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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經濟法對傳統法學理論的四大超越
——以經濟結構調整為視角

2017-04-15 22:32陳婉玲
法治現代化研究 2017年2期
關鍵詞:經濟法利益主體

陳婉玲*

現代經濟法對傳統法學理論的四大超越
——以經濟結構調整為視角

陳婉玲*

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利益再分配是當今世界的時代主旋律,擺脫經濟法調整“國家(政府)—市場”關系的傳統思維束縛,確立經濟法矯正經濟結構失衡、肩負經濟結構利益重新分配的使命是法治經濟的必然訴求。法律是利益的調節器,現代經濟法是經濟結構利益關系調整法,從經濟結構利益關系調整角度重新審視經濟法的價值,才能彰顯經濟法的獨特個性和時代精神,體現經濟法在多樣化社會發展條件下承載觀念和制度創新的現代法屬性。

經濟法 經濟結構調整 理論超越

經濟法的邏輯起點是市場經濟,經濟法的理論歸屬是法律治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失靈造成微觀經濟的無序和宏觀經濟的失衡,為了維護整體經濟的穩定和平衡,實現最佳市場均衡,國家經濟調節職能應運而生,經濟法是國家履行經濟調節職能法治思維的集中表現,是法律對市場機制缺陷的回應,是法律對經濟結構利益關系失衡的矯正,具有典型的“經濟結構調整法”特征。正如經濟法開山鼻祖蒲魯東所言:“作為政治法和民法之補充和必然結果” 的經濟法,其興起的根本原因在于政治法(公法)容易導致過多限制經濟自由的危險,民法(私法)卻無法影響經濟生活的整體結構。①[法]阿萊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頁。因此,經濟法的作用機理是社會經濟的整體結構,是對市場經濟中各種失衡的經濟結構利益關系的協調。

一、現代經濟法是經濟結構利益關系調整法

經濟結構指國民經濟系統各組成部分在資源配置過程中形成的本質聯系和比例關系,它不僅反映經濟系統的屬性聯系,也反映經濟系統內部各組成部分之間變化與作用的數量關系。②項俊波:《結構經濟學——從結構視角看中國經濟》,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頁。國民經濟發展的理想狀態是經濟結構的各要素或子系統均衡發展,但國民經濟運行是一個由非均衡到均衡再到非均衡的動態過程,經濟結構失衡是國民經濟運行中一種特殊的“非均衡”情形,往往無法通過系統自我調節來回歸“均衡”,必須借助國家力量的介入和干預進行及時調整以避免經濟系統走向無序,導致風險快速累積,誘發經濟或社會危機,包括國家通過提供法律框架從宏觀層面對國民經濟整體方向進行引導、對整體行為設立底線、對整體福利進行規劃。

轉型期國內外環境的變化,使中國經濟結構調整面臨與日俱增的外部壓力和內生動力,被迫調整和自覺調整兩種力量正在匯集,形成強大而持久的倒逼機制和正逼機制。我國“十二五”“十三五”規劃均把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優化需求結構、產業結構、城鄉區域結構,增強經濟發展的協調性、可持續性和內生動力是新常態下經濟結構調整、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的重點。經濟結構調整實質上是社會利益重新配置和利益格局變化的進程,直接影響相關主體的權利和利益,即經濟結構調整的“動力和阻力,無不來自社會經濟中的各種利益關系”,經濟結構調整中最大的難題,“不在于表面上的‘體制摩擦’,而在于這種摩擦背后的‘利益摩擦’”,因此,如何妥善解決各種利益矛盾是經濟結構調整的核心問題。③樊綱:《論改革過程》,載《改革、開放與增長——〈中國經濟論壇〉1990年學術論文集》,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45頁。例如,受益于投資主導型發展模式的政府與資本利益制約著內需的擴大,阻礙向消費主導型發展模式的結構轉變;受益于高碳發展模式的利益主體是阻礙向低碳發展模式轉型的力量;受益于“三高”(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發展模式的利益群體是阻礙節能降耗、綠色發展的力量;調節收入差距過大,實現均衡的、共享式的發展,受到來自既有的高收入群體和地區的阻力;調整壟斷行業既得利益,實現公平競爭和公平發展,受到壟斷行業的阻力。

