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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聞要處理好幾方面的關系

2017-04-15 11:42■王
法治新聞傳播 2017年4期
關鍵詞:呼格吉勒新聞報道

■王 健

法治新聞要處理好幾方面的關系

■王 健

在新聞媒體刊發的諸多報道中,有一種報道比較特別,即法治新聞報道,它是對新近發生或發現的法制事實進行的報道,它記錄法治發展的脈絡,推動法治進步。具體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包括立法、司法、執法等方面,也包括守法、違法等內容,不但涉及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國家機構,也涉及政府、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社會成員。一篇好的法治新聞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如何正確采訪報道法治新聞,筆者從事法治新聞采編工作多年,在此談一談自己的體會。

報道的客觀性與媒體立場之間的關系

法治新聞多以法律案件為主,由于法律案件發生后,司法機關從偵查、起訴到審判整個流程都需要專業化的操作手段作為支撐,因此,受報道題材限制,法治新聞在采寫中多采用敘述性語言,記者在報道中一般會表明 “據警方介紹” “辯護律師認為” “犯罪嫌疑人交代”等新聞源,在法院的判決下達之前,不對案件的性質、確定罪名妄加評論,只是盡可能客觀敘述案件事實發生的原因、經過和處理過程。

在民事案件的報道中,我們盡可能地兼顧矛盾雙方,傾聽原被告雙方的聲音,將對立面的事實和觀點同時擺出,以力求在報道中達到一種平衡。這點在民事案件法院未下最終判決前顯得尤為重要。

但是,從傳播學的角度講,任何媒體都堅持自己的根本立場,由自己的立場去選擇新聞事實。這一點在法治報道中顯得尤為突出。因此,在素材的選取和寫作方式的運用上,媒體人本能地就會表達出一種報道傾向。

在我們去年一組對 《職業打假人何去何從》的報道中,這種傾向就表現得十分明顯。在得到眾多法院已經開始 “厭倦”職業打假人這個群體,以這個群體多以牟利為目的,無助于打擊假貨為由紛紛判決職業打假人敗訴的信息后,我們不但對職業打假人這個群體重新進行了采訪,而且采訪了被打假的眾多線上線下的商家,并且收集了大量法院支持職業打假的案例,在我們的報道中,我們引述了大量案件當事人、辦案人員以及業界專家的觀點,間接傳達了我們的態度和立場。

在整個法律事件的呈現上,我們盡量做到客觀、全面、真實,在觀點的表達上,我們堅決抵制模棱兩可,避重就輕,一針見血地指出司法機關在職業打假這個問題處理中的問題,并且毫不掩飾我們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檢部門的問責,足以讓我們感受到我們站在弱勢群體一方的立場。

由此可見,在法治事件中,法治媒體通常作為重要的輿論引導者,能否站在公理一邊,為弱勢群體發聲無疑是媒體的責任所在,也是媒體的良心所在。但是,法治媒體在表達自己的立場時,如果忽略了報道的客觀性原則,忽略了法治報道的真實、公正的生命線,難免會觸犯法律,惹上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2002年3月15日,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寶石賓館服務員高鶯鶯在賓館身亡。3月16日,老河口警方指派的法醫組尸檢后得出結論,高鶯鶯系墜樓自殺身亡。4年后,我們僅僅根據一個出租車司機的說法就刊發了高鶯鶯被襄樊某官員之子強奸致死,進而質疑高鶯鶯死亡原因的報道,在隨后的報道中又加入了諸如武警搶尸、記者調查被跟蹤等吸引受眾眼球的新聞元素,卻唯獨少了對警方的采訪,進而造成了這篇法治新聞報道出現偏頗,不但媒體攤上了官司,而且報道刊發后造成嚴重的社會負面影響。這其中的經驗教訓是深刻的。

報道的時效性與干預辦案之間的關系

在媒體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尤其是網絡媒體和自媒體的出現對傳統新聞的傳播方式進行了顛覆式的改變的今天,有新聞時效性的獨家新聞顯得尤為重要。在這種情況下,爆料新鮮的公檢法機關成了法治新聞的第一源頭,也成了各路媒體競相追逐的焦點。這時候,嚴守黨的新聞紀律,追求時效性不忽略準確性變得難能可貴。任何捕風捉影、道聽途說,盲目搶發頭條都可能產生假新聞,造成新聞失實。

與媒體搶發新聞相矛盾的是,法治新聞的獨特性決定了其對公檢法機關的依賴性。而在一些公檢法機關內部卻有著不成文的規定,即案件在辦理過程中不能進行采訪。等待案件結果水落石出時再進行報道。

