600小時實習的教學計劃最終流于形式,走過場[10]。而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正好可以快速有效地彌補實踐平臺缺乏這一制約社會工作教育發展的瓶頸,從而有效地推動我國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的發展。

第三,有助于加速推進我國專業社會工作的本土化進程。社會工作本土化自1971年在聯合國第五次社會工作訓練國際調查中被首次提出后,就一直是國際學術界倍受關注的議題。雖然和國際學術界相比,我國學者對社會工作本土化化問題的關注時間較短,但經過十余年的探討和爭鳴,已經對本土化是我國社會工作發展的一個基本方向和必由之路這一原則基本達成共識[11]。專業社會工作在我國的“教育先行”發展特征,決定了高校教師應成為我國社會工作本土化的重要主體,而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無疑是高校教師投身到我國社會工作本土化進程的最為重要的形式。因為,這種形式,和高校教師通過到非高校教師開辦社工機構做督導、調研等其它也可以推進我國社會工作本土化的形式相比,不僅在實務素材、資料和信息的獲取上,要方便、快捷、真實和有效得多,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它能讓高校教師更好地發揮自身的專業優勢,在由自身主導的機構服務實踐中,敏銳而又準確地發現源自西方的社會工作理論與境外的社會工作實務模式的不足以及與中國國情的“水土不服”,并在此基礎上探尋更加適合中國國情的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

最后,它還能有助于提高社會工作專業教師的收入和領辦者所在學校及專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近年來,隨著政府購買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力度的加大,包括高校教師領辦的社工機構在內的社工機構大多出現了收入激增的現象。如由易松國教授于2007年領辦的深圳鵬星,成立10年來的服務總收入已超過億元[6]。社工機構收入的增加,不僅會給機構領辦者及在社工機構進行直接和間接服務的高校社會工作專業教師帶來收入的增加,一定程度上緩解和改善社會工作專業因招生和就業狀況長期不理想而在高校處于邊緣地位并導致收入相對偏低的困境,而且還能因為實務領域的擴展,提升領辦者所在高校及專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二)負效應

首先,它不僅不是高校教師的本職工作,而且還會影響其本職工作。雖然有不少學者基于現代大學具有的社會服務之功能,而將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認定為是其本職工作的范疇,但“人才培養才是大學功能的本體和中心[12]”“社會服務是間接服務,是通過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功能的發揮來實現的[13]”的這些大學功能特征告訴我們,無論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的行為理由是多么的充分,動機多么的正當,正效應多么的明顯,都不能歸于高校教師本職工作的范疇。不僅如此,它還會影響到高校教師的本職工作。因為,高校教師唯有將社工機構領辦好,才能發揮上述正效應,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一個人的時間和精力都是有限的,高校教師在領辦社工機構中投入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同時也就意味著其在本職工作投入的時間和精力將會大大減少,自然會影響到其本職工作。也許有人會說,高校教師是在用業余時間和精力去領辦社工機構,但請不要忘記,教師作為一個從事腦力勞動和精神生產的特殊職業,要真正做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教師提出的要熱愛和忠誠黨的教育事業等職業要求,是“沒有辦法如其它八小時工作制的職業一樣享受到所謂本職工作之外的時間和精力優待的[14]”。因此,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必然會和其它的兼職一樣,終因無法將全部時間和精力投入到本職工作而使其本職工作出現停滯甚至是倒退[15]。這一點,不僅可以從領辦社工機構的高校教師經常請人代課、雇人做科研等現象中得以體現,而且還可以從他們的授課時數、科研項目的數量及質量、公開發表的科研成果數量和發表刊物的質量等級等較之前大多有不同程度下降的事實中得以印證。