制度安排可以為利益分配劃定界限,提供結構調整的系統績效,因為一定的制度能夠提供一定秩序的保證,有了足夠保證的秩序,社會將建立起信息結構,形成信任機制,實現合作的潛在利益,有效地解決沖突。④余少祥:《弱者的權利——社會弱勢群體保護的法理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第62頁。國家是制度的提供者,設計經濟結構轉型的動力機制和利益再分配的制度環境是國家職能的重要內容,法律作為正式的制度安排是“社會控制及提高社會工程有效性的主要手段”,⑤[美]羅斯科·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沈宗靈等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9-11頁。法的制度運行就是“各種利益進行衡稱、選擇、取舍并通過權利和義務對這些利益進行權限性、規范性調整的過程”。⑥[英]詹姆斯:《法律原理》,關貴森等譯,中國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276頁。

經濟法以現代法為特質因應社會變革和現代化進程的需要,體現強烈的時代意識和進化精神,其調整社會關系的“整體性”思維不僅與傳統法形成鮮明對照,也相應地契合現代化的整體性品質及經濟結構調整的社會現實,成為現代國家進行經濟結構調整當然的法制支撐。例如,“產能過?!笔钱a業結構配比失衡的現實表現,化解過剩產能,一是在需求端做加法,即通過擴大總需求來吸納過剩產能;二是在供給端做減法,通過限制供給、淘汰落后產能等,使得產能利用率進入合理區間。前者只能暫時緩解過剩,并可能導致新一輪的產能過剩,只有通過收縮供給、主動去產能才是化解過剩產能的根本之路。主動去產能路徑涉及資本存量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換代,涉及人力資本和設備供給、金融制度、貿易安排、市場營銷渠道等人、財、物資源要素配置格局的改變,一個企業不可能將這些要素完全內部化,常常需要不同企業和部門的協調配合,國家往往通過產業政策的干預來解決產業結構的“系統問題”,⑦陳瑾玫:《中國產業政策效應研究》,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20頁。而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是落實產業政策效力的根本途徑。經濟法對產業結構的調整則表現為扶持、限制、鼓勵等規范指引的運用過程。

無論是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還是對宏觀經濟關系的調整,經濟法都是以實現經濟結構利益分配的合理安排,矯正市場調節機制局限性無法解決的國民經濟失衡為歸依。我們可以透過市場競爭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抽象出經濟法協調經濟結構利益關系的共同本質。經濟法從規制微觀市場的競爭立法⑧市場機制運行始終存在“市場結構”中競爭與壟斷、需求與供給、有序與無序的動態矛盾,需要加以協調或矯正。不完全競爭導致競爭與壟斷并存,其“量的比例”事關市場結構的平衡,當市場失靈導致壟斷傾向過分嚴重以致影響有效市場競爭的展開和經濟效率的提高時,競爭立法是調整“市場競爭結構”失衡的法律武器。到宏觀調控立法的登場,從調節市場結構開始,進而從整體主義觀念出發,關注國民經濟分配結構、組織結構乃至部門結構、產業結構、地區結構的利益關系問題。在統一市場理念下,通過立法采取一定干預性或誘導性措施,如限制壟斷制度、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稅收優惠制度、投融資制度、政府采購制度、技術創新制度等,對市場經濟主體權力與權利和宏觀公共性結構比例進行調整,維持動態性的結構利益均衡,解決全局的結構性問題,其制度設計無不體現對各種經濟結構利益分配失調的補救和恢復。

二、現代經濟法結構調整對傳統法學理論的超越

傳統法律思想和固化的法律思維必須進行變革,因為“在應付許多新問題和力圖保障一個正在變化的經濟秩序中許多新產生的迫切利益方面,法律不符合人們對它的期望”。⑨前引⑤ ,羅斯科·龐德書,第9頁。傳統法學反映的是個體社會和工業文明時代的要求,而不是當代社會和知識文明時代的要求,人類在不同歷史發展階段面臨的課題不同,也就必然產生不同的法律需求。同時,法律作為一種社會需求的產物,必須順應特定時代的社會需求。⑩劉作翔:《邁向民主與法治的國度》,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頁。經濟法從對微觀市場的價格管制、壟斷控制到對社會經濟總量及其結構的調整,從個體經濟活動規制到區域經濟結構利益的協調,集中反映現代法對傳統法律思維和法律理論的突破與超越。

超越一:經濟法主體特質對傳統法律主體理論的重塑?詳細解讀請參閱陳婉玲:《經濟結構調整對傳統法律主體理論的超越——以經濟法區域經濟調節為視角》,載《法學》2014年第10期。