對于從事法治新聞報道的記者來說,如果一味地追求時效性,而忽略了報道的準確性,把握不好報道的分寸,極易被扣上 “干預辦案” “媒體審判”的帽子。不得不承認的是,在近些年法治新聞的報道中,已經出現了媒體審判的案例。個別媒體在報道大要案時提前定罪,不僅有違新聞倫理道德,還會損害司法權威,導致司法審判陷入輿論漩渦和壓力之中。這種行為減損了審判機關的終極裁判價值,影響了公眾對于司法的信任和對法治的信仰。

一個人是否有罪的判決權在法院,這是毋庸置疑的。對于未定論的法制事件,可以多做程序性報道,但切不可超越訴訟程序。對于一個有責任、對社會負責的媒體來說,法治新聞報道的邊界應當止于報道案件的真相,而不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任何定性評論。

在這方面,我們對呼格吉勒圖案的報道就做到了時效性和準確性的統一。2006年,我們從內蒙古公安廳得到了呼格吉勒圖案極有可能是冤案的消息后,第一時間趕往呼和浩特賽罕區呼格吉勒圖案案發地點進行采訪。我們在長達數月的采訪中,見到了有良知的,當年辦理過呼格吉勒圖案已經退休在家的老公安、老檢察官,也采訪了和呼格吉勒圖一同報案的同事閆峰,還采訪了呼格吉勒圖的街坊。由于當時真兇趙志紅剛剛歸案,為了確保報道的準確性,我們找到了當年刊登 《“四·九”女尸案偵破記》的報紙,多方努力聯系到內蒙古公安廳,準許我們在看守所對趙志紅進行了到目前為止的唯一一次面對面的采訪,在反復向其求證呼格吉勒圖案是其所為后,我們第一時間向社會公開了呼格吉勒圖案的真相。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呼格吉勒圖冤案最終得以糾正。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正因為我們對呼格吉勒圖案報道的嚴謹和無懈可擊,推進了司法機關糾正錯案的勇氣,間接導致了十年后呼格吉勒圖案的平反。

報道的嚴肅性與可讀性之間的關系

法律案件不同于其他社會事件,所以對其進行報道也有其特定的規則和規律。因此,對法治新聞報道的采寫首先措辭需要嚴謹。比如說,人們常說的 “犯人”,在法院審理之前只能稱為 “犯罪嫌疑人”,在審理過程中只能稱為 “被告人”。在終審后,可稱為 “服刑人員”或 “罪犯”。再比如,在民事訴訟中,雙方分別稱 “原告”和被告,律師稱為 “代理律師或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雙方分別稱為 “公訴人和被告人”,被告人聘請的律師稱為 “辯護人”。有些案件案情復雜,法官、公訴人、律師之間存在著爭議較大,不能很快做出審判結果。還有一些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偵破、審理時間較長,需要發回重審,對這樣的法治新聞題材,通常進行系列報道或追蹤報道。

正因為法治新聞傳播的是涉法信息,所以報道中的任何不當表述,都會削弱法律的嚴肅性。但是,由此帶來的一個問題是,如果一味地推崇法治報道的嚴肅性,而忽略了其可讀性,那么,法治新聞與法律文書又有什么區別呢?這就要求我們在堅持法治新聞報道的嚴肅性的同時,更要注重其可讀性。畢竟 “通俗易懂,饒有興味,真切感人,喜聞樂見”的作品才能真正打動讀者,走進讀者的心里,達到傳播法律知識的目的。

有人曾經用一個形象的比喻形容對案例的報道:看一個打碎的雞蛋,目的不是欣賞四濺的汁液,而是提醒人們加倍小心,不要把雞蛋打碎。因此,我們在進行法治新聞報道中要避免讓受眾去 “欣賞四濺的汁液”,這也許是法治新聞報道的真正目的。當然,現實世界從來都是多彩多樣的,也不排除我們報道的法治案例中恰好有眾多社會受眾喜聞樂見的元素。這需要我們的法治記者在采訪中努力去挖掘。

2003年,我們曾經報道過的河北唐山冀東監獄二級警督李久明冤案,在該案的報道中我們就達到了報道的嚴肅性與可讀性的完美統一。李久明因為一次出軌,被錯認為是第三者姐姐家盜竊殺人案的兇手,在遭遇刑訊逼供后認罪從而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真兇蔡明新的出現讓這起嚴肅的法治新聞報道出現了戲劇性。蔡明新不但在冀東監獄服過刑,因為脫逃在冀東監獄名聲大噪,而且李久明還曾經是蔡明新的管教民警。最終,李久明在二審發回重審后不久就被無罪釋放。但是,不得不說的是,該案的可讀性加速了該案的傳播,推動了該案糾錯的進程。

(作者系 《民主與法制》社總編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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