其次,它會給領辦者帶來諸多不必要的困擾和風險。雖然從前文的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的行為動因分析中可以看出,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的行為動因其實很多,但遺憾的是,在大多數習慣了用經濟眼光來看待一切的人們的眼里,高校教師開辦社工機構唯一的目的就是賺錢。因此,無論領辦教師怎么向家人、朋友、同事和單位解釋,他們都不會理解,也不會相信,更有甚者還會對其惡意誹謗。這一點,完全可以從全國首個個人開辦社工機構的高校教師易松國教授發出的自己是“苦力”“小偷”和“乞丐”等感嘆中得以體現[3]。此外,由于社工機構在我國是一個新事物,其本身就蘊含著高風險。再加上高校教師的優勢在于教學和科研,而不是管理和運營社工機構。因此,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的行為還會面臨著因“戰略決策、財務、薪酬和人事制度等工作機制的不健全[16]”而導致的經營狀況不佳所誘發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和卷入法律糾紛等一系列風險。這一點,可以從某高校教師將自己領辦的社工機構的督導費作為橫向課題經費直接轉入所在高校而受到監管部門的責令整改和通報批評的處罰,以及不少高校教師因自己開辦的機構承接不到項目面臨關門歇業風險而整天憂心忡忡等案例中得以證實。這些源自非本職工作的困擾和風險,與需要付出的額外時間和精力交織在一起,無疑會對領辦教師的身心健康帶來不利影響。長此以往,領辦教師將疲于奔命,負荷臨近極限,恐有性命之憂,最終將給其家庭、所在學校以及黨和國家造成不必要和不可挽回的損失[17]。

第三,它不僅因易誘發同事的攀比心理和不公平感而影響到其所在高校的人才隊伍、專業、學科建設大局,而且還會給所在高校帶來諸多不必要的麻煩。不管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是何初衷,但不可否認的現實是,其給領辦教師的確帶來了一定經濟和社會收益。這一點,完全可以從某些高校教師領辦的社工機構每年承接了上千萬的政府購買服務,自己成為行業大腕、機構已成為行業大鱷的事實中得以證明。雖然不可否認,這些收益的增加,與領辦者本身付出的努力密不可分,但同時也不可否認的是,它極易在那些默默地奉獻在社會工作教學科研一線和因種種原因而無法領辦的高校教師中,誘發攀比心理和不公平感。攀比心理將直接導致投身到領辦社工機構的專業教師人數激增,而愿意默默奉獻在教學和科研一線的人數銳減;不公平感將直接導致同專業的其它教師不再愿意為開辦社工機構的高校教師提供便利,甚至相互攻擊,誘發同事間關系緊張。這無疑會影響到學校的人才隊伍、學科和專業建設的大局。事實上,這種負效應已經在部分高校顯現:廣州某些高校的社會工作專業教師,不僅通過個人或合伙的方式領辦了多家社工機構,而且還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中展開了“同室操戈”的惡性競爭。此外,由于高校教師在領辦社工機構時,不僅會自覺或不自覺地使用學校的品牌、科研成果、情報、信息等無形資產,而且還會有意或無意占用學校辦公場所、資料、設備等有形資源[18]。這不僅會直接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而且還會因其在運營社工機構過程中出現了個人或機構的表現差強人意、違法亂紀等現象而使自身遭受政府和社會差評的同時,也使所在高校和專業的社會聲譽受損,嚴重時甚至還會給所在高校惹上法律糾紛。

最后,它易給非高校教師領辦的社工機構帶來不公平競爭感,長此以往,將導致我國專業社會工作畸形發展。由于領辦社工機構的高校教師,尤其是在早期由政府出面邀請領辦社工機構的高校教師,在當地和行業內均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話語權,因此,他們常常會作為專家,受邀到各級黨委和政府,參與包括決策咨詢、招投標等各種推進專業社會工作發展的具體事宜。由于自身領辦著社工機構,因此,他們在參加上述活動時,難免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做出有利于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發展的政策建議。再加上由高校教師領辦的社工機構,由于具有社工工作上的先知和專業優勢,其服務成效也的確要比由非高校教師領辦的社工機構要好,因此,在現實中更容易獲得政府和社會的青睞與認同。這兩方面的因素交織在一起,將使得高校教師領辦的社工機構,在政府購買服務的過程中處于有利的競爭地位,從而給那些非高校教師開辦的社工機構帶來強烈的不公平競爭感。長此以往,必將導致高校教師領辦的社工機構獨大,專業社會工作發展畸形。