“經濟結構” 涉及的社會關系具有多元性、整體性和層次性,跨越宏觀與微觀,貫穿于國民經濟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環節,這直接導致現代經濟法的主體結構不可能囿于傳統私法主體理論,強調個體在微觀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價值。許多法律現象、法律事實和法律案例都表明,傳統法律關系中人與人之間的“對稱性、可逆性、雙向性和相互性”“只是一種理想狀態”,?蔡守秋:《調整論——對主流法理學的反思與補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頁。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的發展直接推動了人格權種類和形態的豐富和擴張,經濟法對“人”的設計與傳統法關于“人”的設計不同,其主體特質表現出差異性和整體性特點。

經濟法強調主體差異性,其主體呈現從同類化、抽象化到“強—弱”特質的二元化發展架構。傳統私法以個體利益為本位,對各種具體的、復雜的、個性化的法律關系主體高度抽象、概括,形成了同類化主體制度,每一個具體的法律主體以放棄個性化特征為代價獲得了平等的法律地位,取得了相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相同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這種高度同類化、抽象化的主體制度契合相對簡單的社會關系形態的處理,能夠滿足商品經濟條件下的交易平等、意思自治的要求,成為市場運行基本的經驗法則。但是,這種同類化、抽象化的主體并不能滿足復雜的社會化大生產的內在需求,社會分化導致的主體能力、主體權義、主體規模等方面的個性差別使得經濟主體不再像過去那樣具有平等性和互換性,經濟實力、社會資源、資訊信息的不對稱使得個人、部門、行業和地區之間產生地位裂變。經濟法從實質平等的價值判斷出發,注意到市場經濟運行中經濟主體等級裂變的現實,建構了自己具有強弱相對立特質的主體結構。?經濟法上的弱勢主體是指與強勢主體相對應的、在市場經濟結構利益關系中處于不利地位或經濟力量弱小而無力維護基本經濟權利的市場主體,如消費結構利益關系中與生產者、經營者相對應的消費者;競爭結構利益關系中與大企業相對應的中小企業;產業結構利益關系中與傳統產業、成熟產業相對應的新興產業、幼稚產業、衰退產業;區域經濟結構利益關系中與發達區域相對應的欠發達區域。一方面,承認強勢群體的存在,對其可能出現的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進行規制,如采用累進稅率、壟斷限制等,避免財富、實力的過度集中;另一方面,充分考慮市場經濟中的“強勢主體”會利用“有限理性”因素,如隸屬關系、信息不對稱、經濟力量差距、自然原因等因素,控制與弱勢主體的交易活動,甚至對其進行剝削和掠奪,?朱曉喆:《社會法中的人——兼談現代社會與法律人格的變遷》,載《法學》2002年第8期。將社會弱者作為一個需要“特殊傾斜保護”的群體,因此,經濟法對其主體的權利義務設計較之傳統法律人格理論更加注重主體的“差異性”。

經濟法主體結構要具有整體性。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人”的概念的存在形式有所不同,“人”的內涵直接由不同的法律界定。經濟法“旨在解決現代社會‘復雜系統’中的諸多‘復雜問題’”,?張守文:《經濟法理論的重構與創新》,載《法學論壇》2003年第2期。其調整的“經濟結構利益關系”具有多元性、整體性和層次性特點,“處于某類經濟結構中并需要接受結構調整的主體,其類型較為復雜”。?張守文:《“雙重調整”的經濟法思考》,載《法學雜志》2011年第1期。因此,經濟法基于對各類經濟結構關系中利益雙方角色特性的整體抽象和整合,其主體是具有整體性的法律“擬制”。 經濟法在結構利益分配時不以具體個體間的利益關系為視角,也不以特定主體的人數或類型為存在的標志,而是以具有共同訴求的不特定多數人的可分配的共同利益為對象。如果說民法主體的分析方法是個體主義的,那么,經濟法主體的分析方法則是結構主義的。例如,把區域主體之間不平衡的利益關系納入法律關系調整,無論是西部大開發還是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和中部的崛起,其制度供給的概念對象均具有空間的整體性和利益的聚集性,表明經濟法視野中的法律主體從個體化、孤立化到整體化、結構化的提升。

超越二:經濟法結構調整對傳統行為控制理論的突破?詳細解讀請參閱陳婉玲:《經濟結構調整對傳統行為控制理論的超越——以經濟法調整理念變革為視角》,載《法學論壇》2014年第2期。