三、政策選擇

基于上述高校教師開辦社工機構的動因和效應分析,可以看出,允許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其實是黨和政府基于我國專業社會工作發展實際,為短期內快速而有效地推動我國專業社會工作發展的一項次優的政策選擇。對這一行為,既不能一棒子打死,也不能任其野蠻生長。正確的做法應是,基于當地專業社會工作發展的實際,在不同階段采取不同政策進行引導和調整,以求最大程度地發揮其正效應和消減其負效應。

在專業社會工作發展的初期,應對其采取鼓勵和支持的政策。專業社會工作在我國的“教育先行”發展特征,決定了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在推進專業社會工作發展初期的正效應要明顯大于負效應。因此,無論是黨委和政府,還是高校,均應對高校教師這一開創性和引領性行為采取鼓勵和支持的政策——不僅要為其提供一切盡可能的幫助和便利,又要努力消減這一行為對領辦教師自身、高校和社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鑒于上述正效應的前提是領辦者必須是在高校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教育教學的專任教師,因此,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此階段,對那些并非社會工作專業教師申請領辦社工機構的行為,民政部門和高校均應明文禁止。此外,出于對防范高校專業人才隊伍的流失和避免將來出現同一所高校的社會工作專業教師領辦的社工機構在政府購買服務中共同競爭的等方面的考慮,高校和民政部門應對同一高校的教師申請領辦社工機構的數量進行嚴格控制。

當專業社工機構的服務供給能力發展到能基本滿足當地政府購買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需要時,應對其采取限制和規范的政策。黨和政府對發展專業社會工作支持力度的加大,尤其是政府購買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力度的加大,必然會使越來越多的自然人或法人加入到開辦社工機構的行列中來,社工機構的數量必然激增。這一點,可以從截止到2015年5月我國的民辦社工機構已經達到3500多家的事實中得以證明[19]。此時,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的正效應正在逐漸消減或已經消失,主要表現有:“先知優勢”因其它社工機構砥礪發展不再如初期那樣明顯和有力;實踐平臺缺乏這一制約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發展的瓶頸也會因社工機構的增多而不復存在;領辦社工機構也不再是高校教師參與社會工作本土化進程的最佳選擇。與此同時,其負效應卻正在逐漸增強,主要表現有: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的行為會因為社工機構數量激增而顯得更加不務正業;早期進入獲得的收益誘發的同事和同行間的不公平感和攀比心理將會逐漸增強,對高校的人才隊伍、學科和專業建設的負面影響將會進一步凸顯;非高校教師領辦的社工機構將對其有利的競爭地位發起挑戰。此時,如果繼續實行初期的鼓勵支持和政策,毫無疑問將會拉低正效應,加劇負效應。因此,在此階段,應及時將在初期的鼓勵和支持政策逐漸轉移到規范和限制上來。具體說來,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限制和規范:首先,對凡已有教師領辦了社工機構的高校中的任何人,包括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教育教學的專任教師,如在此階段再提出領辦社工機構的申請,民政部門和高校均須明令禁止;其次,對已經領辦了社工機構的高校教師,無論其名聲和在圈內的影響力有多大,黨委和政府都要對其在參與社會工作發展相關的政策咨詢、項目設計與評估、招投標等行為執行嚴格的回避制度,同時,其所在高校的人事部門和院(系),要強化對其運營社工機構的行為進行嚴格評估和考核,確保其符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高校關于教師兼職的各項規定,一旦發現違規,尤其是影響到本職工作,均必須嚴肅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20];最后,政府在向社工機構購買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時,決不能因為開辦者的理論性較強和實務的確做得相對較好而對高校教師領辦的社工機構更加青睞或偏袒,相反,不僅要對它承接的政府購買的服務項目數量和金額有嚴格限制,而且還要對其服務質量的評估要有比非高校教師開辦的社工機構有更高的要求,確保在此階段高校教師領辦的社工機構所做的服務都是精品。