傳統法學理論認為法律的功能以行為控制為中心,法律通過規范人的行為來調整人與人(或人與自然)的關系。但是,在個體社會走向整體社會的歷史變遷中,整個社會結構、社會體系和社會關系正在發生變革,結構矛盾和失衡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一種常態。建立在簡單的社會經濟結構基礎之上的以個體行為為中心的傳統法律思維已經不能有效地解決當代經濟社會的整體性和結構性均衡問題。經濟法對經濟結構利益的調整是法對新的社會關系調整要求的積極回應,代表著知識經濟時代法學理論的革命性發展。

基于“市場失靈”對競爭秩序的破壞,經濟法在相當長的時間里也將自己的調整范疇鎖定于市場行為規制,通過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生產行為、價格行為等的控制,以維護自由、平等、公開、有序的市場競爭,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競爭法無可爭辯地成為經濟法最為傳統的分支就是明顯的證明。20世紀80年代開始,在規制緩和與市場自由化的共同作用下,經濟法也逐步放寬了對市場準入、價格控制的規制,簡化相關規制程序,從而實現由微觀市場行為規制為中心向宏觀經濟結構調控為中心轉變的重大飛躍。以美國為例,羅斯福新政以頒布一系列調整經濟結構、強化國家宏觀干預經濟能力的法律為標志,開啟了宏觀調整經濟結構的立法進程,根據社會再生產周期性矛盾和經濟形勢的變化,交替運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進行經濟結構調節成為美國政府一種熟練的技巧。

20世紀末的信息和通信技術發展帶來了世界經濟運行方式的革命,傳統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面臨許多規范難題或“模式危機”,制度革新和觀念轉換迫在眉睫。在維持“法律調整的對象是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意志行為”的同時承認“法律調整對象發展的主要傾向是擴大和加深”,?孫國華:《法理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90-292頁。經濟法逐漸地從市場微觀規制、具體行為矯正和實質正義,轉向“規制緩和、抽象權利與個案結合,并試圖將更廣闊的領域納入法律生活”。?易繼明:《私法精神與制度選擇——大陸法私法古典模式的歷史含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頁?,F代化的進程直接推動了社會經濟結構的二元性對立,由此形成不均衡的發展結果,如傳統農業與現代工業、落后的農村地區與發達的大都市、不發達地區與發達地區等。特定的社會環境、要素條件或特定的政策及其慣性使某個部門、產業或區域超前發展,引發整個經濟系統的不平衡,國家消除不平衡的努力使遲滯的部門、產業、區域獲得一定程度的發展。一些部門、產業、區域在新的相對均衡條件下的率先崛起,又會形成新的不均衡增長。因此,“經濟結構的失衡是經濟發展過程的一種常態,消除不平衡的過程也是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如果不能夠及時抑制和消除不平衡也將會造成進一步發展的障礙”。?魏杰:《對當前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一些思考》,載《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F代社會利益沖突已經從單純的個體沖突發展到整體的結構沖突,經濟法作為利益調節法,維護社會整體經濟關系穩定、協調和分配經濟結構利益,促進不同經濟部門、不同產業或經濟區域共同發展已經成為其最迫切的使命。

超越三:經濟法非對稱權義結構對傳統權利理論的修補

許多法律現象、法律事實和法律案例都表明,傳統法律關系中人與人之間的“對稱性、可逆性、雙向性和相互性”“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前引? ,蔡守秋書,第60頁。經濟法的法權結構并不強調主體的權利義務對等,也不具有雙向調節機能,而是一種非平權狀態。即基于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強弱力量對比關系,以不對稱方式確立單向的權利或義務的配置,以維持經濟法主體間合理競爭的能力。這種非平權配置歸根到底是一種利益分配關系,因為利益的法律表現即為權利,利益只有法律化為權利,“才是合法的、安全的、可預測的”。?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366頁?!爸灰嫒诤线€沒有取代利益差別,權利就會成為一種必要;權利產生于利益矛盾?!?鄭成良:《權利本位論——兼與封日賢同志商榷》,載《中國法學》1991年第1期。在社會資源稀缺的條件下,利益的實現必然引起利益矛盾和沖突,化解的方法是把利益上升為法律權利,弱勢經濟主體無法憑借自身的經濟力量與強勢主體相抗衡,需要國家立法予以特別的利益扶植即權利傾斜。因此,在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結構利益關系中,弱勢主體作為利益受保護的對象,只享有經濟法權利,不承擔經濟法義務,而居于相對強勢地位的主體只能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這種非均衡、不對稱的權利、義務配置直接體現了經濟法調整失衡的經濟結構利益關系的特質。

經濟法配置的權利在實然狀態上分散于各種具體的經濟法規范,如消費者的權利、投資者的權利、中小企業的權利或欠發達地區的權利等,目前尚未形成“類似民法、行政法那樣統一的、基本的權利范疇”。從總體上看,經濟法學者對于應然狀態的經濟法權利尚處于探討之中,在市場機制中因“差異性”而在資源配置中處于劣勢地位的市場主體,通過賦予其專有的特殊權利和利益優先權而被“認真對待”,解決弱勢主體“權利貧困”問題,這就是經濟法意義上市場主體權利的制度安排。將經濟法權利定位為促進市場主體基本權利的實現而設計的特殊權利,并以利益優先權的視角審視經濟法主體的權利,將有利于經濟法權利的判斷與甄別。

超越四:經濟法責任對傳統法律責任資源的還原與再分配

現行經濟法法律制度實際上包含了諸多法律責任的規范,但大都以借助傳統法律責任形式為造法慣例。實踐表明,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形式不能滿足經濟法自身的價值追求和制裁違反經濟法行為的特殊需求。在經濟法已然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并在市場經濟運行中彰顯著獨特的價值和功能的條件下,必須從法律責任類型的原始狀態的還原入手,才能為構建獨立的經濟法責任機制獲得空間。

我們認為,法律責任分類的初始狀態是以法律責任內容不同,即以剝奪或限制責任主體不同利益內容為特征而存在的,而梯次產生和不斷成熟的各部門法則對這些責任資源依據部門法標準進行配置和瓜分,因此,財產責任、行為責任、能力責任、人身責任、名譽責任等才是法律責任的初始面目,其是可以由不斷出現的部門法根據需要來共同分享的。也正因為這樣,法律責任在各法律部門之間如何分配才更顯重要。那種認為經濟法沒有獨立的責任形式的觀點實際上將法律責任分類標準中的部門法性質標準和內容性質標準相混淆了。

作為新興的法律部門,經濟法喪失了與傳統法律部門瓜分法律責任資源的最佳時機,但這種瓜分并不意味著在傳統法律部門之下的法律責任形式是獨有的和排他性的,因為按照部門法標準囊括到各個部門法下的法律責任形式是可以還原成按法律責任內容標準分成的法律責任總形式的,比如民事責任中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責任承擔方式均可以還原成財產責任、行為責任、能力責任和名譽責任等,民事責任中的賠償損失是財產責任,刑事責任中的罰金也是財產責任,而所謂行政責任中的“罰款”同樣是財產性的責任……所以,法律責任資源的分配是一個再循環的過程,任何法律部門都有機會擁有自己的法律責任形式,經濟法也應該如此。也只有認識到這個層次,才能更加深入地探討經濟法責任的理論問題,才能為經濟法責任體系的構建找到一個落腳點。

三、現代經濟法以“區域發展權”為例的法律變革

區域作為具有地理屬性的一定空間的概念,是人類為了共同的利益所組成的相對固定的共同體。區域經濟結構是一種重要的經濟結構形式,區域經濟協調發展關乎國民經濟增長與可持續。但是,任何一個國家經濟發展都有可能存在階段性的不均衡,每一個國家都存在相對貧困落后的區域,區域經濟結構失衡是現代國家經濟整體運行過程必然面臨且亟待解決的經濟矛盾。?區域經濟結構失衡是指因區域經濟聯系與結構比例不協調而形成的超越社會經濟發展可承受能力的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之間在資源儲量、經濟發展水平和綜合經濟實力上的差距和矛盾。國家對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必須服從于不同時期不同的歷史使命,當經濟增長達到相當的水平而不同區域經濟發展非理性擴大到一定的程度時,經濟整體協調發展必將成為國家促進經濟科學發展的最重要的目標。因此,區域問題?學者張可云教授將區域問題分為三類,即落后病、蕭條病和膨脹病,并提出了“問題區域”的概念,即患有一種或多種區域病而且若無中央政府援助則難以靠自身力量醫治這些病癥的區域。詳見張可云:《區域經濟政策》,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12-13頁。的解決遲早要進入國家國策層面,也遲早要被納入法律調整范圍。