當專業社工機構的服務供給能力發展到已經超出了包括政府購買在內的所有的購買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需要時,應對其采取禁止和引導退出的政策。社會工作服務是社會福利制度的傳遞者,因此,其發展程度必須與一個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黨和政府之所以會在近年來特別加大對專業社會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本目的在于能在短期內快速彌補我國在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產生的社會福利服務缺失,而并非要建立一個高福利國家。因此,當專業社會工作發展到與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基本一致時,黨和政府的支持力度將會逐趨平穩。此時,如不對社工機構加以監管,將使得在黨和政府對專業社會工作大力支持期內出現的社工機構數量和業社會工作服務能力激增現象,成為我國專業社會工作發展的巨大障礙。因為,社工機構數量和專業社會工作服務能力在短期內的快速增長,必然導致其在黨和政府對專業社會工作支持力度減弱時大大超出包括政府購買在內的所有社會工作服務購買的需求,并最終導致社工機構生存困難,不得不在服務項目招投標、機構能力建設等領域展開全方位競爭,甚至是惡性競爭。這一點,其實在上海、廣州、深圳等專業社會工作短期內發展較快的城市,其實已經顯現[21]。雖然不可否認,在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領域,全方位的適度競爭其實非常必要,因為它不僅可以提升社工機構的專業社會工作服務能力,而且還可以通過機構服務能力的提升提高人民的福利水平,但惡性競爭必須禁止。因為它不僅與我國發展專業社會工作的初衷大相徑庭,而且還與社工機構的非營利組織的本質背道而馳。因此,在這樣的情勢下,高校教師如還繼續開辦社工機構,不僅會出現正效應幾乎全失和負效應激增的后果,而且還要面臨著全社會對這種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的聲討和質疑。因此,在此階段,無論是黨委和政府,還是高校,均應對高校教師開辦社工機構的行為采取嚴厲禁止的態度和政策,使高校教師真正回歸到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間接的社會服務等既能發揮自身優勢和特長又能推進我國專業社會向前發展本職工作中去。鑒于其曾經對我國專業社會工作發展做出過貢獻,在實踐操作過程中,應采取剛柔相濟的方式。具體說來,應從如下三個方面發力:首先,明確將禁止高校教師領辦社工機構作為政策底線和基本原則,對高校教師在此階段提出的領辦社工機構的新申請,民政部門和高校均不得同意和批準;其次,各高校要在充分尊重已經開辦了社工機構的高校教師自主選擇權的基礎上,與那些選擇繼續領辦社工機構的高校教師體面地解除勞動合同;最后,黨委和政府要通過物質和精神獎勵,激勵和引導高校教師,尤其是其領辦的社工機構曾對當地專業社會工作發展做出過重要貢獻的高校教師,主動終止領辦社工機構的行為,并承諾給予其在轄域內進行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督導、政策咨詢等間接的社會服務活動以足夠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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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 健】

Behavior Analysis and Policy Choice of Teacher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eading Social Work Agency

YIN Jianhua,MA Yanfen
(Research Center of Social Work,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Guangzhou 510640,Guangdong,China)

There are three main motivations of leading social work agency by teacher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acceptance of governmental invitation,professional feelings and sense of mission,and interest drive.Although it is helpful to implement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policies of developing social work fastly,accurately and effectively,helpful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 of social work in China,helpful to accelerate the localization process of professional social work,and helpful to improve the social work professional teachers'income and the influence of their university and professional,at the same time,it has serious negative effects on the leader's duty and life,their university,especially the construction of disciplines,other social work agencies,and which will eventually lead to professional social work in China's development deformity.So we suggest that all places should adopt different policy successively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al development of social work by support and encouragement,by restrictions and regulateions and by prohibitions and guidance exit.

teacher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social work agency;social work;policy choice

C916

A

1671-5934(2017)04-0101-06

2017-02-10

華南理工大學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資助項目(2015XZD08,2015KXKYJ04)

尹建華(1974-),湖南衡陽人,副教授,博士,碩士研究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社會工作與社會治理,

E-mail:yinjianhua1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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