經濟法對區域經濟結構進行調整的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對弱勢經濟主體利益“有條件的差別對待”的邏輯起點,彰顯“協調發展”的經濟法價值追求。在整體轉型的環境下,我國地區間經濟發展差距依然存在,如東北工業基地國企云集卻經濟增速墊底,成為區域經濟結構利益關系中的弱勢主體,在“十三五”框架下,“東北再振興”將是國家貫徹“協調發展”思路的重點工作之一,其在“中國制造2025”“中國裝備制造業走出去”“促進國際產能合作”等國家戰略層面被中央寄予厚望。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部分省市對口合作工作方案》,綜合考慮相關省市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發展水平以及合作現狀等因素,推進東北振興與“三大戰略”對接融合,建立區域間有效的經濟合作關系,形成分工合理、統一協調、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區域經濟發展格局。該政策導向釋放了國家在區域經濟上“定位清晰、目標明確”的科學發展信號,但其合作原則、內容、途徑和職責亟須相應的立法支撐。完善資源、生態補償機制和環境救濟制度,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手段,推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引導生產要素跨區域合理流動等舉措的制度化都意味著具有創新性的區域經濟利益協調法律機制正在形成。

經濟法對區域經濟主體發展權的關注進一步發展法律主體擴張性的理論?!皡^域”在經濟法范疇內主要表現為特定的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等行政轄區為依托的經濟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這些特定“區域”有各級人民政府作為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載體,有統一管理的具有整體性和穩定性的可供支配和使用的財產以及所追求的團體利益,符合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基本條件。經濟法對“區域”主體利益關系的調整塑造了新興的具有整體性特征的法律主體新類型,是對傳統的法律關系二元主體結構理論的延伸。

《牛津法律大辭典》在解釋“法律人格”時指出:“現代法律制度主要賦予自然人和法人以法律人格,但從邏輯上講,并非不可能將法律人格賦予動物、群體、公共機構、基金會、協會、偶像等其他實體?!?[英]戴維·M.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北京社會與科技發展研究所組織翻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688頁。對于法律主體由人向“擬制主體”擴張的認識,可以充分解釋“區域”這一整體性主體存在的合理性。某一時代的法律主體結構,應該是該時代現實與邏輯相契合的結果,區域利益作為法律調整的對象是時代的產物,區域主體也是對法律主體擴張理論和“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等當代社會嶄新的第三類主體類型出現的有力佐證。

發展權主要表現為特定的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等行政轄區為單位現代人權理論發展的顯著成果,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在法律上承認了不同民族、不同性別的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而對“區域”發展權的認知則能夠更好地提升法律主體擴張性的理論,也是進一步落實和保障一國國民經濟平衡、協調的制度基礎。196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明確表達了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相互依賴性和整體發展戰略的重要性,提出了國內區域平衡發展的問題。該《宣言》第8條規定:“每個國家的政府的首要任務和根本的責任在于確保其人民的社會進步和福利,擬定作為全面發展規劃的一部分的各種社會發展措施,鼓勵、調整或集結全國的力量以達此目的,以及引導社會結構中的必要的改變。在擬定社會發展措施中,每個國家內部發展中地區和發展地區之間以及城市地區和農村地區之間需要的不同應受到適當的注意?!币虼?,“區域”已經成為繼國家、個人之后又一備受國際社會關注的發展權主體形式。

經濟法對區域經濟結構利益的關注顯示了社會與法“需要”與“被需要”的邏輯對接,彰顯了經濟法作為現代法的應有品質。以經濟法的視角審視這些法律現象,得出的推論是,法律演化是一個永不休止的過程,社會變遷會導致法律觀念、法律原則、法律制度的變化,經濟法在經濟結構利益調整過程中實現了對傳統法學理論的突破和超越。

[學科編輯:倪 斐 責任編輯:龐 昊]

Structural adjustment in economy and re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 among social members are the main themes in today’s world. In such a context, the inevitable purpose of the economic law is to redress the imbalance in the economic structure and redistribute the economic structural interests through getting rid of the traditional thinking that the economic law is intended to regul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 Law is the regulator of interests, and the modern economic law is the coordinator between different interests in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nly by re-examining the value of the economic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adjustment of economic structure and interests can we highlight the uniqu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spirits of the times embodied by the economic law, and reveal its nature as a modern law which is expected to make conceptual and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diversified social development.

economic law; economic structural adjustment; theoretical breakthrough

*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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